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威电竞|足球世界杯竞猜平台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來源:互聯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制定的,調整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發生的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管理及其他會計關系的法律規范。

會計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會計法是指由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的調整各種會計關系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包括會計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等。狹義的會計法僅是指國家最高權力機關通過一定的立法程序,頒發施行的會計法律。這里所講的會計法是指狹義的會計法,即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其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它的作用在于規范會計行為,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保證以經濟活動為內容的會計信息真實、完整,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秩序,促進中國社會經濟健康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是會計法律制度中層次最高的法律規范,是制定其他會計行政法規、會計規章的依據,也是指導會計工作的最高準則。

中國第一部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于1985年1月21日,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同年5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決定》,對會計法作了第一次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根據進一步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對會計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審議通過了重新修訂的會計法。重新修訂后的會計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24年6月2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會計法>的決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會計法施行后,在規范會計行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市場健康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立法沿革

立法背景

1.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會計行為是指以會計核算、會計監督和會計管理為主要內容的會計活動。會計資料是指記錄和反映單位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書面會計資料,是會計信息的載體。加強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地反映經濟業務活動情況,參與經濟管理和經營決策,是會計工作的基本職能。目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受利益驅動,會計職能被人為扭曲造成會計信息失真的情況十分嚴重,已經影響到會計資料在加強宏觀調控、改善經營管理、評價財務狀況、防范經營風險、作出投資決策等方面作用的發揮,由此帶來的社會危害和經濟損失很大。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會計行為不規范,是主要原因之一。為了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必須依法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  

2.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所謂經濟管理是指運用經濟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規范經濟行為,維護經濟秩序,促進經濟良性循環,提高經濟效益的經濟管理活動,包括財務收支管理。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核心是加強會計管理。會計對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的作用,在于會計的核算與監督功能。會計通過既定的規則和專門方法,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經濟業務事項的發生過程和結果,提供有用的會計信息,借以明確經濟責任、考核經營業績、作出投資決策、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但是長期以來,人們對會計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很多人認為,會計工作不過是記記賬、打打算盤、發發工資、辦辦報銷。由于這些認識上的偏差,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會計職能和作用的發揮,實際上是削弱了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實現四個現代化,必須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3.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實現這個目標,一方面要靠中國國家立法和執法予以保障;另一方面,也要靠全體人民、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自覺遵守法律來實現。即利用法律機制調整和規范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各種社會關系,以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這不僅是市場經濟對法律的要求,也是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保障。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依法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對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將發揮積極作用。

立法歷程

中國第一部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于1985年1月21日,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同年5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決定》,對會計法作了修改。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根據進一步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對會計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審議通過了重新修訂的會計法。重新修訂后的會計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做第二次修正。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作修改。本決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修訂歷程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會計工作應當貫徹落實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決策部署,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

二、將第八條第三款單列一條,作為第四十九條,修改為:“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部門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軍隊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抄送國務院財政部門。”

第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國家加強會計信息化建設,鼓勵依法采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會計工作,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三、將第十條、第二十五條合并,作為第十條,修改為:“各單位應當對下列經濟業務事項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

“(一)資產的增減和使用;

“(二)負債的增減;

“(三)凈資產(所有者權益)的增減;

“(四)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增減;

“(五)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六)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其他事項。”

四、將第二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其編制依據應當一致。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財務會計報告須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隨同財務會計報告一并提供。”

五、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各單位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銷毀、安全保護等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六、將第三章并入第二章,刪去第二十四條。

七、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五條,在“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后增加“并將其納入本單位內部控制制度”。

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五)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要求”

八、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一條,修改為:“財政、審計、稅務、金融管理等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并出具檢查結論。

“財政、審計、稅務、金融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協作,有關監督檢查部門已經作出的檢查結論能夠滿足其他監督檢查部門履行本部門職責需要的,其他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加以利用,避免重復查賬。”

九、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依法采取下列一種方式組織本單位的會計工作:

“(一)設置會計機構;

