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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海龍
來源:互聯網

劉海龍,男,1982年出生,2018年8月27日死亡,外號“昆山龍哥”,鎮原縣人,““8·27”昆山持刀砍人案”中被砍身亡的寶馬車車主,曾經經營一家名為“聚業典當”的典當行。

2001年7月,因犯盜竊罪被判四年六個月。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行政拘留五日。2007年3月,因犯敲詐勒索罪被判九個月。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判三年。2014年5月13日,因犯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被判兩年兩個月。

2018年8月27日晚,因行車問題,與他人引發口角導致沖突,提刀追砍自行車車主于海明,卻被反砍身亡,此案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有人認為于海明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也有人認為于海明的行為屬于防衛過當。2018年8月31日下午,從昆山警方處了解到,劉海龍的遺體已基本完成尸檢。2018年9月1日下午,昆山市公安局和檢察院相繼發布通報,認定于海明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人物經歷

生前職業

劉海龍曾經經營一家名為“聚業典當”的典當行。曾有網友上傳過典當行的招牌,那是一塊較大的廣告牌,廣告牌上寫明“聚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主營辦理信用卡、銀行貸款、小額貸款、車輛抵押、房屋抵押、民間借貸、零首付購車。這家典當行位于昆山市陸家鎮合豐涇沙路69號,目前店鋪的名牌已經被鏟除。

犯罪前科

2001年7月因犯盜竊罪被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昆山市公安局處行政拘留五日。

2007年3月因犯敲詐勒索罪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于2011年3月24日釋放。

2013年1月25日凌晨,劉海龍在昆山市陸家鎮宜家花園小區內因瑣事與被害人許某生糾紛,劉海龍用隨身攜帶的折疊刀與被害人許某互毆,致被害人許某左側胸腔積液。2013年6月3日晚,劉海龍等三人酒后至昆山市陸家鎮合豐好聲音KTV,無故毆打被害人杜某,致被害人杜某鼻骨粉碎性骨折。

2014年5月13日因犯尋釁滋事和故意傷害罪,被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

見義勇為

2018年3月5日,昆山市市陸家派出所接群眾劉海龍、張某某舉報有人在昆山販賣毒品。掌握這一情況后,陸家派出所民警會同市公安局禁毒大隊展開偵查,為成功抓獲販毒嫌疑人,劉海龍積極配合警方行動,一舉將販毒嫌疑人甄某抓獲,后甄某被依法刑拘。3月27日,陸家派出所見義勇為工作站根據見義勇為相關表彰條例,結合劉海龍、張某某在破案過程中發揮的重要作用,為其申報了見義勇為。3月,榮獲見義勇為證書。

2018年8月29日下午,昆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通報稱,目前省、市基金會獎勵條款里也都未有明確犯罪前科人員不能申報見義勇為,據此,因劉海龍2018年3月5日舉報有人犯罪線索,根據獎勵程序給予其500元現金。

沖突致死

2018年8月27日,劉海龍因與騎自行車的于海明發生口角導致沖突,劉海龍提刀追砍于海明,卻被反砍身亡。

人物事件

案件起因

2018年8月27日晚上9時36分,于海明騎著自行車在路口等紅綠燈,劉海龍醉酒駕駛皖AP9G57寶馬轎車(經檢測,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載劉某某、劉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順帆路路口時,向右強行闖入非機動車道,與正常騎自行車的于海明險些碰擦,雙方遂發生爭執。

案發經過

劉海龍先下車與于海明發生爭執,經同行人員勸解返回車輛時,劉海龍突然下車,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

