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俊峰(1976年12月11日—2013年9月25日),男,漢族,出生于遼寧省鐵嶺縣,高中文化,商販,沈陽刺死城管案犯罪人。
1990年代,夏俊峰技工學校畢業(yè)后,被分配到沈陽防爆電機廠做車工。后來單位倒閉,夏俊峰下崗。2009年5月16日上午,夏俊峰與妻子在路邊擺攤時,被沈陽市城管執(zhí)法人員查處,后夏俊峰隨同執(zhí)法人員到沈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沈河分局濱河勤務室接受處罰。在接受處罰期間,夏俊峰因故與執(zhí)法人員申凱、張旭東等人發(fā)生爭執(zhí),遂持隨身攜帶的尖刀先后連刺申凱、張旭東及張偉數(shù)刀,致申凱、張旭東死亡,張偉受重傷。案發(fā)后夏俊峰逃離現(xiàn)場,于當日15時許被公安機關抓獲。
2009年9月21日,沈陽市檢察院就夏俊峰犯故意殺人罪一案提起公訴。11月15日,沈陽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夏俊峰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此外,夏俊峰還需要向原告賠償約65.9萬余元。夏俊峰家屬選擇了上訴。2010年6月29日,該案在遼寧省高級法院二審開庭。次年5月9日,在遼寧高院二審宣判,法院終審時維持了一審判決,判處夏俊峰死刑。2013年9月25日,夏俊峰被執(zhí)行死刑。同年10月1日,夏俊峰在沈陽市下葬。
人物經(jīng)歷
1976年12月11日,夏俊峰出生于遼寧省鐵嶺市。1990年代,夏俊峰技工學校畢業(yè)后,被分配到沈陽防爆電機廠做車工。后來單位倒閉,夏俊峰下崗,之后以打零工維持生計。
2009年5月16日,因在路邊擺攤與城管人員發(fā)生沖突,夏俊峰被帶到沈陽城管濱河中隊勤務室,期間刺死2人,重傷1人。夏俊峰當日15時許被公安機關抓獲;2009年6月12日被正式逮捕;9月21日,沈陽市檢察院就夏俊峰犯故意殺人罪一案提起公訴;11月15日,沈陽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夏俊峰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夏俊峰家屬上訴。
2011年5月9日,遼寧高院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判處夏俊峰死刑。2013年9月25日,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夏俊峰被執(zhí)行注射死刑。同年10月1日,夏俊峰在沈陽下葬。
2013年9月26日上午8點多,張晶等幾名家屬抵達殯儀館,領取了夏的骨灰。捧著骨灰盒走下殯儀館臺階,張晶開始大哭,坐在一張凳子上陷入短暫的昏迷,兩分鐘后才蘇醒。
2013年9月29日上午10時左右,夏俊峰妻子張晶前往沈陽市第一看守所領取夏俊峰遺物。經(jīng)管教人員清點,夏俊峰留下大小六包衣物,家人每月存取的生活費剩余3300余元,管教表示,夏俊峰本人未留遺書或遺言。
人物事件
背景
2009年5月16日是星期六,天氣預報陰天有小雨。夏俊峰夫妻倆合計,這種天氣執(zhí)法隊員一般不出來,其他的小販也少,正好可以早點出去多賣點。10點半收拾妥當,10點40分出門,夏俊峰騎著“倒騎驢”,馱著兩個煤氣罐,準備了一些香腸食品,來到了南樂郊路口,支起架子和妻子張晶開始了叫賣。那一天,城管隊員并沒有休息,沈河城管執(zhí)法分局濱河中隊長申凱還是帶著隊員,開著那輛尾號為小販們熟悉的“799”車,來到了這個路口。看到城管的車和衣帽,小販們都推起車拐進旁邊的一個居民小區(qū),夏俊峰沒有來得及跑脫,被執(zhí)法隊員抓住。
案發(fā)經(jīng)過
執(zhí)法人員亮明身份后,對液化氣罐進行登記保存,夏俊峰阻攔,雙方有拽、奪液化氣罐的肢體接觸。夏俊峰隨同執(zhí)法人員到沈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沈河分局濱河勤務室接受處罰。在接受處罰期間,夏俊峰因故與申凱、張旭東等人發(fā)生爭執(zhí),夏俊峰稱城管人員曾用不銹鋼杯子砸其頭部,遂持隨身攜帶的尖刀先后猛刺申凱胸部、背部,張旭東胸部、腹部及張偉腹部等處數(shù)刀,致申凱、張旭東死亡,張偉腹部損傷程度為重傷。案發(fā)后夏俊峰逃離現(xiàn)場,于2009年5月16日15時許被公安機關抓獲。
審訊
