聶磊案是指2000年到2010年間,由聶磊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期間被告人聶磊及其黑社會性質組織以暴力手段擴張勢力范圍,實施違法犯罪活動40余起,致2人死亡、1人重傷、13人輕傷、8人輕微傷,非法買賣槍支1支,非法持有槍支13支。
2011年12月,聶磊團伙144名被告人因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和故意傷害罪、組織賣淫罪、開設賭場罪等十余項罪名,在青島法院被陸續開庭審理。此案是青島首次審理涉及如此多被告人的案件。12月20日持續至12月31日,32名以聶磊為首的重大涉嫌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的骨干成員將在此集中受審。聶磊組織成員姜元、任昊被列為第二號、第三號人物予以起訴。2012年2月,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國家森披露,青島聶磊案30余名保護傘落馬,很多是公安人員。
2012年3月20日,青島市中院在膠州法院對聶磊案一審宣判。聶磊被判死刑,沒收個人所有財產。2012年08月20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宣判,根據二審查明的犯罪事實,依法駁回聶磊等20名被告人的上訴,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結果。2013年9月18日上午十時左右,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聶磊執行了注射死刑;2018年該案同案犯鐘方回國自首,因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和故意傷害罪獲刑五年六個月。
案件背景
1967年,聶磊出生在一個普通的知識分子家庭。父親和母親都是教師。家里除了聶磊還有他的兩個妹妹,在工作的同時還需要兼顧三個孩子,父母最后選擇將最大的孩子聶磊送到爺爺家中。十五歲時,聶磊因被冤枉盜竊遭到拘留,這讓十五歲的聶磊認識到所謂關系的力量。初中畢業以后,聶磊沒有繼續讀書,選擇放棄了學業。80年代初期,聶磊和他的一群兄弟經常在即墨路市場閑逛,真正成為一名小混混。
1983年9月,聶磊因搶劫1.3元第一次入獄,被判6年,法院宣判以后,聶磊還被命令游行示眾。聶磊父母一直不斷提交申訴材料,兩年后,聶磊被改判拘役六個月。
1986年,聶磊參加斗毆,當時正值我國"嚴打"第三戰役的初期,聶磊第二次被判處勞動教養三年。三年后,聶磊出了勞教所,成為一名待業青年。
1992年,聶磊去溫州市進貨,當時一起去的還有其他商販。由于爭執加上發生斗毆,沒有經過思考,聶磊一伙人便將對方一個人綁起來并掠走財物。聶磊第三次入獄,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后來又因為手臂被燙傷保外就醫,因為表現良好,聶磊最終被提前釋放。
聶磊在2000年前后,開始與他人在易州路合伙經營"即墨路鞋城"。聶磊依靠銷售鞋子和日用品,初步積累了幾十萬元后投身房地產行業,并在不久后結識了劉峰玉。劉峰玉畢業于山東大學的數學系,聶磊在其協助之下成立了青島群力置業有限公司。后來,聶磊又成立了幾家公司,全面涉及房地產行業。1990年代中期,聶磊開始涉足游戲娛樂場所,名下有多個游戲場所,表面上的娛樂游戲廳,其實暗箱操作進行的是賭場生意,在經營賭場的時期,聶磊不僅獲得豐盈的收入,還和警界內部打通了關系,并已經具有了自己的黑社會組織。
案發經過
2010年3月27日,一名高姓女子組織“新藝城夜總會”四名女青年到頤中酒店賣淫,與該酒店內“霧之花夜總會”保安因故發生爭執并廝打。后“新藝城夜總會”總經理助理蔡某將此事告知李姓骨干,李指示蔡將此事匯報給聶磊或任姓骨干,蔡某聯系不上聶磊,于是找到了任某。之后,任某糾集數十人,攜帶砍刀、棍棒等至頤中酒店大廳內,先對前來消費的客人進行毆打,又至三樓夜總會,持砍刀、棍棒等對夜總會工作人員進行毆打,并砸毀物品。行兇當天,恰逢國際某運動賽事在青島市舉行,前來參加比賽的國內外運動員,均被安排入住青島頤中皇冠假日酒店。這一影響惡劣的惡案引起了高層的注意,當天參與打砸的一些馬仔相繼落馬,聶磊也進入了偵查人員的視線內。
2010年9月1日,“聶磊案”事發,聶磊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青島市市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組織賣淫罪經市南區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市南公安分局執行逮捕。聶磊歸案后,包括青島公安局市北區公安分局局長于國銘、李滄區公安分局局長馮越欣在內的30余名公職人員相繼落網。2010年11月30日,聶磊因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由青島市公安局市南分局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2011年4月,青島市官方發布消息稱,市檢方已將聶磊組織、領導、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案起訴到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首批起訴被告人27名,罪名涉及10多項。5月推遲開庭后,7月又補充起訴了5名被告。8月準備開庭時,除起訴書所列的32人外,另100余名涉案人員將被分為6組,分別起訴至市南區、城陽區等各區基層法院。青島市中院因經驗不足,為辦好案件,聶磊案的辦案人員曾專門趕赴重慶市進行學習此次庭審再次因故推遲。
