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Mainland travel permit for Taiwan residents)簡稱“臺胞證”,是中國政府發給臺灣人民來往大陸地區觀光、商務、探視的身份證明書。臺灣居民前往大陸時,需持護照出關,至大陸邊檢時,再以臺胞證入境。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分為5年有效和3個月一次有效兩種。
1949年后中國人民解放軍贏得三大戰爭勝利,兩岸逐漸處于隔絕狀態。70年代,美國總統安全事務助理亨利·基辛格、總統尼克松先后訪華,中美關系改善,對兩岸打破隔絕狀態產生了積極影響。1987年11月,在兩岸同胞的共同努力,特別是臺灣同胞的強烈要求下,臺灣當局終于決定開放臺灣同胞回大陸探親,《臺灣同胞旅行證明》應勢而生,是臺胞來往大陸的第一個出入境證件。1992年5月1日,正式啟用本式91版臺胞證,紙質《臺灣同胞旅行證明》成為歷史。2015年7月1日起,為方便臺胞來往兩岸,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全面取消臺胞簽注政策,臺胞持有有效臺胞證即可來往大陸并在大陸停居留;同年9月26日,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全面啟用卡式電子臺胞證,進一步提高證件安全性和口岸查驗效率。2020年9月20日,最后一批本式臺灣省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俗稱“臺胞證”)到期失效,所有持本式臺胞證的臺灣居民須換領電子卡式臺胞證或申辦一次有效臺胞證來往大陸。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十項措施”,實現“一地備案、全國通用”。為進一步便利臺胞來往大陸,特別是為首次來大陸的臺胞提供便利,中國出入境管理局自2025年7月1日起實施為臺灣“首來族”辦理臺胞證減免證件費政策。
臺胞證的迭代升級,不僅適應了電子化、信息化社會的需要,也大大方便了臺胞在大陸學習、工作和生活。截至2019年,臺胞證經歷3次升級改版,證件防偽性能和社會化應用水平不斷提高,已累計為1160余萬臺胞簽發2300余萬本。
歷史沿革
1948年末到1949年初,中國人民解放軍取得三大戰役的勝利后,中國國民黨敗逃臺灣后長期堅持反共立場,圖謀“反攻大陸”,再加之美國的干涉,使得兩岸對峙與隔絕狀態逐漸加深。
70年代后,中美關系的改善對促使兩岸打破隔絕狀態產生了積極影響。1979年元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表《告臺灣同胞書》,同時,兩岸停止向對方炮擊,結束軍事對峙。
1987年11月,在兩岸同胞的共同努力,特別是臺灣同胞的強烈要求下,臺灣當局終于決定開放臺灣同胞回大陸探親,《臺灣同胞旅行證明》應勢而生,是臺胞來往大陸的第一個出入境證件。
1992年5月1日,正式啟用本式91版臺胞證,紙質《臺灣同胞旅行證明》成為歷史。
1998年5月1日,啟用本式97版臺胞證,進一步提升了證件防偽性能。
2004年4月,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首次在大陸簽發五年期臺胞證及簽注。公安部授權福建省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審批簽發五年期臺胞證及簽注,臺灣居民可向福州市、廈門市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2008年 9月,臺胞證實現“一人一號,終身不變”。五年有效臺胞證號碼調整為8位阿拉伯數字,與居民身份證號碼一樣具有唯一性、穩定性,能夠實現證件號碼的回溯查詢,具備了社會化應用的認知基礎和技術條件。
2011年,全面下調臺胞來大陸簽注收費標準,總體降幅達50%。其中,大陸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為臺胞辦理1-5年居留簽注的收費標準由100、200、300元人民幣統一調整為100元人民幣。此外,已入境臺胞可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委托的縣級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辦1年、2年有效多次入出境簽注,符合規定者還可申請5年以內居留簽注。
2015年6月,國務院作出重大決定,7月1日起,取消臺胞簽注制度。同時,為進一步服務兩岸人民交流交往,提升證件的安全性和便利性,臺胞證進行電子化升級改版,當年7月6日在福建省和公安部委托的港澳地區辦證服務單位試點簽發電子臺胞證(卡式),同年9月21日,在全國推廣。
2015年9月,就近換、補發臺胞證。臺胞持一次臺胞證入境或者持有的五年臺胞證過期、遺失或損毀的可以就近向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換發、補發五年期臺胞證。
2018年11月26日,為深入優化營商環境,提升辦證服務效能,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推出多項縮短辦證時限的便利措施。
2020年9月19日,廈門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和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的指導支持下,率先推出“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自助發證便民舉措。2020年9月20日,最后一批本式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到期失效,所有持本式臺胞證的臺灣居民須換領電子卡式臺胞證或申辦一次有效臺胞證來往大陸。
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十項措施’,臺胞持用5年有效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可在廈門高崎國際機場、五通客運碼頭,平潭澳前對臺客運碼頭,福州長樂國際機場、瑯岐對臺客運碼頭、黃岐對臺客運碼頭,泉州晉江國際機場、石井對臺客運碼頭8個口岸就近辦理快捷通關采集備案,完成備案后,即可經邊檢快捷通道通行,并同步實現‘一地備案、全國通用’。”2024年以來,全國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共簽發臺胞證99.4萬張次,同比上升14.5%,已經超過2019年同期水平。其中,青年臺胞辦證人數占比近三成,“首來族”辦證人數占比達23%。在福建省申辦出入境證件的臺胞達27.7萬人次,較去年同期增長33.8%。