“(二)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崗位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三)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四)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方式。”

將第二款中的“國有資產”修改為“國有資本”。

十、將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一自然段修改為:“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對單位可以并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可以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公職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十一、將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合并,作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二十萬元以上的,對單位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十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公職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將第四十五條改為第四十二條,修改為:“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可以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公職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但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情形的,依照其規定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十四、將第四十九條改為第四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因違反本法規定受到處罰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記入信用記錄。”

十五、對部分條文作以下修改:

(一)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四條,其中的“公司、企業”修改為“各單位”,“所有者權益”修改為“凈資產(所有者權益)”。

(二)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二條,其中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修改為“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個人信息”。

(三)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三十七條,在“提高業務素質”后增加“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四)將第四十六條改為第四十三條,其中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修改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將第四十七條改為第四十四條,其中的“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修改為“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個人信息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將第四十八條改為第四十五條,刪去其中的“第三十條”;“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修改為“依法給予處分”。

(七)將相關條文中的“帳”修改為“賬”。

本決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法律內容

概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是調整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發生的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管理及其他會計關系的法律規范,在規范會計行為、加強經濟管理、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完整、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秩序、促進中國社會經濟健康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適用范圍

中國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必須依照本法辦理會計事務。

行政主管部門

中國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中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會計制度

中國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中國統一的會計制度由中國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并公布。中國統一的會計制度,是指中國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的關于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

會計核算

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以下經濟業務事項應當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

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資本、基金的增減;

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

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其他事項。

會計憑證

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

原始憑證

辦理應當進行會計核算的經濟業務事項,必須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并及時送交會計機構。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中國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中國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涂改;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記帳憑證

記帳憑證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編制。

會計帳簿

會計帳簿包括總帳、明細帳、日記帳和其他輔助性帳簿。

會計帳簿登記,必須以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會計帳簿應當按照連續編號的頁碼順序登記。會計帳簿記錄發生錯誤或者隔頁、缺號、跳行的,應當按照中國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方法更正,并由會計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在更正處蓋章。

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其會計帳簿的登記、更正,應當符合中國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各單位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帳簿上統一登記、核算,不得違反本法和中國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私設會計帳簿登記、核算。

財務會計報告

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

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會計帳簿記錄和有關資料編制,并符合本法和中國統一的會計制度關于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要求、提供對象和提供期限的規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財務會計報告的提供

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其編制依據應當一致。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須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隨同財務會計報告一并提供。

財務會計報告的責任人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并蓋章。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

會計監督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記帳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程序應當明確;

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財政部門監督內容

財政部門對各單位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

是否依法設置會計帳簿;

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中國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專業能力、遵守職業道德。

會計監督檢查部門職責及保密義務

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依法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監督檢查中知悉的中國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單位依法接受會計監督檢查

各單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違反本法規定面臨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不依法設置會計帳簿的;

私設會計帳簿的;

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帳簿或者登記會計帳簿不符合規定的;

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帳本位幣的;

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

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

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中國國家秘密、商業秘密

作用與意義

此次會計法修訂聚焦的重點,在于明顯加大了對財務造假等重大會計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和打擊力度,特別是針對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等財務造假行為,大幅提高了罰款額度,從而提升相關法律責任條款的威懾性,進一步強化財會監督的工作力度和精準度。——上海交通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樺宇

新會計法第四十七條增加了“因違反本法規定受到處罰的,按照中國國家有關規定記入信用記錄”。該規定將會對相關違法人員未來生活造成極大的不利影響,比如無法再申請貸款、不能再辦理信用卡、影響個人出行和個人消費等,進一步加大了違法人員違法行為的成本。《會計法》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加大首先體現了法律的權威性和震懾力,有助于降低單位和個人違反會計法的行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其次更好地實現了與《注冊會計師法》和《證券法》的有機銜接,進一步健全了相關法律體系。——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會計學教授李百興

