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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會計核算辦法
來源:互聯網

《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會計核算辦法》旨在規范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會計核算。《辦法》由財政部于2018年12月29日印發,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發布

關于印發《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會計核算辦法》的通知

財辦〔2018〕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加強社會保障基金管理,規范社會保障基金的會計核算,提高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會計信息質量,根據《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結合《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財社〔2017〕144號)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財會〔2017〕28號),我部對《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會計核算暫行辦法》(財社字〔1999〕118號)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會計核算辦法

財政部

2018年12月29日

辦法全文

附件: 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會計核算辦法

目 錄

第一部分 總則........................................................................... 1

第二部分 會計科目名稱和編號............................................... 4

第三部分 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6

第四部分 會計報表格式......................................................... 31

第一部分 總則

一、為了規范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的會計核算,根據《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結合《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財社〔2017〕144號)、《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財會〔2017〕28號)等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于各級財政部門財政專戶的核算和管理工作,核算范圍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建立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包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合并實施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與生育保險合并實施的地區,不再單列生育保險基金),及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等基金(以下統稱社會保障基金)。

三、財政部門應當將社會保障基金按照險種及不同制度分賬核算。

四、財政專戶的會計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實現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委托投資等部分業務或者事項的會計核算應當采用權責發生制。

五、財政專戶的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和支出。

六、財政專戶的會計記賬采用借貸記賬法。

七、財政專戶的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會計報表。會計期間的起訖日期采用公歷制。

八、財政專戶的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本位幣。

九、財政專戶的會計核算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財政專戶的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業務為依據,如實反映社會保障基金的財務狀況和收支情況等信息,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內容完整。

(二)財政專戶的會計核算應當采用規定的會計政策,確保會計信息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三)財政專戶的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

十、財政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運用會計科目對社會保障基金進行會計核算:

(一)財政部門應當區分險種及不同制度,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

(二)財政部門原則上應當執行本辦法統一規定的會計科目編號,以便于填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閱賬目。

(三)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時,財政部門應當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或者同時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得只填列科目編號而不填列科目名稱。

(四)在不違反本辦法的前提下,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核算和管理工作需要對明細科目的設置作必要的補充。

十一、財政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編制財政專戶會計報表:

(一)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區分基金險種及不同制度分別編制財政專戶會計報表。

(二)財政專戶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表。

(三)財政專戶會計報表應當按照月度和年度編制。

(四)財政專戶會計報表應當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賬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編報及時。

十二、財政專戶相關會計基礎工作、會計檔案管理以及內部控制等,應當遵循《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政總預算會計管理基礎工作規定》及國家有關內部控制規范等相關法律、規章和制度規定。

財政專戶相關會計信息化工作,應當符合財政部制定的相關社會保障資金信息化工作規范和標準,確保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開展會計核算及生成的會計信息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十三、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會計核算暫行辦法》(財社字〔1999〕118號)同時廢止。

第二部分 會計科目名稱和編號

第三部分 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第一節 資產類

銀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財政部門在銀行開設的財政專戶中各項社會保障基金的存款金額。

二、本科目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照開戶銀行、活期定期存款、存儲期限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銀行存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按規定財政專戶接收社會保險費收入、接收稅務機關、收入戶、支出戶、國庫“待劃轉社會保險費”分戶繳入的利息收入、接收委托投資運營資金、接收委托投資收益、接收財政補貼收入、接收轉移收入、接收上級財政專戶劃撥或下級財政專戶上解基金、接收跨省異地就醫資金等時,按照實際收到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相關科目。

(二)按規定從財政專戶向上級或下級財政專戶上繳或劃撥基金、根據經辦機構用款計劃和預算或實際支出明細清單向支出戶撥付基金、撥付委托投資運營資金、支付跨省異地就醫資金等時,按照實際劃撥或支付金額,借記相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銀行存款”賬應當定期與經辦機構、開戶銀行核對,原則上每月核對一次。月度終了,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與經辦機構、開戶銀行提供的對賬憑證余額之間如有差額,應當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并按月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財政專戶銀行存款余額。