2009年6月12日,夏俊峰被逮捕。訊問筆錄中,夏俊峰向其律師滕彪稱:“(城管)像土匪一樣把鍋碗瓢盆往地上扔,我們求饒,說‘今天周六’,他們說‘別廢話’,一城管打我后腦勺,三四個城管拽我到他們車里。我掙扎反抗,不想跟他們?nèi)ァ!毕目》宓钠拮訌埦г噲D在城管勤務室對面的樓內(nèi)尋找目擊者,始終無果。
城管方面的證人稱,當天對夏俊峰的執(zhí)法過程中可能有一些拉扯,但是絕對沒有打人,夏俊峰是“主動上車的”。
一審
2009年9月21日,沈陽市檢察院就夏俊峰犯故意殺人罪一案提起公訴。法庭上,夏俊峰的辯護律師提出:行政執(zhí)法人員即該案被害人對夏俊峰實施毆打引發(fā)本案,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重大過錯,夏俊峰具有防衛(wèi)情節(jié);此外,夏俊峰沒有故意殺人的主觀故意,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庭審中,夏的辯護律師曾向法庭提交了六份證人證言,證言均指當天城管查攤時對夏俊峰有過毆打行為,且夏是被強制帶離的。但這六名證人并未獲準出庭作證。一審法院審理認定夏俊峰的行為應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對控方的意見予以支持,對夏俊峰辯護律師的意見不予采納。
沈陽市中級法院稱公訴機關提供了證人曹陽、祖明輝、夏俊峰之妻張晶的證言,夏俊峰本人在偵查階段供述行政執(zhí)法人員對其并無毆打行為,其是自愿隨同執(zhí)法人員到勤務室去解決問題。此外,按照夏俊峰的辯解,雙方應該是在動態(tài)下形成創(chuàng)傷,但從被害人的身體成傷狀態(tài)看,所受刀傷均為捅刺傷,并無劃傷,和夏俊峰的供述不符。法醫(yī)鑒定證明:被害人申凱胸、背部被刺2刀,左胸部刺創(chuàng)刺破心包后刺破左心室前壁,而后于后壁刺出,創(chuàng)道長達12厘米;被害人張旭東胸、腹、背部被刺5刀,左胸部上方刺創(chuàng)刺破左肺上葉后刺破心包,而后刺破左心室側壁,創(chuàng)道長達11厘米,左胸部下方刺創(chuàng)亦長達9.5厘米,刺破心包。
2009年11月15日,沈陽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夏俊峰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此外,夏俊峰還需要向原告賠償約65.9萬余元。夏俊峰辯護律師認為,該案的起因是城管申凱、張旭東等十幾人進行野蠻執(zhí)法,夏俊峰不屬于故意殺人,其行為符合正當防衛(wèi)的條件。
一審判決書沒有直接對有無毆打進行認定,只是強調(diào):執(zhí)法人員在街面上清理違章經(jīng)營過程中,雙方發(fā)生沖突,不能成為夏犯罪的理由,只能成為他產(chǎn)生犯罪動機的因素。一審判決書有如下敘述:當日11時許,在該勤務區(qū)辦公室內(nèi),夏俊峰持隨身攜帶的尖刀先后連刺申凱、張旭東及張偉數(shù)刀,致被害人申凱左胸、背部刺創(chuàng),特別是左胸部刺創(chuàng)刺破心臟而導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致被害人張旭東全身多處刺創(chuàng),特別是左胸部上方刺創(chuàng)刺破左肺和心臟而導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致被害人張偉腹部損傷程度為重傷。
夏俊峰家屬選擇了上訴。
終審
2010年6月29日,該案在遼寧省高級法院二審開庭。庭審中,夏俊峰的辯護律師滕彪再次提及:夏俊峰的行為是在遭到城管隊員毆打的情況下發(fā)生的,一審認定夏“故意殺人”的罪名不能成立。
夏俊峰在庭審中稱,自己在勤務室被申凱、孫旭東兩名城管隊員毆打,自己先被踢了一腳,后又被打了下身,彎下腰時摸到口袋里的小刀,劃拉了幾下自己也不知道。辯護律師認為,該案的起因是城管申凱、張旭東等十幾人進行野蠻執(zhí)法,夏俊峰不屬于故意殺人,其行為符合正當防衛(wèi)的條件。庭審的焦點是夏俊峰在扎傷兩名城管隊員時是否挨打。遼寧省高院認為,沒有足夠證據(jù)表明夏俊峰“遭到了明顯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為。且由于缺乏目擊證人,夏俊峰的自衛(wèi)殺人一說成為孤證,終審法庭未予采納。
2011年5月9日,在遼寧高院二審宣判,法院終審時維持了一審判決,判處夏俊峰死刑。二審裁定書則否認了有毆打行為,稱:法庭已對此進行充分調(diào)查,夏俊峰始終供稱城管對其并無毆打行為,是自愿到辦公室去解決問題。終審判決書中指出,當天執(zhí)法人員亮明身份后,對液化氣罐進行登記保存,夏俊峰阻攔,雙方有拽、奪液化氣罐的肢體接觸,不屬于毆打。而且在二審調(diào)查時,夏俊峰也否認有毆打行為,其承認是主動提出和執(zhí)法隊員回隊里,再接受處罰,不存在限制人身自由的情況。而且夏的傷痕更符合雙方拉扯形成的狀態(tài),證人證言也不能證實有毆打的情況,因此正當防衛(wèi)的意見不能成立。此外,法院也駁回了夏俊峰“自首”的辯護意見。
