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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際文化交流中心
來源:互聯網

中國國際文化交流中心(China International Culture Exchange Centre,CICEC)成立于1984年,是從事民間國際文化交流的全國性、非營利性、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接受文化部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組織概況

發展歷史

中國國際文化交流中心是我國改革開放后,于1984年經中央批準成立的第一個全國性對外文化民間團體。2014年是文化中心成立30周年。2014年10月29日,文化中心30周年紀念大會將在京隆重召開。

文化中心的發展,始終得到中央領導的關心和支持。時任中央政治局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彭沖、王兆國曾先后擔任文化中心理事會理事長。

1994年,江澤民總書記為文化中心成立10周年題詞:“搞好對外文化交流,為我國現代化建設服務。”

1999年,時任國家副主席胡錦濤同志接見出席慶祝文化中心成立15周年暨第三屆理事大會全體人員,高度評價文化中心工作,并合影留念。30年來,江澤民、胡錦濤等中央領導同志都曾撥冗參加文化中心主辦的重要活動。

文化中心在黨和國家領導人的關懷指導下,富有成效地開展工作,取得了豐碩成果。迄今,已組團出訪美洲、歐洲亞洲20多個國家,接待來自6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團組2000余批次、33000余人次,舉辦2000余場次演出展覽、會議論壇,涉及領域涵蓋了文化藝術、科學技術、政治經濟學、民族宗教、教育管理、新聞出版、學術研究等多個方面;所屬機構中國友誼出版公司和國際文化交流傳媒有限公司,出版發行4000多種圖書、3000多種音像制品。這些活動對傳播當代中國價值觀念、增強中華文化的國際影響力發揮了重要作用。

文化中心始終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深入開展對外文化民間交流活動,有力服務國家對外工作。率先開展對美文化交流,開啟了我國改革開放后民間國際文化交流的精彩篇章。

1984年至1988年間,邀請美國波利尼西亞文化中心代表團訪華,受到李先念主席、李鵬副總理的接見。

文化中心廣交四海朋友,大力開展民間外交,積極促進中國與世界其他國家的關系。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在我國與阿拉伯聯合酋長國新加坡以色列韓國等國的建交過程中,文化中心發揮了積極作用。與此同時,文化中心積極作為,服務國家外交工作大局,有力傳播我國改革開放、和平發展的理念。

1992年,中韓建交之際,邀請韓國韓國浦項鋼鐵集團代表團訪華,受到朱基的接見。

文化中心傾力扶持、打造主流、高端文化品牌,對外文化交流工作堅持“請進來”與“走出去”相結合,在國家對外宣傳和公共外交領域發揮了獨特作用。

2007年,舉辦中國西班牙文化年系列活動,西班牙國王胡安·卡洛斯一世和索菲婭王后出席。

2013年,合作舉辦中非合作圓桌會議。

文化中心緊扣時代脈搏,著力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建設獨具特色的文化交流平臺,影響廣泛。

1992年至今,邀請法國鋼琴理查德·克萊德曼來華30多次、巡演400多場次,使之成為在中國家喻戶曉的鋼琴大師,并引領了一代中國人對鋼琴的熱愛。

文化中心及其所屬中國國際文化藝術公司開展高水平文化藝術活動,舉辦國外名家、不同流派的畫展、藝術展,以及意大利、法國、西班牙等國文化年、中國藝術節、音樂節活動,異彩紛呈;邀請德國奧地利俄羅斯烏克蘭英國等國的交響樂、芭蕾舞現代舞歌劇、話劇等著名藝術團體,以及國際頂尖音樂大師來華競演,熱力不斷;舉辦中國民族器樂、戲曲音樂會,組派中國藝術家、藝術團赴境外,傾情演出,美輪美奐。文化中心推出的近2000場文化藝術活動,流行與經典佳作迭出,華美樂章和視覺盛宴相互交融,呈現了文化藝術的精美與厚重,獲得了廣泛贊譽。

文化中心關注科技、經濟及社會人文交流,組織開展論壇、講座、調研等高層次、高質量學術活動,為我國經濟發展、社會進步貢獻力量。

1984年,舉辦“振興中華——海外赤子心”座談會,為我國經濟建設出謀劃策,彭真、鄧穎超、習仲勛等中央領導同志出席會議

文化中心還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建設,設立公益專項基金,助力我國教育文化事業。文化中心所屬中國國 際文化交流基金會,募集協議資助款2億5000萬人民幣,設立7個專項基金。面向全國18所師范大學設立德教雙馨教師和優秀師范生獎勵基金,為期14年,已成為教育部師范教育最重要的資助項目;專項資助四川省貴州省等西部省份25個國家級貧困縣的優秀代課教師和學生,已達7000人次;資助設立5屆中國藏學研究珠峰獎,是目前國家級藏學研究最高獎;結合師范特色,在北京師范大學搭建育人平臺“瀚德學院”,專項資助、培養高端國際化人才。文化中心基金會的公益活動,樹立了堅守三尺講臺的典范,激勵后備教師人才擔當重任,為貧困學生點亮青春自信,為教育興邦事業做出了積極貢獻。