雖經勸架,劉海龍仍持續追打,后返回寶馬轎車取出一把砍刀(經鑒定,該刀為尖角雙面開刃,全長59厘米,其中刀身長43厘米、寬5厘米,系管制刀具),連續用刀擊打于海明頸部、腰部、腿部。擊打中砍刀甩脫,于海明搶到砍刀,并在爭奪中捅刺劉海龍腹部、臀部,砍擊右胸、左肩、左肘,刺砍過程持續7秒。劉海龍受傷后跑向寶馬轎車,于海明追砍2刀未中,1刀砍中汽車(經勘查,汽車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長刀痕。劉海龍跑向寶馬轎車東北側,于海明返回寶馬轎車,將車內劉海龍手機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達現場后,于海明將手機和砍刀主動交給處警民警(于海明稱,拿走劉海龍手機是為了防止對方打電話召集人員報復)。

案件后果

劉海龍逃離后,倒在距寶馬轎車東北地區側30余米處的綠化帶內,后經送醫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法醫鑒定并結合視頻監控認定,在7秒時間內,劉海龍連續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為左腹部刺戳傷,致腹部大靜脈、腸管、腸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處開放性創口及3處骨折,死因為失血性休克。

于海明經人身檢查,見左頸部條形挫傷1處,左胸季肋部條形挫傷1處。

案件定性

劉海龍的行為屬于刑法意義上的“行兇”。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判斷“行兇”的核心在于是否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實踐中,考量是否屬于“行兇”,不能苛求防衛人在應急反應情況下作出理性判斷,更不能以防衛人遭受實際傷害為前提,而要根據現場具體情景及社會一般人的認知水平進行判斷。本案中,劉海龍先是徒手攻擊,繼而持刀連續擊打,其行為已經嚴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應認定為“行兇”。

劉海龍的不法侵害是一個持續的過程。縱觀本案,在同車人員與于海明爭執基本平息的情況下,劉海龍醉酒滋事,先是下車對于海明拳打腳踢,后又返回車內取出砍刀,對于海明連續數次擊打,不法侵害不斷升級。劉海龍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搶刀。劉海龍被致傷后,仍沒有放棄侵害的跡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處在劉海龍的暴力威脅之中。

于海明的行為出于防衛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奪刀后,7秒內捅刺、砍中劉海龍的5刀,與追趕時甩擊、砍擊的兩刀(未擊中),盡管時間上有間隔、空間上有距離,但這是一個連續行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擊,返回寶馬轎車搜尋劉海龍手機的目的是防止對方糾集人員報復、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意圖。

審判情況

2018年9月1日下午,昆山市公安局和檢察院相繼發布通報,根據偵查查明的事實,并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和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之規定,于海明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于海明案件。

這一案件在當時引發熱議,后被寫入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

社會爭議

正當防衛說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羅翔表示,正當防衛這個問題歷來存在爭議。正當防衛從立法變遷來說一直朝著寬泛方向發展,然而實踐中最大的問題還是站在后果主義,以是否死人為結果判斷是否正當防衛。羅翔指出,從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出發,還是有大量類似判例支持此次事件中自行車男的行為屬正當防衛,比如于歡案和葉永朝案。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阮齊林強調,從這件事情上看,寶馬車強行進入非機動車道本就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僅不道歉還出手打人,甚至還持刀威脅,明顯不是一般民間糾紛;其次從當事人角度考慮,于海明奪刀后不安感仍存在。考慮到對方攻擊性強,不排除繼續找工具打斗的防衛心理。

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講師、執業律師葉竹盛認為,結合整個事件來看,于某某搶刀之后的情境應認定為危險情境,因此具有防衛的正當權利。主要原因在于,在案發短短的一兩分鐘時間內,雙方的施害和防衛行為都是連貫的,難以分割開來看。從劉某某搶刀時和搶刀前的高度危險性來看,于某某完全有理由認為,自己即使搶到刀了,劉某某及其同伴依然有很大的可能性反撲,如不及時制止,反擊不夠徹底,對方仍將可能繼續加害。

防衛過當說

蘭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包華等一線執業律師則認為于某某的行為屬防衛過當。包華解釋說,正當防衛是有限度的,即制止對方的侵害行為,使自己人身財產安全得到基本保障,這個措施只要發生了效果便可,如果繼續延伸就屬于過當行為。就本案來說,于某某用刀將對方逼退之前的行為都屬正當防衛,但是當對方被驅離的情況下還追著砍,那可能是故意傷害了,現在也有很多律師就在爭議第三個情節是否屬于故意傷害。

