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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來源:互聯網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山東省地方法規,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山東省實際,制定的條例。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經2002年9月28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后,截至2022年8月共經過四次修正。2025年1月18日,山東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本次修改《條例》,重點是增設婚假規定,明確“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公民,享受十五日婚假;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再加婚假三日”。

歷史沿革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經2002年9月28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13年6月2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于修改〈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4年5月30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于修改〈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6年1月22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22年7月28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2024年11月25日,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關于公開征求《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明確提出將延長婚假。2025年1月18日,山東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本次修改《條例》,重點是增設婚假規定,明確“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公民,享受十五日婚假;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再加婚假三日”。

修訂說明

2014年

2014年5月27日在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上

山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任劉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政府委托,對《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說明,請予審議。

一、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黨的十八大提出要“逐步完善生育政策”,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了啟動實施單獨兩孩政策的重大決策。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關于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了《關于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決議》,對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和調整完善生育政策作出部署。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對啟動實施單獨兩孩政策高度重視,要求盡快研究制定具體方案,適時修改《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些都為我省推進實施這項政策指明了方向。

山東省是較早開展計劃生育工作的省份,多年來一直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不動搖,堅持黨政一把手親自抓、負總責,嚴格落實人口目標管理責任制和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度,全省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長率分別由1970年的33.9‰和26.6‰,下降到2013年的11.4‰和5.0‰,自1991年以來,我省已連續22年保持低生育水平穩定,為啟動實施單獨兩孩政策奠定了堅實的基礎。當前,人口素質、結構、分布等正成為影響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關鍵因素。全省勞動年齡人口已于2010年越過拐點,開始緩慢下降;人口老齡化程度不斷加深,老年人口總量列全國第一位;出生人口性別比仍在116左右的高位運行;家庭規模越來越小,傳統功能有所弱化;人們的生育意愿與現行生育政策之間的矛盾仍然比較突出,廣大群眾熱切期盼盡快實施這項政策。

為確保這項政策順利實施,我省于2013年9月組織開展了群眾婚育意愿抽樣調查,邀請中國社科院人口專家參與,利用人口普查數據和公安戶籍信息,采用生育比例法和國家微觀仿真模型,對我省人口形勢、計劃生育工作基礎及單獨兩孩政策實施風險進行了全面預測和評估,向省委、省政府報送了專題報告。從調查摸底和分析預測情況看,如果2014年實施單獨兩孩政策,我省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長率會有所升高,但仍屬于低生育水平范疇。從長遠看,實施單獨兩孩政策對我省總人口的變動趨勢影響甚微。

啟動實施單獨兩孩政策,有利于改善人口結構,保持合理的勞動力規模,延緩人口老齡化進程,促進經濟提質增效升級;有利于逐步實現國家政策與群眾意愿的統一,適當擴大家庭規模,增強家庭養老照料功能,促進家庭幸福與社會和諧;有利于穩定適度的低生育水平,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為加快推進經濟文化強省建設創造良好的人口環境。

二、《修正案(草案)》的起草審查過程2014年初,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于建成和副省長王隨蓮、孫紹騁分別聽取匯報,研究《條例》修改問題;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確定以修正案的形式修改《條例》,并列為2014年立法計劃的一類項目。2月14日,省政府向國家衛生計生委報送了《山東省關于啟動實施單獨兩孩政策的方案》等備案材料。3月12日,受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姜異康和省委副書記、省長郭樹清委托,王隨蓮副省長專程到國家衛生計生委,匯報我省推進實施單獨兩孩政策情況。3月下旬,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辦和省衛生計劃生育委組成聯合調研組,就《條例》修改到菏澤市濱州市東營市等市開展立法調研。在此基礎上,起草了《修正案(草案)》送審稿,經省政府法制辦審查后,形成了《修正案(草案)》。4月29日,我省啟動實施單獨兩孩政策的方案經國家衛生計生委備案通過。5月9日,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專題聽取了《條例》修改情況的匯報。5月19日,省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討論并原則通過了《修正案(草案)》。

