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鞭法是明代嘉靖時期確立的賦稅及徭役制度,由桂萼在嘉靖九年(1530)提出,之后張居正于萬歷九年(1581)推廣到全國。“一條鞭法”從征稅范圍、征收形式、征管辦法等方面對賦稅制度進行改革,主要內容有賦役合并、計畝征銀、歲役官募、官收官解、稅收分成。
明朝建國初期,律法對于仕宦豪紳隨意侵奪田地等行為采取嚴厲的懲罰措施,倘若查出有權官吏在賦役科派過程中有徇私舞弊等行為,加重進行懲治。明代前期百姓賦役負擔并不沉重,國家財政充裕,賦役法律制度運行良好。永樂之后,由于朝廷消費日益增長、百姓賦役負擔加重、豪紳胥吏相互勾結營私舞弊等原因,導致土地兼并活動大行其道,而愈發沉重的田賦和徭役則是攤派到少地甚至是無地的貧民身上,最終朝廷對稅收和人口失去控制,賦役法律制度也因此崩潰瓦解。明朝自太祖后期,邊餉、遼餉、剿餉等雜稅的開征,更加重了明朝中葉的經濟危機。另一方面,由于商品經濟的快速發展,貨幣作用的上升,新一輪財稅改革的壓力到來。在此背景下,明朝政府開始推行變法,各地不斷進行賦役制度的變法嘗試以重新掌握對稅收和人口的控制權,多番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一條鞭法制度應勢而生,成為挽救明朝統治的“救時之法”。
支持者認為一條鞭是負擔公平、舞弊困難、稅額確定、征輸便利;反對者認為一條鞭負擔不平、無普遍適用性、征銀于農不利、容易侵吞等。由于nullnull的大力推動,一條鞭法才得以通行全國,成為穩定的制度。一條鞭法的制定簡化了稅制,降低了征稅成本,提高了明朝的國家體系運行效率,從制度上對于貪污腐敗起到了一定的約束作用,維護了明王朝封建統治。同時,一條鞭法的實施對于生產也起到了促進作用,農民以銀代役,減輕了廣大農民的徭役負擔,削弱了農民與國家的依附關系,從而使得農民獲得更多的人身自由,促進社會分工,由官府統一出銀雇役,增強了勞動力的商品化,推動了商品經濟的發展。
創設背景
明朝建國初期,律法對于仕宦豪紳隨意侵奪田地、掩瞞人口以及百姓拒不繳稅服役的行為采取嚴厲的懲罰措施,倘若查出有權官吏在賦役科派過程中有徇私舞弊、中飽私囊的行為的,輕則笞仗,重則充軍乃至絞刑,情節極為嚴重的,更有五刑之外的殘酷肉刑進行懲治。明代前期百姓賦役負擔并不沉重,國家財政充裕,賦役法律制度運行良好。
永樂之后,朝廷消費日益增長,百姓賦役負擔不斷加重,嚴苛的刑罰無法遏制住豪紳胥吏的相互勾結營私舞弊,導致土地兼并活動大行其道,而愈發沉重的田賦和徭役則是攤派到少地甚至是無地的貧民身上,百姓紛紛逃亡,最終朝廷對稅收和人口失去控制,賦役法律制度也因此崩潰瓦解。
明朝自太祖后期,邊餉、遼餉、剿餉等雜稅的開征,更加重了明朝中葉的經濟危機。另一方面,由于商品經濟的快速發展,貨幣作用的上升,新一輪財稅改革的壓力到來。明朝嘉靖年間,由于皇帝崇信,大肆建立齋醮,加上連年對倭寇和抵御北方韃部,明朝廷國庫窘迫。明中葉后,土地兼并劇烈,地權高度集中,加以官紳包攬、大戶詭寄、徭役日重、農民逃徙,里甲戶丁和田額已多不實,政府財政收入減少。針對這種現象,不少人提出改革措施,國家從保證賦役出發,遂逐漸把編征徭役的重心由戶丁轉向田畝。
在此背景下,明朝政府開始推行變法,各地不斷進行賦役制度的變法嘗試以重新掌握對稅收和人口的控制權,多番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一條鞭法制度應勢而生,成為挽救明朝統治的“救時之法”。實行“一條鞭”法以前,無論賦役都是依據丁糧多少分為不同等則進行征納,“一條鞭”法放棄了累進稅制,采取了近似于一刀切的比例稅制,希圖通過矯枉過正的措施,改變豪民逃稅、小民不堪重負的狀況。的大力推動,一條鞭法才得以通行全國,成為穩定的制度。
