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賭場罪是指為賭博提供場所、空間、賭具,為賭客設定賭博規則、方式,幫助賭客進行資金結算等服務,組織招攬他人賭博的行為。這種賭場不要求是常設的、固定的,且位置上沒有限制。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均屬于“開設賭場”。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能認定為開設賭場。
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處罰金。”這一規定將賭博行為納入了刑事處罰范疇。1997年,《刑法》進行了修訂,第三百零三條在原有“聚眾賭博或以賭博為業”的基礎上,新增了“開設賭場”這一情形。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將開設賭場行為單列一款,并增設第二檔刑期,提高了開設賭場罪的最高法定刑。2007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正式將這一行為確定為“開設賭場罪”。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6條對《刑法》第303條第2款規定的開設賭場罪的法定刑進行了修改。具體來說,將第一個法定刑的最高刑期從3年有期徒刑提高到5年有期徒刑;將第二個法定刑的最低刑期從3年有期徒刑提高到5年有期徒刑。這些修改顯著加重了對開設賭場行為的處罰力度。然而,罪狀和罪名本身并未改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犯罪與其他犯罪相比,具有以下特點:其一,涉國(境)外因素較多;其二,具有較強的欺騙性和隱蔽性;其三,犯罪鏈條長、涉案人員多,且犯罪集團化傾向明顯;其四,犯罪涉及的地域范圍廣。這種犯罪行為嚴重影響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風氣,社會影響惡劣,危害后果嚴重。
概念及構成
開設賭場罪,是指為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資金等組織賭博的行為。開設賭場罪是《刑法修正案(六)》第18條第2款增設的罪名。
立法沿革
早期立法階段
賭博在中國由來已久,據傳最早的“博戲”——“六博”出現在夏朝末期。賭博作為中國文化中的糟粕,各階段的統治者都通過立法加以限制。早在戰國時期,李悝在《法經》第六篇《雜法》中規定:“博戲罰三幣,太子博戲則笞,不止,則更立,曰禁嬉。”《秦律》則規定,私自賭博的官民要處以“刺黥”之刑。劉徹制定的十二條戒文中,戒賭也是其中之一。
唐代《唐律疏議》對賭博有了詳細的規定:“諸博戲賭財物者,各杖一百;舉博為例,馀戲皆是。贓重者,各依己分,準盜論。輸者,亦依己分為從坐。”首先明確了“賭博”的含義,即“共為博戲而賭財物”,其次以“五疋”為標準明確了處罰方式,還規定了罪與非罪的界限:“賭飲食者,不坐”。此后,《宋刑統》《元律》《大明律》《大清例律》等法律中均有對賭博的明確規定。《元律》規定:“開博房之家,罪也加之,再犯加徒一年。”《大明律》《大清例律》都規定:“開張賭坊之人同罪,止據見發為坐。”其中,清代對開設賭場者的處罰最為嚴厲,可處以“絞監候”。
新中國成立后,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處罰金。”這一規定將賭博行為納入了刑事處罰范疇,體現了國家對賭博行為的嚴厲打擊態度。
1997年,《刑法》進行了修訂,第三百零三條在原有“聚眾賭博或以賭博為業”的基礎上,新增了“開設賭場”這一情形。同時,修訂后的條款將“可以并處罰金”改為“并處罰金”,直接規定了對賭博行為的財產刑處罰,進一步加大了對賭博行為的經濟制裁力度,體現了法律對賭博行為的嚴厲打擊和遏制的決心。
罪名獨立階段
2005年,隨著網絡賭博數量的激增,公安部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了集中打擊賭博違法犯罪活動的專項行動。同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出臺了《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該《解釋》明確了賭博罪的入罪標準,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開設賭場的情形。同時,《解釋》也將一些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排除在賭博犯罪之外,例如,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僅收取正常場所費和經營費的經營活動,這些行為不構成賭博犯罪。
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將開設賭場行為單列一款,并增設第二檔刑期,提高了開設賭場罪的最高法定刑。
完善細化階段
2010年,《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發布,對建立、經營網絡賭場的行為類型、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以及共犯等問題進行了明確和細化。2014年,《關于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出臺,進一步完善了相關法律規定。2020年,《辦理跨境賭博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發布,為打擊跨境賭博犯罪提供了更明確的法律依據。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將開設賭場情節嚴重的法定刑刑期從三年提高到五年。這一系列舉措體現了中國對開設賭場行為處罰力度的逐步加大,旨在更有效地遏制此類犯罪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對于實踐中以單位名義開設賭場,從中營利的,如合伙型、合資型的酒店、洗浴中心、桑拿館等,應對負有法律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2.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風尚。開設賭場由于吸引他人前去賭博,參賭人數多,賭資數額大,賭場的收入更加豐厚,社會危害性比一般的賭博犯罪更大,必須予以嚴厲打擊。所以《刑法修正案(六)》將“開設賭場”的行為從賭博犯罪行為中分立出來,作為一種單獨的犯罪加以規定,并將法定最高刑從原來的3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
3.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行為人主觀上對于提供賭博場所或者開設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是明知的。盡管本罪并不以行為人營利為構成要件,但行為人 主觀上一般都有營利的目的。
4.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為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資金等組織賭博的行為。傳統的賭博場所一般是房屋、場館等,賭具、籌碼也都是看得見、摸得著的實物,如紙牌、麻將、骰子等。在網絡高速發展的今天,賭博已經發展到可通過網絡等虛擬場所進行的方式。中文賭博網站主要設在境外,在境內設立分級代理。從網站內容和運營方式看,賭博網站與傳統賭場很相似,賭博網站的每一級代理,均全權代表賭博網站與賭客發生業務關系。投注、資金交割只需輕點鼠標瞬間即可完成,使賭博更加快捷、方便。因此,《賭博解釋》第2條規定,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開設賭場”。網絡賭博主要形式有百家樂、21點、老虎機、押大小、賭球賭馬、輪盤賭、六合彩等,多通過與國際賭博公司聯網,提供境外賭場實況、進行網絡投注、信用卡交割賭資等方法進行,可實現境內外同步操作。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05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49次會議通過,2005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34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5月13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賭博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第二條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第五條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第六條未經國家批準擅自發行、銷售彩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第七條通過賭博或者為國家工作人員賭博提供資金的形式實施行賄、受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賄賂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第八條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于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44條規定,開設賭場的,應予立案追訴。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本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認定標準
