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山西企業商會成立大會,于2007年4月19日隆重召開。本商會由山西省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等單位自愿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民政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處核準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商會簡介
北京山西企業商會 ? 由在京山西籍民營企業等單位自愿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處核準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 。
部門職責
綜合部工作職責
1. 負責秘書處各部門的綜合協調工作,秘書處會議等會務安排;
2. 負責與兄弟商會之間的友好往來和接待工作;
3. 負責人才招聘、評先評優、職稱評定工作;
4. 負責商會文件編號、登記,印章保管、使用登記;
5. 負責外來文件、材料、報刊簡訊收集、整理,協助寄送刊報;
6. 負責秘書處人事、考勤登記、績效考評,衛生輪值安排;
7. 負責秘書處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保險的發放和上繳,辦公用品的統一采購;
8. 負責內部文件、外來文件的管理和公文的印發、編號、傳閱、歸檔,各類資料的保管;
9. 負責商會會費、贊助費等各種經費的收入、開支和管理;
10. 做好會長、秘書長,執行副秘書長交辦的其它事宜。
會員部工作職責
1. 負責商會會員的發展和管理服務工作;
2. 負責各行業工作委員會的聯絡工作;
3. 走訪看望會員,全面了解會員情況,掌握會員企業經營、納稅、銷售收入、投資額、引資額、新上項目、注冊品牌、獲得榮譽等,
并聽取意見要求,幫助會員解決具體困難;
4. 負責商會會員及會員企業的教育培訓工作,通過培訓改變經營思想,提升管理水平,促進商會的進步和會員企業的發展;
5. 負責商會人才庫的建立和會員企業人力資源的開發,為商會會員提供人力資源服務,提升會員企業的人力資源競爭水平;
6. 和法律維權工作委員會一起開展法律維權工作調研,接受會員法律咨詢,幫助會員解決經營發展中的矛盾糾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7. 負責會員大型活動的通知,編印會員通訊錄;
8. 組織會員舉辦或參加各種對內的展銷會、交易會、開業慶典活動;
9. 草擬會員工作的各種文稿,協助商會綜合部做好會員工作文書檔案的立卷、管理工作;
10. 做好商會關于會員工作的其它事宜。
宣傳部工作職責
1. 負責商會的對外宣傳,媒體關系的建設,樹立商會的品牌形象;
2. 負責商會網站的維護、更新、管理和經營;負責商會電子月刊、手機報和有關宣傳資料的編輯和出版;
3. 負責相關信息資源的收集、整理,并做好及時的傳遞。建立健全和完善信息資料數據庫,充分利用資源庫為會員服務,提高信息資源在商會發展中的貢獻率;
4. 舉辦商會的大型活動并進行策劃宣傳,以提高商會的知名度,擴大商會在北京,乃至全國的影響力;
5. 負責商會的內部宣傳,收集、整理宣傳會員的優秀事跡。加大對先進典型的宣傳報道工作;
6. 負責策劃和籌辦各類健康有益、豐富多彩的會員聯誼、娛樂、文體活動,豐富廣大會員的精神文化生活,為會員創建和諧歡樂積極向上的交流氛圍;
7. 負責會議記錄、紀要、大事記,會務企業采訪,商會品牌建設方案制定、宣傳;
8. 建立專兼職通訊員隊伍。負責聯系、收集會企信息,做好對外宣傳;
9. 協助商會綜合部做好宣傳文書檔案的立卷、管理工作;
10. 做好商會關于宣傳教育工作的其它事宜。
事業部工作職責
1. 為會員企業提供政策咨詢、融資、科技、商務等方面的服務;
2. 為會員之間的合資經營,合伙經營、合法經營牽線搭橋,提供全方位的服務;
3. 組織、開展經貿洽談、商品展銷、招商引資等商務活動,為商會和會員企業的發展創造商機;
4. 積極加強與全國“山西異地商會”的相關聯系和溝通,開展橫向經濟協作,拓展國內外市場;
5. 組織落實商會的經濟開發項目,實現商會以商養會的辦會方針;
6. 草擬商會關于事業部的各種文稿,協助商會綜合部做好事業部文書的立卷、管理;
7. 做好商會關于事業部工作的其它事宜。
各部門總體工作要求
1. 北京山西企業商會工作機構在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領導下,在秘書長具體組織管理下,執行副秘書長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落實理事會和商會領導班子提出的各項工作任務;
2. 各部門要根據工作職責制定本部門工作計劃,報執行副秘書長。每月30日書面報告工作總結和下月計劃,落實執行情況每季度書面報告一次;
3. 各部門開展工作、組織活動的經費,要提出申請經執行副秘書長批準后執行;
4. 各部門工作在執行副秘書長協調下主動配合,年末將有關資料整理完好交綜合部存檔;
5. 各部門實行輪流值日制。愛護設備,保持工作環境清潔衛生。
商會章程
北京山西企業商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北京山西企業商會(英文名稱是The Shanxi Chamber of Commerce Beijing,縮寫:SCCB)。
第二條 本商會由在京山西省籍民營企業自愿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聯合在京山西企業,以會員為本,服務為根,交流合作為方向,建立政企之間和企業之間的橋梁和紐帶,搭建資源共享的平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利,加強合作發展,弘揚晉商精神,打造晉商品牌,實現多方共贏。引導北京山西企業增強團隊意識,誠信經營,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山西省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商會的辦公住所:北京市豐臺區洋橋西里甲1號山西大廈一層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 宣傳、傳達國家政策及上級指示精神;
(二) 對外宣傳交流,招商引資,投融資論壇,會議展覽,信息咨詢,策劃咨詢;
(三) 國內外考察,文化教育專業培訓,聯誼活動,協調服務,承辦委托,編輯專刊;
(四) 舉辦各種聯誼活動;
(五) 維護會員權益;
(六) 建立商會網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 單位會員應為在京山西省籍人士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和山西企業在京的分支機構;
(四) 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提交入會所需材料;
(三) 經秘書處資格審查后報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 由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會議和活動;
(三)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有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并接受其監督;
(十一) 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并對理事會負責: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提名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 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 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 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 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范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 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 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 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并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制定或修改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終止程序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時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1年5月2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