2025年3月20日起,中國出入境管理局決定,為有需求的臺灣居民簽發來往內地(大陸)臨時通行證,并提供來往內地(大陸)通行證與居住證“雙證關聯”核驗服務、為丟失臺胞證又急需乘車乘機的臺胞簽發電子臺灣居民臨時通行證兩項便利政策。
2025年6月25日,中國國務院臺辦發言人朱鳳蓮宣布,為進一步便利臺灣同胞來往大陸,擴大兩岸人員往來和交流合作,經財政部商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入境管理局,決定自2025年7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免收臺灣“首來族”申辦臺胞證證件費。
2025年10月15日,中國國臺辦發言人陳斌華宣布,為進一步擴大開放,讓臺灣同胞來大陸更加便利和安全,有關職能部門擬于近期將臺灣居民來大陸落地辦證口岸范圍擴大至全部符合條件口岸。臺胞無論是從臺灣直航大陸,還是經由港澳地區和外國來大陸,都可以在上述口岸落地申請辦理一次有效臺胞證入境。11月19日,國臺辦舉行例行發布會,發言人朱鳳蓮介紹,11月20日起,大陸可簽發一次有效臺胞證的口岸數量增加至100個,有關準備工作已經就緒,歡迎臺灣同胞到大陸來一場“說走就走的旅行”。100個口岸包括56個航空口岸、27個水運口岸、17個鐵路公路口岸,從西北的喀什、霍爾果斯市,到東北的撫遠港、綏芬河;從西南的友誼關、磨憨,到東南的港珠澳大橋、平潭港,臺灣同胞都可以便利安全入境,充分感受“家”的溫暖。此外,朱鳳蓮特別提示,首次來大陸的臺胞朋友們可享受兩項專屬福利:一是申請辦理臺胞證免收證件費;二是可免費暢游超過3000個景區。
2026年1月28日,中國出入境管理局新聞發言人呂寧介紹,臺灣“首來族”辦證人數及來往大陸人數均實現大幅增長,在服務促進兩岸人員往來方面取得積極成效。據統計,政策實施后至2025年年底,臺灣“首來族”辦證人次環比上升25.9%,同比上升57.2%。臺胞辦證數量也實現持續增長,同期臺胞申請辦理臺胞證人次環比上升5.2%,同比上升11.9%,臺胞來大陸交流交往的意愿明顯增強。此外,“首來族”來往大陸人次持續增加。2025年下半年,臺灣“首來族”入境人次環比上升32.9%,同比上升40.9%。同期,臺胞入境大陸人次環比上升14.3%,同比上升24.4%。在減免“首來族”辦證費用的同時,中國出入境管理局完善臺胞享受同等待遇的制度和政策,為臺胞證遺失損毀需緊急乘坐飛機、火車出行的臺胞簽發臨時通行證,提供臺胞證與居住證“雙證關聯”核驗服務。同時持續為臺胞提供免費實時身份核驗服務,方便廣大“首來族”在大陸享受辦理交通、金融、電信等領域各項服務便利。
相關法律規定
2015年6月14日發布國務院關于修改《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三條第三項修改為:“(三)經由外國來大陸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申請。”
二、將第十四條修改為:“臺灣居民申請來大陸,須履行下列手續:
“(一)交驗表明在臺灣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出境入境證件;
“(二)填寫申請表;
“(三)提交符合規定的照片。“國家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要求臺灣居民提交其他申請材料。”
三、將第十五條修改為:“對批準來大陸的臺灣居民,由國家主管機關簽發旅行證件。”
四、刪去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五、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六條,刪去“短期”。
六、刪去第十九條。
七、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臺灣居民來大陸后,應當在所持旅行證件有效期之內按期離境。所持證件有效期即將屆滿需要繼續居留的,應當向市、縣公安局申請換發。”
八、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申請來大陸的臺灣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一)被認為有犯罪行為的;“(二)被認為來大陸后可能進行危害國家安全、利益等活動的;“(三)不符合申請條件或者有編造情況、提供假證明等欺騙行為的;“(四)精神疾病或者嚴重傳染病患者;“(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批準的其他情形。“治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可以批準入境的除外。”
九、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有效期為10年;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分為5年有效和3個月一次有效兩種。”
十、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實行逐次簽注。簽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十一、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不辦理暫住登記的,處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本決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
(1991年12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93號發布 根據2015年6月1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臺灣海峽兩岸人員往來,促進各方交流,維護社會秩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居住在大陸的中國公民(以下簡稱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以下簡稱臺灣)以及居住在臺灣地區的中國公民(以下簡稱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未規定的事項,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適用其他法律、法規。
第三條 大陸居民前往臺灣,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旅行證件,從開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四條 臺灣居民來大陸,憑國家主管機關簽發的旅行證件,從開放的或者指定的入出境口岸通行。
