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分權,又稱分權自治或權力分散,是“權力去中心化”的簡稱,與“中央集權”相對立。它指的是國家權力的一部分歸由地方政府行使的制度,旨在限制上級權力,增強下級權力,防止獨斷專制的出現。地方分權在政治范疇中常用于描述國家權力依法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行使,并刻意使某方面的地方權力能大于中央權力的制度。地方分權的實施有助于降低中央政府的經濟成本、人力成本和維修成本,同時保障國家經濟和國際地位的成長。
簡介
地方分權(dì fānɡ fēn quán)是單一制國家的一種類型,在中央政權統一領導下,地方居民自主地組織地方公共機關,自主地處理本地區事務。國家權力依法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行使的制度。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職權范圍一般規定在憲法和法律中。除軍事、外交等全國性重要事項由中央政府統一掌管外,凡地方可以處理的事項,如工農業、商業等,均由地方政府負責。有的如交通、財政等項,則由中央與地方分管。地方政府除依法行使其職權外,還須執行中央政府交辦的全國性政務。實行地方自治的國家,多采用地方分權。
地方分權一般分為兩方面,一是在“法”的層面上將權力下放,二是在“人”的層面上讓權力過渡轉移。例如,領土權的調整,或規定地方首席代表的權力多寡。還有一種特殊的“技術性”權力分散,允許擁有公共法人資格的團體內部成員之間,互相進行權力轉移。在企業、學校等非政治范疇之內,這種特殊情況較多,也更傾向使用“權力分散”一詞。
地方分權的緣由在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功能的不同,中央政府主要負責治安和對外事務,而地方政府主要提供公共服務。地方自治為人民政治參與提供條件,在地方自治制度中,人民直接選舉地方議會和地方政府官員,通過某種形式直接參與地方管理、行政及訴訟等事務。權力的適當限制和分散行使有利于國家的正常運行。
地方分權的形式多見于聯邦制國家或實行地方自治之國家。自治政治被視為民主政治的最高形態,地方政府在法定范圍內行使其職權,同時執行中央委托的全國性政務。地方自治是地方享有一定自治權力的管理制度,資產階級革命初期,資產階級為反對封建專制,要求參與政權而提出。自治政治作為民主政治的最終發展,使人民徹底實現自我管理。
現代自治政治是一種依法自治,在中央政府統一管轄下,依照憲法和中央政府制定之其他法律,以及地方政府自行制定不抵觸中央政府法律精神之法律文件、實行自治之政治。自治政治是有規則、有秩序之政治形態,不是無政府主義、為所欲為。依法自治是國家統一之基礎,是地方自治政治基本前提。政治民主與依法自治不可分離,民主需要法治,按照民主和法治原則治國。因此,要用民主政治原則處理地方自治政府問題,用法律規范地方政府地位和自治范圍。在法律規范下實行地方自治,使民主政治原則貫徹到地方政府層面,是現代政治發展必然趨勢。
地方分權與割據或分裂的不同在于,地方割據或分裂是地方對抗中央,以擺脫中央甚至另組政府,破壞國家統一。而地方自治政治中,自治地位及權力范圍和界限由統一之國家法律確定?,F代國家主張地方自治,并努力創造地方自治條件,但都反對地方割據或分裂。
規范自治之法律,一般有憲法確認地位。即以國家根本法確定其轄區地方政府自治地位。憲法一般不涉及地方自治政府具體自治范圍和權力界限,僅僅制定自治一般原則。中央政府承認地方政府自治權利,并保證地方政府行使這些權利。地方自治政府必須按照自治原則來組織地方議會和地方政府。在實行地方自治之國家,一般還制定地方自治法律,以具體規定地方自治權利。在有些國家,某些專項法律或法律文件也涉及地方自治權之規定。某一地方政府還可以申請中央議會通過一項私法案而獲得權力。
自治政治的理論范圍都是所謂地方事務,而國家事務由中央政府管轄,不屬自治范圍。所謂地方事務,大致包括地方議會選舉及地方政府組成、地方治安、教育、地方規劃和公共衛生等事項。地方自治機關由當地選民直接選舉產生,是實行地方自治重要前提。政府對社會之責任在公共服務事業,如在地方轄區內修橋補路、供水、供電、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等。