三、《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內容主要修改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調整有關單獨兩孩政策的規定。將《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修改為:“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為獨生子女的。”將第二十一條第七項修改為:“夫妻一方為六級以上殘疾軍人的。”

(二)取消《計劃生育服務手冊》。為進一步方便群眾,提高辦事效率,徹底解決“辦證難”問題,將《條例》第二十條修改為:“生育第一個子女實行免費登記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選擇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時間,依法享受母嬰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在生育后三個月內應持《出生醫學證明》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進行生育登記,享受計劃生育優先優惠服務。生育登記實行首接負責制。”同時,將第四十條修改為:“醫療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提供孕產期保健和接生服務時,應當查驗孕產婦的生育證;發現無生育證的,應當在五日內告知該機構所在地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同時,鑒于近年來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一些部門職能整合和機構重組,部門名稱發生變化,《修正案(草案)》對此作了相應修改。

《修正案(草案)》和以上說明,請一并審議。?

2025年

2025年1月18日,在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新聞發布會上,省衛生健康委黨組成員、副主任張延安介紹說,為準確理解和把握《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施中有關假期規定適用問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省衛生健康委會同有關部門,并商請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省司法廳同意,提出了指導意見。

張延安表示,2022年修正《條例》時,增設了育兒假、老年人患病住院護理假,延長了陪產假,受到群眾歡迎。本次修正《條例》,重點是增設婚假規定,明確“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公民,享受婚假十五日;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再增加婚假三日”,也就是說婚假最長為18天。同時,根據國家最新人口發展政策,對其他相應條款作了修改。

(一)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計入產假假期,不計入婚假、陪產假、育兒假和護理假假期。

(二)自《條例》施行之日起,依法辦理登記結婚的,可以享受本條例規定的婚假。

婚假可以一次性休,也可以分開休,一般應當自登記結婚之日起一年內休完。

再婚、復婚等情況也可以享受婚假。

(三)陪產假應當在女方產假期間休,原則上一次性休完,也可以分開休。

(四)一個家庭中有兩個及以上3周歲以下的子女,父母休育兒假原則上不疊加計算。鼓勵有條件的單位疊加計算。

育兒假按子女周歲計算,分別在孩子0-1周歲、1-2周歲、2-3周歲期間,父母每人可休10天。

育兒假應當在子女每一個周歲內休,原則上一次性休完,也可以分開休,但是不能結轉到下一個周歲休。

養父母、繼父母撫育養子女、繼子女的,應當享受育兒假。

(五)護理假應當在父母生病到醫院住院治療期間休,可以分開休,但是不能結轉到下一年休。

子女死亡或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的配偶可以享受護理假。

養子女、繼子女照料由其贍養的養父母、繼父母的,應當享受護理假。

(六)婚假、陪產假、育兒假、護理假和增加的產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鼓勵用人單位制定有利于平衡職工工作和家庭關系的措施,依法協商確定更具人性化的彈性休假方式。

修訂決定

決定一

2014年5月30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決定對《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十條修改為:“生育第一個子女實行免費登記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選擇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時間,依法享受母嬰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在生育后三個月內應當持《出生醫學證明》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進行生育登記,享受計劃生育優先優惠服務。生育登記實行首接負責制。”

二、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修改為:“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三、將第二十一條第七項修改為:“夫妻一方為六級以上殘疾軍人的。”

四、將第四十條修改為:“醫療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提供孕產期保健和接生服務時,應當查驗孕產婦是否持有生育證;發現無生育證的,應當在五日內告知該機構所在地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五、將條例中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統一修改為“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將“新聞出版部門”、“廣播電視部門”統一修改為“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將“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統一修改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發展計劃部門”修改為“發展改革行政部門”。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

決定二

2016年1月22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決定對《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將第二條中的“一切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群眾自治組織”修改為“法人”。

三、將第八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四、將第十二條修改為:“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組織實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計劃生育責任制,具體負責本單位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

五、將第十三條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服務管理工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公眾監督。”

