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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水力發電工程學會
來源:互聯網

中國水力發電工程學會是由全國水力發電工程科學技術工作者自愿組成并依法登記的全國性非營利學術團體,是國家發展水力發電工程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2018年獲評民政部“社會組織評估”4A級全國學會。

組織機構

中國水力發電工程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的執行機構;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常務理事若干名組成。理事長或理事長委托的副理事長為天津市重慶商會法定代表人。

學會辦事機構為秘書處,支撐單位為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

中國水力發電工程學會組織機構設有:

(1)34個專業委員會(水能規劃及動能經濟,水庫,環境保護,水文泥沙,地質及勘探,水工及水電站建筑物,水工水力學,高壩通航工程,碾壓混凝土筑壩,混凝土面板堆石壩,水工金屬結構,水力機械,電氣,自動化,繼電保護,施工,工程造價,信息化,水電與新能源運行管理,大壩安全,水電控制設備,抗震防災,電力系統自動化,梯級調度控制,機械疏浚,貫流式水電站,小水電,水電監理,風險管理,清潔能源裝備冷卻技術,工業控制系統安全,工程檢測與物理探測,智能與智慧化,水電與新能源投資)。

(2)1個工作委員會(國際河流水電開發生態環境研究)。

(3)?2個分會:海外分會、抽水蓄能行業分會。

(4)?學會秘書處設有綜合管理部、學術交流部、科普信息部、財務管理部、國際事務部和年鑒編輯部等6個部門。此外,潘家錚水電科技基金秘書處、水力發電科學技術獎勵辦公室設在學會秘書處。

主要技術刊物

水力發電學報》(會刊)、《水電站機電技術》、《水電能源科學》、《大壩與安全》、《巖土工程學報》、《小水電》、《中國水力發電年鑒》等。

參加學術交流

國際水利工程與研究協會(IAHR)、國際大壩委員會(ICOLD),與國際水電協會(IHA)以及美、加、日、英、法、瑞典瑞士俄羅斯、印度等國家的學術組織開展國際學術交流,舉辦和協辦重要國際會議和研討會,圍繞國內外水電發展中的重大科學技術和管理問題,開展多種形式國際學術交流和研討活動。

積極開展和促進海峽兩岸水電科技交流和合作,增進兩岸水電同行的友誼,共同促進兩岸水電科學技術發展。

成功共同組織承辦了于中國北京召開的"2015世界水電大會"。該大會每兩年一屆,由國際水電協會(IHA)主辦,自2017年起水電學會作為大會支持單位。

獎勵與舉薦

學會發起設立了“潘家錚水電科技基金”,截止2022年2月17日中國水力發電工程學會官網顯示,本金規模達5004萬元,捐資單位67家、個人11名?;鹄碡斒找嬷饕糜趯W會設立的若干獎項和有關公益事業活動。

為了弘揚和鼓勵水電科技工作者的創新精神,推廣應用先進科學技術成果,推動水力發電科學技術不斷向前發展,經科技部國家科技獎勵工作辦公室批準,由中國水力發電工程學會設立和承辦、面向全國設立"水力發電科學技術獎",每年評選一次。

為了表彰獎勵在水力發電工程科學技術及管理領域取得突出成績和重要貢獻的中國工程師、科學家,更好地為中國國水利水電科技創新和培育水利水電科技創新人才服務,中國水力發電工程學會發起設立潘家錚水電科技基金,設有"潘家錚獎"(兩年評選一次)和"潘家錚水電獎學金"(每年評選一次)。

為了表彰獎勵在水力發電工程建設、運行管理及教育科研領域一線工作取得突出成績和重要貢獻的工程師和科技人員,激勵其從事水力發電工程建設、科技研究、創新發展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水電科學技術事業發展,設立了“水電英才獎”,于2019年起每年一評。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中國工程院和其他團體機構委托,中國水力發電工程學會承擔中國科學院和中國工程院院士候選人提名推薦、"全國優秀科技工作者"和科協高層次人才庫入庫人選推薦、中國工程科技"光華成就獎"候選人推薦等工作;組織評審和申報水電行業"全國優秀工程咨詢成果獎"和"張光斗優秀青年科技獎"等。