2011年5月9日9時,在沈陽市看守所的臨時法庭,法官宣讀了上述刑事裁定書。夏俊峰的妻子張晶旁聽了宣判。在法官宣讀期間,夏俊峰一直保持沉默,宣讀完裁定書之后,夏俊峰情緒失控,大喊“你們?nèi)鲋e”。張晶表示,“目前最后一關只剩最高院復核了,我們將繼續(xù)向上申訴。”
高院核準
2013年9月25日凌晨5點多,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核準夏俊峰死刑的消息告知了家屬。最高人民法院經(jīng)復核認為,被告人夏俊峰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夏俊峰違規(guī)經(jīng)營炸串,在城市管理執(zhí)法人員依法查處時,不服從管理,與執(zhí)法人員發(fā)生沖突,即持刀行兇,致二人死亡、一人重傷。犯罪情節(jié)極其惡劣,手段極其殘忍,后果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對發(fā)生的沖突,被害人申凱、張旭東負有一定責任,夏俊峰也負有責任,夏俊峰罪行特別嚴重,不足以從輕處罰。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核準死刑的裁定。
執(zhí)行死刑
2013年9月25日,張晶和夏俊峰的父母、三個姐姐一道參與了會見,時間限定為半個小時。夏俊峰告訴家人,法院昨天向他宣讀了核準死刑通知,但他拒絕在復核書上簽字。他說是正當防衛(wèi),問心無愧,希望自己執(zhí)行死刑之后,妻子繼續(xù)為自己申訴。會見過程十分短暫,夏俊峰最后提出,希望管教給自己全家合一張影,張晶等人湊到窗戶前,被管教以無手機的理由拒絕。
2013年9月25日,夏俊峰妻子在其微博稱,法院來人,送達家屬最后一次會見夏俊峰通知,正趕去看守所見其最后一面。
2013年9月25日10時43分,夏俊峰在遼寧省沈陽市被依法執(zhí)行注射死刑。
后續(xù)影響
2012年,夏俊峰案發(fā)生3年后,南樂郊路成為沈陽的一個夜市,小販只要每天交上二三十元的“管理費”,便可安心擺攤,再無城管驅(qū)趕。
相關評價
夏俊峰案是近年來城管與小販大戰(zhàn)中一個非常極端的案例。此案受到了公眾的廣泛關注,同情夏俊峰的聲音一度很高,特別是在我國當前這種特定的城市管理社會生態(tài)中,人們的感情天平會更加自然地偏向于作為弱者一方的夏俊峰。對于每每以情感為判別取向的社會心理我們可以理解,但是司法的邏輯永遠都是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此案從發(fā)案到最終夏俊峰被執(zhí)行死刑,歷經(jīng)4年多時間,而從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到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中間經(jīng)過長達兩年多時間。如此漫長的時間至少說明各級法院在處理這個案件時的態(tài)度是非常審慎的。這個案子之所以令人如此糾結,其根本還在于我們現(xiàn)行城市管理的制度和理念還存在問題。——《法治日報》
夏俊峰的死,是一個家庭的悲劇。然而,太多人卻放逐了另外兩個家庭的離別。城管也有家庭,他們的家屬和孩子。通過夏俊峰案,我們看到媒體對推動社會進步、創(chuàng)新社會管理方面的反思不那么多,看到的卻是在煽情炒作夏俊峰案,絲毫不顧及此案中那些死者的家屬及孩子的悲痛之情,有的還試圖違背社會基本價值觀去塑造暴力“英雄”,這似乎有悖于媒體的理性、客觀和公正態(tài)度。殊不知,出于同情心泛濫而寬容罪行,并以此占據(jù)道德制高點為暴力犯罪辯護,只能助長更多極端情緒的爆發(fā),形成更大負面的“示范效應”,從而讓更多公眾的生命安全蒙受無妄之災。通過夏俊峰案,媒體和大眾不能只顧著去煽情,大家是否更應該思考如何改善和改進、整治城市管理隊伍的方法,如何協(xié)調(diào)城管與小販之間的關系,除了工作上必要的步驟引導之外,社會輿論是否還應該進行協(xié)調(diào),而不是一味的站在某一邊去激化二者之間的矛盾。如果能因為夏俊峰案去推動城市的管理更文明、更友好、更有效,這才是真正有意義的。——人民網(wǎng)
