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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鹽業協會
來源:互聯網

中國中國鹽業集團有限公司協會(CHINA SALT ASSOCIATION)成立于1988年7月,是與鹽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科研、教育、勘察設計單位及個人自愿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其總部位于北京市豐臺區廣外大街蓮花池中鹽大廈西塔11層。協會下設海鹽工作委員會、青鹽工作委員會、井礦鹽工作委員會、碘鹽標志專業管理委員會、科學技術工作委員會、包裝專業委員會等分支機構。

中國鹽業協會始終著眼于行業的共同點、立足點、出發點,著力關注和解決行業的熱點、重點、焦點和難點問題,努力將自身建設成為鹽行業經濟發展的設計者、鹽行業經濟利益的維護者、鹽行業、經濟利益的維護者、鹽行業經濟組織的服務者、鹽行業經濟運行的協調者。

中鹽集團協會曾在1993年被中國輕工總會評為“中國輕工總會1993 年度先進集體”、1994年被中國工業經濟協會評為“全國先進工業行業協會”。

協會宗旨

中國鹽協會是一個以企業為己任、以行業自律為己任的組織機構,它指導著企業在改革開放和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不斷完善自己的制度體系,促進了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

協會職責

中國鹽業協會充分發揮行業管理主體的作用,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做好雙向服務工作;貫徹政府宏觀調控政策,反映企業要求,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發揮協調、服務和監督作用,促進企業提高整體素質,增強競爭實力。

中國鹽業協會始終著眼于行業的共同點、立足點、出發點,著力關注和解決行業的熱點、重點、焦點和難點問題,努力將自身建設成為鹽行業經濟發展的設計者、鹽行業經濟利益的維護者、鹽行業、經濟利益的維護者、鹽行業經濟組織的服務者、鹽行業經濟運行的協調者。

協會章程

總則

第一條 中國中國鹽業集團有限公司協會由鹽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科研、教育、勘察設計單位及個人自愿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團體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中國。

第二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按照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的作用,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做好雙向服務工作;貫徹新發展理念和高質量發展要求,反映企業訴求,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發揮協調、服務和監督作用,促進企業提高整體素質,增強競爭實力。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黨建領導機關是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團體負責人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本團體的網址:。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充分發揮社會組織的橋梁作用,努力做好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協調和服務工作,推動行業、企業間的橫向經濟聯系與合作,提高經濟效益;

(二)維護全行業共同利益,制定并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范會員行為,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信譽,鼓勵公平競爭,防止損害國家或行業利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協助政府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

(四)開展鹽行業發展重大問題調查研究,向政府提供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建議;

(五)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參與制定、修訂與中國鹽業集團有限公司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團體標準,組織貫徹實施,引導行業規范化發展;

(六)受政府委托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開展與鹽業相關的經濟、技術咨詢、產品展覽展示及技術推廣交流等活動;

(七)與國外同行業組織開展聯系,組織會員企業進行國際間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協助會員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協調對外貿易爭議;

(八)開展行業人才培訓,提高鹽業職工隊伍素質。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組織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工作;

(九)協助政府部門組織推動食鹽電子追溯體系建設和鹽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十)按照相關政策,經委托負責碘鹽證明商標和未加碘食鹽證明商標的管理工作;

(十一)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對本行業基本情況進行統計和分析,并發布結果。

(十二)通過網站、雜志、通訊等形式,宣傳國家政策、分析和報告行業形勢、報道會員動態、推廣新技術新成果等;

(十三)承辦政府機關、社會團體、會員委托的符合本團體宗旨的其他事項。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愿申請加入本團體: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依法登記,從事中國鹽業集團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科研、教育、勘察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與行業相關聯的企事業單位,經申請可成為本團體單位會員;

(五)從事本行業工作,并熱心于協會工作的專家、學者及企業家,經申請可成為本團體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團體頒發會員證,并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團體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團體活動并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五)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六)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團體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五)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 本團體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并向會員公告。

組織機構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團體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八)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九)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十)決定終止事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5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團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采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團體1/5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代表推舉本團體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團體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代表的1/2;

(三)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投票通過;

(四)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五)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153人,且不得超過會員代表的1/3,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本團體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遵守社會與職業道德,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事業心;

(二)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實際工作經驗,清正廉潔,公道正派;

(三)熱心協會工作,關心行業改革與發展,按時出席會議,積極參加協會活動;

(四)遵守協會章程并履行相關義務,自愿申請任職,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五)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符合任職年齡。

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商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提名,報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后,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6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

(三)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團體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四)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

(五)經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六)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三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團體,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調整。

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團體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利益,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團體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團體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團體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制定內部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本團體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負責人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

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條 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以下事項:(一)負責人的調整;(二)名譽職務人選;(三)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四)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 經理事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理事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團體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為11-51人且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4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五條 經理事長或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理事長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團體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負責人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負責人包括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2-23名,秘書長1名。

本團體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團體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理事長、秘書長,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

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序。

第三十八條 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團體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團體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 理事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理事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托或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推選一名副理事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 副理事長、秘書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四)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五)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監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團體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四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本團體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團體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團體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七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團體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團體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團體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團體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團體名稱的規范浙江人本鞋業有限公司,并不得超出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第五十條 本團體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并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五十二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五十三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團體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五條 本團體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選舉規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規程》《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條 本團體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團體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七條 本團體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八條 本團體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九條 本團體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六十一條 本團體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本團體的收入除用于與本團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六十二條 本團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三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五條 本團體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六十六條 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或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或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七條 本團體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團體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八條 本團體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團體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九條 本團體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團體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團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七十條 本團體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七十一條 本團體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七十三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六條 本團體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七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附則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9年12月16日第八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八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歷史沿革