歷經2011年5月、8月兩次計劃開庭未果后,該案于同年12月20日在膠州市人民法院正式開庭審理。
案件審判
案件審理
2011年12月20日,當天開庭審理的共計有32名犯罪嫌疑人,他們被指控為聶磊黑社會性質團伙的骨干成員。在法庭上,起訴書的宣讀持續了約兩個小時。檢方指控青島市人聶磊自1998年前后起,逐步建立和操縱一個以他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聶本人經營的娛樂城和青島部分區域內先后實施多起故意傷害、妨害公務、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造成多人傷亡。
此案共有209人涉案,并牽涉包括青島市公安局原市北區分局局長于國銘、原李滄區公安分局局長馮越欣等10多名青島警界人員。這些人被認為是聶磊團伙賴以長期生存的“保護傘”。
在起訴書中,青島市檢察院指控聶磊涉嫌10項罪名,主要有組織 、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組織賣淫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妨害公務罪,非法買賣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罪,窩藏罪。
起訴書顯示,1995年以來,聶磊以“獄友”、鄰居、親屬為主力,成立了多家房地產公司,在中山路、南京路等地開辦了紅星游樂城 、震泰游戲廳、福滿多娛樂城等娛樂場所,吸納、招募部分社會閑散人員、勞改勞教人員進入開辦的實體,逐步形成了人數較多、成員基本固定、內部層級分明、組織結構較為嚴密的黑社會性質組織。15年間,聶磊帶領其手下不斷擴張地盤、建立權威。聶磊組織的骨干幾乎是清一色的刑釋人員,有的在 1980年代聶磊混跡街頭時就與他相識。該組織人員分工明確,有專人保管槍支,有人分片負責看管聶磊的場子,有明確的組織紀律,對外統稱“聶磊公司”。
2000年起,聶磊團伙向賭博、色情行業滲透,開設了新藝城夜總會,組織婦女大肆進行賣淫活動,非法牟利共計5000余萬元。還成立暴力犯罪團伙,為犯罪活動提供暴力保護,造成2人死亡1人重傷,13人輕傷,8人輕微傷。
這其中的兩宗人命案,均因賭場而起。1998年,一個名叫王軍的人到聶磊經營的紅星娛樂城發傳單拉客,被聶磊指使手下毆打至死。
1999年,震泰游戲廳員工胡玉海騙取游戲廳錢款逃匿,被聶磊手下連續毆打3天,重傷死亡。事后,聶磊指使手下找到被害人親屬,以賠償50萬元為條件,換取家屬將胡某尸體火化,不向警方報案。
2005年8月底,因一名團伙成員的朋友被崔某打傷。聶磊指使手下糾集人馬到崔某經營的夜總會去鬧事,將大糞潑在夜總會的吧臺及墻上。2009年4月7日,因聶磊懷疑妻子周某與朱某有不正當關系,將朱某帶到昌樂路一家茶樓,將其面部打傷。后來聶磊感覺朱某并未因此收斂,于是又在當年4月13日指使手下將朱某劫持,并將硫酸倒在朱身上。
為籠絡人心,強化對團伙內部的控制,聶磊給團伙中的領導者、積極參與者分配賭場股份,購買高檔車輛,為組織成員提供住房、通訊工具,并發放工資、經濟補償,購置槍支彈藥等方式支持其進行犯罪活動。
2011年12月20日下午,法院對涉及第一項罪名的20名犯罪嫌疑人進行逐個審理。聶磊組織成員姜元、任昊被列為第二號、第三號人物予以起訴。按照涉及此罪名所起的作用大小順序,截至下午5:40休庭時,只調查到第七人。
案件判決
一審判決
2012年03月20日,聶磊涉黑案”主案由青島中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聶磊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另有一人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一人被判處無期徒刑,其余各被告人除一人因情節輕微被免于刑事處罰外,分別被判處二十年以下、兩年以上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5年起,被告人聶磊以獄友、鄰居、親戚等關系,先后糾集被告人姜元、盧建強、史殿霖、王群力等人成立青島群力置業有限公司等開發房地產,在青島市開辦紅星游樂城、福滿多娛樂城等游戲、賭博場所,聚斂了大量財富。1998年后,被告人聶磊等為維護組織利益,擴張勢力范圍,吸納、招募部分社會閑散人員、勞改勞教人員進入開辦的實體,逐步形成了人數較多、成員基本固定、內部層級分明、組織結構較為嚴密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告人聶磊是組織、領導者,被告人姜元、任昊、李巖、盧建強、熊新為領導者,被告人史殿霖、王群力、劉峰國、安俊宇等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聶磊為組織規定了明確的紀律,對外統稱“聶磊公司”。