首先,從犯罪場所的職能穩定性和時間連續性來看,開設賭場罪的場所吸引賭博人員的功能更加穩定,持續時間也較長。從字義上分析,賭場是指專供賭博的場所,因此,某一場所只要在特定時段專門用于賭博即可認定為賭場。但在實踐中,很多開設賭場行為人為逃避打擊而采取移動賭場的形式不斷變動賭場的地點,地點確定后臨時通知,但這種位置上的變化并不影響賭場對賭博人員的吸引,即場所聚眾的功能。此行為依然應認定為開設賭場罪,而不能因場所不固定而認定為賭博罪。如果特定行為人為了賭博方便,今天在甲家賭,明天在乙家賭,這種提供賭博場所的行為則不宜認定為開設賭場罪。
其次,從組織的嚴密性來看,開設賭場的行為人內部有嚴密的組織和明確的分工。有賭場服務人員在賭場內負責收費、記賬、發牌或洗牌,有專人望風,參賭人員需由賭徒介紹或熟人帶路才能進入賭場參賭。開設賭場雖具有一定的社會公開性,但參賭人員與行為人之間可能完全不認識。而聚眾賭博往往規模較小,沒有明確的分工,聚眾行為人除組織人員外,與其他參賭人員沒有區別,也一同參賭。
最后,從對賭博行為的控制力來看,開設賭場的行為人處于中心地位,對賭場的經營具有絕對的控制力。賭博方式和規則由開設賭場的行為人確定,賭具由其提供,并且營利方式也是固定的。聚眾賭博具有臨時聚合性,聚眾行為人與參賭人員之間處于平等地位,賭博方式和規則是共同商定的。
綜上所述,開設賭場罪是行為人為賭博提供場所和賭具,情節嚴重的行為。對該行為的認定應綜合行為人對場所的控制力、組織的嚴密性以及賭博的規模等因素來考慮,不能僅僅因賭場地點的變換而認定為聚眾賭博行為。
情節與量刑
依照《刑法》第303條第2款規定,犯開設賭場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該款規定的“情節嚴重”,是本罪的加重處罰情節。屬于網上開設賭場的,依照《網絡賭博意見》第1條第2款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1)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2)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3)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4)建立賭博網站后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5)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6)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7)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的;(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不屬于網上開設賭場的,可以參照上述規定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認定。
屬于設置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依照《賭博機意見》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1)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2條第1款第1項至第6項規定標準六倍以上的;(2)因設置賭博機被行政處罰后,兩年內再設置賭博機30臺以上的;(3)因賭博、開設賭場犯罪被刑事處罰后,五年內再設置賭博機30臺以上的;(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案例
2020年11月1日,被告人張某某在老友內蒙古自治區麻將網絡游戲平臺上開設一個名稱為“唐強的圈子”的房間,用于賭博活動,并將該游戲鏈接發送到其創建的“上關風、下關月、蒼山雪、洱海月”的微信群內。被告人張某某在微信群內設立“游戲分值一分為一元人民幣”的賭博規則,由其負責賭資的結算并收取每人每局1元人民幣的桌費。自2020年11月1日至12月1日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先后拉30余人進入其創建的微信賭博群進行賭博,賭資累計人民幣39361元,抽頭漁利人民幣1475元。克什克騰旗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張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張某某開設賭場期間的賭資人民幣39361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犯罪工具——隨案移送的寶石藍OPPO手機一部,予以沒收。
2016年4月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宋某以營利為目的在經棚鎮西拉沐倫廣場開設名為“金貝兒”動漫城的游戲廳,雇傭楊某某、劉某、趙某某、鐘某某、張某為游戲廳服務人員,利用游戲廳內的“金鯊銀鯊”、“海洋之星”等賭博機供他人賭博。期間寶某某、恩某某等110人利用宋某在游戲廳內提供的賭博機參與賭博,涉案賭資合計人民幣191.96萬元。克什克騰旗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宋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犯罪工具——隨案移送的華為P30手機一部,予以沒收;被告人宋某開設賭場期間的賭資人民幣191.96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2021年11月至2022年2月期間,被告人姜某某在經棚鎮寶石D區10號樓4單元202室其家中放置麻將機一臺,為賭博人員提供場所和工具。參賭人員以每局500元的方式進行賭博活動,被告人姜某某每局抽成80元,輸家將賭資通過微信轉賬給姜某某,姜某某抽成后再通過微信轉賬給贏家。經查,有參賭人員吳某某、李某某、武某某等20余人在姜某某家中參與賭博。克什克騰旗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姜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姜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600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隨案移送的麻將兩副、撲克牌96張、麻將機一臺、vivoiqoo手機一部,予以沒收。
參考資料 >
堅持實質判斷 準確認定賭博犯罪.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2025-10-16
開設賭場犯罪高發,檢察機關依法嚴懲!.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2025-10-16
【以案釋法】一組案例,帶你了解開設賭場罪.澎湃新聞.2025-10-16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國人大網.2025-10-16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2025-10-1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5-10-16
開設賭場與聚眾賭博有三個區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2025-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