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鄧學平指出,劉海龍在跑向寶馬車時,已被砍五刀。此時即便寶馬車內還有其他兇器,也不可能再有繼續行兇的意愿和能力,因此他跑向寶馬車應該是想上車逃離現場。另外根據視頻,劉海龍持刀砍向于某某時,大概率使用的是非刀刃,這能證明劉海龍至少無意傷害于某某性命,這也是于某某后期還能搶刀的關鍵。鄧學平表示,本案的關鍵信息仍需相關部門調查清楚,如果導致劉海龍死亡的致命傷是后兩刀導致,那么當劉海龍倒地起身后手上已經不再有刀,且已經開始逃離,于某某后續追砍的兩刀特別是最后一刀,確實可能有防衛過當的嫌疑。

社會評價

2018年9月1日,新華社發表題為《法治的勝利》的文章,指出該案件的判決結果是一場法治的勝利。面對喧囂,回到法律框架內解決問題,既是司法的應有之義,也是法治社會的題中之意。細看此案件定性,正體現出以事實為依 據、以法律為準繩,不縱不枉,依法裁判的基本原則。此案公眾關注的焦點,關鍵是在不法行為面前,合法權利該如何救濟。人身安全是每個公民最基本的要求,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也是最牢固的防線。維護正義、明辨是非,倡導社會良好風尚、弘揚正氣的責任,此案中的處理結果值得點贊。

2019年6月4日,《檢察日報》發表題為《適用正當防衛:注重“整體”評價不法侵害》的文章,指出應將不法侵害行為作為一個整體進行評價。所謂對不法侵害行為要進行整體性的評判,就是倡導司法人員在對不法侵害行為進行認定的時候,不應人為地對其進行割裂,僅對行為進行一時一刻的評價,而應該將其置于事發的整個過程中,結合事件發展的完整過程進行動態評判。在此案中,雖然劉海龍擊砍于海明時砍刀被甩落在地,且從后續來看,砍刀被于海明搶到,并用以攻擊劉海龍,但不能僅憑此獨立的情節就認定不法侵害行為已經結束,危險已經消除。劉海龍在某一時刻無法實施侵害行為,但是不能排除其有繼續攻擊于海明的可能性,故在當時的情境下,于海明持刀對劉海龍進行防衛或者攻擊是具有必要性的,其行為能夠認定為具有正當防衛性質。

參考資料 >

警方通報昆山砍人案:于海明屬于正當防衛 不負刑責.中國法院網.2023-07-19

探訪“昆山反殺案”案發地:現場還見斑斑血跡.中國新聞網.2023-11-25

.大武漢app.2023-07-19

寶馬男砍人被反殺 朋友:“龍哥”一喝多就像瘋牛牛.新浪網.2025-06-28

“持刀傷人反被殺”事件騎車男子已出院,現被羈押!.香港商報.2025-06-28

砍人被反殺男子曾多次入獄 刑期總計近10年.新浪網.2025-08-09

“昆山砍人案”案發全程曝光!人民日報評:不能苛求....澎湃新聞.2025-12-25

昆山“砍人反被殺”案是否正當防衛引爭議.新華網.2023-11-16

警方:被“反殺”寶馬車司機遺體已基本完成尸檢.新浪網.2025-05-14

.人民網.2023-11-16

.網易新聞.2023-07-19

砍人不成反被殺男子曾獲見義勇為證書:舉報販毒.新浪新聞.2023-11-25

視頻曝光!“昆山反殺案”證人講述案發過程(更多細節還原).澎湃新聞.2023-11-16

正當防衛:在司法適用中昭示“法不能向不法讓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2023-11-25

“昆山反殺案”于海明屬正當防衛.平頂山日報.2023-11-16

適用正當防衛:注重“整體”評價不法侵害.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2023-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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