沿革
政策雛形
明年間(1426年~1435年),江南出現征一法。征一法與一條鞭法的內容幾乎是相同的,故將其視為一條鞭法改革的前奏。至南直隸十段法推行期間,各地區的均徭力差已經基本折銀。在征一法的推行中,徭役銀納化改革的推進至為困難。在徭役折銀的同時,征一法還采用逐年審編的方式,以一縣之丁田應一年之徭役。十段法將衡量民戶資產的田與丁統一折算成“民田”,再將全縣折算后的民田總數均分為十段,打破原有里甲界限,每年提出一段編當年均徭役。明弘治年間(1488年~1505年),福建省出現的綱銀法,都具有徭役折銀向田畝轉移的內容。一條鞭法出臺之前,明代賦役制度是建立在一種分類核定的基礎上,田地首先分為官田與民田兩大類,官田的田賦高于民田。
最早提出
嘉靖九年(1530年),戶部尚書梁材根據桂萼關于“編審徭役”的奏疏,提出革除賦役弊病的方案:“合將十甲丁總于一府,各府丁糧總于一布政司,布政司通將一省丁糧,均派一省徭役,內量除優免之數,每糧役一石,編銀若干,每丁審銀若干,斟酌繁簡,通融科派,造定冊籍,行令各府州縣永為遵行。”針對經濟改革的措施,將地方各種雜稅、田賦、徭役等合并成一條稅,按照丈量的土地大小折算銀兩,進行征收。“一條鞭法”的改革思路的出現最早始自于地方政府,各地地方政府實行“一條鞭法”的時間也不盡同,這次改革也不是一蹴而就地完成,而是一步步在原有的制度上進行損益,最終完成這次財稅改革。以江南地區為例,嘉靖十六年蘇松地區先完成了徭役征銀,繼而在嘉靖十七年將原來的徭役銀照田分派,待至隆慶三年海瑞將此法推行江南地區,完成了“一條鞭法”的改革。而實際上,萬歷九年雖然中央政府下令將“一條鞭法”通行全國,但是尚有部分地區行“一條鞭法”時已與此令相距二十余年,即使一省之內亦前后相差數十年,如陜西省咸陽縣于萬歷九年行一條鞭法,而同省洛南縣至萬歷二十一年才“行一條鞭法,總銀、力、糧、站而一條編派。”
地方試行
一條鞭法在各地實施的過程中則各府縣因地制宜,制訂了不同的征收標準以及稅率標準,各地或將徭役銀攤入地畝按照田地面積大小征收,或將徭役銀攤入田賦稅糧中按照稅糧多寡征收,隨著田賦稅糧折銀的實行,又或將徭役銀攤入田賦稅銀按照稅銀多少征收,更多的地方則是將折征稅銀一部分按丁征收,一部分按照田畝或者田賦征收。各府州縣根據自身的情況制訂了攤入田畝、攤入稅糧、攤入稅銀等不同的征稅政策以及不同的稅率。
嘉靖十六年(1527年),巡撫應天的歐陽鐸與蘇州市知府王儀、松江區知府黃潤即對本區賦役進行了改革,提出“以八事定稅糧”。嘉靖十七年(1528年),蘇州知府王儀將所有徭役按照田地多寡編入田地中征收賦稅,以所征得賦稅充當雇費。隆慶三年(1569年),海瑞巡撫應天奏行一條鞭法。]余姚市、平湖市等地亦次第行“一條鞭法”,“凡歲編徭役俱于十甲內通融,隨糧帶征。”繼后龐尚鵬巡按浙江省,將此法推行全浙。萬歷年間,福建省行“一條鞭法”。萬歷元年至萬歷四年,河南省各地先后行“一條鞭法”,萬歷五年前后,廣東省通行“一條鞭法”。至萬歷九年,全國大部分府縣都已實行“一條鞭法”,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于是時任內閣首輔的張居正“下令全國實行一條鞭法,把嘉、隆間在部分地區出現的賦役改革推廣到全國。”
正式推行
一條鞭法并非是由中央政府自上而下所推動的財稅改革,而是由各地地方政府推動的一次自下而上的財稅改革。一條鞭法的改革思路的出現最早始自于地方政府,各地地方政府實行一條鞭法的時間也不盡同,這次改革也不是一蹴而就地完成,而是一步步在原有的制度上進行損益,最終完成這次財稅改革。萬歷六年(1578年),張居正下令清丈全國土地,清查溢額脫漏,并限三年完成。結果國家掌握的田畝數達七百一萬三千九百七十六頃,比弘治時征稅田額增三百萬頃。萬歷九年(1581年),中央政府通令全國實行一條鞭法。張居正在信中和別人說到此法"果宜于此,任從其便,如有不便,不必強行。"各地能夠制訂出與本地相適宜的征稅政策保證了"一條鞭法"的成功實施,是以最終在萬歷九年由中央政府的明令通行全國。
