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免限額是指居住國(國籍國)政府為了保護本國的稅收權益,對本國居民(公民)已經向非居住國(非國籍國)政府支付的所得稅或一般財產稅稅額,允許在國內進行稅收抵免的最高額度。這一限額是跨國納稅人來源于或存在于非居住國(非國籍國)的收益、所得或一般財產價值,按照居住國(國籍國)政府規定的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抵免限額可分為綜合限額和分國限額兩類,也可分為分項限額和不分項限額兩類。在居住國(國籍國)政府實行累進稅率的條件下,抵免限額的計算還有不合并累進抵免與合并累進抵免的區別。
抵免限額的計算
抵免限額的計算通常遵循分國(地區)不分項的原則,計算公式如下所示:
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境外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國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
超限額年度結轉計算
各國稅法不同
對于不同納稅年度之間超限額與不足限額是否可以相互抵充,從而使超限額部分在其他年度中也能得以抵免,這會直接影響到納稅人的利益。各國稅法對此的規定并不一致。
美國規定
美國《國內收入法典》規定,納稅人在某一納稅年度已納外國稅收如超過當年抵免限額,其超限額部分可向前轉2年、向后轉5年,在同類抵免限額內抵免。
日本規定
日本所得稅法也規定,跨國納稅人當年已納外國稅收的超限額部分可向后轉5年內結轉,在同一外國抵免限額內抵免。
其他國家規定
許多國家則規定,抵免限額的有效期限不得超過一個納稅年度,納稅人當年已納外國稅收只能在本年度內計算的抵免限額內抵免,超限額部分不得向其他稅收年度結轉。
中國稅法變革
1981年規定
1981年6月2日,財政部發布了(81)財稅字第185號文,其中規定:“如果在外國繳納的所得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不得給予抵免,也不能結轉計算。”
1994年修訂
1994年1月28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修正了此前的規定,提出:“居民個人來源于中國境外某一國(或地區)的所得已在該國(或地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如果超過來源于該國(或地區)所得的稅額抵免限額,其超過部分不得在本納稅年度的應納稅額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來源于該國(或地區)所得的稅額抵免限額有余額時補扣,期限不得超過5年?!?/p>
舉例說明
假設一位居民個人來源于中國境外A國的年工資、薪金收入折合人民幣120000元,已在A國繳納了所得稅,折合人民幣10000元?,F在按照中國的個人所得稅法計算其稅額抵免限額如下:
境外工資、薪金應納稅額 = (120000/12-4000)×20%-375)×12=9900(元)
鼓勵境外投資
國家稅務總局工作重點
國家稅務總局副局長王力在2010年第三屆中國企業跨國投資研討會中強調,根據我國實施“走出去”戰略的需求,國家稅務總局將把進一步做好對境外投資企業的稅收服務與管理,作為未來稅收服務的重點工作之一。
間接抵免
王力還提到,國稅總局正積極制定關于間接抵免的具體操作辦法,以確保境外投資的企業能夠及時享受稅法規定的間接抵免優惠。他還介紹,關于境外所得的確認,稅務總局正在與相關部門共同制定新的境外所得既征所得稅辦法,力爭早日發布。
綜合抵免限額
計算公式
綜合抵免限額是一種抵免限額的計算方法,適用于多國直接抵免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居住國政府允許其居民納稅人將全部外國來源所得,不分國別匯總在一起,統一計算抵免限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綜合抵免限額=來自居住國和非居住國全部應稅所得×居住國所得稅率×來自非居住國全部應稅所得÷來自居住國和非居住國全部應稅所得
影響因素
綜合抵免限額的計算方法相對簡單。通過上述公式計算出納稅人所有來自外國所得的稅收抵免限額,將其與在國外繳納的全部所得稅額進行比較,以確定允許抵免的數額。綜合抵免限額在不同的條件下會對跨國納稅人和居住國有不同的影響。當跨國納稅人在國外經營普遍盈利且各外國稅率高低不一時,采用綜合抵免限額對納稅人有利。這是因為這種方法將來源于不同國家的所得匯總計算,使得高稅率國出現的超限額與低稅率國出現的不足限額互相沖抵,從而增加納稅人獲得抵免的稅額。但如果跨國納稅人對外投資所在國均為高稅國或均為低稅國,則各國同時發生超限額或不足限額,不會出現超限額和不足限額的互相沖抵。因此,當跨國納稅人國外經營活動盈虧并存時,即在有些國家盈利而在有些國家虧損,采用綜合抵免限額,因盈虧互抵,計算抵免限額的基數減少,抵免限額變小,這對跨國納稅人不利,但對居住國有利。由于綜合抵免限額能給本國居民帶來一定的稅收優惠,因此常被一些資本過剩的國家作為鼓勵對外投資的一種手段。
抵免限額問答
問:企業2005年購買的符合條件的國產設備,當年未抵完,2006年的抵免限額,應是按照2006年與2005年相比還是按照2006年與2004年相比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來確定?昆山國稅局答復:根據蘇地稅發038號文件及財稅字290號文件規定:以查賬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內資公司和組織,在我國境內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企業每一年度投資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如果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足抵免時,未予抵免的投資額,可用以后的年度企業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延續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因此,應以2006年與2004年相比新增的稅額,作為2006年可抵免的限額。
投資抵免新規
原《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應依法在我國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在我國匯總繳納所得稅時從應納稅額中扣除,扣除額不能超過境外所得依照我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即通常所說的“限額抵免”法。在保留原有政策的基礎上,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增加了間接抵免法?,F將有關企業境外投資所得稅抵免政策分析如下。原“限額抵免”政策我國現行稅法對企業“走出去”給予了適度支持,依據“公平”和“中性”的所得稅原則對企業境外所得已納稅款作出了“限額抵免”的配套規定。這些規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境外所得計征所得稅暫行辦法》(財稅116號)等?!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實施細則〉)第三十九至第四十一條分別對“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扣除限額的基本計算方法”、“扣除限額應當分國(地區)不分項計算的原則”和“超過扣除限額的可以延期五年補扣”等基本事項均作出了細化規定,具體如下:《企業所得稅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條例第12條所稱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是指納稅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款。不包括減免稅或納稅后又得到補償以及由他人代為承擔的稅款。但中外雙方已簽訂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按協定的規定執行”。