1950-1953年

1950-1953年,從征稅出發,對鹽業實行產銷分管。成立鹽務總局,負責征收鹽稅與管理中國鹽的生產和部分地區鹽的運銷;貿易部成立中國鹽業公司,直接經營華北、華東、中南三大重點產區鹽的運銷。由于產銷分管,矛盾很多,對保證生產與供應諸多不利。

1954-1957年

產銷稅統一管理,中國中鹽集團公司與鹽務總局合并,由輕工業部領導。鹽務總局既是中國鹽業行政管理單位,又直接經營占中國產量57%的生產企業和占中國銷量 90%左右的運銷企業。銷矛盾基本解決,指揮調度靈活,生產發展較快,市場穩定。

1958-1962年

是鹽業產運銷存嚴重失調時期。1958年,業直屬產銷企業全部下放,鹽稅劃歸稅務部門征收,鹽務總局改為制鹽工業局。由于對鹽業特點注意不夠,產、運、銷、存比例失調,損失浪費嚴重,六十年代初市場供應緊張。

1963-1965年

1963年國務院批準輕工業部成立中國鹽業公司,將制鹽工業局改為鹽務總局,與公司一套機構,兩塊牌子。1964年試辦全國性鹽業托拉斯,上收39個大中型生產企業(產量占中國70%以上)和24個省市自治區運銷企業(銷量占中國90%以上)迅速取得了較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不論豐欠年份,通過緊急、靈活調運,都能充分保證當年國內用鹽的需要;碘鹽的供應迅速增加儲備鹽得到合理安排,出口鹽超過一百萬噸等等。

1966-1979年

鹽業管理重新陷入混亂。“文革”開始后,中國鹽業公司作為中央試辦的托拉斯受到批判,陷于癱瘓。1969 年直屬產銷企業再次全部下放,取消了中國鹽業公司和鹽務總局,產、運、銷嚴重脫節市場供應緊張,一些地區先后實行憑證定量供應,經濟效益急劇下降。1978年,鹽務總局重新恢復建制,但企業隸屬關系不變,使上述情況一直持續到1979年。

1980-1987年

鹽業重新恢復正常運行的新時期。1980年2月中鹽重新成立。上收天津市河北省的四個大中型生產企業和京、津、滬三大市場的運銷企業,與1978年恢復的鹽務總局為一套機構,管理中國鹽的生產、調運、批發銷售和存鹽安排,總體效果良好。

1988-1993年

1988年,輕工業部在政府機構改革試點時撤銷“鹽務總局”的牌子,成立中國鹽業協會,下放直屬生產企業,授權中國鹽業總公司行使行業管理職能。這一管理體制一直延續到1993年。

協會任務

基本任務

充分發揮行業理主體的作用,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發揮橋梁帶作用,做好雙向服務工作;貫徹政府宏觀調控政策,反映企業要求,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發揮協調、服務和監督作用,促進企業提高整體素質,增強競爭實力。

具體任務

1.開展調查研究,分析市場趨勢,研究全行業的發展方向、總量平衡、產品結構、技術經濟政策等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2.組織編全行業中期技術經濟發展規建議方案;

3.充分發揮中觀調控作用,努力做好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之間的關系協調工作,推動行業、企業間的橫向經濟聯系與合作,提高經濟效益;

4.維護全行業共同利益,制定行規行約,加強行業自律,防止損害國家或行業利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5.開展技術經濟、咨詢服務和信息服務,組織交流行業管理信息和技術經濟統計資料;

6組織企業參加產品展覽與技術推廣交流活動;

7.發展與國外同行業組織的聯系,開展國際間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活動;

8.為企業培訓專業技術人才,提高人員素質;

9.與中國輕工總會鹽業管理辦公室及中國鹽業總公司合作辦好《中國鹽業》雜志;

10.承辦政府機關、社會團體、本協會會員委托的事項。

組織機構

機構設置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員代表大會負責。協會設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下設鹽化工專業委員會,常設辦事機構是協會秘書處,負責協會的日常工作。

分支結構

以上參考:

協會成員

以上數據(按照行政區劃順序排名)截至2023年8月26日

榮譽獎項

以上參考:

社會活動

2023年5月15日,開展中國第30個“防治碘缺病日”系列宣傳活動,活動主題是“科學補碘三十年,利國利民保健康”。當天,有條件的食鹽定點企業應按《通知》要求緊密圍繞活動主題,利用中鹽協會提供的各類宣傳素材,制訂宣傳方案,創新宣傳方式,充分利用傳統媒體和新媒體等平臺向廣大消費者開展科普宣傳,根據不同人群碘營養需求特點,開展核心信息和知識宣傳,重點加大對特殊人群,特別是孕婦、兒童和碘缺乏地區人群的宣傳教育。

辦公地址

地址:北京市豐臺區廣外大街蓮花池中鹽大廈西塔11層

以上參考:

參考資料 >

英文.中國鹽業協會官方網站.2023-08-26

落馬的茆慶國,和他的中鹽往事.百家號.2023-08-25

中國鹽業協會簡介.四川省鹽業總公司.2023-08-25

中國鹽業協會秘書處各部門地址電話.中國鹽業協會官方網站.2023-08-25

分支結構.中國鹽業協會官方網站.2023-08-25

協會介紹.中國鹽業協會官方網站.2023-08-26

協會章程.中國鹽業協會官方網站.2023-08-26

財政部.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2023-08-26

協會介紹.中國鹽業協會官方網站.2023-08-25

會員單位名單.中國鹽業協會官方網站.2023-08-26

關于開展全國第30個“防治碘缺乏病日系列宣傳活動的倡議.中國鹽業協會官方網站.2023-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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