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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事故
來源:互聯網

核事故中的事故被定義為對人、環境或設施造成重大后果的事件。從廣義上講,核事故包括一切由放射性核素非正常擴散而引起的事故,它不僅指核電站的核泄漏事故,還包括其他一切核活動過程中產生的核事故。如核反應堆的核泄漏、核潛艇的核泄漏、核動力衛星的墜落、核試驗中放射性物質的擴散、核廢料的環境污染及醫用放射源的丟失等。在中國國家原子能機構的官方解釋中核事故是指在各類核設施中很少發生的意外事件,使放射性物質的釋放可能或已經失去應有的控制,達到不可接受的水平。核事故可分為核反應堆事故、核臨界事故、核材料運輸和存儲事故、核燃料循環設施事故、核武器事故等。

國際核事件分級表(INES)將事件分為7個級別,INES根據核事件對人和環境的影響、對輻射屏蔽和控制設備的影響、對縱深防御能力的影響將核事故分為7個級別,較低級別(1-3)稱為事件,較高級別(4-7)稱為事故,不具有安全意義的事件稱為“偏差”,歸為0級。4級以上核事故會對核設施以外的環境產生影響,比如對土地資源、植物、動物和水資源等產生不良影響。7級核事故則會造成大范圍的健康和環境危機。

自1954年第一座核反應堆建成以來,核安全一直是公眾關注的核心問題,而截至2023年10月,全世界使用核能這幾十年來,已發生十多起大小核事故,其中包括核反應堆事故,比如:1966年10月5日,美國密歇根州門羅核電站鈉冷卻系統故障導致恩里科·費米1號快速增殖反應堆的某些燃料元件熔化;1969年1月21日,瑞士沃州呂桑反應堆冷卻劑的全部損失導致盧肯斯反應堆的功率偏移和爆炸;1980年3月13日法國圣洛朗核電站,反應堆A2中短暫的動力偏移導致燃料束破裂。核臨界事故,比如:1977年2月22日,前捷克斯洛伐克Jaslovské Bohunice鎮核電站操作人員在將燃料棒組件裝入發電廠A-1的KS 150反應堆之前,沒有從燃料棒組件中除去吸潮材料導致核臨界事故。核材料運輸和存儲事故,比如:1955年-1979年間,英國溫茨凱爾核電站發生了2起從核電站中建筑物轉移的過程中放射物泄露的4級核事故,還有其他的核燃料循環設施事故和核武器事故等。這些事故中,屬于7級重大事故的僅有兩例,為1986年切爾諾貝利核事故和2011年的福島縣核事故。

2023年8月24日,日本不顧國際社會強烈反對,正式開始將福島第一核電廠的核污染水排放至太平洋東京電力公司公布的信息顯示,核廢水處理之后,的活度(可以近似地理解為濃度)為73萬Bq/L,是飲用水中允許的氚含量的7000多倍(歐盟標準為100 Bq/L)。

事故類別

中國國家原子能機構將核事故分為核反應堆事故、核臨界事故、核材料運輸和存儲事故、核燃料循環設施事故、核武器事故等。

核反應堆的嚴重事故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為堆芯融化事故;另一類是堆芯解體事故;臨界事故是意外的不受控制的核裂變鏈式反應,它有時被稱為臨界偏移、臨界功率偏移或發散鏈式反應。任何此類事件都涉及意外積累或安排臨界質量的裂變材料,例如濃縮或。如果危急事故發生在無保護的環境中,它們可能會釋放出可能致命的輻射劑量;核材料運輸和存儲事故主要指核設施內的核燃料、放射性產物、放射性廢物或者運入運出核設施的核材料所發生的放射性、毒害性、爆炸性或者其他危害性事故等;核燃料循環設施涵蓋了核燃料循環從鈾純化轉化、鈾濃縮、鈾元件制造、乏燃料后處理(包括乏燃料獨立貯存)各個環節,事故類型有違反安全限值和條件的事件、在廢物儲存、處理及處置中違反安全限值及條件、以及安全重要構筑物、系統和部件(或設備)故障、損壞失效的事件,放射性物質釋放失去控制的事件;核武器事故是核武器在運輸、貯存、裝拆、測試和使用過程中發生意外的事件。

分級

背景

“國際核事件分級表”于1990年由原子能機構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核能機構開發。最初,分級表用于對核電站事件進行分類,隨后進行了擴展和調整,使之能夠適用于與民用中核集團相關的所有裝置。后來,又進行了進一步的擴展和調整,以滿足不斷增加的對通報與放射性物質和輻射源使用、貯存和運輸有關的所有事件之嚴重性的需求。

