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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內瓦公約
來源:互聯網

《日內瓦公約》全稱《關于保護戰爭受難者的日內瓦公約》(法語:Les quatre Conventions de Genève),是基于“人道”宗旨為了保護包括士兵、水手、醫務人員、紅十字會志愿者、戰俘和平民在內的戰爭受難者而制定的國際人道主義法律。

1859年6月24日,瑞士人亨利·杜南途經法、奧兩軍交戰地索爾費里諾,目睹了被遺棄在戰場上受難士兵的慘狀。以此為契機,亨利·杜南發表了《索爾費里諾回憶錄》,書中提出了建立“救護傷兵組織”及通過法律減輕戰爭痛苦的構想。受其影響,首份日內瓦公約《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在1864年8月22日召開的瑞士外交大會上正式簽署。1906年,瑞士政府對該公約進行修改。1929年,國際紅十字協會在日內瓦召開外交會議修正了《改善戰地陸軍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訂立了《關于戰俘待遇公約》。1949年的瑞士外交會議對《改善戰地陸軍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關于戰俘待遇公約》及1907年海牙第1公約進行修訂,確立了《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的日內瓦公約》《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的日內瓦公約》《關于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及《關于戰時保護平民的日內瓦公約》。1974年至1977年間,在日內瓦連續召開了有124國政府及民族解放運動代表參加的關于“重審和發展國際人道法外交會議”,會議于1977年6月8日通過了《關于保護國際性武裝沖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及《關于保護非國際性武裝沖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日內瓦條約》闡述了對受難者、戰俘、戰時平民及醫務人員的保護機制,提出了禁止攻擊危險工程、禁止使用過度化學武器、有毒武器、地雷及襲擊平民等要求,規定了對戰爭罪犯的法律追究問題、戰時財產和文化遺產的處理問題及平民防衛組織的一般性保護制度問題。聯合國安理會是《日內瓦公約》的最高國際裁決機構。

《日內瓦條約》構成了國際人道法的基本框架,為國際法中的人道主義定下了標準,提供了在國際沖突中普遍適用的人道法核心。《日內瓦條約》的簽署規范了戰爭行為,確立了國際人道法的基本原則,它是人性及人類文明的閃光點,是國際人道主義行動的重要里程碑。

簽訂背景

武裝沖突日趨嚴峻

19世紀世界風云詭譎,政客們和軍事家的野心引發了大規模的戰亂,戰爭帶給各國人民巨大的災難與痛苦。1859年,意大利爆發了殘酷的索爾費里諾戰役。一天內,近3萬士兵和平民死亡,數千人受傷。1865年,阿根廷與巴西、烏拉圭結為同盟對巴拉圭發起的武裝戰爭帶來了災難性的后果。截至1867年,戰爭共造成6萬烏拉圭人死于戰斗、疾病或被俘,5萬巴西士兵喪命,一萬余名阿根廷士兵身亡。進入20世紀以來,帝國主義國家發動了兩次世界大戰。其中,第一次世界大戰的傷亡人數約3000萬人,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死亡人數超過5000萬人。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包括朝鮮戰爭越南戰爭兩伊戰爭中東戰爭科索沃戰爭在內的地區武裝沖突持續不斷。與此同時,美蘇冷戰的結束并未帶來戰爭的平息,蘇聯的解體及柏林墻的倒塌引發了包括車臣戰爭南斯拉夫戰爭盧旺達內戰及種族屠殺在內的大規模戰亂,大量的士兵和無辜的百姓在戰亂中喪生。

亨利·杜南推動

亨利·杜南(Henry Dunant)是日內瓦的一位商人和人道主義者。1859年6月24日,法意聯軍、奧地利帝國軍在意大利索爾費里諾交戰。亨利·杜南途經蘇法利諾,看到被遺棄在戰場上的未得到醫療救治的傷員。在親眼目睹了戰爭給士兵和百姓帶來的巨大痛苦和人道災難后,亨利·杜南在1862年發表了《索爾費里諾回憶錄》(Un souvenir de Solférino)。書中,他詳細描述了戰爭的殘酷及受難者的慘狀,呼吁國際社會制定減輕戰爭痛苦的法律,倡議成立各國政府承認的旨在為戰區提供人道救援的的中立性救護機構,并制定“神圣的原則”協議。1863年10月26日至29日,由亨利·杜南古斯塔夫·穆瓦尼埃(Gustave Moynier)、泰奧多爾·莫努瓦(Theodore Maunoir)、紀堯姆·亨利· 杜福爾(Guillaume-Henri Dufour)等人創建的“日內瓦傷兵救護委員會”在日內瓦舉行國際會議,會議創建了旨在改善戰地醫療服務條件的“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在亨利·杜南的影響下,瑞士政府于1864年6月6日向歐洲各國、美國、巴西、墨西哥奧斯曼帝國發出邀約,邀請他們參加8月22日召開的關于“改善戰地部隊傷者境遇”的外交大會。

