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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遺產名錄
來源:互聯網

世界遺產名錄(World Heritage List)是1976年由世界遺產委員會(World Heritage Committee)成立時建立的名錄。世界遺產名錄分為自然遺產、文化遺產,以及兼具兩者的復合遺產。被列入世界遺產的地點,必須對全世界人類都具有突出的普世價值,在地理或歷史上具有可辨識與特殊的意義。世界遺產可以是古代遺址、歷史建筑、城市、沙漠、森林、島嶼、湖泊、山脈、荒野地區。

1972年11月16日,在第十七次大會上正式通過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85年12月12日,中國加入《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成為締約方。1986年,中國開始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申報世界遺產項目。1999年10月29日,中國當選為世界遺產委員會成員。截至2025年7月,中國世界遺產總數為60項,其中41項文化遺產,15項自然遺產,4項文化與自然雙遺產。

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地方,會成為世界級的名勝,可接受“世界遺產基金”提供的援助,可由有關單位組織游客進行游覽,還能夠得到世界的關注與保護,提高知名度并能產生可觀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設立背景

1959年,埃及政府做出決定修建阿斯旺高壩,這一事件引起了國際社會的特別關注。阿斯旺高壩的興建可能導致阿布辛貝神廟所在的山谷被淹沒,從而摧毀了古埃及的珍貴遺跡。在此背景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發起了國際保護運動,得到了埃及和蘇丹政府的呼吁支持。由于對這一古老文化遺址的重視,國際社會迅速響應,共同出資約8000萬美元,其中一半資金來自約50個國家的捐贈。國際保護運動的成功不僅拯救了阿布辛貝勒和菲萊神廟,還促進了受淹地區的考古研究。這一成功的經驗激發了其他保護活動,例如拯救威尼斯共和國及其潟湖意大利)以及對考古遺址摩恩佐達羅(巴基斯坦)的保護。此外,國際社會還投入力量修復了印度尼西亞婆羅浮屠寺廟群。因此,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ICOMOS)的協助下,啟動了起草一份保護文化遺產公約草案的工作。

文化遺址保護與自然保護相結合的構想源自美國。在1965年的一次白宮會議上,呼吁建立“世界遺產信托基金”,以促進國際合作,為全球最美麗的自然風景區和歷史遺跡提供保護,使其成為“世界公民”的共同財富。1968年,國際自然保護聯盟(IUCN)也為其成員制定了類似的提案。這些提案于1972年提交給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該會議于同年11月16日在斯德哥爾摩舉行。

最終,所有相關方達成一致,制定了一份單一文本,即《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這一公約于1972年11月16日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通過。

歷史沿革

1972年11月16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第17屆會議在巴黎通過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公約主要規定了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的定義,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國家保護和國際保護措施等條款。文物指具有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畫、具有考古性質成份或結構、銘文、洞穴等。建筑群是在建筑式樣分布均勻或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面具有普遍價值的單獨或連接的建筑群。遺址則包括從歷史、審美、人類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價值的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聯合工程以及考古遺址等地方。公約規定了各締約國可自行確定本國領土內的文化和自然遺產,并向世界遺產委員會遞交其遺產清單,由世界遺產大會審核和批準。凡是被列入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地點,都由其所在國家依法嚴格予以保護。

世界遺產委員會于1978年確定了首批12處世界遺產列入《世界遺產名錄》。此后,每年或每兩年都有新的遺產被列入名錄。教科文組織負責遺產保護計劃的官員組成的遺產委員會秘書處也已開始運作。

2004年7月7日,第28屆世界遺產委員會會議通過“蘇州決定”,將《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締約國原先每年只能申報一項世界遺產的“凱恩斯決定”修改為:從2006年起,一個締約國每年可至多申報兩項世界遺產,其中至少有一項是自然遺產。自2006年起,世界遺產委員會每年受理的世界遺產申報數將增加到45個,包括往屆會議推遲審議的項目、擴展項目、跨國聯合申報項目和緊急申報項目。

