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定(1028—1087),北宋大臣。字資深,揚州市(今屬江蘇省)人。少受學于王安石。進士及第后,歷定遠尉、秀州判官。熙寧初,李定堅定地支持王安石變法,因此受到王安石的賞識和舉薦。他對趙頊詢問青苗法的問題時,極力稱說青苗法對百姓有利,使得神宗對反對新法的言論不再聽從。此后,他官職不斷升遷,以集賢校理檢正中書吏房,直舍人院,同判太常寺等。熙寧八年(1075),出知明州。元豐初,為同知諫院、知制,權(quán)御史中丞,劾蘇軾《湖州謝上表》等詩文攻擊時政,怨謗君父,逮軾赴御史臺問獄。趙煦時,司馬光執(zhí)政,新法人士先後被貶,知青州市,移江寧府,居滁州市。元祐二年卒。
史載
李定,字資深,揚州人。少受學于王安石。登進士第,為定遠尉、秀州判官。熙寧二年,孫覺薦之,召至京師,諫官李常,常問曰:“君從南方來,民謂青苗法何如?”定曰:“民便之,無不喜者。”常曰:“舉朝方共爭是事,君勿為此言。”定即往白安石,且曰:“定但知據(jù)實以言,不知京師乃不許。”安石大喜,謂曰:“君且得見,盍為上道之。”立薦對。趙頊問青苗事,其對如言,于是諸言新法不便者,帝皆不聽。命定知諫院,宰相言前無選人除諫官之比,遂拜太子中允、監(jiān)察御史里行。知制誥宋敏求,蘇頌,李大臨封還制書,皆罷去。
御史陳薦疏:“定頃為涇縣主簿,聞庶母仇氏死,匿不為服。”詔下江東、淮、浙轉(zhuǎn)運使問狀,奏云:“定嘗以父年老,求歸侍養(yǎng),不云持所生母服。”定自辯言,實不知為仇所生,故疑不敢服,而以侍養(yǎng)解官。曾公亮謂定當追行服,安石力主之,改為崇政殿說書。御史林旦、薛昌朝言,不宜以不孝之人居勸講之地,并論安石,章六七上,安石又白罷兩人,定亦不自安,蘄解職,以集賢校理、檢正中書吏房、直舍人院同判太常寺。八年,加集賢殿修撰、知明州。
元豐初,召拜寶文閣待制、同知諫院,進知制誥,為御史中丞。劾蘇軾《湖州謝上表》,擿其語以為侮慢。因論軾自熙寧以來,作為文章,怨謗君父,交通戚里。逮赴臺獄窮治,當會赦,論不已,竄之黃州府。方定自軾獄,勢不可回。一日,于崇政殿門外語同列曰:“蘇軾乃奇才也。”俱不敢對。
請復(fù)六案糾察之職,并諸路監(jiān)司皆得鉤考,從之。彗出東方,求直言,太史姓謂有兵變,帝命宦者視衛(wèi)士飲食。定言一飯不足市恩,適起小人之心,乃止。或議廢明堂祀,帝以訪定。定曰:“三歲一郊或明堂,祖宗以來,未之有改。誰為此言,愿治其妄。”帝曰:“聽卿言足矣。”遷翰林學士。坐論府界養(yǎng)馬事失實,罷知河陽,留守南京,召為戶部侍郎。趙煦立,以龍圖閣學士知青州,移江寧府。言者爭暴其前過,又謫居滁州市。元祐二年,卒。
評價
定于宗族有恩,分財振贍,家無余。得任子,先及兄息。死之日,諸子皆布衣。徒以附王安石驟得美官,又陷蘇軾于罪,是以公論惡之,而不孝之名遂著。
參考資料 >
李定.李定.2024-09-09
《宋史列傳第八十八》.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2024-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