范圍

“國際核事件分級表”涵蓋涉及輻射源的設施和活動中的事件。它用于對造成放射性物質向環境的釋放及工作人員和公眾的輻射照射的事件進行分級,也用于沒有造成實際后果但所實施的預防措施沒有發揮預期作用的事件。分級表還適用于涉及放射源丟失或盜竊以及在廢金屬中發現不受控制的放射源的事件。“國際核事件分級表”不應用于對作為醫療組成部分對人進行有意輻射照射的程序所導致的事件進行分級。

標準

成員國利用“國際核事件分級表”提供表示核或放射性事件嚴重性的數值分級。

對事件的考慮著眼于以下幾個方面:對人和環境的影響、對放射性屏障和控制的影響、對縱深防御的影響,無安全意義的事件被定為“分級表以下/0級”,在輻射或核安全方面無安全意義的事件不在分級表上分級。

標準詳解

第1級別核事件標準:這一級別對外部沒有任何影響,僅為內部操作違反安全準則。

第2級核事件標準:這一級別對外部沒有影響,但是內部可能有核物質污染擴散,或者直接過量輻射了員工或者操作嚴重違反安全規則。

第3級核事件標準:很小的內部事件,外部放射劑量在允許的范圍之內,或者嚴重的內部核污染影響至少1個工作人員。

第4級核事故標準:非常有限但明顯高于正常標準的核物質被散發到工廠外,或者反應堆嚴重受損或者工廠內部人員遭受嚴重輻射。

第5級核事故標準:有限的核污染泄漏到工廠外,需要采取一定措施來挽救損失。

第6級核事故標準:一部分核污染泄漏到工廠外,需要立即采取措施來挽救各種損失。

第7級核事故標準:大量核污染泄漏到工廠以外,造成巨大健康和環境影響。這一級別歷史上僅有兩例,為1986年切爾諾貝利核事故和2011年的福島縣核事故。

危害

生態環境影響

對土地資源的影響

核污染對所有生物,無論是人類,動物還是植物都具有致命的危害,就像動物和人類一樣,植物也容易發生由輻射引起的突變。放射性物質可以抑制其生長,如果一定濃度的放射性物質滲入土壤,可能會阻止植物吸收養分進而影響植物的生長。

核事故對農業和畜牧業的長期不利影響可能會在實際事件發生后很長時間內影響人類健康和安全。2011年福島第一核電站事故后,周圍的農業地區被超過100000MBq·km-2的濃度污染,福島東部的糧食生產受到嚴重影響,由于近313平方英里的土地受到了輻射的影響,其中很大一部分是農業用地上的植物變得不育,不適合食用,這些被輻射過的土壤不能產生新的農作物。

1986年的切爾諾貝利災難使得烏克蘭、白俄羅斯和俄羅斯約32萬平方公里的土地暴露在核輻射下,累積的輻射量對植物生長造成了嚴重損害,大多數植物至少三年內無法生長,在災難剛發生的幾天之內,許多植物死亡,森林土壤無法維持生命。該區域充滿了銫137和碘131。這些放射性物質使針葉樹變紅。災難后的立即破壞非常明顯。

對水資源的影響

核事故對水資源的影響主要是核污染水難以處理,它至少含有90、銫134、鈷60碘-129和氚等放射性核素,輻射強度也遠遠超過安全標準,除此外,核廢水還含有氚——也就是含有3個中子的氫核素(3H,常簡寫為T),是氫的一種同位素,它和氧結合之后形成的超重水(T2O),化學物理性質都與普通水高度相似,用上述手段幾乎無法去除,氚具有強烈的放射性,一旦通過飲食進入人體,便會對人體臟器造成內輻射傷害,嚴重損傷人體健康。

2013年,在福島第一核電廠的一些受影響的渦輪機建筑之間發現了受污染的地下水,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和東京電力公司都證實,這種污染是2011年地震的結果,東京電力公司公布的信息顯示,處理之后,核廢水當中的絕大部分放射性元素都可以清除,但是“氚”沒有辦法清除,日本核廢水中氚的活度(可以近似地理解為濃度)為73萬Bq/L,是飲用水中允許的氚含量的7000多倍(歐盟標準為100 Bq/L),與日本本國的排放標準相比,超標了486倍。