自治政治的結構與關系表明,中央政府在確保統一法律前提下,往往允許地方政府制定不與中央法律相抵觸之地方法規和單行條例,并自由裁量執行。在特別行政區自治地方,地方政府擁有制定法律權力,不僅可以保留并制定與中央政府法律體系不一致法律,還具有獨立司法制度和終審權。很多國家即使實行自治政治,地方政府很大部分財政來源于中央政府各種形式撥款,中央政府由此來鼓勵或阻礙地方政府某種活動,或者監督地方政府實施中央政府某項地方計劃。
自治政治的權限劃分是自我管理,具有一級地方政府某些治理社會之權力。從主權管轄角度來看,中央政府統治權力可以管轄任何一個地方政府。但是,一個國家為確保地方政府具有自治權力,往往明確劃分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權限關系,體現中央政府管轄對地方政府,和地方政府一定自治權力。中央政府控制地方自治政府是國家完整統一之根基。中央政府統一立法控制地方政府,把地方自治政府權力規范于憲法、法律范圍內;通過指導、命令、人事任免等行政措施控制地方政府,規范地方自治政府行為;通過財政撥款控制地方政府,提供某些地方事務管理經費。
自治政治的功能可以防止中央集權。中央政府考慮問題主要是國家統治、政策一致;難以把握不同人民、不同利益以及不同地區治理要求;甚至可能把不一致、不協調地方利益和人民要視為國家異端,從而排斥于政治議程之外。自治政治保障地方政府權力,同時也保障中央非集權地位。自治政治有效阻止集權,使各級政府對于其管理區域具有確定責任。自治政治適應現代復雜政府管理需要;因地制宜,合乎經濟和效率。在自治政治前提下,地方政府不能向中央政府轉嫁管理事務和推卸管理責任,必須懂得對地方事務之責任;人民也懂得地方事務管理是地方政府所致,對地方政府直接聯系,便于人民對政府選擇和監督。地方政府管理地方事務都是人民身邊事,與人民利益密切相關,為人民所特別關注。自治政治鼓勵地方積極,地方政府具有足夠自治權力來管理地方事務,人民參與地方政府管理,促使地方政府及人民為國家發展而努力。
自治政治推動經濟發展,給予經濟不同扶持和服務。國家可以通過地方自治政府,對不同地區不同情況分別治理,使整個國家全面發展。由于地方政府建立在基層,與人民直接聯系,了解地方情形,容易制定適合當地經濟政策,鼓勵人民積極從事經濟活動,以推動經濟發展。自治政府下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分享財政權,能夠增強地方政府財政責任,合理使用財政收入,直接為經濟發展服務。自治政治可以給地方政府廣泛管理空間,為地方經濟發展創造條件。地方政府具有充分自治權力,就可以根據本地特點,認真規劃并積極創造必要基礎和條件,從而直接推動經濟發展。政府成本得到控制,間接促進經濟增長。中央政府直接管理事務減少,機構和員工大幅削減。政府開支大減,公民稅收相應減少。另一方面,人民直接交給地方政府一定稅收,就能夠直接監督稅收用途,無論政府還是人民,都能夠注意如何用最少耗費干更多事情,以取得更有效成果。
權力分散的類型根據Dennis A. Rondinelli及Echraf Ouedrago的認同,主要存在四種不同的類型:行政分權(權力下放)、功能分權(委托權)、政治分權(歸屬權)和結構分權(私有權)。
在法國,地方分權運動旨在提供各地方行政區域以自有職權,異于國家之所有,以令人民選舉其權力機關,及保障在整個領土上之公權之平等。權力分散令決定權近于民眾,有利導向社區民主。權力下放則旨在通過將中央行政梯隊之職能轉移于地方,以提高國家運轉之效率。在法國,第一批地方分權法律在1982-83年間由皮埃爾·莫魯瓦政府推行,是繼夏爾·戴高樂的“區域化”計劃之后的第二次嘗試。讓-皮埃爾·拉法蘭在2002年和2004年間再次將地方分權改革提上了議事日程,這次改革的結果被普遍認為讓人失望,因而進行第三幕的要求也已被提出。
如果法制不完備,中央超越界限剝奪地方自治權力,地方政府越權力對抗中央,從而發生地方分裂主義現象。如果一個國家地區間發展極不平衡,自治政治基礎也就可能受到影響。如果國家自治政策不利于減少發展不平衡,就有可能影響地方服從中央前提和基礎,從而滋生地方分裂主義思潮。中央政治穩定是自治政治重要基石。當中央政府發生裂痕和沖突,地方分裂主義總會抬頭。在多民族國家,民族不融洽是導致地方分裂主義重要因素。長遠根本解決地方分裂主義,是建立保持國家完整統一、又保障地方具有充分自治權力之政治機制。
孫中山認為,地方自治是政治基礎:“日本之強,非強于其堅甲利兵,乃強于其地方組織之健全。不過,他們的這種地方自治,官治氣息很重,是不乎合吾黨民權主義全民政治的要求;但他們的某種精神和方法,在訓政時期卻很可參考,所以仍然有考察的價值?!?/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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