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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狐
來源:互聯網

董狐,春秋時期晉國曲沃(今聞喜縣)人,晉國史官,周人辛有的后裔,世襲太史姓之職,亦稱史狐。

周匡王六年,晉靈公暴虐,以彈弓戲弄大夫取樂。趙盾勸諫無果反遭迫害,逃亡未出境。趙穿殺靈公,太史董狐直書“趙盾弒其君”。趙盾雖辯,因未盡職制止,默認罪名??鬃淤澏鼮椤肮胖际罚瑫ú浑[”。董狐以其歷史學實踐樹立了史家實錄的典范,舊時被譽為“良史”的楷模。宋代文天祥的《正氣歌》有:“在齊太史簡,在晉董狐筆。”

人物簡介

《左傳》衛宣公二年記載,晉靈公夷皋聚斂民財,殘害臣民,舉國上下為之不安。作為正卿的執政大臣趙盾,多次苦心勸諫,靈公非但不改,反而肆意殘害。他先派人刺殺,未遂,又于宴會上伏甲兵襲殺,未果。趙盾被逼無奈,只好出逃。當逃到晉國邊境時,聽說靈公已被其族弟趙穿帶兵殺死,于是返回晉都,繼續執政。

董狐以“趙盾弒其君”記載此事,并宣示于朝臣,以示筆伐。趙盾辯解,說是趙穿所殺,不是他的罪。董狐申明理由說:“子為正卿,亡不越境,反不討賊,秦非子而誰?”意思是他做為執政大臣,在逃亡未過國境時,原有的君臣之義就沒有斷絕,回到朝中,就應當組織人馬討伐亂臣,不討伐就未盡到職責,因此“弒君”之名應由他承當,這是按寫史之“書法”決定的。

當時的史官與后世大有不同,他們既典史策,又充秘書,即協助君臣執行治國的法令條文。傳宣王命,記功司過是他們的具體職責,兼有治史和治政的雙重任務,實際就是具有褒貶臧否大權的文職大臣。當時記事的“書法”依禮制定,禮的核心在于維護君臣大義,趙盾不討伐弒君亂臣,失了君臣大義,故董狐定之以弒君之罪。對此,孔子大加贊揚,稱董狐為“書法不隱”的“古之良史”,后世據以稱之為“良狐”,以表褒美之意。這是因為在禮崩樂壞的春秋時期,權臣掌握國命,有著生殺予奪的大權,以禮義為違合的書法原則,早已失去了它的威嚴,堅持這一原則,并非都能受到贊揚,而往往會招來殺身之禍。齊國太史姓就因寫了權臣崔杼的“弒君”之罪,結果弟兄二人接連被殺。董狐之直筆,自然也是冒著風險的,因此,孔子贊揚他,后人褒美他,正是表彰其堅持原則的剛直精神。這種精神已為后世正直史官堅持不懈地繼承下來,成為我國史德傳統中最為高尚的道德情操。

當然,隨著時代的發展,直筆的含義逐漸擺脫了以禮義違合為內容的書法局限,從司馬遷開始,賦予了它“不虛美、不隱惡”的實錄精神,具備了唯物史觀的實質。這一傳統為后代進步史學家弘揚發展,編著出許多堪稱信史的著作,是我國史著中的精華。其開啟之功,實源于晉太史董狐不畏強權,堅持原則的直書精神。

相關成語

成語:董狐直筆

拼音:dǒng hú zhí bǐ

釋義:董狐:春秋東晉的史官。直筆:根據事實,如實記載。指敢于秉筆直書,尊重史實,不阿權貴的正直史家。

出處:《左傳·宣公二年》載:趙穿晉靈公,身為正卿的趙盾沒有管,董狐認為趙盾應負責任,便在史策上記載說“趙盾弒其君”。后孔子稱贊說:“董狐,古之良史也,書法不隱。”

【董狐直筆】《左傳·宣公二年》:“乙丑,趙穿攻靈公于桃園。宣子未出山而復。太史書曰,‘趙盾弒其君’,以示于朝。宣子曰:‘不然?!瘜υ唬骸訛檎?,亡不越竟,反不討賊,非子而誰?’”“孔子曰:‘董狐古之良史也,書法不隱?!?/p>

O詠史官秉筆直書,剛正不阿。宋黃庭堅《王彥祖惠其祖黃州制草書其后》:“董狐常直筆,汲黯少居中。”另參見文明部·文具“董狐筆”、人物部·官吏“董狐”。

參考資料 >

董狐.中國大百科全書.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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