暫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財政專戶在社會保障基金業務活動中形成的各類暫付、應收款項,包括財政專戶各類預付、預撥、先行支付、墊付款項等。

企業職工、城鄉居民、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向上級歸集的委托投資資金,以及職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跨省異地就醫的預付資金,通過本科目核算。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先行支付的醫療、工傷保險待遇支出通過本科目核算。

城鄉醫療救助基金按規定向定點醫療機構提供一定預付資金額度,減免救助對象住院押金,通過本科目核算。

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按規定向經常承擔急救工作的定點醫療機構預撥部分資金,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暫付款種類進行核算。

(一)對于企業職工、城鄉居民、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向上級歸集的委托投資資金,應當在本科目下設置“委托上級投資”明細科目,核算向上級歸集的委托投資資金的本金、委托投資資金所產生的存款利息、投資收益。

(二)對于職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異地就醫的預付資金,應當在本科目下設置“異地就醫預付金”明細科目,并在該明細科目下按照預付對方地區進行明細核算,核算參保地區向就醫地區劃撥的異地就醫預付資金。

三、暫付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企業職工、城鄉居民、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將委托投資資金歸集到上級基金,按照實際劃出的金額,借記本科目(委托上級投資),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非省級基金收到歸集到上級基金的委托投資資金的存款利息通知,按照應確認的總金額,借記本科目(委托上級投資),按照本級委托投資資金產生的利息金額,貸記“利息收入”科目,按照下級歸集的委托投資資金產生的利息金額,貸記“暫收款(下級歸集委托投資)”科目。

收到上級基金劃回的委托投資資金本金、利息和投資收益,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照應收回的委托投資資金本金金額,貸記本科目(委托上級投資),按照應收回的委托投資資金存款利息,貸記本科目(委托上級投資)科目,按照實際收回的金額與應收回的委托投資資金本金和利息之間的差額,貸記或借記本科目(委托上級投資)科目。

(二)職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增加異地就醫暫付款時,按照實際發生金額,借記本科目(異地就醫預付金),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沖銷異地就醫暫付款時,按照實際發生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異地就醫預付金)。

(三)支付其他各類預付、預撥、先行支付、墊付等款項,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收回、結算各類預付、預撥、先行支付、墊付等款項,按照實際收回或結算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社會保險待遇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因債務人等特殊原因確實無法收回的暫付款,按照報經批準后列作其他支出的金額,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財政專戶尚未結清的暫付款項。

債券投資

一、本科目核算財政專戶按規定購入國債的成本。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國債的種類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三、債券投資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按規定購買國債,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包括購買價款以及稅金、手續費等相關稅費),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二)到期收回國債本息或按規定轉讓國債,按照實際收回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照債券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照其差額,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社會保險基金持有的國債購入成本。

委托投資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職工、城鄉居民、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省級基金按規定及委托投資合同約定劃撥給受托機構的委托投資資金本金,以及委托投資資金形成的投資收益或投資損失。

二、本科目應當設置“本金”“投資收益”兩個明細科目,并按照受托機構、委托投資資金來源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委托投資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省級基金從財政專戶向受托機構劃撥委托投資資金,按照實際劃轉的金額,借記本科目(本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二)省級基金收到受托機構提供的關于委托投資資金投資收益的相關通知,按照應確認的投資收益或投資損失金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投資收益)科目,按照本級委托投資資金形成的投資收益或投資損失,貸記或借記“委托投資收益”科目,按照下級歸集的委托投資資金形成的投資收益或投資損失,貸記或借記“暫收款(下級歸集委托投資)”科目。

(三)省級基金收回委托投資資金的本金和投資收益,按照實際轉入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照應收回的委托投資本金金額,貸記本科目(本金),按照實際收回的金額與應收回的委托投資資金本金之間的差額,貸記或借記“委托投資(投資收益)”科目。

