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弘平,男,漢族,揭陽市人,1954年9月生,中共廣東省委黨校在職研究生,1975年7月參加工作,1976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chǎn)黨,曾任廣東省揭陽市委書記、廣東省十一屆人大農(nóng)村農(nóng)業(yè)委員會主任委員、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
2017年6月6日,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揭陽市委原書記陳弘平受賄、行賄、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陳弘平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人物履歷
1974.12-1976.12 揭陽市漁湖公社鳳南大隊團總支書記、生產(chǎn)隊長;
1976.12-1987.12 揭陽市漁湖公社(區(qū)、鎮(zhèn))鳳南大隊(村)黨總支副書記、民兵營長、村長兼陳厝村黨支部書記;
1987.12-1991.12 揭陽縣漁湖鎮(zhèn)黨政辦公室副主任、主任、鎮(zhèn)黨委委員兼黨政辦主任;
1991.12-1993.05 揭陽縣龍尾鎮(zhèn)委副書記、白塔鎮(zhèn)委書記(其間:1992.09-1995.07參加福州大學行政管理專業(yè)學習);
1993.05-1993.12 揭東縣委常委兼白塔鎮(zhèn)委書記;
1993.12-1994.04 揭東縣委常委兼縣試驗區(qū)黨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1994.04-1998.04 揭陽市榕城區(qū)委副書記、區(qū)長、區(qū)政府黨組書記;
1998.04-1998.08 揭陽市政府黨組成員、市政府副秘書長;
1998.08-2003.06 揭陽市副市長、黨組成員、市委政法委副書記(其間:1999.09-2002.07參加省委黨校在職研究生班經(jīng)濟學專業(yè)學習);
2003.06-2003.08 揭陽市委副書記、市委黨校校長、市委政法委副書記;
2003.08-2004.10 揭陽市委副書記、市委黨校校長;
2004.10-2005.03 揭陽市委副書記、代市長、黨組書記;
2005.03-2007.01 揭陽市委副書記,市長、黨組書記;
2007.01-2008.03 揭陽市委副書記,市長、黨組書記。
2008.03-2008.04 中共揭陽市委書記;
2008.04-2011.10 中共揭陽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2.01-2013.07 廣東省十一屆人大農(nóng)村農(nóng)業(yè)委員會主任委員。
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2013年2月被依法終止代表資格),中共廣東省委第十屆委員會委員,廣東省第十一屆人大代表,中共揭陽市二、三屆委員會委員,揭陽市二、三、四屆人大代表。
(以上資料來源于:)
人物事件
違紀調(diào)查
2012年11月,陳弘平因涉嫌嚴重違紀問題,接受組織調(diào)查。
立案檢查
2013年1月,經(jīng)中共廣東省委批準,廣東省紀委對陳弘平涉嫌嚴重違紀問題立案檢查。
雙開處分
2013年1月,廣東省紀委查到陳弘平在揭陽市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賄賂,數(shù)額特別巨大。陳弘平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并涉嫌犯罪。根據(jù)《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規(guī)定,經(jīng)廣東省紀委常委會議審議并報廣東省委批準,決定給予陳弘平開除黨籍和公職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5年04月21日,陳弘平貪腐案在佛山中院審理。佛山市檢察院以涉嫌受賄、貪污以及行賄三宗罪對其提起公訴。據(jù)公訴機關指控,2004年至2011年,陳弘平利用擔任揭陽市人民政府代市長、市長、中共揭陽市委書記等職務上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幫助6名企業(yè)老總成為全國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揭陽市政協(xié)副主席、全國勞動模范。其受賄的金額高達1.253億元,港元1720萬元,折合人民幣約13991.678萬元。
收受賄賂
2005年至2011年,陳弘平擔任揭陽市市長、市委書記期間,為廣東創(chuàng)鴻集團有限公司開發(fā)建設江南新城項目、金城龍庭項目、金城廣場(原伊麗莎廣場)項目、中國玉都文化廣場項目、利用揭陽市榕城區(qū)舊城改造土地進行開發(fā)建設及開發(fā)玉器長街、漁湖試驗區(qū)商貿(mào)城寺事宜提供幫助,并為創(chuàng)鴻集團董事長黃鴻明當選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供幫助。在此期間,陳弘平先后多次收受黃鴻明給予的錢款,共計人民幣9500萬元、港元150萬元。