第五條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與大陸之間,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第二章 大陸居民前往臺灣
第六條 大陸居民前往臺灣定居、探親、訪友、旅游、接受和處理財產、處理婚喪事宜或者參加經濟、科技、文化、教育、體育、學術等活動,須向戶口所在地的市、縣公安局提出申請。
第七條 大陸居民申請前往臺灣,須履行下列手續:(一)交驗身份、戶口證明;(二)填寫前往臺灣申請表;(三)在職、在學人員須提交所在單位對申請人前往臺灣的意見;非在職、在學人員須提交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對申請人前往臺灣的意見;(四)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
第八條 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所稱的證明是指:(一)前往定居,須提交確能在臺灣定居的證明;(二)探親、訪友,須提交臺灣親友關系的證明;(三)旅游,須提交旅行所需費用的證明;(四)接受、處理財產,須提交經過公證的對該項財產有合法權利的有關證明;(五)處理婚姻事務,須提交經過公證的有關婚姻狀況的證明;(六)處理親友喪事,須提交有關的函件或者通知;(七)參加經濟、科技、文化、教育、體育、學術等活動,須提交臺灣相應機構、團體、個人邀請或者同意參加該項活動的證明;(八)主管機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
第九條 公安機關受理大陸居民前往臺灣的申請,應當在30日內,地處偏僻、交通不便的應當在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通知申請人。緊急的申請,應當隨時辦理。
第十條 經批準前往臺灣的大陸居民,由公安機關簽發或者簽注旅行證件。
第十一條 經批準前往臺灣的大陸居民,應當在所持旅行證件簽注的有效期內前往,除定居的以外,應當按期返回。大陸居民前往臺灣后,因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旅行證件到期不能按期返回的,可以向原發證的公安機關或者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關機構申請辦理延期手續;有特殊原因的也可以在入境口岸的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入境手續。
第十二條 申請前往臺灣的大陸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訴訟事宜不能離境的;(三)被判處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四)正在被勞動教養的;(五)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為出境后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六)有編造情況、提供假證明等欺騙行為的。
第三章 臺灣居民來大陸
第十三條 臺灣居民要求來大陸的,向下列有關機關申請辦理旅行證件:(一)從臺灣地區要求直接來大陸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關機構申請;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機關申請;(二)到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地區后要求來大陸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機構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門地區的有關機構申請;(三)經由外國來大陸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申請。 第十四條 臺灣居民申請來大陸,須履行下列手續:
(一)交驗表明在臺灣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出境入境證件;
(二)填寫申請表;
(三)提交符合規定的照片。
國家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要求臺灣居民提交其他申請材料。
第十五條 對批準來大陸的臺灣居民,由國家主管機關簽發旅行證件。
第十六條 臺灣居民來大陸,應當按照戶口管理規定,辦理暫住登記。在賓館、飯店、招待所、旅店、學校等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機關、團體和其他機構內住宿的,應當填寫臨時住宿登記表;住在親友家的,由本人或者親友在24小時(農村72小時)內到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戶籍辦公室辦理暫住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臺灣居民要求來大陸定居的,應當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關機構提出申請,或者經由大陸親屬向擬定居地的市、縣公安局提出申請。批準定居的,公安機關發給定居證明。
第十八條 臺灣居民來大陸后,應當在所持旅行證件有效期之內按期離境。所持證件有效期即將屆滿需要繼續居留的,應當向市、縣公安局申請換發。
第十九條 申請來大陸的臺灣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一)被認為有犯罪行為的;(二)被認為來大陸后可能進行危害國家安全、利益等活動的;(三)不符合申請條件或者有編造情況、提供假證明等欺騙行為的;(四)精神疾病或者嚴重傳染病患者;(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批準的其他情形。治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可以批準入境的除外。
第四章 出境入境檢查
第二十條 大陸居民往來臺灣,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須向開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邊防檢查站出示證件,填交出境、入境登記卡,接受查驗。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邊防檢查站有權阻止出境、入境:(一)未持有旅行證件的;(二)持用偽造、涂改等無效的旅行證件的;(三)拒絕交驗旅行證件的;(四)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九條規定不予批準出境、入境的。