學會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中國水力發電工程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ChinaSocietyforHydropowerEngineering,縮寫為:CSHE。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全國與水力發電工程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水力發電工程科學技術工作者自愿結成并依法登記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系廣大水力發電工程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是國家發展水力發電工程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理念,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牢牢把握增強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要求,深入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開放型、樞紐型、平臺型組織建設,堅持為科技工作者服務、為創新驅動發展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為黨和政府科學決策服務,促進水力發電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水力發電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水力發電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把廣大水電科技工作者更加緊密地團結凝聚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周圍,為推進水電清潔能源高質量發展,為建設世界科技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努力奮斗。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圍繞水力發電在規劃設計、科學研究、工程建設、生產管理和行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難題,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水力發電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

(二)為推進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應用,促進溫室氣體減排,推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開展水力發電和新能源科學技術知識普及,傳播科學思想和方法,推廣先進技術,開展青少年水電科技教育活動。

(三)加強水電國際科技學術交流與合作,組織開展國際水電科學技術考察活動,為世界水電科技進步和事業發展貢獻中國智慧、中國方案。

(四)組織參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科技政策的制定,參加水力發電和新能源科技發展戰略和重大技術、經濟政策的調研論證,為政府部門決策提出咨詢意見和建議,建設高水平科技創新智庫。

(五)經有關部門批準或接受委托,承擔科技項目研究,項目評估與論證,技術咨詢、技術推廣和技術服務,項目管理與監理,科技評價(成果鑒定),專業技術人員水平評價,工程安全評價,質量評估,科技規劃編制,技術規程、規范、標準的編審,團體標準的制定和管理,工程可行性研究和招投標評議,評估授牌科普基地和創新實踐基地等工作。

(六)配合國家有關部門,承擔水力發電和新能源行業工程技術資格評審和相關專業資質的管理,開展工程師能力評價與認證、有關專業工程教育認證等工作。

(七)開展繼續教育和職業培訓,為會員和水電科技工作者更新知識、提高學術和管理水平服務。

(八)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科技圖書、期刊、專業學術論文集、科技文獻、電子出版物、音像制品,以及相關數字出版活動,提供科技知識服務。

(九)受政府部門委托承辦或根據學科發展需要,舉辦科技展覽和科技講座,促進科技成果推廣和應用。

(十)向有關部門舉薦為水力發電工程領域科學技術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會員和優秀科技工作者,舉薦科技人才,按照規定經批準開展水力發電科學技術獎、潘家錚獎、水電英才獎等獎勵工作,相關費用來源于潘家錚水電科技基金。

(十一)為會員和水電科技工作者服務,反映他們的意愿和訴求,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十二)推動建立健全水電科學研究自律誠信監督機制,促進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

(十三)組織符合本會宗旨的社會公益活動。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個人會員

1.學生會員

應為在讀的水電水利及相關專業的本科或研究生。學生會員的會籍與學籍同步。學生會員免交會費。

2.會員

具有水力發電和新能源領域一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專業知識的科技工作者和技師、高技能人才,以及熱心支持學會工作的科技管理工作者和長期專職從事水力發電相關領域工作的人員,可申請為本會個人會員。

3.外籍會員

凡在學術上有較高成績,對中國友好,并愿意與本會交流和合作的外籍專家、學者,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后可吸收為外籍會員。外籍會員可優惠獲得本會出版的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可應邀參加本會在國內外主辦的學術會議并獲得相關的其他服務。

本章程以下規定不含外籍會員。

(五)單位會員

與本會學科或專業相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遵守本會章程,愿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支持本會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力發電工程學會(以下簡稱省級學會)和設計、制造、建設、生產、運行、科研、高等教育、管理等類型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可申請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二)單位會員:由要求入會的單位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本會委托各分支機構發展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但需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或其委托的機構審核批準。

第十一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個人會員

1.權利

①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不含外籍會員和學生會員);

②參加本會的學術活動及其他有關活動;

③取得本會各種信息、學術刊物、學術資料和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④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⑤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2.義務

①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③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④按規定交納會費;

⑤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二)單位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①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②對本會的工作有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③可派代表參加本會有關活動;

④可優惠獲得本會提供的技術咨詢服務;