被告人聶磊及其黑社會性質組織為取得經濟支撐,先后成立全實業有限公司,開發、購置如意大廈、明珠花園等多處房地產,攫取了巨額經濟利益;開設新藝城夜總會,組織婦女異性陪侍、賣淫,非法經營夜總會獲利數千萬元;開設地下賭場,謀取暴利;成立暴力團伙,大肆實施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為組織提供暴力保護。10多年來,被告人聶磊及其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40余起,致2人死亡、1人重傷、13人輕傷、8人輕微傷,非法買賣槍支1支,非法持有槍支13支。
被告人聶磊及其黑社會性質組織,為樹立非法權威,實現“聶磊公司”在社會上長期稱霸一方,以給組織成員購買高檔車輛、發放公司報酬、裝備通信工具、購置槍支彈藥、給予經濟補償等手段,籠絡人心,強化控制;通過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另案處理),打壓競爭對手,疏通關系,包庇、縱容違法犯罪的組織成員逃避法律制裁,嚴重破壞經濟秩序、社會生活秩序,社會危害性大。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聶磊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首要分子,依法應對該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負責,且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雖然其認罪態度較好,但綜合全案罪行嚴重,決定不對其從輕處罰。法院最終依法判決:聶磊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其還犯有其他罪行,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其余被告人也依法受到嚴懲。
二審判決
2012年08月20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青島膠州市人民法院對“聶磊涉黑案”進行公開宣判。二審開庭審理過程中,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主要圍繞一審判決認定的被告人聶磊有關故意傷害的犯罪事實,以及被告人聶磊及其辯護人對一審判決認定的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賣淫罪有異議的事實、證據部分進行了法庭審理。根據二審查明的犯罪事實,依法駁回聶磊等20名被告人的上訴,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結果。維持聶磊死刑的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核準。
二審審理查明,上訴人聶磊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組織或參與實施9起故意傷害犯罪,致2人死亡、1人重傷、7人輕傷、2人輕微傷;尋釁滋事20起,致6人輕傷、6人輕微傷,毀損財物52000余元;組織賣淫、開設賭場、強迫交易、妨害公務、窩藏;非法買賣槍支1支,非法持有槍支13支等。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聶磊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主觀惡性極深,社會危害性及人身危險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且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原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及附帶民事賠償的項目、數額適當,審判程序合法。20日,省高院裁定依法駁回聶磊等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經復核認為,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聶磊系累犯,應依法從重處罰。據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并下達了對罪犯聶磊執行死刑的命令。