第五章 證件管理
第二十二條 大陸居民往來臺灣的旅行證件系指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和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第二十三條 臺灣居民來往大陸的旅行證件系指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和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第二十四條 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有效期為10年;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分為5年有效和3個月一次有效兩種。
第二十五條 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實行逐次簽注。簽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第二十六條 大陸居民遺失旅行證件,應當向原發證的公安機關報失;經調查屬實的,可補發給相應的旅行證件。
第二十七條 臺灣居民在大陸遺失旅行證件,應當向當地的市、縣公安機關報失;經調查屬實的,可以允許重新申請領取相應的旅行證件,或者發給一次有效的出境通行證件。
第二十八條 大陸居民前往臺灣和臺灣居民來大陸旅行證件的持有人,有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其證件應當予以吊銷或者宣布作廢。
第二十九條 審批簽發旅行證件的機關,對已發出的旅行證件有權吊銷或者宣布作廢。公安部在必要時,可以變更簽注、吊銷旅行證件或者宣布作廢。
第六章 處 罰
第三十條 持用偽造、涂改等無效的旅行證件或者冒用他人的旅行證件出境、入境的,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罰外,可以單處或者并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偽造、涂改、轉讓、倒賣旅行證件的,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外,可以單處或者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編造情況,提供假證明,或者以行賄等手段獲取旅行證件的,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罰外,可以單處或者并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情形的,在處罰執行完畢6個月以內不受理其出境、入境申請。
第三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編造情況、出具假證明為申請人獲取旅行證件的,暫停其出證權的行使;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出證資格;對直接責任人員,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罰外,可以單處或者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不辦理暫住登記的,處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逾期非法居留的,處以警告,可以單處或者并處每逾期1日100元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被處罰人對公安機關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由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最后的裁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七條 來大陸的臺灣居民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或者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除依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外,公安機關可以縮短其停留期限,限期離境,或者遣送出境。有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不予批準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遣送出境。
第三十八條 執行本辦法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索取、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違法失職行為,情節輕微的,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所得的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用于犯罪的本人財物應當沒收。罰款及沒收的財物上繳國庫。
十項措施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峽兩岸融合發展新路 建設兩岸融合發展示范區的意見》,國家出入境管理局緊扣兩岸融合發展示范區建設規劃,于2023年11月6日出臺鼓勵臺胞來閩定居落戶、便利臺胞在閩生活發展等十項出入境政策措施(以下簡稱“十項措施”),并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十項措施”落地實施“臺胞在閩定居落戶‘愿落盡落’”政策,明確臺胞可以向福建省省內擬定居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審批時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0個工作日,經批準的,可以在擬定居地辦理落戶。
“十項措施”中還包括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以下簡稱“臺胞證”)實行“網上辦”“口岸辦”“集中辦”,讓臺胞辦證方式更加便捷,辦證渠道更加豐富;同時推動在廈門設立出入境證件制作中心,廈金、福馬“同城生活圈”人員辦理出入境證件時限由7個工作日縮短至5個工作日。