(四)省級基金將已確認的委托投資收益轉作委托投資本金,按照實際劃轉的金額,借記本科目(本金),貸記本科目(投資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職工、城鄉居民、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委托投資資金的本金及投資損益余額。

第二節 負債類

暫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社會保障基金業務活動中形成的各類暫收款項。

企業職工、城鄉居民、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到下級歸集的委托投資資金,以及職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活動中形成的暫收款,跨省異地就醫的預收和清算資金,國庫“待劃轉社會保險費”分戶轉入財政專戶待拆分的利息收入等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暫收款的種類進行明細核算。財政部門按照經辦機構的繳存明細核算暫收款項。

對于企業職工、城鄉居民、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到下級歸集的委托投資資金,應當在本科目下設置“下級歸集委托投資”明細科目,核算下級歸集的委托投資資金本金、委托投資資金產生的存款利息、投資收益。

對于職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異地就醫的預付和清算資金,應當在本科目下設置“異地就醫暫收款”明細科目,用于核算參保地區上級經辦機構收到下級經辦機構歸集的異地就醫預付金、清算資金,以及就醫地區接收參保地區劃撥的異地就醫預付金和清算資金。

對于國庫“待劃轉社會保險費”分戶轉入財政專戶待拆分的利息收入應當在本科目下設置“待拆分利息收入”明細科目,用于核算轉入財政專戶待拆分的利息收入。

三、暫收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企業職工、城鄉居民、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到下級歸集的委托投資資金,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下級歸集委托投資)。

省級基金收到下級基金歸集的委托投資資金所產生的存款利息,根據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下級歸集委托投資)。

省級基金收到受托機構提供的委托投資資金投資收益確認通知,按照應確認的投資收益或投資損失金額,借記或貸記“委托投資(投資收益)”科目,按照本級委托投資資金形成的投資收益或投資損失金額,貸記或借記“委托投資收益”科目,按照下級歸集的委托投資資金形成的投資收益或投資損失金額,貸記或借記本科目(下級歸集委托投資)。

非省級基金收到歸集到上級的委托投資資金的投資收益通知,按照應確認的投資收益或投資損失總金額,借記或貸記“暫付款(委托上級投資)”科目,按照本級委托投資資金形成的投資收益或投資損失,貸記或借記“委托投資收益”科目,按照下級歸集的委托投資資金形成的投資收益或投資損失,貸記或借記本科目(下級歸集委托投資)。

向下級基金返還歸集的委托投資資金本金、利息和投資收益,按照實際劃出的金額,借記本科目(下級歸集委托投資),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二)職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取得異地就醫暫收款時,按照實際發生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異地就醫暫收款);償付或結清異地就醫暫收款時,按照實際發生金額,借記本科目(異地就醫暫收款),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取得其他暫收款項,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償付或結清暫收款項,按照實際償付或結清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因債權人等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償付的暫收款項,按照報經批準后確認為其他收入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五)收到國庫“待劃轉社會保險費”分戶轉入財政專戶待拆分的利息收入時,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按規定拆分為所屬社會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財政專戶尚未償付或結清的暫收款項。

借入款項

一、本科目核算社會保障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借入款項。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借入款項對方單位或個人進行明細核算。

三、借入款項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借入款項時,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歸還借款本息時,按照實際支付的本金金額,借記本科目,按照實際支付的利息金額,借記“其他支出”科目,按照實際支付的本息合計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三)借入款項由財政代為償還時,按照實際償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補貼收入”科目。

(四)因債權人等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償付的,按照報經批準后確認為其他收入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社會保障基金尚未償付的借入款項。

第三節 凈資產類

財政專戶結余

一、本科目核算財政專戶歷年累積的、收支相抵后的結余。

二、財政專戶結余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期末,將各收入類科目本期發生額轉入本科目,借記各收入類科目,貸記本科目。