司法實踐

某村委會

某村委會屬于村民自治組織。該單位配置了專門的會計人員,實行“村賬鄉代管”,定期報賬,及時結算。2014年到2016年3月,上級財政共撥付該村村級道路建設補助經費86.2萬元。2016年9月,接到群眾來信來訪,反映該村存在違反財經紀律及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行為。某財政部門派出檢查組對該單位2014年至2016年3月的財政資金使用情況及會計信息質量進行了全面檢查,并對群眾來信來訪反映的事項進行了重點調查。

檢查發現,該單位存在虛列村級道路建設支出套取財政資金、設置“賬外賬”、違規購買煙酒、土特產等用于請客送禮等問題。2014年至2016年3月,該單位通過虛開道路建設工程發票等方式套取財政資金31.4萬元。該單位將上述套取的財政金納入違規設置的“賬外賬”進行核算,主要用于購買煙酒4.4萬元、購買土特產13.8萬元、購買福利彩票支出0.7萬元等其他支出。

該單位虛列村級道路建設支出套取財政資金31.4萬元,主要是違規購買煙酒、土特產用于請客送禮等問題,主要原因是該村主要負責人及村支兩委成員法律意識淡薄,不關注、不學習會計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村級財務未按規定公開,村級財務監管不到位,村民監督委員會未發揮應有的職責,造成了上述違規問題的發生。《會計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中國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二)私設會計賬簿的……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同時第四十三條規定“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中國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某區A局

一、案例介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要求,區財政局派出檢查組,于2023年8月9日至8月31日對某區某單位(以下簡稱“A局”)2023年度會計信息質量進行檢查。檢查組實施了查閱相關文件資料、抽查會計憑證等必要的檢查工作。

二、檢查發現的問題及建議

(一)會計賬簿設置存在的問題

A局下屬的三家事業單位均未單獨設置會計賬簿,而是并入A局統一進行會計核算。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條“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賬簿,并保證其真實、完整”的規定。

建議:A局下屬的三家事業單位均取得了《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應單獨設置會計賬簿,分別進行會計核算。

(二)會計基礎工作存在的問題

原始憑證不規范。A局于2022年12月9-10日、2022年15-16日(分兩期)在某市某生態旅游度假區內召開業務培訓班,根據《12月9日-10日消費明細》和《12月15日-16日消費明細》,第一期甲、乙、丙、丁4鎮共130人,培訓班工作人員6人,第二期培訓班戊、己、庚、辛4鎮共111人,培訓班工作人員6人。然而根據簽到表,參訓人員名單人數分別為第一期121人、第二期112人(2022年9月19號、20號憑證)。

上述報銷業務中消費明細和簽到表的人數不一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四條“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中國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中國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的規定。

建議:A局在審核原始憑證時認真核對相關資料和數據,按記載準確的原始憑證入賬。

(三)財務管理執行存在的問題

1.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報銷流程不規范

A局現金支公務用車維修維護費4,250.00元(2022年2月21號憑證),憑證后未附《大額資金(非生產性資金)用款申請表》和《某市某區A局車輛維修、保養呈批表》。

不符合《某市某區A局財務管理規定》中實行大額資金(非生產性資金)簽批審批制的原則,即1000元以上非生產性資金支出應由經辦股室填寫《大額資金(非生產性資金)用款申請表》報分管領導審批后,由分管財務的副局長簽署意見,再報局長審批才能報銷。

建議:A局嚴格執行《某市某區A局財務管理規定》,按規定的審批流程進行現金支出的報銷業務。

2.會議費、培訓費管理存在的問題

未按規定制定計劃和經費預算方案。

A局未對2022年召開的各類會議制定計劃和會議經費預算方案,也未對2022年舉辦的各類培訓制定計劃和培訓經費預算方案。

上述情況不符合《關于印發<市直黨政機關和參公事業單位培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18〕12 號)第四條“市直單位舉辦培訓實行培訓計劃編報制度,分級審批”的規定,以及《關于印發<市直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會議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18〕4 號)第五條“嚴格會議費預算管理,細化會議費預算,按標準編制會議費預算”和第六條“三類會議由舉辦單位建立會議計劃編報和審批制度,年度會議計劃(包括會議數量、會議名稱、召開理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代表人數、工作人員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經單位領導機構有關會議審批后執行”的規定。?

