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系統人員編制和機構設置方案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0﹞52號)和《交通運輸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海事局主要職責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交人勞發﹝2013﹞248號),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海事局,為交通運輸部直屬正廳級行政機構,于2000年7月26日正式成立。
內設機構
1.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事務;負責文秘、信息、文書檔案、信訪、保密、外事等管理工作;負責行政督查、督辦以及機關行政事務管理工作。
2.法規規范處(執法督察處)。
組織研究、擬訂法制工作規劃和計劃;管理全局法制工作,參與海事立法相關工作;負責規范海事行政執法,指導全局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組織開展執法監督和檢查;歸口管理海事法規的解釋工作。
3.綜合計劃處。
組織擬訂局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有關計劃,并監督實施;管理局機關及所屬單位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按照權限負責所屬單位基本建設和裝備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報批以及項目招投標工作;按照權限審批所屬單位基本建設和裝備項目的初步設計;歸口管理全局統計工作。
4.財務會計處。
負責局機關會計核算工作,指導全局會計核算工作;匯編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財務預、決算,核定所屬單位年度經費收支計劃;編制全局預算資金請款計劃,檢查監督預算執行情況;負責全局非稅收入的管理工作;負責固定資產的價值管理,資金管理;負責全局政府采購資金管理工作;歸口管理全局銀行賬戶;歸口管理全局往來結算票據和非稅票據。
5.人事教育處。
按照管理權限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隊伍建設、教育培訓等工作;歸口管理全局公務員工作;按規定權限管理局機關和所屬單位干部;負責所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管理相關工作。
6.指揮中心(搜救中心辦公室)。
組織實施水上巡查執法和交通管制,維護轄區水上交通秩序;歸口管理轄區船舶交通管理系統(VTS)運行工作;負責轄區突發事件應急指揮,組織、協調船舶防臺、水上搜尋救助工作;負責轄區水上搜救應急值班工作; 承擔水上搜救中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7.通航管理處。
負責航道(路)、禁航區、交通管制區、錨地和安全作業區等水域的劃定、報批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船舶靠泊安全條件的核定工作;負責水上、水下施工作業(含使用岸線)礙航性審核和監督檢查以及通航環境認證工作;負責沉船沉物打撈和礙航物清除的管理工作;負責船舶報告制工作;負責航行警(通)告管理工作;負責船舶引航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按管理權限負責轄區水上交通事故及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統計分析和結案工作;負責水上交通安全綜合管理工作。
8.船舶監督處。
負責船舶登記和適航管理工作;管理船舶安全檢查工作;負責外國籍船舶臨時進入我國非開放水域或港口的申請受理和報批工作;承辦港口對外開放的有關工作;負責船舶進出港(境)的管理工作;負責船舶保安和防抗海盜工作;負責轄區航運公司、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審核管理工作。按照授權,負責轄區船舶檢驗質量現場監督檢查、船舶噸位丈量復核與臨時船舶噸位證書簽發以及船舶重要日期確認工作;負責轄區驗船師資格考試組織工作。
9.船員管理處。
負責轄區船員管理及船員權益保障工作;管理船員、引航員和磁羅盤校正員培訓、考試、發證工作;負責轄區船員、引航員、磁羅經校正員培訓機構資質管理及質量體系審核工作;負責海員證件管理工作;負責船舶最低安全配員管理工作;負責船員發展和海員職業保障、船員勞務市場等管理工作;負責船員服務機構和海員外派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10.危管防污處。
負責防治船舶及有關作業污染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轄區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及其他貨物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轄區集裝箱安全運輸監管和危險品集裝箱查驗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危險貨物申報員、集裝箱裝箱檢查員資質管理;負責轄區水上加油站、加氣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監督管理船舶溢油(化學品)污染應急體系建設工作;參與船舶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參與轄區船舶污染事故和船舶載運危險貨物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11.安全管理處
承擔轄區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日常監督管理工作,轄區航運公司、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審核發證及相關管理工作,水上交通事故及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統計分析和結案工作,負責開展轄區內水上交通安全形勢分析評估等工作。
12.基建裝備處。
負責全局基本建設和裝備計劃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基本建設項目的施工管理和竣工驗收工作;負責固定資產實物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裝備管理工作,組織落實裝備建設計劃;歸口管理局內部安全生產工作。
13.審計處。
負責局發展規劃、戰略決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業務計劃執行情況的審計工作;按規定開展局屬單位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負責對局機關及局屬單位預算執行、資產管理、資金管理、國際投資、非稅收入征繳的管理情況進行審計;按規定權限開展工程項目的審計工作;負責對全局各項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對局內項目招投標、政府采購及經濟合同進行監督。