一條鞭法的提出,是根據地方實際情況決定的,中央層面所統計的各項征收依然與洪武年間所定的稅收結構基本相同——以實物征收且未加整合。一條鞭法并非張居正自上而下的改革或者中央某項法令實施的結果,而是各地逐步改革試驗的成果。
內容
一條鞭法是將田賦與徭役合并以及從征發徭役到征收白銀的轉變,將征發徭役的基準從戶丁轉向田畝,使田多者稅重,田少者稅輕,達到均平賦稅,保證國家財政收入。主要內容為:總括一州縣之賦役,量地計丁,丁糧畢輸于官,一歲之役,官為僉募。力差,則計其工食之費,量為增減;銀差,則計其交納之費,加以增耗。凡額辦、派辦、京庫歲需與存留、供億諸費,以及土貢方物,悉并為一條,皆計畝征銀,折辦于官,故謂之一條鞭。
“一條鞭法”從征稅范圍、征收形式、征管辦法等方面對賦稅制度進行改革,主要內容有五方面。
賦役合并
將先前各種力役諸如甲役、徭役、雜役總編為一條,并入田賦(夏稅、秋稅)一并征收,既通過減少征發次數、簡并稅目優化了賦役制度,方便了征管,又在一定程度上達到了簡并苛捐雜稅、減輕百姓負擔的目的。而從嘉靖至萬歷初年則進一步實現了“悉并為一條”的變化,即把夏稅秋糧和賦役所折算的各項銀兩分別統合為地銀和丁銀。一條鞭法的改革自宣德年間的平米法開始,再到正統成化年間的均瑤法、成化嘉靖年間的均平法,最終在嘉靖萬歷年間實現了“悉并為一條”。
計畝征銀
稅基是納稅人擁有的土地面積,除少數地區用實物繳稅外,其他地方一律將各種賦役折合成白銀來繳納,從而實現了稅收貨幣化。一條鞭法是在“配戶當差”體制矛盾日深的情況下,為了穩定洪武型國家秩序,各地采取種種應對措施所實現的變革。即將各級政府向編戶索取的各項負擔,折算為用白銀計算的數額,由原來的按戶僉派,改為按丁糧(田)征銀。是在保留原來國家財政賦稅體制的基礎上,在府州縣政府向編戶征派輸納的環節上實行的。而各地方官府實行的辦法,其實又是以民間的村社和家庭在里甲人戶內分攤賦役負擔采用的種種方式為借鑒的。
歲役官募
以政府出錢雇傭勞役的方式代替過去官府無償征發勞役的做法,使得農民有更多時間從事農業生產。實行一條鞭法以前是賦役分開。賦以田畝納課,役以戶丁征集,賦役之外還有名目繁多的方物、土貢之類的額外加派。實行一條鞭法以后,全部簡并為一體。將賦歸于地,計畝征收;把力役改為雇役,由政府雇人代役。由于賦役統一,各級官吏難以巧以名目。因此,叢弊為之一清,使稅賦趨向穩定,農民得以稍安。計畝征銀,官收官解,使征收辦法更加完備。
官收官解
改變舊的糧長制、里甲分層負責制,由民收民解改為官府統一征收、解運,在提升征繳效率的同時,也減少了部分糧長和官吏對百姓的盤剝。以“戶”為課征對象,以人力和物質的供應為主要形式,以負擔均平為原則(上戶承擔重差,下戶承擔輕差),同時以“人丁事產”的多寡確定各戶的等級即“戶等”。明初建立的里甲制度是這種戶役征派的基礎,明初為了控制基層社會也為了征收賦稅,以“人丁事產”為依據編排里甲,并按照里甲輪役,依據戶等分攤負擔輕重。
稅收分成
征繳來的稅收分為“京庫歲需”和“留存”兩部分,分別滿足中央和地方開支需要,有中央、地方分稅特點。將各種田賦雜稅合并統一征收銀兩,以土地大小為征稅標準,并由官府進行統一征收。取消原來的征收力役的做法改為征收銀兩,再由官府統一出錢雇人應役。根據力差的工食費用和銀差原繳納數量進行加減調整稅率,從而維持稅率基本穩定。
消亡
一條鞭法自身問題。由于地理環境的差異,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同,以及地方官員執行一條鞭法時態度各異,把一條鞭法作為一種統一的稅收制度在全國范圍內。徽州居萬山之中,弘治《徽州府志》中有云:“本府萬山中,不可舟車,田地少,戶口多。”
