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央編辦關于北京市調整設立相關城市管理機構的批復》(中央編辦復字〔2016〕113號)、《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深化改革提升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水平的意見》(京發〔2016〕14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設立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的通知》(京政辦發〔2016〕33號),設立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簡稱市規劃國土委),掛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辦公室(簡稱首規委辦)的牌子。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于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管理、建設工程勘察與設計、測繪地理信息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擬訂相關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優化配置本市城鄉空間和國土資源的責任;統籌協調城鄉發展建設近期與遠期、局部與整體的供給需求關系;研究擬訂城鄉規劃建設用地調控相關政策和措施;負責組織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工作;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擬訂土地市場管理、地價調控等政策措施。
(三)組織編制、實施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中心城區、城市副中心、各新城的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實施特定地區規劃和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公用事業、城市地下空間、生態環境建設等專項規劃;依法審查、審批有關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統籌銜接其他各類專項規劃。
(四)負責本市城市設計工作;承擔城市設計成果管理;負責城市雕塑和公共空間景觀風貌規劃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提升城市公共空間環境品質的政策及標準;負責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編制、政策制定和組織實施。
(五)負責本市建設工程項目規劃管理和土地管理相關工作;依法承擔建設工程項目規劃管理和土地管理相關行政審批工作;負責土地儲備、土地供應、土地市場交易等工作;負責建設工程項目的選址論證、土地預審、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和有償使用等工作。
(六)承擔本市耕地保護和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負責耕地保護、基本農田保護和土地用途管制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土地整理和土地復墾;依法承擔農用地轉用和集體土地征收相關行政審批工作;負責農村集體土地及相關鄉村建設工程管理工作。
(七)負責本市土地權屬管理,統一負責全市的不動產登記工作;組織土地資源調查、評價及土地動態監測工作;負責土地確權、土地定級和地籍管理;依法調處土地權屬糾紛;負責指導、監督土地登記、房屋登記辦法、林地登記等不動產登記工作;負責地名管理工作。
(八)負責本市城市規劃、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和工程勘察與設計行業監管;承擔城鄉規劃編制、測繪地理信息、工程勘察與設計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資質資格管理;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與設計科技促進和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以及有關招標投標的備案工作。
(九)負責本市地質勘查、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的監督管理;擬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并組織實施;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負責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遺跡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承擔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礦業遺跡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工作。
(十)承擔規范本市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擬訂基準地價,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有關價格,指導土地價格評估工作;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監督指導礦業權評估工作,確定礦業權價款;規范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監督管理礦業權人勘查、開采活動。
(十一)依法組織土地相關收入和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收,規范征收行為,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制度,指導、監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
(十二)負責本市城市規劃實施和土地、地質環境、礦產資源管理的督察工作;依法承擔建設工程的規劃核驗;負責對土地利用主體、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從事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相關活動的監督檢查;負責城鄉規劃和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十三)負責本市城鄉規劃和國土資源科技管理與基礎信息數據庫、測繪地理信息系統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擬訂城鄉規劃、國土資源領域科技與信息化建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城鄉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相關檔案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十四)承擔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和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的具體工作;承擔研究、論證本市城市規劃建設發展重大問題的基礎工作。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參考資料 >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辦公室)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2022-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