上述情況也不符合《某市某區A局財務管理規定》中“會議費開支應嚴格執行預算管理制度,每年年末(10月前)各業務股室應對翌年召開的各類會議制定計劃,制訂年度會議經費預算方案,納入局年度收支預算,經局黨組集體討論后執行”的規定和“培訓費開支應嚴格執行預算管理制度,每年年末(10月前)各業務股室應對翌年舉辦的各類培訓制定計劃,制訂年度培訓經費預算方案,納入局年度收支預算,經局黨組集體討論后執行”的規定。

建議:A局按時制定會議費、培訓費的計劃及經費預算方案,規范培訓和會議工作,加強經費管理。

(四)票據管理存在的問題

檢查發現,A局未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票據使用情況,不符合《財政票據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財政票據使用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財政票據,建立票據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票據管理臺賬,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票據使用情況”的規定。

建議:A局嚴格執行《財政票據管理辦法》,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票據使用情況。

(五)會計核算存在的問題

1.會計核算不規范

A局支獻血營養補助1,600.00元(2人各800.00元),財務會計通過“業務活動費用-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費用”科目核算750.00元,通過“業務活動費用-商品和服務費用”科目核算850.00元,預算會計通過“行政支出-財政撥款支出-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基本支出-人員經費-行政運行-其他支出”科目核算750.00元,通過“行政支出-財政撥款支出-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基本支出-人員經費-行政運行-其他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科目核算850.00元(2020年7月16號憑證)。

A局2020年干部職工體檢費57,192.20元(2020年12月11號憑證),預算會計核算如下:

A局對同一經濟業務使用不同的經濟分類科目核算,不符合《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十五條“同一政府會計主體不同時期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采用一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的規定。

建議:A局對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采用一致的經濟分類科目核算。

三、檢查結論

A局能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政府會計制度》等有關規定規范單位的會計核算,編制的財務報表基本能如實反映各項會計要素的情況和結果,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但仍存在會計基礎工作不規范、會計核算不規范和財務法規未能有效執行等情況,今后應加強對財務人員業務素質的培訓,完善和規范會計核算。

四、整改要求

責成對以上存在問題進行整改,并于收到檢查報告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整改情況報給某市某區財政局(監督檢查局)。今后嚴格按照《政府會計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某市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實施意見》《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行政單位財務規則》《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市直黨政機關和參公事業單位培訓費管理辦法》《財政票據管理辦法》《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某市某區區屬行政單位常用公用設施配置標準的通知》等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法律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2024年)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會計核算

第三章 會計監督

第四章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會計工作應當貫徹落實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決策部署,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必須依照本法辦理會計事務。 

第三條 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賬簿,并保證其真實、完整。  

第四條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五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  

第六條 對認真執行本法,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人員,給予精神的或者物質的獎勵。  

第七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中國的會計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第八條 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并公布。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準。  

國家加強會計信息化建設,鼓勵依法采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會計工作,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章 會計核算

第九條 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 各單位應當對下列經濟業務事項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

(一)資產的增減和使用;

(二)負債的增減;

(三)凈資產(所有者權益)的增減;

(四)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增減;

(五)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六)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條 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第十三條 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其軟件及其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也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四條 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 

辦理本法第十條所列的經濟業務事項,必須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并及時送交會計機構。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涂改;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記賬憑證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編制。

第十五條 會計賬簿登記,必須以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

會計賬簿應當按照連續編號的頁碼順序登記。會計賬簿記錄發生錯誤或者隔頁、缺號、跳行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方法更正,并由會計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在更正處蓋章。  

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其會計賬簿的登記、更正,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十六條 各單位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統一登記、核算,不得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私設會計賬簿登記、核算。