簽訂過程

首次簽訂

1864年8月22日,受瑞士政府邀約,包括巴登、比利時、丹麥、法國、瑞典、挪威、美國、英國、意大利、荷蘭、葡萄牙符騰堡普魯士王國、西班牙、薩克森王國、黑森大公國在內的16個國家共派出26名代表前往日內瓦參加了在瑞士州政府大廈亞拉巴馬廳召開的旨在正式建立保護傷兵及救援人員原則的外交大會,首任紅十字國際委員會主席紀堯姆·亨利· 杜福爾主持此次大會。此次大會通過了日內瓦第一公約,即《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For the Amelioration of the Condition of the Wounded and Sick in Armed Forces in the Field),巴登、比利時、丹麥、西班牙、法國、黑森大公國、意大利、荷蘭、葡萄牙符騰堡普魯士王國等12國代表在公約上簽字。日內瓦第一公約只有十條內容,但它提出的包括失去戰斗力和防衛能力的傷兵應得到照拂、提供軍事人道救護的醫療工作者應得到保護、“白底上一個紅十字”為救護符號的三項原則一直延續至今。

后續修訂

在1866年亞得里亞海爆發了利薩海戰后,為了對于海上武裝沖突的傷病員及遇船難者進行保護,瑞士政府于1866年又召開了一次國際會議,擬定了適用于海戰原則的公約。然而此次會議擬定的公約并未批準生效。1906年6月,瑞士政府召開了有37國代表參加的外交代表會議。此次會議對《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進行了修訂,并于7月6日通過了新的《改善戰地陸軍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擴展了對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的保護。中國清政府派時任駐英公使張德彝參加了此次會議,張德彝代表中方簽訂了該公約。該條約除增加保護陸戰受難者的條約外,還增加了適用于海戰相關的條約。

第一次世界大戰中,血腥殺戮及包括毒氣、空中轟炸在內的超常規作戰武器的使用造成了數千萬士兵、戰俘及平民的死傷。在瑞士政府的發起下,國際紅十字協會在有關專家的協助下于1929年在日內瓦召開外交會議。此次大會除對《改善戰地陸軍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加以修正補充外,還在7月27日訂立了旨在保護戰俘待遇的1929年日內瓦公約,即《關于戰俘待遇公約》。該公約取代了1907年海牙第四條約中關于戰俘的規定,首次提出禁止報復和集體懲罰、組織囚犯工作等規定,并首次將“利益保護國制度”寫進公約。該條約的內容后被1949年日內瓦公約所替代。

正式確立

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在人道主義和平主義浪潮的鼓舞下及對紐倫堡審判和東京審判所揭露的戰爭罪行的憤怒下,1949年瑞士政府于4月21日至8月12日在日內瓦召開了一系列旨在進一步落實人道主義原則的外交會議。會議對《改善戰地陸軍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關于戰俘待遇公約》及1907年海牙第1公約進行修訂,確立了《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的日內瓦公約》(《日內瓦第一公約》;The First Geneva Convention "for the Amelioration of the Condition of the Wounded and Sick in Armed Forces in the Field")、《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的日內瓦公約》(《日內瓦第二公約》;The Second Geneva Convention "for the Amelioration of the Condition of Wounded, Sick and Shipwrecked Members of Armed Forces at Sea")、《關于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日內瓦第三公約》;The Third Geneva Convention "relative to the Treatment of Prisoners of War")、《關于戰時保護平民的日內瓦公約》(《日內瓦第四公約》;The Fourth Geneva Convention "relative to the Protection of Civilian Persons in Time of War"),此四公約于1950年10月21日生效。截至2013年12月,包括中國、美國、英國法國蘇聯在內的195個國家加入到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于1949年12月10日簽署該四公約,于1952年7月13日聲明承認,并于1956年12月28日交存批準書。