人體受急性輻射

核安全

核安全公約

核安全公約是原子能機構促進成員國遵守和執行在其主持下通過的國際核安全法律文書,這包括《核安全公約》和《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廢物管理安全聯合公約》,除此之外還有作為國際應急準備和響應框架基礎的兩項公約:《及早通報核事故公約》和《核事故或輻射緊急情況援助公約》。《及早通報核事故公約》建立了關于有可能發生對另一國家可能具有輻射安全重要影響的國際性跨境釋放的核事故的通報系統;《核事故或輻射緊急情況援助公約》建立了締約國之間相互合作并與原子能機構進行合作以便在發生核事故或輻射緊急情況時迅速提供援助和支持的國際合作框架;《核安全公約》旨在制定一個各國均認可并共同遵守的核相關基本安全原則;“聯合公約”是在全球范圍內處理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廢物管理安全問題的第一個法律文書,它是通過制定基本安全原則并建立一個與《核安全公約》類似的“同行評審”過程實現的。

截至2023年4月,共有177個國家簽署了國際原子能機構發布的核安全公約。

核電安全情況

人類所受到的集體輻射劑量主要來自天然本底輻射(約76.58%)和醫療(約20%),核電站產生的輻射劑量非常小(約0.25%)。在世界范圍內,天然本底輻射每年對個人的平均輻射劑量約為2.4毫希,有些地區的天然本底輻射水平要比這個平均值高得多。國際基本安全標準規定公眾受照射的個人劑量限值為1毫希/年,而受職業照射的個人劑量限值為20毫希/年。

在正常運行情況下,核電站對周圍公眾產生的輻射劑量遠遠低于天然本底的輻射水平,中國國家核安全法規要求核電站在正常運行工況下對周圍居民產生的年輻射劑量不得超過0.25毫希,而核電站實際產生的輻射劑量遠遠低于這個限值。

核電安全的核心在于防止反應堆中的放射性裂變產物泄漏到周圍的環境。為此,采取多層次縱深防御的安全原則。為了防止反應堆堆芯中的放射性裂變產物的外泄,在工程上設置有適當的實體屏障。核電站一般都有3道安全屏障,它們是燃料元件包殼、一回路壓力邊界和安全殼。

中國政府為了在嚴重事故、大量放射性物質泄漏到外部環境的情況下,能夠保障周圍公眾的健康與安全還制定了相關規定,要求核電站必須制定應急響應計劃,并做好相應的應急響應準備工作。中國的核應急工作實施國家、省市自治區和核電站三級管理體制,實行“常備不懈,積極兼容,統一指揮,大力協同,保護公眾,保護環境”的工作方針。

事故防護

核事故主要是放射性物質泄漏。放射性物質對人體傷害的規律是:距離越遠,傷害越小;時間越短,傷害越小;屏障(指各種阻擋材料)越多,傷害越小。因此,對核事故的防護應盡量減少與放射性物質的接觸和迅速遠離被放射性物質沾染的區域。

1.掩蔽。事故發生時來不及撤離的人員不要外出,要關閉門窗,堵塞通氣孔,停止一切戶外活動,并做好撤離準備工作。

2.交通管制。禁止人員、車輛進入危險區,防止放射性物質在更大范圍內擴散。

3.服用碘片。在必要時,政府將向公眾發放碘片,以防止放射性碘在人體甲狀腺濃集,造成損害。

4.臨時疏散人員。當放射性物質超過允許值時,有組織、有秩序地將人員撤離到安全地區。

5.做好個人防護。外出時要戴好口罩、風鏡、帽子、面紗巾等,扎好褲口、袖口、領口,減少暴露部位,以免受污染,并及時對被污染的部位用水和肥皂進行清洗。

6.管理好食品和飲用水。對可能已被污染的食品和飲用水必須進行洗消處理,并經衛生監測部門檢測,確定安全后方可食用。

相關組織介紹

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

國際原子能機構于1957年成立,原子能機構起源于總統艾森豪威爾在1953年12月8日向聯合國大會發表的相關演講內容。

1956年10月,81個國家一致批準了《規約》,原子能機構是在聯合國系統內作為世界“原子用于和平”組織成立的。從一開始,它被賦予的任務就是與其成員國和世界各地的多個伙伴合作,促進安全、可靠及和平的核技術。原子能機構《規約》第二條規定了原子能機構的雙重使命目標——促進和控制原子能。

