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準的《北京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機構設置的通知》(京政發20002號),組建北京市規劃委員會(簡稱市規劃委),掛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辦公室(簡稱首規委辦)的牌子。市規劃委(首規委辦)曾是負責北京市城市規劃管理工作的市政府組成部門。
2016年7月20日,根據北京市委十一屆十次全會相關部署,市政府決定:設立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不再保留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北京市國土資源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于城鄉規劃、測繪學、建設工程勘察與設計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擬訂相關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研究本市城鄉空間發展戰略,協調、規劃城鄉空間資源配置,統籌協調城鄉發展建設中近期和遠期、局部和整體的空間需求和供給關系,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涉及規劃實施的重大問題,并提出政策建議。
(三)組織編制本市城市總體規劃、中心城和新城規劃、鄉鎮規劃、村莊規劃、重點地區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導則、特定地區規劃,并進行動態評估和補充完善;組織編制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
參與編制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公用事業、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城市地下空間等專項規劃;參與制定涉及城市規劃的政策和措施。
(四)負責本市城鄉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負責城鄉發展建設中重大項目的選址論證工作;承擔土地儲備和土地供應工作的規劃研究和規劃審查;負責提供城鄉規劃建設的相關技術服務;
負責建設用地、建設工程規劃行政許可工作;負責地名規劃管理工作。
(五)負責本市城鄉規劃、建設工程規劃實施的監督管理;
負責對規劃編制單位、設計單位與城鄉規劃相關活動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負責審查城市規劃編制、規劃行政許可事項中有關安全事項,并監督管理。
(六)負責本市城鄉規劃、測繪行政管理和工程勘察與設計行業管理;
承擔城鄉規劃編制、測繪學、工程勘察與設計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與設計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以及有關招標投標的備案工作。
(七)承擔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承擔研究、論證本市城鄉建設發展重大問題的基礎工作。
(八)承擔本市空間與自然資源基礎信息數據庫以及城鄉規劃地理信息系統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擬訂城市規劃領域信息化建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城鄉建設檔案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九)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的宣傳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負責規劃編制與管理中的公示、聽證等公眾參與工作。
(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轉變的職責。
1.加強本市城鄉規劃的統籌管理,科學規劃、合理配置城鄉空間資源,推動城鄉一體化發展。
2.加強本市城鄉規劃實施中的計劃、政策制定工作,推進城鄉規劃管理的公眾參與、動態評估,強化規劃實施的執法監督。
3.加強本市城市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之間的協調和銜接。
4.強化為中央在京單位、駐京部隊和首都經濟社會發展提供科學合理的空間資源配置和規劃綜合服務的職責。
機構設置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信訪、議案、建議、提案等工作;承擔重要事項的組織和督查工作;承擔應急管理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機關并指導所屬單位的安全和保密工作。
(二)大韓民國法制處
負責本系統推進依法行政綜合工作;起草城市規劃、測繪學、勘察與設計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負責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協調;承擔行政復議、應訴的有關工作;負責機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和有關備案工作;負責規劃審批的督查督導工作;組織指導城鄉規劃和管理公示、聽證等公眾參與工作。
(三)研究室
參與研究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組織城鄉空間發展戰略、城鄉規劃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并提出相關政策建議;承擔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組織、指導本系統的調查研究工作,組織協調調研課題評審、信息交流、成果轉化等工作。
(四)對外聯絡處
負責本市城市規劃宣傳、新聞發布工作;負責組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承擔為中央在京單位和駐京部隊提供規劃綜合協調服務工作;負責協調處理與社會公眾及有關方面的關系;承擔對外交流等相關工作。
(五)綜合業務處
承擔本市規劃及建設工程項目有關行政許可工作的協調、督辦、統計及綜合分析;承擔行政許可事項的接待受理、證書核發;承擔組織協調城鄉規劃編制、行政許可和建設工程勘察與設計質量涉及安全事項的監管工作;參與城市無障礙設施建設和改造工作;承擔建設節約型城市的相關工作;承擔地名規劃管理和地名命名、更名的行政許可工作;指導分局的綜合業務工作。
(六)總體規劃處
負責本市城鄉總體規劃編制及實施中重大問題的研究工作;承擔城鄉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評估等工作;負責新城規劃的組織編制、審查、報批、維護工作;負責鄉鎮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維護工作;指導村莊規劃的編制工作;承擔專項規劃和特定地區規劃的組織編制、審查、報批及備案管理工作;承擔城市近期建設規劃、規劃年度實施計劃的組織編制、審查和報批工作;擬訂城市總體規劃管理方面的政策措施、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并組織實施。
(七)詳細規劃處
承擔中心城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及維護工作;承擔中心城功能、布局的優化和調整問題的研究;擬訂涉及中心城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相關政策措施、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并組織實施;承擔中心城特定地區規劃、相關專項規劃、重點地區城市設計導則的組織編制。
(八)建設用地管理處
負責重點工程、重大項目的前期規劃論證和規劃選址工作;承擔土地儲備和土地供應工作的規劃研究和規劃審查;負責舊城以外地區建設項目用地的規劃行政許可工作;擬訂相關政策措施、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并組織實施;指導、督查相關分局行政許可工作。
(九)建設工程管理一處
承擔舊城以外地區建設工程的規劃行政許可工作;承擔相關調查研究工作并提出政策建議;擬訂相關政策措施、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并組織實施;指導、督查相關分局行政許可工作。
(十)建設工程管理二處
承擔舊城區內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的規劃行政許可工作;承擔相關調查研究工作并提出政策建議;擬訂相關政策措施、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并組織實施;指導、督查相關分局行政許可工作。
(十一)基礎設施一處
承擔城鄉交通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的組織編制、審查、報批及備案管理工作;組織研究并提出道路交通建設工程的規劃條件、規劃方案和初步設計審查意見,承擔城鄉交通基礎設施工程規劃行政許可工作并負責監督檢查;負責規劃道路紅線管理;擬訂相關政策措施、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并組織實施;指導、督查分局的相關行政許可工作。
(十二)基礎設施二處
承擔城鄉市政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的組織編制、審查、報批及備案管理工作;組織研究并提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規劃條件、規劃方案和初步設計審查意見,負責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規劃行政許可工作并負責監督檢查;擬訂相關政策措施、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并組織實施;指導、督查分局的相關行政許可工作。
(十三)科技信息處
組織本市空間與自然資源基礎信息數據庫的建設和運行工作;承擔城市規劃地理信息系統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基礎地理信息共享機制;承擔城鄉規劃信息化建設管理工作,擬訂信息化建設、科技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十四)財務內審處
編制本系統財務預決算,負責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工作;承擔對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的監管和內部審計工作;承擔對所屬社團單位的內部審計和監督工作,指導財務和資產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檢查分局專項資金使用工作。
(十五)首規委辦秘書處
承辦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的具體工作;承擔首都規劃建設專家咨詢組織的聯絡協調工作。
(十六)人事處
承擔本系統領導班子、干部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并指導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承擔出國(境)及引進國外智力有關工作;負責本系統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十七)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精神文明建設和統戰工作。
(十八)工會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工會工作。
(十九)離退休干部處
負責機關并指導、協調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二十)監察處
按有關規定派駐。
參考資料 >
長安街知事:北京市政府新設兩部門,首任一把手今獲任命_人事風向_澎湃新聞-The Paper.澎湃網.2020-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