自然環境的問題。封閉的自然環境使得徽州地區鮮遭戰火、兵的破壞,成為北方大族南遷的重要選擇地。至明清時期徽州,其成為中國封建社會宗族聚居最典型的地區之一。中央政府依靠宗族、保甲、里長等管理地方社會,并輔之以鄉約、會社等民間組織,有力維持徽州社會的穩定。里長、糧長等是徽州地區加強社會管理,維持社會治安的重要環節。
政治環境的問題。由于朱翊鈞長期不理朝政,宦官專權,貪污腐敗現象屢見不鮮。一條鞭法的順利實施與地方官吏關系密切。而在明代中后期,一條鞭法“行十余年,規制頓紊,不能盡遵”。實施過程中,地方官吏往往在征收正常的差銀錢后以各種借口向民戶加征。此外,坊長、糧長與官府衙役等勾結,苛扣私斂錢財。一條鞭法“始未嘗不善,久之弊生,非其法之罪也”。
影響與評價
積極影響
一條鞭法實行以后,不僅差役全部改為銀差,而且田賦除蘇杭等少數地區仍征實物以供皇室食用之外,其余也均已一律改征折色,即折為色銀。與此同時,賦役征課也不再由、糧長辦理,改由地方官吏直接征收,解繳入庫。從此,不按實物征課,省卻了輸送儲存之費;不由保甲人員代辦征解,免除了侵蝕分款之弊,使征收方法更臻完善。
當時積極主張實行的,中央大吏除、等人外,嘉靖間有、、吏部尚書等人推行尤力。總的看來支持與反對的意見都很多:支持者以為一條鞭法負擔公平、舞弊困難、稅額確定、征輸便利;反對者認為負擔不平、無普遍適用性、征銀于農不利、容易侵吞等。由于的大力推動,一條鞭法才得以通行全國,成為穩定的制度。
一條鞭法與萬歷九年土地清丈不僅對明清賦役制度產生深刻影響,亦改變了此后司法實踐中田土訴訟的證據鏈系統。從司法角度來說,地方官應對一條鞭前后的變化,依據人證與納稅證據所構成的書證,也可做出符合情理法“衡平原則”的判決,前人研究對此已多有討論。
一條鞭法之后“各種賦役冊籍,燦然大備”。這對于鄉村社會中的土地登記與土地經營,產生了深刻影響。土地權利的登記信息,不僅記載于黃冊、魚鱗圖冊,也登載于親供歸戶冊、易知由單、收稅票、實征冊等文書之中。另一方面,明末黃冊已不能如實反映土地轉移,淪為“偽冊”,自然也不具備產權確認之效能。但近年基于徽州文書的研究顯示,明末徽州黃冊仍能實現賦役登記、編派,只是人戶統計功能漸次削弱。黃冊依然可視作賦役征派、確認產權之憑證。這意味著,明代后期的賦役征派與土地確權中,存在著明初形成的黃冊、魚鱗圖冊與一條鞭法改革中出現的新賦役文書兩套書證體系。
一條鞭法將夏稅、秋糧、里甲、均徭、雜役和土貢合并在一起,編成總數來征收,有利于統一管理,杜絕官吏舞弊,在某種程度上減輕了農民負擔。將役攤入田畝征收,反映了封建社會晚期土地集中、無地和少地農民大量增加的現實,也反映了商品經濟發展、勞動者要求擺脫人身束縛的要求。
負面影響
一條鞭法由于徭役以戶或丁為征發標準,加之徭役繁重且負擔極其不均,因此對徭役制度的改革趨勢便是實現將徭役征發標準從以戶、丁為標準轉為以土地為標準,使得徭役的征發與納稅人的納稅能力相掛鉤,實現有地者有役,無地者無役,地多者重役,地少者輕役。
一條鞭法由國家規定賦稅征收采取征銀形式,農民必須以己所有換己所無之銀,這只有通過交易獲取,在這一環節農民會遭受到第一層級的利益損害,“農民無所得銀,地產率賤貿”的情況頻頻出現。明代人關于農民以其所有換其所無的白銀情況的議論屢見不鮮。為繳納賦稅百姓輾轉賤價售出產品換取白銀的情況應該是一種普遍現象。百姓不得已通過交易換取白銀以及受到市場物價下跌遭受損害多少還是受制于客觀環境。明代有隨意性的貨幣政策和兌換體系極大地損害了百姓獲取和兌換白銀的利益;同時對農民而言也是以其有用之物換取無用廢物。
一條鞭法本色裸大麥的征收、繳納、運輸、過關等程序中,耗費物力和人力資源更大,運輸成本與監督成本也更高過。本色征收、運輸中暴露出來的弊端甚于折銀。自明代早期就已開始出現,此后更是不斷。
評價
