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區人民政府是北京市昌平區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北京市昌平區的一級國家行政機關;對昌平區人民代表大會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負責;在昌平區人民代表大會閉幕期間,對昌平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政府分別由區長、副區長和局長、委員會主任等組成。每屆任期五年,實行區長負責制。
歷史沿革
昌平建置始于劉徹元封元年(前110),在縣域內設昌平、軍都二縣。三國時期魏國及晉朝、東晉時,二縣屬幽州。北朝北魏時,省昌平區入軍都;東魏時省軍都入昌平。五代十國后唐時,昌平曾改稱燕平,后晉時復稱燕平縣。遼屬遼南京,宋屬燕山府,金屬大興府,明朝正德年間縣升為州,轄密云區、順義區、懷柔區三縣。清雍正年間,轄縣改屬順天府。民國初年改稱昌平縣。抗日戰爭時期,建立昌宛、昌延抗日民主政府。解放戰爭時期,縣政府機關駐桃林村,1948年12月12日進駐昌平鎮。新中國建立后,昌平縣(區)的行政機關駐地在昌平鎮;1956年由河北省劃歸北京市,改稱昌平區;1960年復稱昌平縣。1999年9月16日,經國務院批準,撤縣設區,昌平縣改稱昌平區,人民政府駐昌平政府街19號。
主要職責
1、執行北京市昌平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以及上級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2、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3、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4、依照法律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5、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管理昌平區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環境和資源保護、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
6、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7、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8、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幫助行政區域內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憲法和法律實行區域自治,幫助各少數民族發展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建設事業;
9、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10、辦理上級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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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歷史文化.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政府.2022-08-12
機關簡介.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政府.2022-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