此外,“十項措施”還包括推動臺胞證使用便利化,將在福建省省內擴大臺胞證聯網核驗服務范圍,豐富拓展應用領域,便利來閩臺胞享有交通出行、電子支付、就醫診療、酒店住宿等政務、公共、互聯網服務,進一步便捷臺胞在閩學習、工作、創業、生活,讓臺胞“愿意來、融得進、發展好”。
證書樣式
本式臺胞證(1992-2015)
1992年5月1日,一張紙的“臺灣同胞旅行證明”走入歷史,取而代之的是《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也就是第一版臺胞證,證件分為一次性入出境有效和5年有效兩種。
卡式臺胞證(2015-至今)
2015年7月1日,公安部公告自7月6日起在福建省試點發行卡式2015版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2015年9月21日起開始全面實行卡式臺胞證,同時停止簽發現行本式臺胞證。與紙本式臺胞證相比,卡式臺胞證取消了簽注區,內設電子芯片,可用資訊系統自動讀取。舊版臺胞證,每次辦理簽注還需填表、排隊,如今辦理了卡式臺胞證,臺灣居民可向大陸邊檢機關申請自助通關備案,便可實現“刷卡過關”。
使用說明
政務服務中心
支持臺胞證作為辦理各類政務事項的身份認證有效證件;支持臺胞證在認證取號、自助繳費等自助設備上識別與操作,支持臺胞證在政務網站、APP作為身份認證證件辦理各類事務。
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碼頭
支持使用臺胞證網上購票平臺購(訂)票自助打印登機牌、火車票、汽車票、船票,以及通過閘口檢票系統自助驗票。
酒店、賓館、旅行社、網吧
支持使用臺胞證驗證身份登記入住、參團和上網。
銀行、證券、保險機構
支持使用臺胞證快速核驗身份并辦理銀行開戶、證券開戶、購買保險等。
衛生系統及醫療機構
支持使用臺胞證在其設立的網絡預約注冊登記、預約就診。
通信行業營業機構
支持使用臺胞證辦理手機卡。
淘寶、微信、京東、滴滴等各類熱門APP
支持使用臺胞證作為身份認證有效證件注冊登記。
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簽發服務指南辦理流程
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臺灣居民申請來往大陸通行證。
二、審批依據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
三、受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委托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
四、申請條件
居住在臺灣地區的中國公民。
五、禁止性要求
申請人有《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情形的,不予批準簽發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六、申請材料
(一)填寫《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申請表》;
(二)提交符合《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照片;
(三)交驗本人有效的臺灣地區身份證和臺灣地區出入境證件。沒有身份證的,交驗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有關證件交驗原件,留存身份證或戶籍謄本(戶口名簿)的復印件或者電子掃描件。
父母雙方為臺灣居民,本人在大陸出生,已取得臺灣地區入臺許可的,應當交驗申請人父母臺胞證、本人出生證明。
在大陸停居留的臺灣居民應當按照《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住宿登記后申請辦理臺胞證。
七、辦理方式
臺灣居民申請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應當本人前往受理機構提出申請,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相應規定提出申請:
(一)已滿(含)60周歲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申請;
(二)未滿16周歲的,須由其監護人或監護人委托他人陪同或代為申請;
(三)因身患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申請;
(四)國家移民管理局規定可以代為申請的其他情形。
被委托人應當提交申請人的委托書,監護人應當提交申請人的出生證明或者戶籍謄本等監護關系證明,代辦單位的代辦人應當提交單位公函。以上監護人、代辦人、被委托人均應當交驗本人身份證件原件,并提交證件復印件或者留存電子掃描件。因身患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的應當提交相應證明材料。
八、辦理基本流程
(一)申請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委托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二)受理機構對符合申請條件,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請人出具受理回執;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三)審批機構進行審核,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簽發證件;不予批準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批準決定書》。
(四)申請人領取證件。
九、證件換發、補發
(一)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換發
1、申請條件
臺灣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換發:
(1)五年期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有效期不足6個月的;
(2)持一次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申請換發五年期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
(3)持本式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申請換發電子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
(4)本人身份信息發生變更的;
(5)需要換發的其他情形
2、申請材料
(1)填寫《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申請表》;