衡水司法行政法制史科普李金玉、任天翔評價:一條鞭法的制定簡化了稅制,降低了征稅成本,提高了明朝的國家體系運行效率,從制度上對于貪污腐敗起到了一定的約束作用,維護了明王朝封建統治。同時,一條鞭法的實施對于生產也起到了促進作用,農民以銀代役,減輕了廣大農民的徭役負擔,削弱了農民與國家的依附關系,從而使得農民獲得更多的人身自由,促進社會分工,由官府統一出銀雇役,增強了勞動力的商品化,推動了商品經濟的發展。
張小也評價一條鞭法:地方官判決產權訴訟的核心原則,就是辨別賦稅負擔的實際承擔者,從而實現“以現在管業及完有錢糧為斷”。判定產權訴訟最為核心的賦役冊籍,在明清之際正發生著劇烈變動。地方官對于書證體系的判斷,也因此潛移默化地發生嬗變。明清之際徽州的地權訴訟,形成了新的證據鏈體系,這是賦役制度、基層社會對產權的認知與法律程序相互作用的結果。
歷史意義
簡化賦役手續。一條鞭法簡化了賦役的征收手續,改變了以前賦與役分征的辦法,使二者合而為一,并出現了“攤丁入畝”的趨勢。徭役征銀的辦法使農民對封建國家人身依附關系有所松馳,為城鎮手工業提供了較多的勞動力。由于賦稅征銀,對貨幣地租的產生和部分農作物的商品化起了一定的促進作用。簡化了稅制,方便征收稅款,同時使地方官員難以作弊,進而增加了財政收入,改變了賦役制度,使國家財政有所改善。推動了中唐以后乃至宋代發達的工商業繼續發展的勢頭,提高了農業生產的效率。一條鞭法的缺陷,如無征收總額的規定、沒有徹底廢除丁銀、各地合并程度不一、執行好壞不一等,也使改革十余年后賦役制度又趨于紊亂,農民的負擔日益加重。
改善財政狀況。一條鞭法的實行是古代賦役制度史的重大變革,改善了明朝財政狀況,國庫儲備糧食多達1300多萬石,可供五六年食用。“一條鞭”只是在中央這個架構繼續延續的情況下,各地方官府實際賦役征管方式改革的產物和結果。新制度的運行并不需要改變國家制度層面的基本框架,反而令祖制得以持續下去。在這個過程中,明代國家形態和社會結構都實際上發生了深刻的轉變,稅賦的性質和圖甲的原理都發生了質的變化。
減輕農民負擔。實行一條鞭法,使沒有土地的農民可以解除勞役負擔,有田的農民能夠用較多的時間耕種土地,對于發展農業生產起了一定作用。同時,把徭役改為征收銀兩,農民獲得了較大的人身自由,比較容易離開土地,這就給城市手工業提供了更多的勞動力來源。沒有土地的工商業者可以不納丁銀,這對工商業的發展也有積極作用。但是由于封建制度本身的局限,此法雖有良好初衷,卻最終殘民害民,一定程度上加速了的滅亡。
參考資料 >
威海衛的“一條鞭法”.威海新聞網.2023-11-30
一條鞭法.中國會計網.2023-11-30
中華文明歷史題材美術創作工程.光明網.2023-11-29
3張地契見證的“一條鞭法”改革.中國稅網.2023-12-22
明代賦役法律制度研究?? 以一條鞭法為視角.中國知網.2023-12-22
古代重大財稅改革與營改增的共性.中國財務學會.2023-11-21
明代的“一條鞭”法.北京法院網.2023-11-21
稅海春秋 | 一條鞭法.畢節稅務.2023-11-27
法制史小科普之十七【明朝—“一條鞭法”】.衡水司法行政.2023-11-27
基于地方視角的明代“一條鞭法”財稅改革.地方財政研究.2023-12-19
紀要 |【文研講座118】劉志偉:自下而上的制度史研究——以一條鞭法和圖甲法為例.北京大學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院.2023-11-30
明代賦稅征銀中的負面問題.中國經濟論壇.2023-12-19
明代賦稅征銀中的負面問題.中國經濟史論壇.2023-12-19
明清時期的賦稅制度.北京法院網.2023-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