六、在第十六條第二款“發展改革”后增加“經濟和信息化”。

七、將第十七條第三款修改為:“政府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提供捐助。”

八、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合并,作為第十九條,修改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生育第一個、第二個子女實行免費登記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選擇生育子女的時間,依法享受母嬰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九、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批準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兩個子女,有子女經依法鑒定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癥,依法收養兩個子女后女方又懷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后無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十、刪去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

十一、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再生育子女實行生育審批制度。申請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在妊娠前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證申領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辦理生育證。申請辦理生育證時應當提交生育申請書,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雙方的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在居住證申領地申請辦理生育證的,還應當提交居住證;

 “(二)具有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證明。”

十二、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病殘兒醫學鑒定,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十三、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增加的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十四、將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合并,作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符合國家和省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獎勵或者扶助:

 “(一)從申請當月起至子女年滿十八周歲止,每月領取不少于十元的獎勵費。獎勵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發百分之五十。機關、事業組織工作人員的獎勵費由所在單位從行政事業費中列支;企業職工的獎勵費由所在單位從企業公益金中列支;其他人員的獎勵費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兌現,確有困難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予以適當補助。

 “(二)獨生子女父母為機關、事業組織職工的,退休時按照省有關規定給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補貼,其經費從原渠道列支。獨生子女父母為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照設區的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對農村年滿六十周歲,符合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條件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扶助。獨生子女父母為城鎮其他居民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給予獎勵扶助。

 “(三)各級人民政府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農村獨生子女家庭和生育兩個女孩已實施絕育手術的家庭在發展經濟中,應當給予信息、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和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扶貧項目、社會救濟、劃分宅基地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四)對獨生子女殘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養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別扶助條件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特別扶助。

 “(五)對獨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養子女的夫妻,原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待遇不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給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線三分之一的照顧。”

十五、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又生育的,由發證機關注銷光榮證,停止憑證享受的各種優待。”

十六、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選擇權。育齡夫妻自主選擇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十七、將第四十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醫療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提供孕產期保健和接生服務時,應當主動了解孕產婦的身份信息,并按照規定報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十八、將第四十二條改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以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基數,按照男女雙方各自的子女數分別計征社會撫養費。”

十九、將第四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情形之一,妊娠前未申請辦理生育證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其妊娠后補辦生育證;生育時仍未申請補辦生育證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夫妻雙方分別處以五千元罰款。

 “對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每多生育一個子女,依照第三十六條規定基數的三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二十、將第四十四條改為第三十八條,修改為:“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應當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內補辦結婚登記;逾期未補辦的,依照第三十六條規定基數的五分之一征收社會撫養費

“對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而生育子女的,依照第三十六條規定基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生育子女的,每生育一個子女,依照第三十六條規定基數的三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二十一、刪去第四十五條。

二十二、將第五十二條改為第四十五條,修改為:“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除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外,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組織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組織依法給予相應處理。”

二十三、將第五十四條改為第四十七條,在“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后增加“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將第四項修改為:“(四)進行假醫學鑒定的。”

二十四、將本條例相關條文中的“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縣級人民政府”修改為“縣(市、區)人民政府”,“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修改為“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縣級財政部門”修改為“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省財政部門”修改為“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鄉(鎮)”修改為“鄉鎮”,“村(居)民委員會”修改為“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村(居)民會議”修改為“村民會議、居民會議”,“專(兼)職”修改為“專職或者兼職”,“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決定三

2022年7月28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決定對《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條第三款:“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促進優生優育、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

二、將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堅持依法行政,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三、將第五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并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綜合措施,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工作。”

五、將第九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發展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依法編制本行政區域人口發展專項規劃,制定并組織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明確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加強母嬰保健和嬰幼兒照護服務,促進家庭健康發展等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六、將第十一條修改為:“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明確工作人員負責計劃生育工作。

“村民會議、居民會議可以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七、將第十二條修改為“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負責本單位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

八、將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工作實行屬地管理。”