1957年加入國際原子能機構的國家有:阿富汗伊斯蘭共和國阿爾巴尼亞阿根廷澳大利亞奧地利白俄羅斯、巴西、保加利亞加拿大古巴丹麥多米尼加共和國埃及薩爾瓦多埃塞俄比亞法國德國希臘危地馬拉海地羅馬教廷匈牙利、冰島、印度印度尼西亞以色列意大利、日本、韓國摩納哥摩洛哥、緬甸、荷蘭新西蘭挪威巴基斯坦巴拉圭秘魯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俄羅斯聯邦、南非西班牙斯里蘭卡瑞典瑞士泰國突尼斯土耳其烏克蘭、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美利堅合眾國、委內瑞拉、越南。1984年,中國正式加入國際原子能機構。截至2023年4月4日,國際原子能機構共有177個成員國

國際原子能機構總部建立在奧地利維也納,在維也納國際中心于1979年8月啟用之前,維也納歌劇院旁邊舊的大飯店用作原子能機構的臨時總部,原子能機構還在多倫多(1979年開始)和日本東京(1984年開始)設有兩個地區辦事處,在美利堅合眾國紐約(1957年開始)和日內瓦(1965年開始)設有兩個聯絡辦公室。

中國國家原子能機構(CHINA ATOMIC ENERGY AUTHORITY)

中國國家原子能機構是中國政府中核集團主管部門,該部門負責核工業建設和管理、核領域政府間及與國際組織的交流與合作以及牽頭負責國家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等多項工作。國家原子能機構一方面負責研究、擬定中原地區和平利用核能事業的政策和法規,另一方面也負責研究、制定中國和平利用核能事業的發展規劃、計劃和行業標準。

除了在中國和平利用核能(除核電外)相關項目的論證、審批、監督、協調項目的實施上起到重要作用,國家原子能機構也負責核安保與核材料管制、核進出口審查和管理、負責核設施退役及放射性廢物管理以及核領域政府間及與國際組織的交流與合作并代表中國政府參與國際原子能機構事務,承擔國家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日常工作。此外,國家原子能機構牽頭制定國家核事故應急預案,在經國務院批準后組織實施。

國家原子能機構的主要領導為主任和副主任,下設秘書長和國家原子能機構國際合作協調委員會,國家原子能機構國際合作協調委員會又下設秘書局,這些機構共同管理其他附屬機構,其中國家原子能機構所屬中心包括:新聞宣傳中心、國家核應急響應技術支持中心、國家核安保技術中心、核技術支持中心、西南核設施安全中心、西北核安全中心。除此外還有國家原子能機構核技術研發中心和國際原子能機構協作中心等機構為國家原子能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國家核安全局

國家核安全局作為中國國務院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該部門擬訂有關政策、規劃、標準,牽頭負責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除了監督管理核設施和放射源安全、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還負責處理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同時該機構也對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及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生態環境部對外保留國家核安全局牌子,核設施安全監管司、核電安全監管司、輻射源安全監管司既是生態環境部的內設機構,也是國家核安全局的內設機構。

國家核安全局在華北、華東、華南、西南、東北地區西北6個地區設有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作為派出機構實施區域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核與輻射安全中心、國家海洋環境監測中心、中國核安全與環境文化促進會、輻射環境監測技術中心等專業技術機構和社會團體,提供技術支持。另有蘇州核安全中心、中機生產力促進中心、北京核安全審評中心、上海核安全審評中心等長期合作技術支持單位。

典型核事故記錄

核反應堆事故

溫斯喬(Windscale)火災

1957年10月5日,溫斯喬(Windscale)發生了英國歷史上最嚴重的核事故,這也是世界上最嚴重的核事故之一,根據國際核事件等級判斷,該事故是5級核事故,火災發生在英格蘭西北海岸坎伯蘭(現為坎布里亞郡塞拉菲爾德)的兩樁場地的1號機組。這兩個石墨慢化反應堆,當時被稱為“樁”,是作為英國戰后原子彈項目的一部分建造的。1號樁于1950年10月投入使用,隨后2號樁于1951年6月投入使用。大火燃燒了三天,并釋放出放射性沉降物,這些放射物迅速蔓延到英國和歐洲其他地區,放射物中含有的同位素碘-131可能導致感染者患甲狀腺癌。此后,高度危險的放射性同位素釙-210也被檢測出來。據估計,此次輻射泄漏可能至少引起了另外240例癌癥病例,其中100至240例存在生命危險。