“委托投資收益”科目結轉前如為借方余額,則借記本科目,貸記“委托投資收益”科目。

(二)期末,將各支出類科目本期發生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各支出類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期末財政專戶結余。

第四節 收入類

社會保險費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用人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險基金的保險費收入,以及其他資金(含財政資金)代參保對象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收入。

二、社會保險費收入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收到社會保險費,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發生財政專戶退還本年社會保險費收入的,按照退還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三)期末,將本科目本期發生額轉入“財政專戶結余”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專戶結余”科目。

三、期末結賬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財政補貼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財政給予社會保障基金的補助、對參保人員的繳費補貼、對參保對象的待遇支出補助等。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社會保障基金相關管理和財務制度的規定設置明細科目。

三、財政補貼收入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收到財政補貼時,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期末,將本科目本期發生額轉入“財政專戶結余”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專戶結余”科目。

四、期末結賬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集體補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村(社區)等集體經濟組織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參保人的補助收入。

二、集體補助收入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收到集體補助收入時,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期末,將本科目本期發生額轉入“財政專戶結余”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專戶結余”科目。

三、期末結賬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利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財政專戶取得的利息收入、稅務機關、經辦機構收入戶、支出戶、國庫“待劃轉社會保險費”分戶等繳入財政專戶的利息收入和企業職工、城鄉居民、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歸集到上級的委托投資資金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社會保險基金購買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利息種類設置“存款利息”“債券利息”明細科目。

三、利息收入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財政專戶收到利息,按照實際收到的利息金額,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本科目。

(二)對于省級企業職工、城鄉居民、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到財政專戶存款利息時,按照實際收到的利息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照財政專戶存款中下級歸集的委托投資資金所產生的存款利息金額,貸記“暫收款(下級歸集委托投資)”科目,按照歸屬于本級的財政專戶存款利息金額,貸記本科目。

非省級企業職工、城鄉居民、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確認歸集到上級的委托投資資金產生的存款利息,按照確認的金額,借記“暫付款(委托上級投資)”科目,按照本級委托投資資金產生的利息金額,貸記本科目,按照下級歸集的委托投資資金產生的利息金額,貸記“暫收款(下級歸集委托投資)”科目。

(三)收到購買的國債利息,按照實際收到的利息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到期收回國債本息或按規定轉讓,按照實際收回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照債券賬面余額,貸記“債券投資”科目,按照其差額,貸記本科目。

(五)財政專戶收到國庫“待劃轉社會保險費”分戶轉入的待拆分利息收入,按規定拆分為所屬社會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時,按照拆分金額,借記“暫收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六)期末,將本科目本期發生額轉入“財政專戶結余”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專戶結余”科目。

四、期末結賬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委托投資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職工、城鄉居民、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直接(省級基金)或間接(非省級基金)委托國家授權的投資管理機構進行投資運營所取得的凈收益或發生的凈損失。

二、委托投資收益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省級基金收到受托機構提供的委托投資資金投資收益確認通知,按照應當確認的投資收益或投資損失總金額,借記或貸記“委托投資(投資收益)”科目,按照本級委托投資資金形成的投資收益或投資損失,貸記或借記本科目,按照下級歸集的委托投資資金形成的投資收益或投資損失,貸記或借記“暫收款(下級歸集委托投資)”科目。

(二)非省級基金收到上級有關委托投資資金投資收益的相關通知,按照應確認的投資收益或投資損失金額,借記或貸記“暫付款(委托上級投資)”科目,按照本級委托投資資金形成的投資收益或投資損失,貸記或借記本科目,按照下級歸集的委托投資資金形成的投資收益或投資損失,貸記或借記“暫收款(下級歸集委托投資)”科目。

(三)期末,將本科目本期發生額轉入“財政專戶結余”科目,借記或貸記本科目,貸記或借記“財政專戶結余”科目。

三、期末結賬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轉移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因參保對象跨統籌地區或跨制度流動而劃入的財政專戶收入。

