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威电竞|足球世界杯竞猜平台

劉吉強
來源:互聯網

改變劉吉強命運軌跡的是18年前的一樁命案。1998年2月14日,吉林市某小區內一名女子被害。劉吉強被指控為兇手。2002年,吉林市中院認定劉吉強犯故意殺人罪,判其死緩,2003年,吉林省高院終審維持一審判決。

2016年4月19日,吉林省高院開庭重審此案,檢方當庭建議改判無罪,29日,劉吉強無罪獲釋。

2016年5月26日,錯案追責申請國家賠償。

簡介

1998年2月,吉林省吉林市發生一樁兇殺案。案發后,劉吉強被傳喚,在公安局失去人身自由的7天時間里,他供述了殺害女性朋友郭紅宇的詳細過程,但進看守所后,劉吉強即翻供,并控告警方刑訊逼供,所有殺人供詞全是毒打所致。18年來,劉吉強及其親屬一直在喊冤申訴,2015年7月,吉林省檢察院建議再審本案,吉林省高院在復查之后,于2015年12月作出再審決定。2016年4月19日上午,吉林省高院再審劉吉強殺人疑案。檢方當庭建議改判無罪。2016年4月29日,劉吉強無罪獲釋。

冤案歷程

1998年2月14日,吉林市27歲的女子郭某在家中遇害。郭某時年34歲的朋友劉吉強被鎖定為兇手。

1999年12月,吉林市中院一審認定劉吉強犯故意殺人罪,判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劉吉強上訴。

2000年3月,吉林省高院撤銷原判決,認為此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

2002年6月,吉林市檢察院再次提起公訴。同年11月,吉林市中院再次判決,劉吉強又被判為死緩。劉吉強不服再次上訴。

2003年3月,吉林省高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原判。隨后,劉吉強及家屬展開申訴。

2015年7月,吉林省檢察院向吉林省高院提出再審建議。

2015年12月,吉林省高院決定再審。

2016年4月19日,吉林省高院再審開庭。4月29日,劉吉強無罪獲釋。

2016年5月26日,劉吉強翻案后提"錯案追責申請"申請國家賠償。

疑案

1998年2月16日是劉吉強命運的轉折點。這一天,34歲的劉吉強走進吉林市公安局船營分局,警方盤問他是否和一樁兇殺案有關。

被害女子為郭某,時年27歲,未婚,個體戶。郭家位于船營區華南胡同某居民樓3層。1998年2月15日早7時左右,郭家樓下住戶康某發現屋頂一直滴血水。聯想到14日傍晚樓上有打斗動靜,康某立即報警。警察到場后發現郭某遇害。

勘查筆錄記載:現場沙發和床上有大量血跡,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少量血跡和明顯被水沖過的痕跡。兩張辦公桌部分抽屜被打開。發現一褐色皮包,經核實,內裝一臺BP機丟失。經法醫鑒定,郭某系被砍傷頭部后窒息死亡。

當年2月26日,吉林市江城晚報》刊發警方通訊員撰寫的一則400多字的消息《賣藥青春女魂斷情人節》。該文寫道:“2月22日,經過七晝夜奮戰的船營警方,一舉破獲了發生在情人節的兇殺案,將犯罪嫌疑人劉吉強抓獲。”該文稱,劉吉強供述了殺人過程。

劉吉強在船營公安分局一共滯留7天,隨后才被送往看守所。進看守所后,他立即翻供,否認殺人。

劉吉強還撰寫了一封控告信。控告信里,他描述了7天夢魘般的經歷:辦案人員用腳踢他的臉,用腳鐐手銬把他吊掛在鐵管做的橫梁上拳打腳踢,用電棍擊打身體的各部位。

死緩

盡管疑點重重,劉吉強最終還是被提起公訴。

經開庭審理,1999年12月8日,吉林市中院一審判處劉吉強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劉吉強提出上訴。

2000年3月7日,吉林省高院撤銷原判,認為此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并提出4個疑點:

“一、劉吉強曾供述將被害人BP機通訊錄拿走,并將作案時所穿的羊毛衫(有血)扔掉,BP機賣掉,公安機關只出具說明無法查找,但沒有查找的工作情況記載。二、劉吉強曾供述和郭某乘一輛紅色夏利車到郭家,此車是否查找。三、逼供和有傷問題,只有吉林市政法委調查組對此問題作出否定,卷宗沒有調查情況筆錄和對三名人犯的證言復查筆錄。四、劉曾供述掐過郭某頸部,應鑒定頸部是否有掐痕。”

吉林省高院的問題基礎上,吉林市中院向檢察院補充了兩個問題,并先后兩次發函建議撤訴。

2002年6月10日,吉林市檢察院再次提起公訴。2002年11月25日,吉林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結果仍是死緩。

劉吉強不服,再次上訴。2003年3月13日,吉林省高院在書面審理后作出終審裁定,維持原判。2003年8月,劉吉強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但被駁回。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二審環節,原吉林省高院副院長馮守理和吉林省檢察院退休檢察官楊玉波,聯手為劉吉強作無罪辯護,但合議庭并未采納他們的辯護意見。