1979美國三里島核電站事故

1979年3月28日,美國三里島核電站發生了嚴重事故,反應堆堆芯的一部分熔化塌,但由于一回路壓力邊界和安全殼的包容作用,泄漏到周圍環境中的放射性核素微乎其微,沒有對環境和公眾的健康產生危害,僅有3名電站工作人員受到略高于季度劑量管理限值的輻射照射。方圓80公里的200萬居民中,平均每人受到的輻射劑量小于戴一年夜光表或看一年彩電所受到的輻射劑量。

1986切爾諾貝利核電站事故

1986年4月26日,位于當時蘇聯境內的切爾諾貝利核電站第四號反應堆在低功率不當測試中失控,導致發生爆炸并燃起大火,反應堆建筑被摧毀,并向大氣釋放了大量輻射。由于忽略了安全措施,反應堆中的鈾燃料過熱并熔穿了防護屏障,事故發生后不久,國際原子能機構立即向蘇聯提供援助。在核電站工作人員和事故搶險人員中,有28人由于受到非常高的輻射劑量而死亡,緊急撤離了電站附近的11.6萬居民,事故的主要原因有兩個方面:一是運行人員在試驗停電條件下發電機轉子靠自身的轉動慣性能繼續供電多長時間的過程中,嚴重違反操作規程,切斷了所有安全控制系統,致使安全保護系統不能啟動,二是反應堆(壓力管式石墨慢化沸水堆)安全設計上存在嚴重的缺陷。

切爾諾貝利核事故后,核能機構起草了得到成員國批準的兩項公約,即《及早通報核事故公約》和《核事故或輻射緊急情況援助公約》,這兩項公約建立起應急通報、信息交流和應請求提供國際援助的國際框架。這兩項公約授權原子能機構作為協調這些活動的國際中心。2003年,原子能機構與受影響最嚴重國家(白俄羅斯、俄羅斯和烏克蘭)的政府以及相關國際組織合作設立了切爾諾貝利論壇,以解決恢復運行問題并開展對受影響區域進行的放射性評定。

2011福島核電站泄漏

2011年3月11日,日本發生了地震,這也被稱為日本東部(東北)大地震。隨地震發生了海嘯,導致海浪高達10米以上,地震和海嘯的雙重沖擊和影響給日本東北部造成了慘重的生命損失和廣泛的破壞。原子能機構事件和應急中心在維也納時間約8時15分收到國際地震安全中心發送的關于日本主島本州島東海岸附近發生9.0級地震的信息,隨后,福島第一核電廠發生事故,該事故最終被歸類為國際核和放射事件分級表的7級事故,即重大事故。

福島核電站的反應堆是沸水堆,其冷卻水(給水)直接打到反應堆,反應堆產生蒸汽,蒸汽經過主蒸汽管道送到蒸汽輪機,帶動發電機發電。因為沸水才能產生蒸汽,所以叫沸水堆。但受到地震影響,福島核電站的管道、設備因受到強烈地震而斷裂、破壞,致使給水送不進反應堆。再加上應急柴油機發電的供油管線也被海嘯破壞,致使應急安全注射水的水泵斷電而不能運轉,安全注射水注不進反應堆,反應堆堆芯燃料棒因此失掉冷卻而燒壞乃至熔化,從而才導致了事故發生。在這一過程中,蒸汽管道的破裂又使放射性核素碘131和銫137等泄露出去,在空中散發,冷卻下來后降到地面,所以地面有污染。而堆芯中密封核燃料的鋯包殼管,在溫度超過400°C后產生鋯—水反應放出大量氫氣,氫氣泄漏到環境中燃燒,發生化學爆炸致使某些廠房倒塌。

核臨界事故

1977年捷克斯洛伐克Bohunice核電站事故

1977年,捷克斯洛伐克(現在的斯洛伐克)Jaslovské Bohunice的Bohunice核電站發生事故。當時,核電站最老的A1反應堆因溫度過高導致事故發生,幾乎釀成一場大規模環境災難。A1反應堆也被稱之為“KS-150”,由蘇聯設計,雖然獨特但并不成熟,從一開始就種下災難的種子。A1反應堆的建造開始于1958年,歷時16年。未經驗證的設計很快就暴露出一系列缺陷,在投入運轉的最初幾年,這個反應堆曾30多次無緣無故關閉。1976年初,反應堆發生氣體泄漏事故,導致兩名工人死亡,僅一年之后,這座核電站又因燃料更換程序的缺陷和人為操作失誤發生事故,當時工人們居然忘記從新燃料棒上移除硅膠包裝,導致堆芯冷卻系統發生故障。排除污染的工作仍在繼續,要到2033年才能徹底結束。

