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行政公署是西藏自治區原林芝地區的行政管理機關,是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曾經存在的派出機關,代表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對原林芝地區實施行政管理,執行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決定和命令,并對其負責和報告工作,領導所屬工作部門和原林芝地區各縣人民政府工作。
歷史沿革
1960年1月成立塔工專署,同年2月改稱林芝專署。1963年10月林芝專署撤消,波密縣劃歸昌都地區,林芝、工布江達縣、米林縣、墨脫縣4個縣劃歸為拉薩市管轄,林芝市不復存在。
1986年2月1日恢復設立林芝地區行政公署,是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行署駐地八一鎮。下轄林芝、米林、工布江達、墨脫、波密、察隅縣、朗縣7個縣,55個鄉鎮,614個行政村。
2015年3月16日,國務院下發《關于同意西藏自治區撤銷林芝地區設立地級林芝市的批復》(國函〔2015〕51號),正式批復同意撤銷林芝地區和林芝縣,設立地級林芝市和巴宜區。林芝市人民政府駐新設立的巴宜區廣梧大道18號。林芝市轄原林芝地區的工布江達縣、米林縣、墨脫縣、波密縣、察隅縣、朗縣和新設立的巴宜區。
2015年6月10日,中國共產黨林芝市第一次代表大會開幕,將選擇產生中國共產黨林芝市委員會、中國共產黨林芝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同時,原中國共產黨林芝地區委員會、中國共產黨林芝地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將正式成為歷史,標志著林芝撤地設市進入全面實施階段。
機構設置
秘書一科
秘書二科
政研室
督查信息科
接待處
保衛科
林芝市信訪局
機關后勤服務中心
林芝地區行政公署駐拉薩辦事處
林芝地區行政公署駐成都辦事處
林芝地區會展中心
主要職能
一、執行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決定和命令,對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并報告工作。領導所屬工作部門和各縣人民政府工作。
二、依照法律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勵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管理本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環境和資源保護、城鄉建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宗教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
三、保護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人民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四、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利益。
五、保障各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尊重各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六、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辦理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