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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時中
來源:互聯網

曹時中,男,1929年出生,浙江溫州瑞安市塘下鎮場橋人,國際著名建筑結構專家和建筑“糾偏大師”。

人物簡介

曹時中(1929—),男,1929年出生,浙江溫州瑞安市塘下鎮場橋人,國際著名建筑結構專家和建筑“糾偏大師”。曾任浙江省建筑總公司副總工程師,浙江大學土木系碩士生和博士生導師,曹時中教授 于1992年被《半月談》雜志評為中國十大新聞人物之一。

曹時中教授糾偏技術精湛,一生糾正的傾斜建筑不計其數,故有“大力士”之稱號。

他1948年考入臺灣大學,1949年7月,欣聞大陸解放,激動之情難抑,遂化裝成裝卸工人混上一艘貨船潛回大陸,沒承想卻從此落下個“特務嫌疑”;1952年從浙江大學土木系畢業后,因“托洛茨基主義”嫌疑還被關了200多天;后與香港特別行政區著名武俠小說家金庸的妹妹查良璇結婚。

80年代末,他提出要去糾正意大利比薩斜塔,曹時中表示,“拯救比薩斜塔是我今生最大的夙愿”。并為此到處“利用業余時間兼職”,籌集資金試圖西去比薩,結果被司法部門立案偵察,沸沸揚揚五六年,直至主管司法工作的中央領導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出面干預才得以平息。

人物生平

曹時中,1929年12月25日出生于瑞安塘下場橋一戶貧農家庭。初高中均在浙江省溫州中學畢業,1948年考上臺灣大學,1949年他回到大陸,后又到浙江大學攻讀土木專業,1952年畢業后,從事建筑結構設計、科研、教學工作,曾任浙江省建筑設計院高工、浙江省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局(原省中國建筑集團有限公司)總工,兼任浙江大學碩士生導師。

退休后,任杭州曹氏建筑物糾偏加固研究所所長、研究員、兼任博導,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

曹時中是著名武俠小說作者金庸的妹夫。

長期以來,曹時中參與我省重點工程的結構設計,如他設計的原浙江省體育館,攻克大跨度懸索屋蓋邊緣構件應力過大的難題,創造了世界大跨度屋蓋用鋼率最少紀錄,并保持至今。

他創造的曹氏建筑物糾偏理論與技術,獲得學術界的高度評價。

他曾扶正了80多幢建筑物,成功率達百分之百,如杭州舒公塔、上海青龍塔、太原古塔等。特別是他被邀請去拯救意大利比薩斜塔,國際專家稱他為“超一流水平專家”而轟動世界。

他被《半月談》評為1992年度中國十大新聞人物,鄧小平排名首位,他第十位,他也是中國中央電視臺東方時空》第一批接受采訪的“東方之子”。

不知是什么原因,作為一個年輕的建筑師,曹時中迷戀起比薩斜塔,崇拜建造出比薩塔的建筑師來,以至于由迷戀、崇拜進而產生出強烈的愿望:將來有一天能去糾正傾斜的比薩塔。這樣的想法在當時實在是妄想。但“不想當元帥的士兵不是好士兵”,他認為,比薩塔是世界建筑史上不可多得的典范,如果有誰能將這典范糾正過來,其行為本身也將是建筑史上的典范。

早在60年代初,曹時中就開始收集比薩塔的資料。當資料積累到一定程度時,他開始試著研究糾正的方法。經過對諸多材料的分析,他發現,導致比薩塔傾斜的一個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軟土地基

軟土地基上的建筑最容易傾斜,江浙沿江海地區同樣存在著這樣的現象,建筑師們常常被軟土地基的不均勻下沉問題深深困擾著。許多情況是:腳手架還沒有拆去,建筑物就已傾斜了,甚至一些建筑還在建造中,建筑體便開始傾斜,地基也下陷了,于是,就得加固、糾偏,甚至拆掉重造。危房加固或糾偏對曹時中這個結構工程師來說并非難事,問題是如何以最經濟、最有效的辦法糾偏,用省力的辦法加固?這卻不是個容易做到的問題。

人物事跡

1998年7月30日應邀前往意大利為拯救比薩斜塔出謀劃策的中國專家曹時中30日在比薩對記者表示,經實地考察后他對拯救該塔“信心更足、把握更大”。

作為中國建筑物糾偏加固專家的曹時中在實地考察后認為,比薩塔及其所處環境等內外因條件都比他原先想象的要好,他表示,使用他所發明的“傾斜古塔糾偏方法”,有把握在10個月的時間內拯救比薩斜塔。據曹時中介紹,他的拯救方案是“采取結構加固、減輕重量,塔身和基礎等相結合的綜合治理方法”。

曹時中是就意中友協主義蘭喬蒂先生的邀請于28日抵達羅馬的。

意大利逗留期間,他將就拯救比薩斜塔的一系列問題同意大利有關方面、特別是比薩斜塔拯救工作委員會進行技術方面的探討。

最后,意大利有關方面沒有采納曹時中的方案,不能不說是一大遺憾;但曹時中仍舊表示,“拯救比薩斜塔是我今生最大的夙愿”。

受賄案件

曹時中原系浙江省建筑總公司副總工程師、浙江建筑技術發展中心副主任。1985年至1987年,曹時中代表浙江建筑技術發展中心擔任建筑單位的技術咨詢人并受建筑單位委托為其選定、介紹施工單位期間,在為某縣房管所等8個工程單位加固、糾偏及土建工程的技術咨詢和設計過程中,先后收受施工單位現金11.45萬元。1990年6月,接到舉報的杭州市某檢察院認定曹時中的行為屬受賄犯罪行為并對曹時中立案偵查。案件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辯護律師為其作了無罪辯護,認為曹時中既未利用“職務之便”,又未收取不當利益,他利用業余時間為社會提供技術服務所收取的是技術服務費,其行為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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