14.科技信息處。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科技、信息化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局科技與信息化建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及有關計劃;負責局科技項目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重大科技項目研究;負責有關產品質量管理相關工作;負責局信息化建設和信息系統安全管理工作,承辦局機關信息化設備的運行、維護和管理工作;負責科技成果和知識產權管理工作;負責科技交流與合作工作。
15.黨組工作部(組織處)。
按規定權限管理局機關和所屬單位干部;負責局黨組日常事務工作;承辦局黨組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的事務,指導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組織的工作;承辦局黨組指導機關和所屬單位群團工作的日常工作。
16.宣傳處。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新聞宣傳、精神文明建設和文化建設工作;組織協調和管理局機關新聞發布、新聞媒體采訪、突發事件應急宣傳和輿情監測分析工作;負責相關刊物管理工作。
17.紀檢監察處。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組織開展黨風黨紀、政紀教育和廉政教育;在職權范圍內調查處理違紀案件;歸口管理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指導局政風、行風建設和糾風工作。
18.直屬機關黨委辦公室(工會辦公室)。
負責直屬機關黨委和紀委日常事務工作;承辦局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的服務工作;負責直屬機關黨的基層組織建設、黨員和黨費管理等工作;負責局工會、直屬機關工會和所屬單位工會的管理工作;負責離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承辦局機關計劃生育等相關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和執行國家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和水上設施檢驗、環境保護、海洋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有關多邊與雙邊國際條約,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監督執行。
(二)管理或負責規定區域內國際航行船舶和國內航行船舶的船舶登記,以及船舶法定配備的操作性手冊與文書審核簽發工作;負責轄區內外國籍船舶管理工作和審理外國籍船舶(包括港澳地區船舶)進入本轄區未開放水域或港口的申請,并按規定程序上報審批;負責口岸的海事管理工作。
(三)按照授權,負責船舶檢驗機構、引航機構、船員服務機構、海員外派機構和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轄區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監督管理工作,以及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實施有關法律、法規、國際公約的指導和管理工作。
(四)按照授權,負責船員、引航員、磁羅盤校正人員和海上設施工作人員適任資格的注冊、培訓、考試和發證管理、船員服務簿和海員出入境證件發放及管理、船員專業與特殊培訓管理及其考試發證工作。
(五)負責轄區內重大水上交通事故、船舶重大污染事故處置及調查處理的組織、指揮和協調工作;負責組織、指導或具體實施轄區船舶防臺、水上搜尋救助及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水上交通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六)管理、指導或具體負責轄區內“船旗國”“港口國”和“沿岸國”管理、船舶安全檢查、國際航行船舶進出口岸查驗、國內航行船舶進出港簽證、強制引航監督、船舶保安和防抗海盜、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及其他貨物的安全監督、靠泊安全監督、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監督等工作。
(七)管理、指導或具體負責轄區內“沿岸國”管理、海區(或水域)巡邏、通航環境管理與通航秩序維護、水上水下施工作業審核及監督管理、錨地和重要水域劃定、港區岸線使用審核、航行警(通)告發布等工作。
(八)負責船舶港務費、港口建設費、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等非稅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九)負責管理、指導本局機關和所屬分支機構的海事業務、法制、規劃計劃、基本建設、財務會計、固定資產、規費征收、干部人事、勞動工資、技術裝備、科技教育、政務信息、黨群、審計、紀檢監察、精神文明建設、宣傳等工作。
(十)承辦交通運輸部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轄區概況
1、下列線段與海岸所圍成的海域:自岸邊沿32°40′00″N緯度線向正東延伸至32°40′00″N/121°05′00″E,再沿121°05′00″E經度線向正北延伸至33°00′00″N/121°05′00″E,再沿33°00′00″緯度線向正東延伸至33°00′00″N/121°55′00″E,再沿121°55′00″E經度線向正南延伸至31°40′00″N/121°55′00″E,再沿31°40′00″緯度線向正西延伸至崇明島。上述線段與海岸所圍城的海域由江蘇海事局負責管理,但崇明島的沿岸水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海事局負責管理。
2、牛棚港高壓線(121°05′00″E)經度線上游的北支水道,但上海市一側的岸線及沿岸工程管理由上海海事局負責管理。
3、長江干線江蘇段上下游界線之間的水域:上游界線為慈湖河口與烏江河口的連線,下游界線為瀏河口下游的瀏黑屋與崇明島施翹河下游的施信桿的連線。
參考資料 >
江蘇海事局內設機構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海事局.2022-08-08
江蘇海事局管轄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海事局.2022-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