⑤取得本會有關的學術資料和科技信息;

⑥可選派代表參加本會舉辦的為科技工作者服務的事業和活動,參與本會組織的企事業間橫向聯合科技攻關及活動;

⑦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2.義務

②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③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④協助開展學術交流和科學普及等活動;

⑤按照本會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經提示后仍不改正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監事會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制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本會的終止事宜;

(七)決定名譽(榮譽)職務的設立;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天津市重慶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聘任和解聘秘書長;

(三)決定名譽(榮譽)職務的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履行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會,可委托代表參加,并有委托投票權。民主決議事項,不得以鼓掌方式進行表決。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一、四、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每屆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成員調整不少于三分之一。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成員中應有相當比例的中國共產黨黨員。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成員應在水力發電各專業領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專家、一線科技工作者和管理者的比例適當,同時應有合理的年齡結構和相當比例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

屆中調整理事,由常務理事會提議,經理事會到會五分之四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可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祖國,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有良好的學風和道德品質;

(二)在本學科和專業領域內有較高造詣的專家、學者或有較大影響的人士;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任職時年齡不超過62周歲,且為專職;

(四)工作作風民主,團隊精神強;

(五)熱心學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天津市重慶商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由理事會聘任的秘書長可不受屆次限制。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可由副理事長擔任法定代表人。天津市重慶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理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權,由理事長委派或常務理事會指定一位副理事長代行職權。

第三十條??本會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同意后聘任,并到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理事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二條??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天津市重慶商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浙江人本鞋業有限公司,并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三條??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四條??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并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三十五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六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不得開設銀行基本賬戶,其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三十七條??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監事會

第三十八條?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是本會的監督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1名;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長、副監事長由會員代表大會或監事會選舉產生。換屆留任監事不超過上一屆全體監事的三分之二。

本會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負責人及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九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行使監督權,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四)監督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辦事機構工作計劃執行情況、重要工作及活動開展情況,酌情組織專題調研。監督本會各項規、制度的制定程序和內容的合法合規性。

(五)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六)選舉、罷免監事長、副監事長。

(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條??監事會成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祖國,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職業操守;

(二)具有社會團體工作、研究或管理經歷,或具有財務、法律、國際事務等專業背景;

(三)熱心學會事業,身體健康,具有履職盡責的能力和條件;

(四)堅持原則,清正廉潔,辦事公道;

(五)任職時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連任不超過兩屆;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四十一條??監事的職權:

(一)根據學會章程和相關制度,開展監督工作,履行監督職責;

(二)根據監事會的分工,完成職責范圍內的工作;

(三)根據監事會的決定和監事長的委派,參加學會活動,完成相關工作;

(四)執行監事會的決議;

(五)出席監事會各種會議,行使表決權,對監事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行使監督權。

第四十二條??監事長的職權:

(一)主持監事會工作;

(二)負責監事的職責分工和工作安排;

(三)召集、主持監事會會議;

(四)審定、簽發監事會的報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五)代表監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六)列席或委派代表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以及其他有必要列席的會議;

(七)代表監事會對學會“三重一大”事項、重要業務活動、涉法涉訴事項等發表意見和建議;

(八)檢查、督促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九)檢查、督促監事的履職情況;

(十)學會章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學會規章制度、監事會決議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三條??監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全體監事一致同意方為有效。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

第四十四條??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七章??經費和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和社會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七條??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備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以社會公布。

第五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九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會會徽圖案部分為兩條摩爾紋與閃電,用圓環聯接。字母部分為本會英文名稱的縮寫CSHE。

第六十二條???本章程經2021年12月16日本會第九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四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變更登記

2022年10月16日,民政部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對中國水力發電工程學會準予變更登記,法定代表人由袁柏松更為鄭聲安。

獲得榮譽

2024年12月20日,入選2024年全國科普日活動優秀組織單位名單。

參考資料 >

中國水力發電工程學會介紹.中國水力發電工程學會.2022-08-14

中國水力發電工程學會章程.中國水力發電工程學會.2022-08-14

全國性社會團體成立、注銷和變更登記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2022-10-20

關于2024年全國科普日活動優秀組織單位、優秀活動名單的公示.中國科學技術協會.202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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