九、將第十五條修改為:“衛生健康、教育、科學技術、文化和旅游、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公益性宣傳。

“學校應當在學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適當方式,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十、將第十八條修改為:“鼓勵、引導科研機構、高等學校、醫療機構加強相關領域的學科和專業建設,開展科學研究和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一、將第十九條修改為:“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已生育三個子女的夫妻,有子女死亡或者有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可以等額再生育子女。

“夫妻可以自行選擇生育子女的時間,依法享受母嬰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落實生育登記制度,做好與生育保險待遇的銜接,推進出生醫學證明、戶口登記、醫療保險、社會保障、兒童預防接種等服務事項聯辦。”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一條:“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選擇權。育齡夫妻有權自主選擇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覆蓋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監測體系,密切監測生育形勢、人口變動趨勢和健康水平,在人口出生率、性別比、死亡或者畸形等出現異常情況時采取積極的干預措施。”

十五、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嬰兒和違法送養子女。”

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促進計劃生育,并根據當地實際采取下列支持措施:

“(一)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

“(二)為因生育中斷就業的女性提供就業培訓公共服務,支持用人單位采取有利于夫妻雙方照顧嬰幼兒的靈活休假和彈性工作方式;

“(三)對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根據未成年子女數量給予適當照顧;

“(四)其他促進生育的支持措施。

“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育兒補貼制度,并完善配套支持措施。”

十七、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職工增加六十日產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產假,三周歲以下嬰幼兒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計不少于十日育兒假。

“增加的產假、陪產假、育兒假期間,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十八、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符合國家和省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下列獎勵、扶助:

“(一)獨生子女年滿十八周歲前,每月領取獎勵費;

“(二)退休或者年滿六十周歲時,領取一次性養老補貼、補助或者定期領取獎勵扶助金;

“(三)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困難家庭,在貸款、產業發展、社會救濟、公共租賃住房、劃分宅基地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前款規定的獎勵費、養老補貼補助、獎勵扶助金標準以及領取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在2022年11月1日前另行制定。”

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生活、養老、醫療、精神慰藉等全方位保障制度。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殘疾或者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養子女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領取特別扶助金,并可以享有下列扶助:

“(一)住房困難的,優先獲得住房保障;

“(二)符合經濟困難老年人補貼條件的,按照標準領取補貼;

“(三)符合條件的優先入住公辦養老機構;

“(四)各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扶助待遇。

“對獨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養子女的夫妻,原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待遇不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給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線三分之一的照顧。”

二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規劃、土地、住房、財政、金融、保險、人才等支持措施,推動建立普惠嬰幼兒照護服務體系。

“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興辦托育機構,支持學前教育機構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區提供托育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政府補貼、行業引導等方式,對托育行業發展給予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對普惠性托育機構給予運營補貼。”

二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條:“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等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國土空間規劃、嬰幼兒分布以及變動情況,制定、調整托育機構布局規劃,納入公共服務設施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二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在提出居住用地規劃條件時,應當明確配套托育機構同步規劃設計要求,明確地塊布局、用地面積等內容。新建城鎮居住區配套建設的托育服務設施應當與住宅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老城區和已建成的城鎮居住區未規劃建設托育機構,或者已建設的托育機構不能滿足服務需求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補建、改建、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予以解決。”

二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二條:“托育機構的設置和服務應當符合相關標準和規范。

“托育機構應當向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

二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城鄉社區建設改造中,建設與常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嬰幼兒活動場所以及配套服務設施。

“機場、車站、港口、醫療機構、大型商場、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等公共場所和育齡女職工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置母嬰設施,為嬰幼兒照護、哺乳提供便利條件。”

二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在嬰幼兒照護服務、入戶指導等方面的支持和幫扶,增強家庭和其他照護人員的科學育兒能力。

“鼓勵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開設嬰幼兒照護服務相關專業,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為嬰幼兒家庭開展預防接種、疾病防控等服務,提供家庭訪視、膳食營養、生長發育等健康指導。”