截至2025年7月,全球世界遺產增至1232項(包括文化遺產961項,自然遺產231項,混合遺產10項)。

名錄意義

世界遺產名錄的建立和發展,不僅是對具有普遍價值的文化和自然遺產進行保護的一項重要舉措,也是推動多元文化交流和認識的途徑。通過將具有重要價值的遺產納入名錄,世界遺產公約旨在促進國際合作,加強遺產保護的法律及技術措施,同時提高公眾對遺產保護的認識和參與。

世界遺產名錄的確立對于遺產所在地的經濟和社會發展也具有重要影響。名錄中的遺產往往會吸引大量游客,帶動當地的旅游業發展,同時也促進了相關產業的興起和就業機會的增加。

世界遺產名錄的管理和保護需要各國政府、地方政府、社區以及公眾的共同努力和參與。只有通過廣泛的合作,加強對遺產的保護和管理,才能確保這些具有文化和自然重要價值的遺產能夠得以傳承和永久保存。

遺產申報

世界遺產的定義

文化遺產

古跡

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畫、具有考古性質成份或結構、銘文、窟洞以及聯合體。

建筑群

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在建筑式樣、分布均勻或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單立或連接的建筑群。

遺址

從歷史、審美、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聯合工程以及考古遺址等地方。

自然遺產

文化和自然混合遺產

只有同時部分滿足或完全滿足關于文化和自然遺產定義的遺產,才能認為是“文化和自然混合遺產”。

預備名錄

程序和格式

《預備名錄》是締約國認為其境內符合申報世界遺產條件的遺產的詳細目錄,締約國應在《預備名錄》中列出該國未來幾年內要申報的,認為具有潛在的突出的普遍價值的文化和/或自然遺產的詳細信息。如果締約國提交申報的遺產未曾列入該國的《預備名錄》,也未經過預評估,申報材料將會被視為未完成。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鼓勵締約國在各利益相關方的廣泛參與下編制其《預備名錄》,利益相關方和產權持有人,包括遺產地管理人員、當地和地區政府、社區、非政府組織以及其它相關機構。如果遺產對原住民的土地、領土或資源造成影響,締約國應當通過原住民自身的代表機構與原住民進行咨詢、并與之真誠合作,以便在遺產列入《預備名錄》之前,獲得他們自愿的、事先的、知情的同意。締約國應在向秘書處提交供咨詢機構審查的預評估請求之前至少一年向秘書處提交《預備名錄》。委員會鼓勵締約國至少每十年重新審查和遞交其《預備名錄》。

收到締約國提交的《預備名錄》后,世界遺產中心檢查文件是否符合相關要求,如認為不符合,會將文件退回締約國。如果所有信息均已提供,秘書處會將《預備名錄》登記并轉呈相關咨詢機構。每年都要向委員會遞交所有《預備名錄》的概要。秘書處與相關締約國協商后,更新其記錄,將《預備名錄》上已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和已否決列入的申報刪除。

締約國提交的《預備名錄》將由世界遺產中心發布在其官網上和/或工作文件中,以確保信息公開透明,并有助于促進《預備名錄》在地區間和特定主題的和諧。各國《預備名錄》的內容由涉及的締約國全權負責。《預備名錄》的公開發表不意味著世界遺產委員會或世界遺產中心或聯合國教科文秘書處就任何國家、領土、城市或地區或其邊邊界的任何意見和立場。

《預備名錄》作用

《預備名錄》提供未來遺產名錄申報信息,是對締約國、世界遺產委員會秘書處及咨詢機構工作有幫助的重要規劃工具。

《預備名錄》要進行有針對性的確立,并以滿足潛在的突出普遍價值為基礎。鼓勵締約國參考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ICOMOS)和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應委員會要求編制的《世界遺產名錄》和《預備名錄》分析報告,確定《世界遺產名錄》上的缺項和空白。這些分析使締約國能夠通過比較主題、區域、地理文化群和生物地理區,來更好地確定未來的世界遺產。鼓勵締約國在《預備名錄》編制準備過程中盡早地征求咨詢機構的上游意見。

鼓勵締約國在區域和主題上協調《預備名錄》。在這個過程中,締約國在咨詢機構的協助下,共同評估各自的《預備名錄》,審查缺項并確認相同主題。協調機制能夠促成締約國和不同文化社區之間產生富有成效的對話;提升對共同遺產和文化多樣性的尊重;改進締約國的《預備名錄》、新申請項目和促進締約國在申報籌備時與各方之間的合作。

