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特產稅是農業特產農業稅的簡稱,它是國家對從事農業特產生產經營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項稅收。它是國家對從事農業特產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項稅收。農業特產稅是依據現行農業稅條例的有關規定開征的,是農業稅的一部分。從課稅目的和稅制來看,農業特產稅又有其自身特點和相對獨立性,與農業稅有較大區別。
發布取消
2006 年2 月27 日,國務院發布第459號國務院令,宣布自2006 年2 月17 日起廢止農業特產稅,完成了取消農業特產稅的法律程序。廣大農民和農業特產品收購者從此告別了農業特產稅。
歷程回顧
農業特產稅的發展,大體可劃為開征階段、全面征收階段、雙環節征收階段、簡并廢止階段等四個時期。
(一)開征階段(1983年~1988年)。1983年11 月12 日,國務院發布《關于對農林特產收入征收農業稅的若干規定》,決定對農業特產收入單獨征收農業稅,標志著農業特產稅的誕生。從1983 年到1988 年,全國只有福建省、廣西壯族自治區等少數省區開征了農業特產稅。農業特產稅的收入也較少,1987 年全國征收的農業特產稅總額還不到6 億元。
(二)全面征收階段(1989 年~1993年)。1989 年3 月13 日,國務院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林特產稅征收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全面開征農業特產稅。農業特產稅進入了全面征收階段。當年,全國除西藏自治區、臺灣省外,均開征了農業特產稅。全國農業特產稅收入逐年增長,由1989年的13 億元增加到1993 年的22 億元。
(三)雙環節征收階段(1994 年~2000年)。1994 年1 月30 日,國務院發布《關于對農業特產收入征收農業稅的規定》,規定并入農業特產稅征收的原產品稅應稅產品繼續在收購環節向收購者征收。由此,農業特產稅形成了對水產品、茶葉、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樹脂等產品既對生產者征收,又對收購者征收的雙環節征收格局。
(四)簡并廢止階段(2000 年~2006年)。2000 年全國開始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對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政策進行了重大調整。一是合并征收環節。二是規范農業特產稅的征收。三是下調農業特產稅稅率,合并有關應稅項目。2004 年,國務院決定暫停征收除煙葉以外的農業特產稅。2006 年2 月17 日,農業特產稅被宣布廢止。
回顧其23年歷程,農業特產稅發揮過重要作用。
(一)農業特產稅的征收,反映了國家對農村經濟結構調整的指導思想和實施方式的一個重要轉變,是國家運用稅收桿杠對農業生產結構進行調控的重要嘗試,走出了農業生產管理體制依靠計劃指標管理和行政命令的老路。
(二)農業特產稅為增加地方財政收入,特別是縣鄉財政收入,保障基層政權正常運轉做出了重要貢獻。農業特產稅收入是地方財政收入,特別是農業產區和山區縣鄉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
(三)農業特產稅在1994 年稅制改革中承接原產品稅中農林牧水部分的產品課稅任務,起到了“拾遺補缺”的作用,保證了1994 年稅制改革的順利進行。
(四)農業特產稅對促進農業生產全面協調發展,特別是對穩定糧食種植面積、保證糧食生產的穩定增長,起到了一定作用。
(五)農業特產稅為稅制改革和稅收征管積累了一些重要的經驗教訓。如對農民生存收入不進行征稅的理念;稅收調節必須做到必要性與可行性的統一,防止類似平攤農業特產稅問題的出現;非法定征收機關和征收人員不得充當征稅主體;稅收征管必須法制化、專業化等。
功成身退
農業特產稅,是改革開放以來農村經濟改革和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的產物,也是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和二元稅制下的一項制度安排。從1983 年開征至今,農業特產稅的征收背景發生了重大變化。取消農業特產稅,是歷史的必然。
(一)取消農業特產稅是工業反哺
農業,城市支持農村的必然要求。經過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二十多年的快速發展,我國的經濟社會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進入了“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的歷史階段。
農業稅、農業特產稅、牧業稅等已完成其歷史使命。
(二)取消農業特產稅是解決農民“增收難”,走出增收困境的客觀需要。
20 世紀90 年代中期以后,農民負擔過重,農民收入增長緩慢,城鄉居民收入差距擴大,成為“三農”問題中最為突出的問題。農業特產稅的立法背景發生了重大變化。“減負增收”的重要性超過了“收入調節”。
(三)取消農業特產稅與農業特產稅自身存在的問題有關。農業特產稅無法通過稅制的完善和改進來克服自身功能性缺陷和由此帶來的諸如征收“過頭稅”、平攤農業特產稅、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等負面影響。
功在當代
對農業生產結構調整和收入調節而言,農業特產稅稅負水平高,收入調節力度大,是最具影響的一項稅收。取消農業特產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有利于農民減負增收。相對于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幾乎涵蓋了除糧、棉、油以外的其他農產品,對農業特產稅的納稅人來講,減負增收的效果更加明顯。
(二)有利于農民群眾致富奔小康。發展農業特產生產,對提高農民收入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農民拓寬致富途徑,特別是耕地較少的貧困山區,發展農業特產生產,是發揮山區優勢、增加農民收入的重要途徑;相對于糧、棉、油,農業特產品需求彈性較大,具有一定的比較利益優勢。
(三)有利于提高人民群眾的消費水平和生活質量。取消農業特產稅,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農業特產品的價格,改善消費結構,增加人們對水果、花卉、茶葉等農業特產品的消費,提高人民群眾的消費水平和生活質量。
(四)有于擴大內需,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穩定增長。取消農業特產稅所增加的農民收入能迅速轉化為消費需求和現實的購買力,實實在在地擴大內需,拉動經濟增長,對國民經濟健康穩定發展具有長遠的意義。
與農業稅區別
農業特產稅和農業稅不是一回事,農業稅是指對農作物征收的一種稅收,比如小麥、玉米等。農業特產稅是對經濟作物征收的一種稅,比如蘋果、梨、煙葉等。現國家已經免征了農業稅、取消了除煙葉以外的所有農業特產稅對農林特產收入如何征收農業稅全國未作統一規定,各地執行寬嚴不一。國務院于1983年11月發布了《關于農林特產收入征收農業稅的若干規定》,明確規定:園藝收入、林木收入、水產收入和其他農林特產收入,均屬征收范圍。計稅標準一律改為按各種產品的收入計征,不再比照或參照糧田評定常年產量計征。目的是為了平衡農村各種作物的稅收負擔,促進農業生產和農林特產品生產的發展,并為國家重點建設提供更多的資金。
稅目稅率表
中國稅種編輯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