后續發展

隨著美蘇冷戰時代的開始,武裝沖突的性質發生了變化,人們意識到1949年確立的日內瓦四公約并不完整。一方面,大多數武裝沖突已經變成了包括內戰在內的武裝沖突,另一方面,現代化的武裝沖突對平民造成的傷亡越來越大。在此背景下,國際委員會于1971年5月24日至6月12日在日內瓦召開了“重審和發展適用于武裝沖突的國際人道法政府專家會議”。會上,紅十字國際委員會草擬了兩項《日內瓦四公約》附加議定書。瑞士政府和國際紅十字會在1974年至1977年間在日內瓦連續召開了有124國政府及民族解放運動代表參加的關于“重審和發展國際人道法外交會議”,會議對延伸人道法的適用范圍及實施方案進行了深入探討,并在1977年6月8日通過了《關于保護國際性武裝沖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一議定書)(Protocol Additional to the Geneva Conventions of 12 August 1949, and Relating to the Protection of Victims of International Armed Conclicts)及《關于保護非國際性武裝沖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二附加議定書)(Protocol Additional to the Geneva Conventions of 12 August 1949, and Relating to the Protection of Victims of Non-International Armed Conflicts)。這兩個議定書于1977年6月8日通過并開放給各國簽字、批準和加入,并于1978年12月7日生效。

2005年12月6日,旨在增訂日內瓦公約第三附加議定書的外交大會在日內瓦召開。此次大會增加了第三項簡短議定書,確立了《日內瓦公約關于采納一個新增特殊標志的附加議定書》(第三議定書),該議定書在2005年12月8日通過并開放給各國簽字、批準和加入,并于2007年1月14日生效。自此,日內瓦公約體系正式確立。

簽訂爭議

1949年《日內瓦公約》締結大會上,國際紅十字協會建議在《日內瓦公約》中添加有關非國際性武裝沖突的內容,這一觀點遭到了絕大多數代表團的反對。包括緬甸、英國在內的反對派提出反對《日內瓦公約》對內戰和叛亂問題做出規范的意見,他們認為將公約適用于內戰和叛亂等情形會鼓勵叛亂人員的反叛行動,導致對叛亂方法律地位的承認,直接影響政府鎮壓叛亂行為的正當性及國家主權和公民的合法權利。而包括墨西哥、蘇聯等國在內的國家對英國代表團暗指公約不適用于殖民戰爭和內戰的觀點提出了反對,它們支持將公約延伸到更多人員。他們認為將公約適用于內戰和叛亂有助于鼓勵“反叛分子”遵守人道法、加強人道保護,有利于推動全球非殖民化斗爭。西班牙希臘法國、美國等國則有條件的支持有關非國際性武裝沖突的內容。他們提出承認交戰狀態產生下的某些權利,但有權承認主體的不明確性。中國國民政府代表結合中國抗戰和國內沖突的經驗,提出支持法國和希臘代表的觀點,贊成對條約的使用范圍施加限制。最后,大會聯合委員會提出了最低限度的人道措施適用于非國際性武裝沖突、國際紅十字會等人道主義團體有權介入非國際性武裝沖突等方案。

公約概要

“共同條款”

日內瓦“四公約”中包含共同的、基本的條款,這些條款又組成了日內瓦”共同條款“。日內瓦公約共同第一條,締約國承諾在一切情況下尊重并保證公約被尊重。日內瓦公約共同第二條,無論沖突各方承認現存戰爭狀態與否,公約皆適用于兩個或兩個以上締約國之間所發生的一切戰爭或武裝沖突。同時,公約還適用于出現領土占領的締約國,即便占領行動未遭到武裝抵抗。日內瓦公約共同第三條也被稱為“小型公約”,它規定最低限度的人道措施適用于非國際性武裝沖突、國際紅十字會等人道主義團體有權介入非國際性武裝沖突。

人權保護問題

關于傷病人員待遇問題

關于戰俘待遇問題

關于戰時平民保護問題

關于婦女兒童保護問題

關于醫務活動保護

環境保護問題

戰爭標識使用

作戰方法限制

執行傳播義務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被看做是日內瓦公約的監護人。締約各方應堅決履行簽約義務,承諾在一切情況下尊重并保證公約被尊重。沖突各方應給予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紅新月會、紅獅與太陽會一切便利,以便完成其人道主義救助任務。同時,各締約國有義務將日內瓦公約納入軍事教育體系,并鼓勵國內廣大民眾學習公約的各項內容。此外,沖突發生時,沖突各方有義務指定法律顧問對日內瓦公約的適用及沖突解決作出適當指示。