第四十條規定:“條例第12條所稱境外所得依本條例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是指納稅人的境外所得,依照條例及本細則的有關規定,扣除為取得該項所得攤計的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得出應納稅所得額,據以計算的應納稅額。該應納稅額即為扣除限額,應當分國(地區)不分項計算。其計算公式如下:境外所得稅稅款扣除限額=境內、境外所得按稅法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外國的所得÷境內、境外所得總額)”。第四十一條規定:“納稅人來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實際繳納的稅款,低于依照前條規定計算的扣除限額,可以從應納稅額中按實扣除;超過扣除限額的,其超過部分不得在本年度的應納稅額中扣除,也不得列為費用支出,但可用以后的年度稅額扣除的余額補扣,補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睂τ谌绾螆绦猩鲜鲆幎?,《境外所得計征所得稅暫行辦法》規定如下:(1)將境外所得區分為企業設立全資境外機構的境外所得和企業未設立全資境外機構取得的境外投資所得,同時規定境外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是指我國財務會計制度允許列支的成本、費用。(2)企業境外業務之間的盈虧可以互相彌補,但企業境內外之間的盈虧不得相互彌補。(3)境外已繳納所得稅稅款可以采取分國不分項抵扣方法或統一按16.5%的比例定率抵扣的方法,抵扣方法一經確定,不得任意更改。(4)納稅人境外投資、經營活動按所在國(地區)稅法規定或政府規定獲得的減免所得稅,應區分不同情況按下列辦法處理:①納稅人在與我國政府締結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國家,按所在國稅法及政府規定獲得的所得稅減免稅,可由納稅人提供有關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后,視同已繳所得稅進行抵免;②對外經濟合作企業承攬中國政府援外項目、當地國家(地區)的政府項目、國際銀行等世界性經濟組織的援建項目和我國政府駐外使、領館項目,獲當地國家(地區)政府減免所得稅的,可由納稅人提供有關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后,視同已繳所得稅進行抵免。需要注意的是,對于不能提供境外完稅憑證的某些內資公司,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也可以采取“定率抵扣”的方法,不區分免稅或非免稅項目,統一按境外應納稅所得額16.5%的比率計算抵扣稅額。(5)納稅人在境外遇有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損失較大,繼續維持投資、經營活動確有困難的,應取得中國政府駐當地使、領館等駐外機構的證明后,按現行規定報經稅務機關批準,按照《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企業所得稅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其境外所得給予一年減征或免征所得稅的照顧;納稅人舉辦的境外企業或其他投資活動(如工程承包、勞務承包等),由于所在國(地區)發生戰爭或政治動亂等不可抗拒的客觀因素造成較大損失的,可比照前款規定辦理。新稅法首次引入間接抵免法新稅法規定,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新稅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在以后五個納稅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1)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2)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應稅所得。新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于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新稅法保留了原稅法對境外所得直接負擔的所得稅給予抵免的方法,又引入了對股息、紅利間接負擔的所得稅給予抵免,即間接抵免法。此外,新稅法第十四條規定,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第十七條規定,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的年度結轉,用以后的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第十九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1)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2)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3)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秾嵤l例》完善鼓勵企業境外投資政策(一)對相關概念進行了明確。《實施條例》規定,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是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國境外稅收法律以及相關規定應當繳納并已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款。抵免限額是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五個年度是指從企業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已在中國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當年的次年起連續五個納稅年度。(二)限額抵免計算公式表述有變化?!秾嵤l例》規定,除國務院、財政部、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該抵免限額應當分國(地區)不分項計算,計算公式如下: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境外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國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三)直接、間接控制注意20%控股比例?!秾嵤l例》規定,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持有外國企業20%以上股份。間接控制是指居民企業以間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國企業20%以上股份,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稅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業務準則(試行)的通知》(國稅發10號)的規定,進行境外所得稅抵扣須通過以下審核:1、獲取境外所得稅抵扣和計算明細表,并與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等賬表核對一致;2、審核企業境外收入總額是否按照稅收規定的范圍和標準扣除境外發生的成本、費用,計算的境外所得、境外免稅所得及境外應納稅所得額金額是否符合有關稅收規定;3、審核并確認企業本年度境外所得稅扣除限額和抵扣金額是否符合有關稅收規定,計算的金額是否準確。
參考資料 >
關于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中國政府網.2024-11-19
境外所得稅收直接抵免.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2024-11-19
境外所得抵免限額如何計算(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6號解讀).億企贏稅屋.2024-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