同情弱者,是很正常的情感,但誰也不能通過夸大或造假來消費人們的同情。這種消費,是不道德的,潛伏著嚴重的危機,一旦被戳破,將使事情出現(xiàn)逆轉,激化人們的逆反心理。推手應講究節(jié)操。當然,不能說夏俊峰被執(zhí)行死刑后的一系列事件背后都有推手,但不能否認的是,有人在有意無意地推動。推手其初衷也許無可厚非,但一旦故意放大事實,或者越了界,甚至故意顛倒黑白,就容易弄巧成拙,適得其反。一些媒體更應該恪守真實性原則。真實是新聞的生命,有的媒體錯用崔英杰的照片,也許是無心之舉,不可上綱上線,但此事是個教訓。——央視網(wǎng)
對于類似重大敏感案件,法院要敢于堅持、敢于擔當。這種人不殺就非常危險,就好像兩個人關起門來吵了一架,你把人殺掉了,如果這樣也是正當防衛(wèi),這個社會就會天下大亂。——時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
個人生活
夏俊峰的母親是下鄉(xiāng)知青,在夏俊峰約十歲時,一家人回到沈陽市,起初住在一個小平房,十多年前動遷到熱鬧路陽光小區(qū)。夏俊峰在家里排行第四。夏俊峰技校畢業(yè)被分到防爆電機廠,剛分配就下崗,在家放長假,沒有收入,只拿過14個月的國家補貼,每月240元。張晶1999年在沈陽一所美容美發(fā)學校學習時與夏俊峰相識相戀,2000年4月2日結婚。婚后,夏俊峰幫人看過店、打過零工,妻子張晶也做過賓館服務員、幼兒園的面點工,靠微薄的收入維持生計,直至2008年10月,他們加入小販的行列。
人物關系
參考資料:
相關事件
伊能靜收義子
2013年9月25日,刺死城管的小販夏俊峰被執(zhí)行死刑。當天,中國臺灣藝人伊能靜宣布收夏俊峰的兒子為義子,資助其成長。伊能靜在微博上說道:收夏俊峰子夏建強為義子,成為孩子義母。與夏俊峰遺孀張晶結為姐妹。資助孩子學費、扶植孩子繪畫天賦,讓夏建強健康長大,也請朋友多幫助拍賣畫作,讓夏建強以自己能力站起來。
社會幫扶
夏俊峰一案經(jīng)媒體報道后,這個底層家庭的生活狀態(tài)為更多人所關注,3天,就籌集了17萬元。更有一些自己也在貧困中掙扎的人伸出了援手。一位沒有留下名字的下崗女工,愧疚地說自己幫不上多大忙,只是估計張晶在北京打電話很貴,就給她充了50元的電話費。2011年8月20日至8月23日,武漢的畫家龔劍幫夏俊峰的兒子辦了名為”夏建強的畫”的畫展。
參考資料 >
最高法公布夏俊峰故意殺人死刑復核刑事裁定書.中國新聞網(wǎng).2024-04-21
小販夏俊峰被執(zhí)行死刑 與家人最后見面半小時.人民網(wǎng).202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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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刺死城管小販夏俊峰被依法執(zhí)行死刑.中國法院網(wǎng).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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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風雨壇街: 一邊是“小販專區(qū)”一邊是小販殺城管 “夏俊峰刺死兩城管”案一審判死正待二審,而沈陽市沈河區(qū)出現(xiàn)的“小販專區(qū)”能否推廣還沒有下文.新浪網(wǎng).2024-04-18
沈陽小販夏俊峰扎死城管 終審判死刑.央視網(wǎng).202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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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刺死城管小販被核準死刑 親人會見哭成一團.聊城仲裁網(wǎng).2024-10-25
沈陽小販刺死城管追蹤:如今事發(fā)地交費即可擺攤.新浪網(wǎng).2024-04-19
法制日報:夏俊峰案,尊重生命尊重法律.人民網(wǎng).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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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能靜.網(wǎng)易云音樂.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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