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西明,男,1971年出生,山東省聊城地區人,山東省冠縣國家稅務局職工,曾任山東省冠縣國家稅務局柳林分局副局長。
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于西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050.85萬元。2018年11月14日,山東省高唐縣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被告人于西明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
2021年5月31日,“辱母殺人案”當事人于歡的父親于西明刑滿釋放,從山東省監獄出獄。
人物經歷
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于西明決定,采取由女兒于家樂等人安排山東正典投資有限公司職工到大街上、小區內發放宣傳彩頁,組織投資者到冠縣一企業參觀,于家樂安排錄制和播放宣傳視頻、組織茶話會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高額利息、提成等回報,以賽雅公司為借款人、正典公司或正典公司和源大公司為保證人,與濟南市投資者簽訂借款擔保合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050.85萬元。
2015年10月,山東省冠縣國家稅務局作出《關于給予于西明行政撤職處分的決定》稱,于西明在看病治療期間上班不正常,有時沒有履行必要的請假手續,違反了《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9條第7項規定,給予于西明警告處分。同時,因協助蘇銀霞外出聯系業務,幫助企業經營,違反了《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27條規定,給予于西明行政撤職處分。根據于西明所犯錯誤性質及其對錯誤的認識,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0條規定,給予于西明行政撤職處分,免去其山東省冠縣國家稅務局柳林分局副局長職務,調離原工作崗位,作出書面檢查。2017年6月1日,于西明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冠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批捕。2018年11月14日,于西明獲刑4年,2021年5月31日,于西明刑滿釋放。
人物關系
于西明妻子是蘇銀霞,兒子是“辱母案”當事人于歡,女兒是于家樂。
案件過程
案件起因
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于西明讓女兒于家樂等人安排山東正典投資有限公司職工到大街上、小區內發放宣傳彩頁,組織投資者到冠縣一企業參觀,于家樂安排錄制和播放宣傳視頻、組織茶話會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高額利息、提成等回報,以賽雅公司為借款人、正典公司或正典公司和源大公司為保證人,與濟南市投資者簽訂借款擔保合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050.85萬元。其中以銀行轉賬形式吸收的存款數額為1993.75萬元,以現金形式吸收的存款數額為57.1萬元,用于生產經營、還本付息等。其中,樊正安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為156.7萬元。期間,源大公司為便于向社會公眾宣傳吸收資金,于西明、于家樂收購了山東三弦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為正典公司。
案件調查
于歡案案發之后,聊城冠縣吳學占等涉黑團伙被查。2017年5月26日,山東聊城市公安局在其官網公布,聊城市公安機關已打掉吳學占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團伙。聊城警方在通報打掉吳學占涉黑案的當天,也在其官網通報了蘇銀霞、于家樂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的相關情況。通報稱,根據群眾舉報,公安機關成功破獲蘇銀霞、于家樂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經查,該案涉案金額高達2000余萬元,涉及投資群眾50余人。
案件審理
經審理查明:被告單位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源大公司)、山東賽雅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賽雅公司),被告人于西明、于家樂、蘇銀霞、張振永、程笑、樊正安于2014年9月至2016年6月期間,通過源大公司在濟南收購的山東正典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人民幣(以下幣種同)2508.85萬元。其中,源大公司、于西明、于家樂、蘇銀霞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508.85萬元,賽雅公司、張振永、程笑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050.85萬元,樊正安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54.7萬元。上述款項主要用于源大公司生產經營、還本付息等。
山東省高唐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于西明、蘇銀霞作為源大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于家樂作為源大公司直接責任人員,被告人張振永作為賽雅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程笑作為賽雅公司的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源大公司的單位犯罪中,于西明、于家樂、蘇銀霞共同犯罪,于西明預謀、策劃、指揮并實施全部犯罪,于家樂參與預謀、策劃并實施全部犯罪,蘇銀霞參與預謀、策劃、并積極協助實施全部犯罪,三人均系主犯。與于西明相比,于家樂所起作用相對較小,與于家樂相比,蘇銀霞所起作用相對較小。于西明歸案后拒不供認其犯罪事實,于家樂、蘇銀霞均當庭翻供。
案件結果
2018年11月14日,山東省高唐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單位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山東賽雅服飾有限公司,被告人于西明等6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于歡父親于西明獲刑4年、母親蘇銀霞獲刑3年。2021年5月31日,于西明出獄,當天于歡同母親、姐姐、親友們開了兩輛車,前往山東省監獄接到了父親。
社會評價
近年來,源大公司及于西明、蘇銀霞夫婦已在多起民事案件中,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生活報評)
法律賦予的公民權利,不能違法剝奪,蘇銀霞涉及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經濟犯罪問題,和她面對黑惡勢力毆打時的正當防衛是兩碼事,更不能倒果為因。(新京報評)
參考資料 >
于西明.愛企查.2023-12-26
于歡母親出獄后的待解局:廠房住房已抵押 想盤活企業.新浪山東.2023-12-26
于歡家人今日受審:一家三口及公司被控非法吸收存款兩千多萬.澎湃新聞.2024-03-21
于歡家人今日受審:一家三口及公司被控非法吸收存款兩千多萬.澎湃新聞.2023-12-26
維持原判,蘇銀霞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二審宣判.齊魯壹點.2023-12-26
“辱母殺人案”當事人于歡父親出獄 此前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獲刑.封面新聞.2023-12-26
于歡家人非法吸儲案今日宣判:其父獲刑4年,其母獲刑3年.澎湃新聞.2023-12-26
父親出獄全家團聚,“辱母殺人案”當事人于歡:會盡力償還債務 .極目新聞.2023-12-29
山東辱母案那個“母”被判三年!非法吸存涉案2500萬.生活報.2024-01-01
新京報評于歡母親獲刑3年:一案歸一案才是法治應有的態度.新京報.2024-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