公約制裁制度

1949年日內瓦四公約及其第一附加議定書對“嚴重違反公約的行動”做了定義,定義指出對受《日內瓦公約》保護的人實施蓄意殺害、故意剝奪其公允和審訊權、強制將其扣為人質等行為及攻擊包括核電站在內的含有危險性質的工程設施、無軍事必要理由強制破壞、征收財產等行為將被視為“嚴重違反公約的行動”,各締約國有權拘捕“嚴重違反公約的行動”的人并對其進行審理。為此,締約各方應在刑事訴訟方面給予彼此最大限度的協助。聯合國安理會是《日內瓦公約》的最高國際裁決機構。

公約保護機制

為了對戰爭受難者及平民進行更加完善的人道主義援助,《日內瓦公約》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保護機制。首先,日內瓦公約確定了權利保障的絕對性。公約規定締約國承諾在一切情況下尊重公約內容、被公約保護的人不得放棄一切權利、締約國在訂立特別協定時不得對被日內瓦公約保護的人產生不利影響。其次,《日內瓦公約》首次提出禁止對傷病人員、平民及戰俘等實施報復手段。最后,日內瓦公約還設立了由15名委員組成的“國際事實調查委員會”,該委員會有權對被指控為破壞公約規范的行為進行調查。

保護國監察制

為保證日內瓦公約的各項規定得到遵守,沖突各方應指定一個可以保護各方在敵境內利益的國家為保護國,該保護國受到被保護國及國際紅十字會的監察。若沖突方未找到保護國,國際紅十字會可作為保護國保護該方。同時,公約還規定保護國可派外交團、咨詢團及專家組保護被保護國的國家安全。

公約執行

執行情況

截至截至2019年8月13日,已有196個國家和地區成為《日內瓦公約》的締約方。由于公約的適用范圍相對較窄、執行國家執行懶散等問題的存在,該公約在執行上產生了許多弊端。清政府于1906年簽署承認了《日內瓦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于1956年12月28日加入日內瓦公約,并于1983年9月2日加入日內瓦公約兩項附加議定書。同時,中方就《日內瓦公約》提出四項保留意見,即保護國的代替必須經被保護者本國的同意、戰俘及平民在被移交他國后原拘留國仍對其負有責任、公約也適用于占領區以外的平民以及戰爭罪犯不得享有戰俘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嚴格執行公約規定,朝鮮戰爭中,中國人民志愿軍對于美英戰俘從始至終貫徹人道主義寬待政策,戰俘不僅擁有比志愿軍一般干部高的伙食標準、完善的醫療衛生服務機構,還在戰俘營內開展廣泛的娛樂活動。中方于20世紀60年代釋放了所有第二次世界大戰戰犯。針對《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中提出的有關改善海上醫療環境的規定,中方在2008年專門研制了用于改善海上醫療環境的和平方舟號醫院船

美國于1882年批準了《日內瓦公約》,然而,美國并未執行公約的要求。朝鮮戰爭中,美國對來自朝鮮及中國的戰俘進行了殘忍的迫害和虐殺,大量戰俘死在美國軍隊的屠刀下。2003年4月28日,美國哥倫比亞廣播公司電視曝光了美軍以包括兇殺、強奸在內的20多種非人道手段虐待關押在阿布格萊卜監獄中的伊拉克戰俘一事。這些事實都證實了美國嚴重違反了《日內瓦公約》。1929年,日本政府簽署了《關于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然而日本政府以《日內瓦條約》中有關戰俘待遇問題與武士道精神相背離為由拒絕批準《日內瓦條約》。1941年12月太平洋戰爭爆發后,迫于美國、英國等西方國家的壓力,日本向各國保證將尊重公約內容,但日本政府有權自由裁量實施公約的具體問題。在侵華戰爭中,日本并未履行保護戰俘的義務,虐待、殘殺了大量中國戰俘。

