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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越欣
來源:互聯網

馮越欣,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浙江紹興人,漢族,大學文化。曾任青島市公安局李滄分局局長。

2014年9月,馮越欣因涉聶磊黑社會性質組織案,被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1年9月29日晚,青島市公安局召開全市公安局長辦公會議。晚上開會對公安系統的干部來說是常事,所以誰也沒有在意。馮越欣和市北區公安分局局長于國銘在會上被紀檢人員當場帶走。報道稱,牽涉到青島黑老大聶磊案。

一審判決

2014年9月1日,濰坊中院對原青島市公安局李滄分局局長馮越欣受賄、貪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50萬元;以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依法沒收其受賄所得贓款人民幣1758.5723萬元上繳國庫,追繳其貪污所得贓款人民幣2141316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自1999年至2011年以來,被告人馮越欣在擔任青島市公安局李滄分局副局長、青島市公安局治安支隊副支隊長和青島市公安局李滄分局局長兼黨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賄賂折合人民幣17585723元,并對“聶磊公司”、張韶軍組織兩個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包庇、縱容。另查明,被告人馮越欣在擔任青島市公安局李滄分局局長兼黨委書記期間,貪污單位公款人民幣2141316元,用于個人購買茅臺酒、嶗山綠石及個人投資。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馮越欣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國有資產,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身為公安機關領導人員,明知“聶磊公司”、張韶軍組織系黑社會性質組織,仍包庇、縱容其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應當依法并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被告人馮越欣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參考資料 >

濰坊中院對原青島市公安局李滄分局局長馮越欣受賄、貪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作出一審判決.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05-21

青島黑老大聶磊被抓或因曾讓青島政府“顏面盡失”.鳳凰網.2023-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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