評估標準

如果遺產符合下列一項或多項標準,委員會將會認為該遺產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所申報遺產因而必須是:

只有同時具有完整性和/或真實性的特征,且有恰當的保護和管理機制確保遺產得到保護,遺產才能被視為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

真實性和/或完整性

真實性

理解遺產價值的能力取決于該價值信息來源的真實度或可信度。對歷史上積累的,涉及文化遺產原始及發展變化的特征的信息來源的認識和理解,是評價真實性各方面的必要基礎。對于文化遺產價值和相關信息來源可信性的評價標準可因文化而異,甚至同一種文化內也存在差異。出于對所有文化的尊重,文化遺產的分析和判斷必須首先在其所在的文化背景中進行。

依據文化遺產類別及其文化背景,如果遺產的文化價值(申報標準所認可的)的下列價值屬性真實可信,則被認為具有真實性:

精神和感覺這樣的價值屬性在真實性評估中雖不易操作,卻是評價一個遺產地特質和場所精神的重要指標,例如,在社區中保持傳統和文化連續性。

利用所有這些信息使人們對相關文化遺產在藝術、歷史、社會和科學等特定領域的研究更加深入。“信息來源”指所有物質的、書面的、口頭和圖形的信息來源,從而使理解文化遺產的性質、特性、意義和歷史成為可能。

在考慮申報遺產的真實性時,締約國首先要確認所有適用的真實性的重要價值屬性。真實性聲明應該評估真實性在每個價值屬性上的體現程度。

在真實性問題上,考古遺址或歷史建筑及街區的重建只有在極個別情況才予以考慮。只有依據完整且詳細的記載,不存在任何想象而進行的重建,才可以接受。

完整性

所有申報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遺產必須滿足完整性條件。完整性用來衡量自然和/或文化遺產及其價值屬性的整體性和無缺憾性。因而,審查遺產完整性需要評估遺產符合以下特征的程度:

1.包括所有表現其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必要因素;

2.面積足夠大,確保能完整地代表體現遺產價值的特色和過程;

3.受到開發的負面影響和/或缺乏維護。

上述條件需要在完整性陳述中進行論述。

保護區和緩沖區

保護區

劃定邊界是對申報遺產進行有效保護的核心要求,劃定的邊界范圍內應包含所有能夠體現遺產突出普遍價值的價值屬性,并保證其完整性與(或)真實性不受破壞。所申報遺產的邊界可能會與一個或多個現存或已建議保護區重合,例如國家公園或自然保護區,生物圈保護區,文化或歷史保護區、或者其他地區和區域。保護區可能包含幾個管理帶,但可能只有個別地帶能達到世界遺產的要求。

緩沖區

只要有必要,就應設立恰當的緩沖區以有效保護遺產。緩沖區是為了有效保護申報遺產而劃定設立的遺產周圍的區域,其使用和開發受到相關法律和/或習慣規定的限制,為遺產增加了保護層。緩沖區包括申報遺產直接所在的區域、重要景觀,以及其它在功能上對遺產及其保護至關重要的區域或價值屬性。緩沖區的構成區域應通過合適的機制來決定。申報時,需要提供有關緩沖區大小、特點、授權用途的詳細信息以及一張精確標示邊界和緩沖區的地圖。

列入程序

遺產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前提是申報遺產列入《預備名錄》,申報的準備包括預評估和完整的申報材料兩個階段。

申報準備

締約國在著手準備遺產申報前(即在遞交預評估申請,以及評估結束前),應先熟悉申報周期(包括要求完成預評估)。在耗費大量的時間和成本準備完整的申報材料(包括預評估)之初或之前,最好先開展初步的籌備工作,確認該項遺產有潛力證明自己擁有兼具完整性和真實性的突出普遍價值。這一籌備工作可能包括收集與該遺產相關的信息、主題研究、對該遺產展示自己兼具完整性和/或真實性突出普遍價值的潛力所開展的概括研究、或者是將該遺產放入地區或更廣闊的全球背景下進行初步的對比研究、包括專家咨詢機構在空缺研究的背景下所展開的分析。這樣的工作能夠幫助確定申報可行性,避免將資源用于不太可能申報成功的項目上。鼓勵締約國盡早征求相關咨詢機構的上游建議,并盡快聯系世界遺產中心了解相關申報信息與指南。在遞交申報之前,還鼓勵締約國通過建設性對話,在可行的情況下盡量避免可能涉及其他締約國的潛在問題。