第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定期將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相互核對,保證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及款項的實有數額相符、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憑證的有關內容相符、會計賬簿之間相對應的記錄相符、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報表的有關內容相符。

第十八條 各單位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后各期應當一致,不得隨意變更;確有必要變更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變更,并將變更的原因、情況及影響在財務會計報告中說明。

第十九條 單位提供的擔保、未決訴訟等或有事項,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二十條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會計賬簿記錄和有關資料編制,并符合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關于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要求、提供對象和提供期限的規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其編制依據應當一致。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財務會計報告須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隨同財務會計報告一并提供。

第二十一條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并蓋章。

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

第二十二條 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組織的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加強會計信息安全管理。會計檔案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進行會計核算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隨意改變資產、負債、凈資產(所有者權益)的確認標準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資產、負債、凈資產(所有者權益);  

(二)虛列或者隱瞞收入,推遲或者提前確認收入;  

(三)隨意改變費用、成本的確認標準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費用、成本;  

(四)隨意調整利潤的計算、分配方法,編造虛假利潤或者隱瞞利潤; 

(五)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會計監督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并納入本單位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二)重大國際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程序應當明確;

(三)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四)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五)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六條 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第二十七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收到檢舉的部門有權處理的,應當依法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收到檢舉的部門、負責處理的部門應當為檢舉人保密,不得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

第二十九條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的單位,應當向受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或者不當的審計報告

財政部門有權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

第三十條 財政部門對各單位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

(一)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二)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三)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四)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專業能力、遵守職業道德。

第三十一條 在對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列事項實施監督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發現重大違法嫌疑時,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查詢被監督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在金融機構與被監督事項相關的資金情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給予支持;有證據證明被監督單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涉案財產的,經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凍結或者查封;有證據證明涉嫌違法人員、涉嫌違法單位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存在外逃嫌疑的,國務院財政部門可以決定不準其出境,并通知移民管理機構執行;

(二)發現重特大違法嫌疑時,經國務院財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國務院財政部門還可以查詢與被監督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個人在金融機構與被監督事項相關的資金情況。

第三十二條 財政、審計、稅務、金融管理等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前款所列監督檢查部門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后,應當出具檢查結論。有關監督檢查部門已經作出的檢查結論能夠滿足其他監督檢查部門履行本部門職責需要的,其他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加以利用,避免重復查賬。財政部門應當推動建立部門間會計數據共享機制。

第三十三條?依法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個人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四條 各單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四章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三十五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依法采取下列一種方式組織本單位的會計工作:

(一)設置會計機構;

(二)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崗位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三)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四)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方式。

國有的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任免程序、職責權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第三十七條 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本法所稱會計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會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對會計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工作應當加強。

第三十九條?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再從事會計工作。

第四十條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對單位可以并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可以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公職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私設會計賬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二十萬元以上的,對單位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十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公職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可以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公職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第四十五條 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本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四條所列行為的,依照本法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違反規定查詢資金或者凍結、查封資產,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個人信息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結果,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等法定情形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第四十九條 因違反本法規定受到處罰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記入信用記錄,并向社會公示。

違反本法規定,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由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的關于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  

第五十一條?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部門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軍隊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抄送國務院財政部門。

第五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會計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的原則另行規定。

第五十三條 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 >

什么是會計法? .中國人大網.2024-07-02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中國人大網.2024-07-02

會計法完成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2025-04-20

受權發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決定 .百家號.2024-07-02

新修改的會計法自7月1日起施行 為遏制會計違法行為提供更有力法治保障 .百家號.2024-07-02

《會計法》解讀.欽州市人民政府.2024-07-04

「財政法律法規知識競答」什么是會計法?一圖讀懂→ .百家號.2024-07-06

一文讀懂新會計法變化,有的罰款提高100倍 .百家號.2024-07-04

【以案說法】新《會計法》典型案例 .微信公眾平臺.2024-07-04

【以案釋法】會計信息質量檢查案例 .烈山區人民政府.2024-07-04

生活家百科家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