2007年以來,基金會設立英華基金、未來基金、黔峰基金,資助西部省份25個國家級貧困縣的優秀代課教師和學生。

文化中心充分發揮地域文化資源優勢,積極開展多渠道多形式多層次對外文化交流活動。全國23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先后成立了文化中心,在各自理事會的領導下,結合當地資源,廣泛開展中外文化交流、文明互鑒活動,為推動國際合作穿針引線,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在全國形成了有效的工作網絡。

中國國際文化交流中心如今已成為中國對外文化民間交流工作中一支重要力量。中國國際文化交流中心今后將在中國改革開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進程中,努力打造成為國內一流、世界著名的文化民間團體,為中外文化交流、世界和平與人類文明進步作出更大貢獻。

組織宗旨

加強中國和世界各國、各地區人民的相互了解與友好合作,開展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對外文化交流,為我國文化繁榮、經濟發展、科技進步服務,為世界和平、人類文明作貢獻。

組織機構

中國國際文化交流中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會全體會議。理事會由科學家、藝術家、企業家、社會活動家及政治外交、文化教育、經濟科技、藝術體育領域的著名學者、知名人士組成。第一至三屆理事會理事長由時任中央書記處書記、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彭沖同志擔任。2004年,第四屆理事會理事長由時任中央政治局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兆國同志擔任。2013年,第五屆理事會理事長由中央政治局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同志擔任。

組織章程

中國國際文化交流中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正式登記注冊的名稱為:中國國際文化交流中心(英文譯名為:China International Culture Exchange Centre, 縮寫為:CICEC,以下簡稱“文化中心”)。

第二條 文化中心是從事多層次、寬領域民間國際文化交流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的、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文化中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遵守社會道德準則,維護國家利益和榮譽。其宗旨是:加強中國與世界各國、各地區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好合作,開展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對外文化交流,為中國文化繁榮、經濟發展、科技進步服務,為世界和平、人類文明作貢獻。

第四條 文化中心接受文化部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文化中心辦公地點設在中國北京。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文化中心的工作涵蓋:

(一)開展國際間文化藝術、經濟技術、社會科學等領域的交流活動;

(二)與國(境)內外的機構團體、專家學者、知名人士建立交流與合作關系;

(三)組織國際會議、訪問活動,舉辦演出展覽、培訓講座,出版發行圖書、音像制品;

(四)參與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章 理事、名譽理事、常務理事、顧問

第七條 文化中心聘請個人擔任理事、名譽理事、常務理事、顧問,每屆任期五年,可連任。

第八條 申請擔任理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文化中心章程;

(二)具有一定的業界影響力、較高的社會知名度;

(三)能夠參加文化中心活動、支持文化中心工作。

第九條 理事獲得聘任的批準程序是:

(一)本人同意并由文化中心部門推薦;

(二)經理事長會審議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經理事會授權頒發理事證書。

第十條 理事享有下列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獲得文化中心服務的優先權;

(三)對文化中心工作的建議和指導權。

第十一條 理事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維護文化中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文化中心委托的工作。

第十二條 理事辭聘,應向理事長會書面提出并交回理事證書。

第十三條 理事如有違反文化中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長會審核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文化中心聘請名譽理事、常務理事、顧問若干名,對文化中心工作給予咨詢、幫助和指導。聘期五年,可續聘。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負責人

第十五條 理事會的理事組成應注意廣泛性和代表性。

第十六條 理事會分設政治外交、文化教育、經濟科技、文藝體育四個專業組,負責規劃、指導文化中心相關領域的交流活動。

第十七條 文化中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會全體會議,其職權是:

(一)表決通過文化中心章程;

(二)審議通過文化中心工作計劃;

(三)審核通過文化中心工作報告。

第十八條 理事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一十九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組成理事長會。

第二十條 在理事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理事長會工作職權包括:

(一)領導文化中心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籌備召開理事會全體會議;

(三)監督執行理事會全體會議的決議;

(四)負責理事會的換屆工作;

(五)決定理事、名譽理事、常務理事、顧問的聘請和罷免;

(六)審核批準文化中心管理制度;

(七)審議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文化中心從事的工作領域內有較大影響,擔任過較高職務;

(三)身體健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第二十二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必須報業務主管部門批準并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專職秘書長擔任文化中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文化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實行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向理事長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文化中心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人選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報業務主管部門批準;

(五)決定聘用工作人員事宜;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 文化中心的經費來源:

(一)國內外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二)有關方面的資助;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文化中心經費必須用于所核準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二十八條 文化中心必須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完整、準確。

第二十九條 文化中心必須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負責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三十條 文化中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 文化中心在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構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 終止程序

第三十二條 文化中心因故需要注銷時,由理事長會提出終止動議,經理事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三十三條 文化中心終止前,必須在業務主管部門指導下,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其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 文化中心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于二〇一三年修訂并經理事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文化中心理事會全體會議及其工作機構。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相關事件

2022年2月11日,經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秘書處審議,按照《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章程》《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會員管理辦法》規定,決定自即日起取消中國國際文化交流中心會員資格。

參考資料 >

中國國際文化交流中心.中國國際文化交流中心-中國國際文化交流中心.2015-07-22

中國國際文化交流中心成立30周年.中國國際文化交流中心成立30周年_網易政務.2015-07-22

中國國際文化交流中心簡介.中心簡介-中國國際文化交流中心.2015-07-22

中國國際文化交流中心章程.中國國際文化交流中心章程- 中國國際文化交流中心.2015-08-05

關于取消會員資格的公告.中國支付清算協會.202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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