上游程序

就世界遺產申報來說,自愿的“上游程序”包括在申報提交之前,為了減少評估階段遭遇重大問題的申報項目的數量而早于預評估和申報材料準備提前開展的建議、咨詢和分析。上游程序的基本原則是世界遺產咨詢機構和世界遺產中心能夠在整個過程中直接為締約國提供協助和能力建設,促成世界遺產申報項目的成功。為了使上游支持更有效,理想情況是在申報過程盡早的階段開始實施,如締約國編制和修訂其《預備名錄》階段。上游程序也可以在一個遺產被列入締約國的《預備名錄》后,但要先于提交預評估的申請之前進行。

上游程序的建議可能是書面的,但也可能包含實地考察和/或舉行研討會。在遺產申報過程中所給的建議,目的僅限于就申報的技術點及所需的技術框架提供指導,以便為締約國提供必要的工具,使他們能夠評估可行性和/或為可能的申報開展必要的行動。上游程序為遺產地提供的建議不會預判未來預評估的結果。對于已完成上游程序的特定遺產申報,若相關申報材料能在收到上游程序的建議報告后五年內提交,則無需進行預評估。在此情況下,一旦提交申報材料,須將相應的上游程序建議報告作為附件一并提交。上游程序的建議報告有效期為五年。若在該報告送達相關締約國后的第五年的2月1日前未提交申報,則有效期屆滿后需重新開展上游程序或進行預評估。

預評估

所有申請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遺產都必須在締約國遞交申請后開展預評估,這是一項強制性的書面程序。預評估申請中所包含的信息應以《預備名錄》中的信息及任何上游程序咨詢意見和/或籌備性援助為基礎,其結果必須在締約國提交完整申報材料前至少一年提供。特別需要主意的是:

參與申報過程

申報過程中,本土社區、原住民、政府組織、非政府組織、私人機構以及其他利益方的有效的,包容性強的參與都很重要,這能使他們與締約國共同承擔保護遺產的責任。委員會鼓勵締約國保證利益相關方和產權持有人利益相關方適當參與預評估的申請中,也鼓勵他們在申報準備中讓各利益方參與進來,用公共協商和聽證會的方式將有關信息公開,尤其應該確保以適當的語言讓原住民事先知曉相關訊息。鼓勵締約國酌情與包括鄰國在內的潛在相關締約國協商,以促進共識、合作和文化多樣性。

籌備性援助

締約國準備申報時可以申請“籌備性援助”,在評估此類申請時,將考慮預評估的結果。

秘書處協助申報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鼓勵締約國同秘書處聯系,秘書處能夠在整個申報過程中提供幫助。秘書處還能為測繪學和制圖要求提供指導、提供成功申報案例以及管理方法和立法條款上的參考范例、為不同類別/種類的遺產申報提供指導、為申報系列遺產和跨境遺產提供指導。

截止日期

締約國可以在全年任何時間提交申報材料初稿至秘書處,聽取意見,接受初審。但強烈鼓勵締約國將其計劃于2月1日截止日期前提交的申報材料的初稿于前一年9月30日之前交到秘書處。申報材料初稿提交須包括顯示申報遺產邊界的地圖。申報材料初稿提交可以是電子或紙質形式(除地圖外,僅一個文件無需附件)。提交材料需要有附信說明。

全年任何時候都可以提交申報材料,但只有在2月1日或之前遞交到秘書處且“完整”的申報材料才會被世界遺產委員審核,決定是否次年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委員會只審查已包含在締約國《預備名錄》上,且已進行完整預評估的遺產。