重大事件

尼加拉瓜軍事及準軍事行動案

1986年7月27日“尼加拉瓜軍事及準軍事行動案”中,美國違反《日內瓦公約》及國際人道法的要求,不僅向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裝提供大量資金及武器,還鼓勵反政府武裝部隊采取武裝暴力行動。由于美國的行為違背了《日內瓦公約》和《第一附加議定書》提出的“締約各方承諾在一切情況下尊重公約內容”的規定,國際法院在判決中指出《日內瓦公約》共同第三條是“最低限度的規則”,要求美國不鼓勵任何集體和個人加入尼加拉瓜的武裝沖突中,否則將構成破壞《日內瓦公約》的行為。

剛果內戰

1998年至2003年,剛果爆發了一場超過500萬人死亡的剛果內戰。在1977年《日內瓦公約》新增的第一議定書中,規定沖突各方需采取一切措施使15歲以下的兒童直接參與戰爭。若有兒童參戰,則被俘兒童應受到保護。在此次內戰中,大批不滿15歲的少年兵被招募并被殘殺,這些都是違反了《日內瓦條約》的罪行。

公約影響

隨著現代化武器裝備的高速發展,戰爭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然而,《日內瓦公約》仍被認為是當代國際人道主義法的基石。一方面,它在全球范圍內形成了保護沖突受難者的國際性準則,它為保護失去戰斗力的戰斗人員、被困在戰區的平民提供了法律保障。另一方面,它的多邊性質吸引了全世界大部分國家及地區的參與。公約的一系列條款在包括阿富汗戰爭伊拉克戰爭2008年南奧塞梯戰爭在內的國際性武裝沖突及非國際性的武裝沖突中都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此外,《日內瓦公約》還賦予國際紅十字會舉足輕重的國際地位。

《日內瓦公約》從根本屬性上屬于國際法,它所約束的對象過于廣泛以至于不同的聲音越來越多,締約國對公約的某些條款提出的保留意見也越來越多。但70年來,作為約束戰爭行為規則的權威性法律文件,《日內瓦公約》已保護了成百上千萬戰爭受難者并為他們爭取了合法的人權。公約的設立和制定體現了國際人道主義精神,為世界和平做出了巨大的貢獻。

歷史評價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前主席彼得 毛雷爾(Peter Maurer)指出日內瓦公約在強調遵守法律的基礎上還強調了公正和正確,它是法律但又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法律的范疇。他指出全世界都應牢記《日內瓦公約》精神,共同攜手努力,以確保公約精神不朽。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法律部主任克努特·多爾曼(Knut D?rmann)指出《日內瓦公約》是在武裝沖突中保護和尊重人類尊嚴的奠基石。他強調《日內瓦公約》在以往的戰爭中保護了大量無辜人民免受痛苦,公約內容在現代依舊適用。

國際法院認為《日內瓦公約》的人道主義特點使它體現了習慣法對國家的義務。由于該公約中包含大量人道法規對于尊重人類的考量,《日內瓦公約》才得以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認同。他還指出《日內瓦公約》及包括《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海牙公約》在內的一系列人道法律公約為國際社會提供了一套完整的人道管理體系,已被全世界廣泛認同。

聯合國法律事務副秘書長米格爾·塞爾帕·蘇亞雷斯(Miguel de Serpa Soares)指出自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于1967年首次引用《日內瓦公約》后,《日內瓦公約》與國際人道主義法便反復應用于安理會的決議中,并已成為指導聯合國及安理會工作的重要指南之一。

參考資料 >

Convention for the Amelioration of the Condition of the Wounded in Armies in the Field. Geneva, 22 August 1864.Geneva, Switzerland: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Red Cross ICRC. .2023-12-17

日內瓦公約.武漢紅十字會.2023-12-14

1949年8月12日關于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數據庫.2023-12-14

Convention (IV) relative to the Protection of Civilian Persons in Time of War. Geneva, 12 August 1949. ICRC.2023-12-17

日內瓦四公約關于保護國際性武裝沖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一議定書).聯合國公約與宣言.2023-12-14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公約關于采納一個新增特殊標志的附加議定書(第三議定書).聯合國公約與宣言.2023-12-15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聯合國公約與宣言.2023-12-13

《日內瓦公約》七十周年:謹記維護人類尊嚴.人民網.2023-12-15

什么是日內瓦公約.網易新聞.2023-12-15

《日內瓦公約》70年:聯合國呼吁各方履行義務切實遵守戰時人道主義基本原則和國際法律標準.聯合國.202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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