二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五條:“對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的獨生子女家庭和農村計劃生育雙女家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老年人福利、養老、社會救助等方面給予必要的優先和照顧。

“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單位應當支持護理照料,給予獨生子女每年累計十日、非獨生子女每年累計七日的護理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二十七、將第五章章名修改為“計劃生育服務”。

二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落實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構建預防、篩查、診斷、治療、康復全程服務的出生缺陷防治體系,按照規定提供服務,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財政預算或者由社會保險予以保障。”

二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婦女兒童健康服務體系建設。省、設區的市、縣(市)應當至少設置一所婦幼保健機構,有條件的市轄區可以設置婦幼保健機構,保障婦女兒童享有高質量的醫療保健服務。”

三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優生優育知識的宣傳教育,組織開展育齡婦女圍孕期、孕產期保健服務,承擔計劃生育、優生優育、心理健康、生殖保健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規范實施不孕不育癥診療。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高齡、高危等孕產婦妊娠風險篩查和評估,并實行專案管理。”

三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三十二、將第五十一條改為第四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各級人民政府和衛生健康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落實人口發展專項規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實施方案的;

“(二)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三)截留、克扣、挪用、貪污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的;

“(四)未按照規定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和社會保障措施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三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職工所在單位未按照規定落實產假、陪產假、育兒假、護理假以及相關待遇的,職工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提起訴訟。”

三十四、刪除第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至第五十條。

本決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和戶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促進優生優育、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堅持依法行政,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計劃生育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工作,并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綜合措施,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 全社會都應當積極支持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工作。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發展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依法編制本行政區域人口發展專項規劃,制定并組織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明確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加強母嬰保健和嬰幼兒照護服務,促進家庭健康發展等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明確工作人員負責計劃生育工作。

村民會議、居民會議可以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第十二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負責本單位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人口與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工作實行屬地管理。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為主,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十五條 衛生健康、教育、科學技術、文化和旅游、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公益性宣傳。

學校應當在學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適當方式,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統計應當及時、準確,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統計、醫療保障、大數據等部門,應當對有關人口信息資源實行共享。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欠發達地區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事業提供捐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費用。

第十八條 鼓勵、引導科研機構、高等學校、醫療機構加強相關領域的學科和專業建設,開展科學研究和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十九條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已生育三個子女的夫妻,有子女死亡或者有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可以等額再生育子女。

夫妻可以自行選擇生育子女的時間,依法享受母嬰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落實生育登記制度,做好與生育保險待遇的銜接,推進出生醫學證明、戶口登記、醫療保險社會保障、兒童預防接種等服務事項聯辦。

第二十一條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選擇權。育齡夫妻有權自主選擇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覆蓋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監測體系,密切監測生育形勢、人口變動趨勢和健康水平,在人口出生率、性別比、死亡或者畸形等出現異常情況時采取積極的干預措施。

第二十三條 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嬰兒和違法送養子女。

第二十四條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臺灣同胞的生育以及歸國華僑和出國留學人員的生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促進計劃生育,并根據當地實際采取下列支持措施:

(一)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

(二)為因生育中斷就業的女性提供就業培訓公共服務,支持用人單位采取有利于夫妻雙方照顧嬰幼兒的靈活休假和彈性工作方式;

(三)對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根據未成年子女數量給予適當照顧;

(四)其他促進生育的支持措施。

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育兒補貼制度,并完善配套支持措施。

第二十六條 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職工增加六十日產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產假,三周歲以下嬰幼兒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計不少于十日育兒假。

增加的產假、陪產假、育兒假期間,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第二十七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符合國家和省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下列獎勵、扶助:

(一)獨生子女年滿十八周歲前,每月領取獎勵費;

(二)退休或者年滿六十周歲時,領取一次性養老補貼、補助或者定期領取獎勵扶助金;

(三)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困難家庭,在貸款、產業發展、社會救濟、公共租賃住房、劃分宅基地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前款規定的獎勵費、養老補貼補助、獎勵扶助金標準以及發放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在2022年11月1日前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生活、養老、醫療、精神慰藉等全方位保障制度。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殘疾或者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養子女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領取特別扶助金,并可以享有下列扶助:

(一)住房困難的,優先獲得住房保障;

(二)符合經濟困難老年人補貼條件的,按照標準領取補貼;

(三)符合條件的優先入住公辦養老機構;

(四)各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扶助待遇。

對獨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養子女的夫妻,原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待遇不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給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線三分之一的照顧。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規劃、土地、住房、財政、金融、保險、人才等支持措施,推動建立普惠嬰幼兒照護服務體系。

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興辦托育機構,支持學前教育機構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區提供托育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政府補貼、行業引導等方式,對托育行業發展給予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對普惠性托育機構給予運營補貼。

第三十條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等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國土空間規劃、嬰幼兒分布以及變動情況,制定、調整托育機構布局規劃,納入公共服務設施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在提出居住用地規劃條件時,應當明確配套托育機構同步規劃設計要求,明確地塊布局、用地面積等內容。新建城鎮居住區配套建設的托育服務設施應當與住宅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老城區和已建成的城鎮居住區未規劃建設托育機構,或者已建設的托育機構不能滿足服務需求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補建、改建、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予以解決。

第三十二條托育機構的設置和服務應當符合相關標準和規范。

托育機構應當向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城鄉社區建設改造中,建設與常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嬰幼兒活動場所以及配套服務設施。

機場、車站、港口、醫療機構、大型商場、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等公共場所和育齡女職工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置母嬰設施,為嬰幼兒照護、哺乳提供便利條件。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在嬰幼兒照護服務、入戶指導等方面的支持和幫扶,增強家庭和其他照護人員的科學育兒能力。

鼓勵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開設嬰幼兒照護服務相關專業,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為嬰幼兒家庭開展預防接種、疾病防控等服務,提供家庭訪視、膳食營養、生長發育等健康指導。

第三十五條對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的獨生子女家庭和農村計劃生育雙女家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老年人福利、養老、社會救助等方面給予必要的優先和照顧。

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單位應當支持護理照料,給予獨生子女每年累計十日、非獨生子女每年累計七日的護理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設立計劃生育公益金。計劃生育公益金由政府撥款、民間捐資、社會捐贈、國際捐贈等資金組成,主要用于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的扶持和救助。

第三十七條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又生育的,由發證機關注銷光榮證,停止憑證享受的各種優待。

第五章 計劃生育服務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落實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構建預防、篩查、診斷、治療、康復全程服務的出生缺陷防治體系,按照規定提供服務,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財政預算或者由社會保險予以保障。

第三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婦女兒童健康服務體系建設。省、設區的市、縣(市)應當至少設置一所婦幼保健機構,有條件的市轄區可以設置婦幼保健機構,保障婦女兒童享有高質量的醫療保健服務。

第四十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優生優育知識的宣傳教育,組織開展育齡婦女圍孕期、孕產期保健服務,承擔計劃生育、優生優育、心理健康、生殖保健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規范實施不孕癥診療。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高齡、高危等孕產婦妊娠風險篩查和評估,并實行專案管理。

第四十一條嚴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

嚴禁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衛生健康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落實人口發展專項規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實施方案的;

(二)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三)截留、克扣、挪用、貪污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的;

(四)未按照規定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和社會保障措施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職工所在單位未按照規定落實產假、陪產假、育兒假、護理假以及相關待遇的,職工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提起訴訟。

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0日山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6年10月14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正的《山東省計劃生育條例》同時廢止。

參考資料 >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山東省衛健委.2025-01-18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青島市城陽區委.2025-01-18

山東婚假延長了,最長18天!可一次性休完也可分開休.新黃河-今日頭條.2025-01-18

關于公開征求《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山東省衛健委.2025-01-18

關于《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的說明.山東人大.2025-01-18

山東修改人口與計生條例,婚假陪產假育兒假產假怎么休?指導意見來了!.齊魯壹點-網易.2025-01-18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山東人大.2025-01-18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山東人大門戶網站.202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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