二、轉移收入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因參保對象跨統籌地區或跨制度流動而劃入的基金,按照實際轉入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退回轉移收入時,按照實際退回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期末,將本科目本期發生額轉入“財政專戶結余”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專戶結余”科目。

三、期末結賬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上級補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下級基金接收上級基金撥付的補助收入。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資金類型進行明細核算。

三、上級補助收入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收到轉入財政專戶的上級基金撥付的補助資金時,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期末,將本科目本期發生額轉入“財政專戶結余”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專戶結余”科目。

四、期末結賬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4402下級上解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上級基金接收下級基金上解的基金收入。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資金類型和上解地區進行明細核算。

三、下級上解收入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收到轉入財政專戶的下級上解的基金收入,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期末,將本科目本期發生額轉入“財政專戶結余”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專戶結余”科目。

四、期末結賬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除社會保險費收入、財政補貼收入、集體補助收入、利息收入、委托投資收益、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外的收入,如社會保障基金取得的滯納金、違約金、跨年度退回或追回的社會保險待遇、公益慈善等社會經濟組織和個人捐助,以及其他經統籌地區財政部門核準的收入等。

二、其他收入科目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滯納金、違約金、跨年度退回或追回的社會保險待遇、公益慈善等社會經濟組織和個人捐助等收入繳入財政專戶時,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因債權人等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償付的暫收款項、借入款項,按照報經批準后確認為其他收入的金額,借記“暫收款”、“借入款項”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期末,將本科目本期發生額轉入“財政專戶結余”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專戶結余”科目。

三、期末結賬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五節支出類

社會保險待遇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經辦機構確認的按規定支付給社會保險對象的待遇支出,包括為特定人群繳納社會保險費形成的支出(不含城鄉醫療救助基金按規定資助救助對象參保參合的補助支出)。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社會保障基金相關管理和財務制度規定設置明細科目。

(一)對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當在本科目下設置“基本養老金”“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病殘津貼”等明細科目。

(二)對于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當在本科目下設置“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喪葬補助金”等明細科目。

(三)對于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當在本科目下設置“基本養老金”“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病殘津貼”等明細科目。

(四)對于失業保險基金,應當在本科目下設置“失業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費”“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其他費用”等明細科目。

(五)對于生育保險基金,應當在本科目下設置“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津貼”等明細科目。

三、社會保險待遇支出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根據經辦機構用款計劃和預算或實際支出明細清單向支出戶撥付基金,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二)期末,將本科目本期發生額轉入“財政專戶結余”科目,借記“財政專戶結余”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期末結賬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大病保險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規定從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劃轉資金用于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支出。

建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制度的地區,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劃轉資金用于職工大病保險的支出,參照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通過本科目進行核算。

二、大病保險支出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從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劃轉資金用于大病保險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根據合同約定,因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出現超過合同約定盈余而收到商業保險機構的盈余返還時,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根據合同約定,因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調整等政策性原因使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發生虧損而向商業保險機構進行補償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期末,將本科目本期發生額轉入“財政專戶結余”科目,借記“財政專戶結余”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期末結賬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勞動能力鑒定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經辦機構確認的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勞動能力鑒定支出。

二、勞動能力鑒定支出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根據經辦機構用款計劃和預算或實際支出明細清單向支出戶撥付勞動能力鑒定支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期末,將本科目本期發生額轉入“財政專戶結余”科目,借記“財政專戶結余”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期末結賬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工傷預防費用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經辦機構確認的工傷保險基金用于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方面支出。

二、工傷預防費用支出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根據經辦機構用款計劃和預算或實際支出明細清單向支出戶撥付工傷預防費用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期末,將本科目本期發生額轉入“財政專戶結余”科目,借記“財政專戶結余”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期末結賬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穩定崗位補貼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經辦機構確認的失業保險基金按規定對穩定崗位的用人單位給予的補貼支出。

