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大(1120~1200),字仲嘉,號適齋,南宋慶元府縣人,南宋大臣。
汪大猷出身官宦之家,是王思溫的次子,自幼飽讀詩書,接受了良好的教育。趙構紹興七年(1137年),因為父親而恩蔭補官將仕郎,任職州江山縣尉。
紹興十五年(1145年),登進士乙科,任婺州金華縣丞,以恩義讓百姓信服,后歷任嚴州建德縣丞、平江府昆山市知縣、淮西江東軍馬錢糧干官等官職。在汪大猷擔任秘書少監時,撰寫了《五朝會要》。金朝來慶賀,他假借吏部尚書的身份為接伴使。不久,兼任刑部侍郎,又兼崇政殿說書、給事中。
乾道五年(1169),汪大猷出使金國,對金國有了比較深入的了解,回來后對趙昚據實以答,因不肯逢迎宋孝宗的對金策略而被疏遠,他便自請外放。乾道七年(1171年),汪大猷出任泉州市知州。淳熙元年(1174年),汪大猷改提舉太平興國宮,六月改任隆興知府兼江南西路安撫使,奉命平定賴文政所率四百余茶商發起的叛亂,但因老將賈和仲自恃善戰,輕視專斷,致使平叛失利。汪大猷因此彈劾自己,被貶官至南康軍居住。慶元六年(1200年),汪大猷生病去世,享年80歲。
汪大猷勤于著述,除參與編輯《高宗圣政》《神宗以來會要》外,也編有《興仁錄》一書敘宗盟及姻黨宗派條例,晚年更篤志于學,著述尤豐,有《適齋存稿》二十冊,《適齋備忘》十七冊。趙昚稱贊他“疏通詳雅而善議論”,《全宋詩》也收錄了汪大猷多首詩。
人物經歷
歷婺州金華縣丞、大宗丞兼吏部郎官、戶部右曹、禮部員外郎、禮部侍郎。歷任太子左諭德、侍講。進講《孟子》,多寓規戒。兼崇政殿說書、侍講,宋孝宗屢訪時政。其論治道,務為實用,累官至吏部尚書。居鄉,勸率富室興修學校。曾說“崇釋老之居以邀福澤,不如新夫子之宮以助教化”(《宋元學案·黽山學案》)。著有《適齋存稿》《適齋備忘》《訓鑒》《興仁錄》等。
趙昚乾道五年(1169),南宋樓鑰撰《攻媿先生文集》中《北行日錄》以書狀官從試吏部尚書汪大猷、寧國軍承宣使曾覿出使金朝,以賀正旦。
《臺灣通志·人民志》關于臺灣開發的一節中提到:南宋孝宗乾道七年(1171年)汪大猷知泉州市時,所轄領地靠海,海中有“沙洲數萬畝,號平湖(今澎湖)”,經常被周圍島上的夷人上岸來搶掠東西,殺擄人口。為防止騷擾,起初,每年遇有南風起時,汪大猷便派兵守衛防備,但是反復如此兵士疲憊,耗費軍資,還是防不勝防。于是親自登島,造屋200間,派遣將領兵士分別駐守,夷人不敢再來侵犯。此事《宋史·汪大猷傳》中也有記載,汪大猷當是汪姓入臺第一人。臺北三垂鎮《汪氏族譜》稱其來自福建省,“汪姓起家新安(即歙縣),后自歙縣徙婺源縣,自婺源徙休寧縣(今安徽休寧縣),而后入閩,居泉州市之天馬山”,后由閩入臺。
逸事
汪大猷與丞相史浩為同鄉,恰巧又為同年登科進士。史浩身為權相,汪大猷未嘗附和,以致史浩也贊嘆他“高風亮節”。知泉州時曾有毗舍邪掠海濱居民,遣兵戍守,造屋二百間,一說其地在澎湖。南宋趙汝適《諸蕃志》載:“泉(州)有海島,曰澎湖,隸晉江縣"。
遺跡
史書記載
汪大猷,字仲嘉,慶元府鄞縣人。紹興七年,以父恩補官,授衢州江山縣尉,曉暢吏事。登十五年進士第,授婺州金華縣丞,爭財者諭以長幼之禮,悅服而退。
李椿年行經界法,約束嚴甚,檄大猷覆視龍游縣,大猷請不實者得自陳,毋加罪。改建德,遷知昆山市。丁父憂,免喪,差總領淮南西路、江東錢糧干官,改干辦行在諸司糧料院。