轉機

申訴無果后,劉吉強及其親屬并沒有停止喊冤。2014年8月,媒體報道了劉吉強案,引起社會關注。一個月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廳的兩名干部在吉林監獄會見了劉吉強。吉林省檢察院對此立案復查。

經過近一年的復查,吉林省檢察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復查結論。復查認為,吉林市中院和吉林省高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所列情形,該院決定依照《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向吉林省高院提再審檢察建議。

吉林省檢察院建議認為:吉林市中院和吉林省高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建議按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

吉林省高院在復查此案后,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再審決定。決定書稱:“本院院長發現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本院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充分,人民檢察院再審檢察建議應予采納。”

根據上述再審決定,吉林省高院組成合議庭再審此案。但再審期間,不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今天(4月19日)上午9點,吉林省高院派出的合議庭法官,將在吉林市中院開庭再審劉吉強故意殺人案。

重審

2015年12月,《北京青年報》曾報道劉吉強案。前辯護人、吉林省檢察院退休檢察官楊玉波接受北青報記者采訪時曾指出,劉吉強案沒有直接的人證、物證,定罪依據主要是他的有罪供述,但他的口供也矛盾重重。

比如,現場勘查筆錄載明,案發地點在郭父辦公室,而劉供述作案地點是在郭某房間;劉吉強曾供述和郭乘一輛紅色夏利車到郭家,但警方稱該車無法查找;劉吉強曾供述作案時掐過郭頸部,但法醫鑒定并未記載郭某頸部有掐痕。

劉吉強在刑事復查申請書中表示,警方多次取驗他的血、脫氧核糖核酸、指紋、衣物等,還讓劉脫衣檢驗有無撕打傷,但相關檢驗結果并未納入卷宗,亦未在法庭出示。劉吉強認為,警方隱匿了能證明他無罪的證據。

關于作案時間問題,本案原辯護人還曾多次模擬推演,最終得出劉吉強沒有作案時間的結論:“從18點10分到劉吉強在家打電話的18點21分,只有11分鐘。劉家和郭家相距兩公里多,如果劉吉強殺人后,用盆接水沖洗現場,擦被害人臉上及床、墻、門、沙發等處的血跡,然后翻動辦公桌抽屜,閉燈,下樓,走300至500米到主干道,打出租車回自己家,再上樓開門,拿起電話,最快也要20分鐘,不可能11分鐘完成上述一系列動作。”

劉吉強申訴的另一理由是他沒有犯罪動機。判決書認定:劉吉強因郭某與其他男友在一起而生妒,口角后在廝打過程中將郭某殺死。但劉吉強稱他們并非男女朋友關系,而卷宗中的傳呼信息亦顯示,郭某的男友于某也在當天傳了郭某兩次。本案發回重審時,法院曾要求警方就此補充偵查,但警方并沒有查到于某下落,即敷衍作答。

關于劉吉強是否曾被刑訊逼供,北青報記者采訪過原吉林市第一看守所的一名管教。該管教證實,劉吉強入所時全身遍布點狀燒燙傷,包括腋下、下體隱私處等要害部位。該管教稱,他能辨別出這是電擊傷,“(刑訊逼供)不是有嫌疑,就是有。”

劉吉強的姐姐劉麗霞介紹,家里為弟弟聘請了兩名律師。北青報記者了解到,物證、人證、作案時間、作案動機、警方是否刑訊逼供等細節,都將成為今天庭上的焦點。而今天的法庭上,或許會重演陳滿案再審時的一幕:吉林省檢察院派出的公訴方,將支持改判原審被告人無罪。

申請賠償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立案,受理18年來3次被判死緩,最終被改判無罪的劉吉強申請國家賠償。劉吉強向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的國家賠償申請書,總計要求賠償1937萬余元。

劉吉強自1998年2月16日至2016年4月29日被剝奪人身自由18年多,總計6647天,他依此要求賠償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社會保障金、健康賠償金等共計1937萬余元。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的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外,劉吉強還要求賠償社會保障金和一次性安置費等費用。劉吉強提出在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方面,應按每日24小時計算,而非國家規定的以每日工作8小時計算。

回顧

1998年2月14日,吉林市一名女子被發現死于家中。一天后,劉吉強被警方帶走并被認定為嫌犯。

2002年11月,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劉吉強死緩。

2003年3月,吉林省高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5年7月,吉林省檢察院認為此前吉林市中院和吉林省高院兩級法院所作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決定向吉林省高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2015年12月,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接受吉林省檢察院的建議,由吉林省高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2016年4月19日,這起錯案最終得以糾正,吉林省高院開庭重審此案,檢方當庭建議改判無罪。

2016年4月29日,劉吉強無罪獲釋。

參考資料 >

劉吉強.搜狐網.2016-05-09

吉林高法受理18年后改判無罪的劉吉強申請國家賠償案.鳳凰網.2016-10-06

生活家百科家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