陳弘平還涉嫌為李林楷、周貴容、鄭建明、吳克東、馬興田等人各自所在的公司相關事宜提供幫助,并協(xié)助上述各人各自成為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揭陽市第四屆委員會副主席和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全國勞動模范等提供幫助,并收取相應賄款。
貪污
2010年8月,陳弘平與林培強(另案處理)選定揭東區(qū)錫場鎮(zhèn)藤吊嶺上柿園山地,供陳弘平建造“陰宅”風水工程及農(nóng)莊。二人商定由林培強負責承包上述山地及工程建設事宜,由陳弘平負責解決工程建設資金。陳弘平后授意虛構培鎣林場需要重新開墾900余畝耕地、修建進場水泥路等事由,要求揭陽市國土資源局盡快撥款。2010年11月24日至12月3日期間,揭陽市公路局、揭陽市國土資源局先后撥款人民幣共計350萬元到培鎣公司賬戶。林培強隨后將上述款項陸續(xù)取出,用于上柿園山地修路、建水壩等工程建設。
行賄
2011年年中,陳弘平為了能在當年的廣東省地級市領導班子換屆后繼續(xù)留任中共揭陽市委書記,以及留任后能按自己的意愿對揭陽市領導班子人員進行調(diào)整,向負責廣東省地級以上市廳級干部考核、調(diào)配及換屆工作的廣東省委組織部原副部長林存德賄送現(xiàn)金港元100萬元。2012年10月,林存德將該100萬元港幣退還給了陳弘平。
開庭審理
2015年4月21日上午9點,陳弘平涉嫌受賄、貪污、行賄一案,在佛山中院開庭審理。對于公訴機關指控的三宗罪,陳弘平提出了三點意見。首先是受賄罪,他當庭承認公訴機關對其受賄行為的全部指控,公訴機關對此予以了認可,他強調(diào)受賄罪全部事實都屬于自首,都是他自己主動說出來的;其次是貪污罪,他認為自己沒有貪污,是正常支持農(nóng)業(yè)項目建設和農(nóng)村道路的建設,是要建一個山塘以及水泥路,不是為了建所謂的“陰宅”;最后是行賄罪,他表示自己的確有送錢,不過作為一個地方的市委書記,希望解決當時政府的兩名主要人物拉幫結派問題,是否屬于行賄,他尊重法庭最后的判決。
依法宣判
2017年06月06日,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陳弘平受賄、行賄、濫用職權一案進行公開宣判,對被告人陳弘平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zhí)行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受賄所得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1年,被告人陳弘平利用擔任揭陽市人民政府代市長、市長、揭陽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1.39億多元。2011年,被告人陳弘平為了按照其意愿進行人事調(diào)整,向他人賄送港元100萬元(折合人民幣約83.5萬元)。2010年,被告人陳弘平濫用職權,為他人謀取非法利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人民幣350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弘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他人行賄;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行賄罪和濫用職權罪,依法應當數(shù)罪并罰。陳弘平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經(jīng)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xiàn),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已大部分追繳,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參考資料 >
中共廣東揭陽市委原書記陳弘平涉嫌受賄罪被逮捕.共產(chǎn)黨員網(wǎng).2024-08-09
陳繼興當選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中國經(jīng)濟網(wǎng).2024-08-15
廣東揭陽官場曝“窩案” .新浪財經(jīng).2024-08-23
廣東揭陽市委原書記陳弘平 受賄近1.4億元一審被判死緩.中國政府網(wǎng).2024-08-10
廣東省揭陽市委原書記陳弘平因涉嫌嚴重違紀正接受調(diào)查.新華網(wǎng).2024-08-10
廣東原揭陽市委書記陳弘平嚴重違紀被雙開.人民網(wǎng).2024-08-10
陳弘平被終止全國人大代表資格.人民網(wǎng).2024-08-15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單.中國人大網(wǎng).2024-08-15
廣東揭陽原市委書記陳弘平受審 被控受賄過億元.人民網(wǎng).2024-08-10
廣東揭陽市委原書記陳弘平受賄過億元,受審時求法官放過情婦.澎湃新聞.2024-08-10
被控收受巨額財物 揭陽市委原書記陳弘平受審.中國青年報.2025-05-26
廣東揭陽原市委書記陳弘平受審 被控受賄過億元.人民網(wǎng).2024-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