參知政事錢端禮宣諭淮東,辟干辦公事,充參議官,遷大宗丞兼吏部郎官,又兼戶部右曹。入對,言:“總核名實,責任臣下。因才而任,毋違所長,量能授官,毋拘流品。”孝宗顧謂左右曰:“疏通詳雅而善議論,有用之才也。”除禮部員外郎。丞相洪適薦兼吏部侍郎,仍遷主管左選。
莊文太子初建東宮,兼太子左諭德、侍講,兩日一講《孟子》,多寓規戒。太子嘗出龍大淵禁中所進侍燕樂章,諭宮僚同賦,大猷曰:“鄭、衛之音,近習為昌,非講讀官所當預。”白于太子而止。遷秘書少監,修《五朝會要》。金朝來賀,假吏部尚書為接伴使。尋兼權刑部侍郎,又兼崇政殿說書,又兼給事中。
孝宗清燕,每訪政事,嘗曰:“朕每厭宦官女子之言,思與卿等款語,欲知朝政闕失,民情利病,茍有所聞,可極論之。”大猷遂陳耆長雇直隸經總督司,并緣法意使里正兼催科之役,厲民為甚。又論:“亭戶未嘗煮鹽,居近場監,貸錢射利,隱寄田產,害及編氓,宜取二等以上充役。”又論:“賜田勛戚,豪奪相先,陵州縣,惟當賜金,使自求之。”又論:“沒入產,止可行于強盜、贓吏,至于倉庫綱運之負陷者,惟當即其業收租以償,既足則給還,使復故業。”轉對,言捕酒之害,及居官者不得鑄銅為器。上嘉獎曰:“卿前后所言,皆今日可行之事。”
權刑部侍郎,升侍講,言:“有司率用新制,棄舊法,輕重,無所遵承,使舞文之吏時出,以售其奸,請明詔編。”書成上進,上大悅。
尚書周執羔韓元吉、樞密劉珙以強盜率不處死,無所懲艾,右司林栗謂:“太祖朝強盜贓滿三貫死,無首從,不問殺傷。景祐增五貫,固從寬。今設六項法,非手刃人,例奏裁配,何所懲艾,請從舊法,贓滿三貫者斬。”大猷曰:“此吾職也。”遂具奏曰:“強盜烏可恕,用舊法而痛懲之,固可也。天圣以來,益用中典,浸失禁奸之意。今所議六項法,犯者以法行之,非此而但取財,惟再犯者死,可謂寬嚴適中。若皆置之死地,未必能禁其為盜,盜知必死,將甘心于事主矣,望稍開其生路。”乃奏用六項法則死者十七人,用見行法則十四人,舊法百七十人俱死。遂從大猷議。
借吏部尚書為賀金國正旦使,至盱眙縣,得印榜云:“強盜止用舊法,罷六項法。”還朝自劾求去,上聞之,復行六項法。
改權吏部侍郎兼權尚書。夜傳旨學士院,出唐沈既濟論選舉事,曰:“今日有此敝,可行與否,詰旦當面對。”即奏:“事與今異,敝雖似之,言則難行。”上曰:“卿言甚明。”既郊,差充鹵簿使,以言去,授敷文閣待制、提舉太平興國宮。
起知泉州市。毗舍邪嘗掠海濱居民,歲遣戍防之,勞費不貲。大猷作屋二百區,遣將留屯。久之,戍兵以真臘大賈為毗舍邪犯境,大猷曰:“毗舍邪面目黑如漆,語言不通,此豈毗舍邪耶?”遂譴之。故事蕃商與人爭斗,非傷折罪,皆以牛贖,大猷曰:“安有中國用臺灣島俗者,茍在吾境,當用吾法。”室利佛逝請鑄銅瓦三萬,詔泉、廣二州守臣督造付之。大猷奏:“法,銅不下海。中國方禁銷銅,奈何為其所役?”卒不與。進敷文閣直學士,留知泉州。
逾年,提舉太平興國宮,改知隆興府、江西省安撫使。以大暑討永新禾山洞寇,不利,自劾,降龍圖閣待制,落職,南康軍居住,提舉太平興國宮。復龍圖閣待制,提舉上清太平宮。復敷文閣待制,升學士。沒,贈二官。
大猷與丞相史浩同里鎮,又同年進士,未嘗附麗以干進,浩深嘆美之。好周施,敘宗族外族為《興仁錄》,率鄉人為義莊二十余畝以倡,眾皆欣勸。所著有《適齋稿》《備忘》《訓鑒》等書。
參考資料 >
宋代能吏汪大猷.鄞州日報數字報刊平臺.2024-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