(2)提交符合《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照片;
(3)交驗現持有的臺胞證原件并留存復印件。
(二)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補發
1、申請條件
臺灣居民有臺胞證損毀、遺失、被盜搶或者需要補發的其他情形的。
2、申請材料
(1)同申請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規定的申請材料;
(2)本人書面說明。
十、辦結時限
(一)公安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申請后,符合簽發條件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予以簽發;因所在地交通不便或需異地核查材料等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簽發的,經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簽發時間可以延長至20個工作日。
(二)一般情況下,口岸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后,辦理時間不超過30分鐘。因特殊原因需要進一步核實情況的,經口岸出入境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辦證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三)臺灣居民因探病、奔喪、訴訟、處理緊急商務或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緊急事由申請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按照急事急辦原則,優先審批辦理。
十一、收費依據及標準
(一)收費依據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86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9〕1931號)。
(二)收費標準
1、五年期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首次申請、換發、補發200元∕本。
2、一次臺胞證40元∕本。
十二、審批結果
審批通過后,為申請人簽發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分為五年多次出入境有效和三個月一次入出境有效兩種。
十三、結果送達
批準簽發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根據本人意愿由申請人到受理窗口現場領取,或者通過特快專遞等方式送達。臺灣居民在入境口岸申請一次入出境有效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在現場領取。
十四、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申請人享有以下權利:
1、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
2、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申辯權;
3、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申請人應履行以下義務:
1、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配合行政機關面談、電話詢問、實地調查等,以核實申請材料的真實性;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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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黨史天天學 | 偉大的戰略決戰和國民黨反動統治的覆滅.澎湃新聞.2024-03-20
閱·思源 |《兩岸關系40年歷程》——臺海軍事安全.澎湃新聞.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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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推出多項出入境縮短辦證時限的便利措施.中國政府網.2018-12-02
最后一批本式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9月20日到期失效 - 國內 - 新京報網.新京報網.2020-09-11
國臺辦:涉臺胞證件兩項新政將進一步便利臺胞在大陸學習、創業、就業、生活.環球網-今日頭條.2025-03-21
中國出入境管理局2025年3月20日起實施兩項便利港澳臺居民在內地(大陸)生活發展新舉措.遼寧公安出入境政務網.2025-07-06
臺灣“首來族”申辦臺胞證7月1日起將免收證件費.人民日報.2025-06-25
國臺辦:臺灣居民來大陸落地辦證口岸范圍擬擴大至全部符合條件口岸.央視新聞-今日頭條.2025-10-15
【國臺辦:#首次來大陸的臺胞可享兩項專屬福利#】.中國新聞網-新浪微博.202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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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來更便捷 通行更順暢——十項惠臺出入境政策措施在閩實施.今日頭條.2024-03-20
從一張紙一本證到一張卡 今起與本式臺胞證說再見.騰訊網.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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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式臺胞證.胡楊網.2024-04-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公告.新華網.2023-08-23
公安部發布公告 電子臺胞證今日起全面啟用.新華網-央視網.2023-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