核材料運輸和存儲事故

1984年摩洛哥輻射事故

1984年3月,摩洛哥的Mohammedia發電廠發生了一起嚴重的輻射事故,1人因過度暴露于丟失的-192輻射而引起的肺出血死亡。在遭受了過量輻射受害者中,有三人被送往巴黎居里研究所接受輻射中毒治療。由于該輻射源主要為銥顆粒并且與其屏蔽容器分離,所以外殼上沒有放射性警告的標記,后來一名工人將該輻射源帶回家中,使其家人暴露在輻射中,最終事故造成這名工人及其親屬共八人死亡。

戈亞尼亞事故

戈亞尼亞事故是1987年9月13日在巴西戈亞斯州戈亞尼亞發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當時該市一個廢棄的醫院場地被盜了一個不安全的放射治療源,最終導致四人死亡,隨后上萬人人接受了放射性污染檢查。隨后的清理行動中,除了清除了可能被污染地區的表面土壤外,還拆除了這些地區周邊的一些房屋,這些房屋內的所有物品,包括個人物品,都被沒收和焚燒。《時代》雜志將這起事故確定為世界上“最嚴重的核災難”之一,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稱其為“世界上最嚴重的放射性事件之一”。

印度的馬亞普里(Mayapuri)放射性事故

2010年4月7日,一名廢品經銷商和幾名員工因為輻射受傷生病,但在隨后的調查中檢測到一種強放射性的鈷同位素(鈷60),這種同位素通常用于醫療目的和工業上的特定用途。雖然最初的報道否認了放射性排放,并將該事件描述為輕微的化學泄漏,但隨后證實了鈷60和“急性輻射”的存在,隨后核專家小組在附近確定了11個輻射源,而調查機構無法立即確定放射性物質最終流入馬亞普里的來源時,在當地和國家首都地區的社區引發了恐慌。

核燃料循環設施事故

1957年前蘇聯克什特姆核災難

1957年9月,位于奧焦爾斯克(1994年之前被稱之為“車里雅賓斯克40”)的瑪雅科核燃料處理廠發生事故,INES等級達到6級。這座處理廠建有多座反應堆,用于為前蘇聯的核武器生產钚。作為生產過程的副產品,大量核廢料被存儲在地下鋼結構容器內,四周修建混凝土防護結構,但負責冷卻的冷卻循環系統并不可靠,為核事故的發生埋下隱患。1957年,一個裝有80噸固態核廢料的容器周圍的冷卻系統發生故障無法循環散熱,放射能迅速加熱核廢料,最終導致容器爆炸,160噸的混凝土蓋子被炸上天,并產生規模龐大的輻射塵云。當時,共有近1萬人撤離受影響地區,大約27萬人暴露在危險的核輻射水平環境下。至少有200人死于由核輻射導致的癌癥。直到1990年,蘇聯政府才對外公布克什特姆核災難的嚴重程度,在克什特姆,面積巨大的東烏拉爾自然保護區(也被稱之為“東烏拉爾輻射區”)因為這場核事故受到放射性物質銫-137和鍶-90的嚴重污染,被污染地區的面積超過300平方英里(約合800平方公里)。

核武器事故

1964年12月8日,在由戰略空軍司令部(SAC)于印第安納州邦克山(現格里森)空軍基地組織的戰備出動演習期間,一架B-58轟炸機在跑道上被另一家B-10飛機的發動機尾流噴到,導致飛機失控滑行。最終該機左側主起落架撞到了混凝土電氣沙井箱,造成飛機起火。當飛機停下時,機上的三名機組人員開始棄機逃生,飛機指揮官和防御系統操作員僅受輕傷離開,領航員從逃生艙中彈出,但由于逃生艙落在距飛機548英尺的地方,領航員最終不幸身亡,船上搭載的5枚核武器中部分被燒毀,造成的放射性污染僅限于墜機區域,隨后這些污染被相關人員清除。

1968年1月21日,一架來自紐約普拉茨堡空軍基地的B-52轟炸機在格陵蘭島圖勒空軍基地跑道西南約7英里處墜毀。7名機組人員中有6人幸存,這架轟炸機攜帶的4枚核彈全部被摧毀。在飛機墜毀的區域的海冰上,發現放射性污染,在為期四個月的行動中,大約237000立方英尺的受污染的冰、雪和水以及墜機殘骸被轉移到美國批準的儲存地點。雖然該事故造成了該地區的放射性污染,但在清理工作完成后,根據環境采樣結果判斷該地區已恢復正常。在此期間,丹麥政府派出代表監督了整個清理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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