格式和內容

申報材料是委員會考慮是否將某項遺產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首要基礎。所有相關信息都應該包括在申報材料中,并應與信息來源相互對照。《世界遺產名錄》申報應依據《實施〈世界遺產公約〉操作指南》附件5所示格式提交材料,《世界遺產名錄》申報材料看重的是內容而非表象或附件的數量。格式包括如下部分:

11.所需打印數量(包括地圖附件):文化與自然遺產申報材料(不包括文化景觀)2份;混合遺產和文化景觀申報材料3份。

12.文件和電子版。申報材料應使用A4紙張(或信紙),同時有電子版(Word和/或PDF格式)。在秘書處收到紙質版的申報材料之前,不應視為已提交。

世界遺產委員會決定

世界遺產委員會決定一項遺產是否應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或是要求補報或重報。

列入名錄

決定將遺產列入《世界遺產名錄》時,在咨詢機構的指導下,委員會將通過該遺產的《突出的普遍價值聲明》。《突出的普遍價值聲明》應包括委員會確定該遺產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決定摘要,明確遺產列入《世界遺產名錄》所遵循的標準,包括對于完整性或真實性(如果是文化遺產或混合遺產的話)狀況的評估。還應該包括對現行保護管理情況及未來保護管理要求的說明。突出普遍價值聲明將作為未來該遺產的保護和管理的基礎。經與締約國磋商,并在相關咨詢機構的審核下,世界遺產委員會可以對遺產《突出的普遍價值聲明》中的保護與管理部分進行必要的更新。更新可以在定期報告公布之后,或應要求于任一屆委員會會議上執行。如果委員會決議變更遺產名稱、微調遺產邊界,或在相關咨詢機構同意下修改任何事實性錯誤,則世界遺產中心將隨之對《突出的普遍價值聲明》自動更新。

列入《世界遺產名錄》時,委員會也可就該世界遺產的保護和管理提出其它的建議。委員會將在其報告和出版物中公布《突出的普遍價值聲明》(包括某具體遺產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標準)。

決定不予列入

如委員會決定某項遺產不予列入《世界遺產名錄》,除非在極特殊情況下,否則該項申報不可重新向委員會提交。這些例外情況包括新發現,有關該遺產新的科學信息或者之前申報時未提出的不同標準。在上述情況下,允許提交新的申報。

要求補報

委員會要求締約國補報的申報材料,可以在下一次委員會會議上重新遞交并接受審議。補報是指所要求補充為確定申報遺產的突出普遍價值所需的額外信息,但這只發生在該遺產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時。補報的程序不涉及咨詢機構對該遺產的考察,也不涉及對標準的改變和對原始申報材料中區塊/組成部分的大量改動。在補報過程中,無需提交新的申報材料,對于重啟補報的補充信息須在委員會擬定審議當年2月1日前呈交秘書處。秘書處將直接轉交相關咨詢機構進行評估。要求補報的申報如在原委員會決議下達三年內不曾提交委員會,再次遞交審議時將被視為新申報,依據指南程序及時間表進行。締約國可以向相關咨詢機構和(或)世界遺產中心征求意見,共同商議如何處理委員會提出的建議。

要求重報

為了進行更深入的評估和研究,或便于締約國對申報材料進行重大修改,委員會可能會做出要求締約國重報的決定。如該締約國決定在之后任一年重新遞交申報,應于2月1日之前提交至秘書處。除非委員會另有決定,否則這種重新提交的申報不應接受預評估。屆時相關咨詢機構將根據指南所列程序和時間表對這些申報重新進行周期為一年半的重新評估(包括派出現場評估專家)。委員會鼓勵締約國向相關咨詢機構和/或世界遺產中心征求意見,共同商議并處理委員會提出的建議。如有需要,締約國可以考慮邀請咨詢機構派出專家咨詢考察。

世界遺產名錄列表

以下數據截至2025年7月

中國

參考資料:

中非共和國
丹麥

參考資料:

烏克蘭

參考資料:

烏茲別克斯坦

參考資料:

烏干達

參考資料:

烏拉圭

參考資料:

乍得

參考資料:

也門

參考資料:

亞美尼亞

參考資料:

以色列

參考資料:

伊拉克

參考資料: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

參考資料:

伯利茲

參考資料:

佛得角

參考資料:

俄羅斯聯邦

參考資料:

保加利亞

參考資料:

克羅地亞

參考資料:

岡比亞

參考資料:

冰島

參考資料:

幾內亞

參考資料:

剛果

參考資料:

剛果民主共和國

參考資料:

利比亞

參考資料:

加拿大

參考資料:

加納

參考資料:

加蓬

參考資料:

匈牙利

參考資料:

北馬其頓

參考資料:

南非

參考資料:

博茨瓦納

參考資料:

卡塔爾

參考資料:

盧旺達

參考資料:

盧森堡

參考資料:

印度

參考資料:

印度尼西亞

參考資料:

危地馬拉

參考資料:

厄瓜多爾

參考資料:

厄立特里亞

參考資料:

古巴

參考資料:

吉爾吉斯斯坦

參考資料:

哈薩克斯坦

參考資料:

哥倫比亞

參考資料:

哥斯達黎加

參考資料:

喀麥隆

參考資料:

土庫曼斯坦

參考資料:

土耳其

參考資料:

圣盧西亞

參考資料:

圣基茨和尼維斯

參考資料:

圣馬力諾

參考資料:

坦桑尼亞聯合共和國

參考資料:

埃及

參考資料:

埃塞俄比亞

參考資料:

基里巴斯
塔吉克斯坦
塞內加爾
塞爾維亞
塞浦路斯
塞舌爾
墨西哥
多哥
多米尼克
多米尼加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大韓民國
奧地利
委內瑞拉(玻利瓦爾共和國)
孟加拉國
安哥拉
安提瓜和巴布達
安道爾
密克羅尼西亞(聯邦)
尼加拉瓜
尼日利亞
尼日爾
尼泊爾
巴勒斯坦
巴基斯坦
巴巴多斯
巴布亞新幾內亞
巴拉圭
巴拿馬
巴林
巴西
布基納法索
希臘
帕勞
德國
意大利
所羅門群島
拉脫維亞
挪威
捷克
摩爾多瓦共和國
摩洛哥
教廷
斐濟
斯洛伐克
斯洛文尼亞
斯里蘭卡
新加坡
新西蘭
日本
智利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
柬埔寨
格魯吉亞
比利時
毛里塔尼亞
毛里求斯
沙特阿拉伯
法國
波蘭
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
泰國
津巴布韋
洪都拉斯
海地
澳大利亞
愛爾蘭
愛沙尼亞
牙買加
玻利維亞(多民族國)
瑞典
瑞士
瓦努阿圖
白俄羅斯
科特迪瓦
秘魯
突尼斯
立陶宛
約旦
納米比亞
緬甸
羅馬尼亞
美利堅合眾國
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
耶路撒冷古城及其城墻(由約旦申報)
肯尼亞
芬蘭
蘇丹
蘇里南
荷蘭 (王國的)
莫桑比克
萊索托
菲律賓
薩爾瓦多
葡萄牙
蒙古
西班牙
貝寧
贊比亞
越南
阿塞拜疆
阿富汗
阿爾及利亞
阿爾巴尼亞
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
阿拉伯聯合酋長國
阿曼
阿根廷
馬拉維
馬來西亞
馬紹爾群島
馬耳他
馬達加斯加
馬里
黎巴嫩
黑山

參考資料:

參考資料 >

關于“世界遺產名錄”.中國日報網.2023-01-26

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whc.unesco.org.2023-11-30

中國的世界遺產.中國政府網.2025-07-13

The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whc.unesco.org.2023-11-20

World Heritage List.whc.unesco.org.2023-11-19

World Heritage List.unesco.2025-07-12

中國世界遺產總數達到60項 你打卡過哪里?.光明網.2025-07-13

《世界遺產名錄》與《瀕危世界遺產名錄》區別.光明網.2025-07-12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2025-07-12

單日新增13項!世界文化遺產“上新”了.央視網.2023-11-27

Global Strategy全球戰略.whc.unesco.org.2023-11-20

《實施〈世界遺產公約〉操作指南》2024.中國古跡遺址保護協會.2025-07-12

世界遺產中心 - UNESCO World Heritage Centre.世界遺產中心 - UNESCO World Heritage Centre.202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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