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原子能機構是中國政府中核集團主管部門,負責核工業建設和管理,負責核領域政府間及與國際組織的交流與合作,牽頭負責國家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
舉行活動
第二屆季度論壇
2022年6月27日,國家原子能機構在北京舉辦第二屆季度論壇。與會專家學者圍繞“核燃料賦能發展”主題,深入交流,為核燃料循環產業發展建言獻策。
主要職能
中國國家原子能機構是中國政府核工業主管部門。
負責核工業建設和管理,負責核領域政府間及與國際組織的交流與合作,牽頭負責國家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
負責研究、擬定中國和平利用核能事業的政策和法規;
負責研究、制定中國和平利用核能事業的發展規劃、計劃和行業標準;
負責中國和平利用核能(除核電外)相關項目的論證、審批、監督、協調項目的實施;
負責核安保與核材料管制;
負責核進出口審查和管理;
負責核領域政府間及與國際組織的交流與合作,代表中國政府參與國際原子能機構事務;
承擔國家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日常工作,牽頭制定國家核事故應急預案,經國務院批準后組織實施;
負責核設施退役及放射性廢物管理。
主要機構
綜合司
發展計劃司
科技與質量司
系統工程司
核應急與核安全司
國際合作司
國際核事故應急辦公室
核材料管制辦公室
同位素管理辦公室
新聞宣傳中心
核技術支持中心
國際核應急響應技術支持中心
國際核安保技術中心
西南核設施安全中心
西北核安全中心
政策法規
制止核恐怖行為國際公約
1997年聯合國大會決定成立由191個成員國專家組成的特設委員會,負責起草《制止核恐怖行為國際公約》。1998年,俄羅斯向特設委員會提交了一份公約草稿。在該草稿的基礎上,特設委員會經過7年的艱苦談判,終于在2005年4月初通過了《制止核恐怖行為國際公約》草案。
2005年4月13日,第59屆聯合國大會一致通過《制止核恐怖行為國際公約》(The Conventiononthe Suppressionof Actsof Nuclear 恐怖主義),對核恐怖行為的定義作出了界定,并要求各國政府立即采取立法等措施打擊核恐怖行為。這是聯合國制定并批準的第13項國際反恐公約。
不擴散核武器條約
《不擴散核武器條約》于一九六八年七月一日簽訂,一九七〇年三月五日生效。
《條約》的主要規定是:有核武器締約國不向任何國家轉讓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不協助、鼓勵或引導無核武器國家獲取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其全部和平核活動接受國際原子能機構的保障監督;各締約國承諾促進和平核活動,并就早日停止核軍備競賽和核裁軍的有效措施及締結一項全面徹底裁軍條約進行談判。《條約》是關于裁軍和軍控領域中具有普遍性的國際條約,在防止核武器擴散方面起了重要作用,有利于維護世界的和平與穩定。同時,《條約》也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主要表現在,對有核武器國家和無核武器國家規定的義務不平衡,未禁止在無核武器國家領土上部署核武器,但總的看來,《條約》具有積極意義。
國際原子能機構規約
《國際原子能機構規約》于一九五六年十月二十三日經在聯合國總部舉行的《規約》會議通過,同年十月二十六日起開放供聯合國各成員國或任何專門機構各成員國簽字。《國際原子能機構規約》在第二十一條E款的有關規定履行后,于一九五七年七月二十九日生效。美利堅
合眾國政府為《國際原子能機構規約》簽署國的批準書及加入國的接受書的保存國政府。主旨是,謀求加速和擴大原子能對全世界和平、健康及繁榮的貢獻;并盡其所能,確保由其本身、或經其請求、或在其監督或管制下提供的援助不致用于推進任何軍事目的。《國際原子能機構規約》確定的主要職能是:協助關于原子能用于和平目的的研究和實際應用;促進科學和技術情報的交換;鼓勵科學家和專家的交換及訓練;制定并執行保障監督措施,以確保由機構本身或通過機構所提供的裂變物質和其它材料、勞務、裝備及情報不致用于推進任何軍事目的,并經當事國的請求,對該國在原子能方面的任何活動,實施保障監督;與聯合國系統的有關主管機構協商或合作,制定保護健康和盡量減少生命和財產危險的安全標準,并規定這些標準的應用范圍。
相關報道
中國代表在國際原子能機構大會闡述中國立場
率團出席國際原子能機構大會第50屆常會的中國代表團團長、中國國家原子能機構主任孫勤18日在會議一般性辯論中發言,全面闡述中國政府對有關問題的立場。
孫勤說,國際原子能機構成立50年來,始終堅持《規約》所確定的宗旨,不斷完善自身職能,在促進核能和平利用、防止核武器擴散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舉世公認的成就,也贏得了國際社會的高度贊譽。
孫勤表示,為了保證國際原子能機構的健康發展,中方提出以下四點建議和主張:
第一,機構應大力加強技術合作活動。希望成員國尤其是發達國家提高對技術合作工作的重視,以促進和平利用核能領域的國際合作。
第二,機構應繼續建立和推廣核安全文化,應繼續著力抓好旨在保護人類和環境的核安全文化建設,制定和適時更新有利于促進中核集團發展的安全標準,協助成員國提高自身的核安全水平。
第三,機構應繼續為核不擴散和核保安提供有力保障。目前,中國已經參加了與核不擴散有關的所有控制機制,在核出口政策和核不擴散措施方面已經與國際慣例接軌。
第四,機構應為解決熱點核問題發揮積極作用,通過機構和各成員國的共同努力,在機構框架下討論和妥善解決諸如朝核、伊核、核燃料供應以及打擊核恐怖主義等問題。
孫勤表示,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對能源的供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為國家能源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核電被納入到國家總體電力發展規劃之中。今年3月,中國國務院原則通過了《核電中長期發展規劃(2005-2020年)》,確定了“積極推進核電建設”的重要能源戰略,這對滿足中國經濟和社會發展不斷增長的能源需求,實現能源、經濟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提升中國綜合經濟實力和工業技術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資料 >
國家原子能機構第二屆季度論壇舉辦 為核燃料循環產業建言獻策.中國新聞網.2022-06-28
關于我們.國家原子能機構.2022-08-02
《制止核恐怖行為國際公約》.第四屆核安全峰會.2022-08-02
資料:《不擴散核武器條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2022-08-02
國際原子能機構規約.國際原子能機構.2022-08-02
孫勤在國際原子能機構大會上闡述中國四項主張.軍工網.2022-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