2013年9月15日,執行人員將最高人民法院的復核結果通知給聶磊,獲知消息的聶磊深受打擊,當天夜里,聶磊連續抽了5包香煙。依照法律規定,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安排聶磊的親屬進行了臨刑會見。9月16日,聶磊的母親坐著輪椅在家人的陪同下來到膠州市看守所,見到母親后,聶磊嚎啕大哭。
2013年9月18日上午十時左右,青島中院依法對聶磊執行了注射死刑。
保護傘落馬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國家森2012年2月21日在山東省兩會上披露,備受關注的青島市聶磊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一案中,已有30多名“保護傘”被查處。
國家森所作報告在描述聶磊涉黑案有關犯罪情形時,連續用了四個“有的”組成了排比句:青島市李滄區公安分局原局長馮越欣等人與聶磊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沆瀣[xiè]一氣,有的濫用職權為其實施犯罪提供便利,有的通風報信幫其脫逃,有的以罰代刑、重罪輕判、使其逃避打擊,還有的公然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犯罪活動,致使其有恃無恐、坐大成勢,嚴重敗壞了黨和政府的形象。檢察機關從全省抽調精兵強將,深入調查取證,歷時半年,查清了他們的犯罪事實,將他們繩之以法。
其中“涉聶磊案而落馬”的青島警方重要人員名單有,馮越欣,男,青島市公安局李滄區分局原局長;于國銘,男,青島市公安局市北區分局原局長;單果濰,男,青島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原支隊長、青島市公安局市南區分局原局長;陳鵬,青島市公安局團委書記;王曉青,青島市公安局特警支隊一大隊原副大隊長;葛強,青島市市北區治安大隊大隊長;辛克水,青島市市南區刑警大隊副大隊長。
其中,青島市公安局特警支隊一大隊原副大隊長王曉青,在公安民警在抓捕聶磊犯罪團伙時,為了保護不法分子,竟然開著一輛載著不法分子逃亡的車,接連撞毀多輛警車,試圖逃竄。
評價與影響
“當城市化進程到達一個比較成熟的階段,社會實現了有序管理后,黑社會就會遭到打擊。像青島市警方這次能重拳打擊聶磊團伙,就是響應公安部打黑除惡專項斗爭的號召,學習了重慶市的打黑經驗,下決心鏟除了這個黑社會集團。”(中國政法大學犯罪學研究所所長王順安教授評)
“黑老大不是一天形成的,是長期的放縱形成的,是很多管理監督無力培養的,是一些制度殘缺打造的,這更是需要我們反思的,黑老大的眼淚告訴我們,他也有不做黑老大的潛力,我們需要讓人變善的強大主動力。”(人民網評)
“李滄區公安分局原局長馮越欣等人與聶磊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沆瀣一氣,有的濫用職權為其實施犯罪提供便利,有的通風報信幫其脫逃,有的以罰代刑、重罪輕判、使其逃避打擊,還有的公然參與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犯罪活動,致使其有恃無恐、坐大成勢,嚴重敗壞了黨和政府的形象。”(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所做的工作報告)
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通報
2018年9月13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青島法院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開展情況和典型案例。據公號“青島中院”披露,此次通報的6起典型案例中,提及了聶磊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的同案犯鐘方。
參考資料 >
青島涉黑案頭目聶磊被執行注射死刑 現場戒備森嚴.宜賓新聞網.2023-09-06
青島聶磊涉黑案開審 多家媒體被臨時取消旁聽.新浪網.2023-09-06
聶磊涉十項罪名一審獲死刑 法庭決定不從輕處罰.新浪網.2023-09-06
聶磊的猖狂十年.人民網.2023-09-06
青島聶磊案開庭 被控十宗罪.新浪財經.2023-09-06
青島聶磊涉黑案首次開庭 32名骨干人員集中受審.中國新聞網.2025-04-27
聶磊案二審維持死刑判決 媒體盤點案件起始經過.中國新聞網.2023-09-06
青島聶磊涉黑案二審維持死刑判決.青島新聞網.2025-12-29
青島聶磊案30多名“保護傘”落馬.鳳凰網.2023-09-06
青島聶磊涉黑案30多名保護傘落馬.映象網.2023-09-06
黑老大背后的保護傘.人民網.2023-09-06
青島市市南區公安分局原局長單果濰一審被判20年.江蘇省紀委監委.2023-09-06
警察切忌“近墨者黑”.人民網.2023-09-06
青島黑老大死刑前嚎啕大哭讓人想到到啥.人民網.2023-09-06
青島“黑老大”有30多把“保護傘”.中國青年報.2023-09-06
青島“黑老大”聶磊案同案犯獲刑 曾參與故意傷害案.荔枝網.2025-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