二、穩定崗位補貼支出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根據經辦機構用款計劃和預算或實際支出明細清單向支出戶撥付穩定崗位補貼支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期末,將本科目本期發生額轉入“財政專戶結余”科目,借記“財政專戶結余”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期末結賬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技能提升補貼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經辦機構確認的失業保險基金按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提升技能給予的補貼支出。

二、技能提升補貼支出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根據經辦機構用款計劃和預算或實際支出明細清單向支出戶撥付技能提升補貼支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期末,將本科目本期發生額轉入“財政專戶結余”科目,借記“財政專戶結余”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期末結賬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城鄉醫療救助補助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城鄉醫療救助基金按規定資助救助對象參保參合以及對符合條件的個人自負醫療費用給予的補助支出。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相關管理和財務制度設置“基本醫療保險費”、“醫療費用”等明細科目。

三、城鄉醫療救助補助支出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向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或醫療救助對象撥付城鄉醫療救助補助支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期末,將本科目本期發生額轉入“財政專戶結余”科目,借記“財政專戶結余”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期末結賬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疾病應急救助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經辦機構審核的按規定支付給醫療機構的補助支出。

二、疾病應急救助支出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根據經辦機構提交的用款申請向醫療機構撥付應急救助資金,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期末,將本科目本期發生額轉入“財政專戶結余”科目,借記“財政專戶結余”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期末結賬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轉移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經辦機構確認的因參保對象跨統籌地區或跨制度流動而劃出的基金。

二、轉移支出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根據經辦機構用款計劃和預算或實際支出明細清單向支出戶撥付因參保對象跨統籌地區或跨制度流動而劃出的基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收到退回的轉移支出時,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期末,將本科目本期發生額轉入“財政專戶結余”科目,借記“財政專戶結余”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期末結賬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5301上解上級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下級基金上解上級基金的基金支出。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資金類型進行明細核算。

三、上解上級支出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向上級上解基金的支出,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期末,將本科目本期發生額轉入“財政專戶結余”科目,借記“財政專戶結余”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期末結賬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補助下級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上級基金撥付給下級基金的基金支出。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資金類型和撥付地區進行明細核算。

三、補助下級支出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向下級撥付補助支出,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期末,將本科目本期發生額轉入“財政專戶結余”科目,借記“財政專戶結余”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期末結賬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其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除上述支出外經國務院批準或國務院授權省級人民政府批準開支的其他非社會保險待遇性質的支出。

二、其他支出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發生其他支出,按照報經批準后列作其他支出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相關科目。

(二)退回以前年度社會保險費收入,按照實際支出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三)期末,將本科目本期發生額轉入“財政專戶結余”科目,借記“財政專戶結余”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期末結賬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四部分 會計報表格式

資產負債表

險種和制度:會01表

編制單位:年 月 日 單位:元

注:“委托投資”項目為企業職工、城鄉居民、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資產負債表專用項目。

收支表

險種和制度:匯總表 會02表

編制單位:年 月 單位:元

收支表

險種和制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會02-1表

編制單位:年 月 單位:元

收支表

險種和制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會02-2表

編制單位:年 月 單位:元

收支表

險種和制度: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 會02-3表

編制單位:年 月 單位:元

收支表

險種和制度: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會02-4表

編制單位:年 月 單位:元

注:“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津貼”項目為生育保險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的地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表專用項目。

收支表

險種和制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會02-5表

編制單位:年 月 單位:元

注:本表適用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合并實施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收支表

險種和制度:工傷保險 會02-6表

編制單位:年 月 單位:元

收支表

險種和制度:失業保險 會02-7表

編制單位:年 月 單位:元

收支表

險種和制度:生育保險 會02-8表

編制單位:年 月 單位:元

收支表

險種和制度:疾病應急救助基金 會02-10表

編制單位:年 月 單位:元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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