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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志剛
來源:互聯網

于志剛,男,漢族,1973年5月生,河南洛陽人, 1996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01年7月參加工作,中國人民大學刑法學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歷、法學博士學位,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曾任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

2022年5月3日,于志剛在遼寧省看守所羈押期間突發腦出血,經搶救無效死亡。

2022年12月消息,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對被告人于志剛受賄案裁定終止審理。

人物經歷

在中國人民大學先后獲得法學學士(1995年)、法學碩士學位(1998年)、法學博士學位(2001年);

2001年,進入中國政法大學任教,任刑法學講師;

2002年,破格晉升副教授;

2004年至2005年,赴英國牛津大學訪問學者;

2005年,破格晉升教授;

2006年,被遴選為刑法學博士生導師,同年開始兼任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2007年,入選中國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

2010年,獲北京市中國青年五四獎章,當選第11屆全國青年委員;

2012年5月,出任中國政法大學教務處處長;

2015年5月,被任命為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

2017年9月,出任中國政法大學法治信息管理學院聯席院長;

2018年3月,被任命為十三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委員。

2018年5月3日,不再擔任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2021年1月終止)。

人物逝世

2022年5月2日,于志剛在遼寧省看守所羈押期間突發腦出血,經搶救無效于5月3日死亡。

任免信息

2021年1月22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定,于志剛的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委員職務相應撤銷。

人物事件

接受調查

2021年1月22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消息:中國政法大學原副校長于志剛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1年6月消息,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委員、中國政法大學原副校長于志剛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決定逮捕

2021年7月,于志剛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遼寧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遼寧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于志剛作出逮捕決定。

提起公訴

2021年8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委員、中國政法大學原副校長于志剛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遼寧省沈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沈陽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于志剛享有的訴訟權利,并訊問了被告人于志剛,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于志剛利用擔任中國政法大學教務處處長、副校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21年11月25日,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委員于志剛受賄一案。沈陽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于志剛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沈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于志剛利用擔任中國政法大學教務處處長、副校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91萬余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于志剛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于志剛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案件終止

2022年5月2日,于志剛在遼寧省看守所羈押期間突發腦出血,經搶救無效于5月3日死亡。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對被告人于志剛受賄案裁定終止審理。

參考資料 >

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于志剛受賄案依法裁定終止審理.央視新聞.2022-12-13

(受權發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三屆〕第十九號.中國新聞網.2021-01-22

中國政法大學原副校長于志剛接受審查調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2-12-13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委員、中國政法大學原副校長于志剛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今日頭條-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1-06-28

遼寧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于志剛決定逮捕.今日頭條-最高人民檢察院.2021-07-15

遼寧檢察機關依法對于志剛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最高人民檢察院-頭條號.2021-08-18

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委員于志剛受賄案一審開庭.神鳥知訊-今日頭條.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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