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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
來源:互聯(lián)網

BOT即Build-Operate-Transfer(建造一經營一轉讓)的英文縮寫,是指政府部門通過特許權協(xié)議授權項目發(fā)起人進行項目的融資、設計、建造、經營和維護,在規(guī)定的特許期內向該項目的使用者收取適當?shù)馁M用,由此回收項目的投資、經營、維護等成本,并獲得合理的回報。特許期滿后,項目公司將項目免費移交給政府。BOT投資項目規(guī)模大,經營周期長,一般都是由多個國家的十幾家或幾十家銀行或金融機構組成銀團貸款,再由一家或數(shù)家承包商實施。

BOT融資模式最早可追溯到17世紀英國的領港公會海上燈塔項目建設,1984年由土耳其首相厄扎爾首次提出BOT概念,其后日益受到世界各國的關注,并成為國際上普遍采用的集資方式。世界各國,特別是亞洲一些國家或地區(qū)普遍采用了BOT方式來吸引外資加快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本國的投資環(huán)境。例如香港東區(qū)港九海底隧道和大佬山隧道,泰國興建的機場高速公路,馬來西亞新建的南北干線公路等一批耗資巨大的項目幾乎都是通過BOT方式集資修建并投入營運的。

采用BOT形式可有效緩解財政負擔和資金困難。BOT項目一般涉及巨額資金投入,以及項目周期長所帶來的風險,由于私人參加,借款機構對項目的要求會比對政府更加嚴格。

歷史沿革

BOT出現(xiàn)至今已有300多年的歷史。17世紀英國的領港公會未建成一座燈塔,而同期私人建成的燈塔至少有10座。這種私人建造燈塔的方式與BOT模式類似,私人向政府申請建造和經營燈塔,特許期滿后燈塔移交給政府。現(xiàn)代意義上的BOT發(fā)端于20世紀后期的北美大陸,而其概念的正式形成在1984年,由土耳其首相厄扎爾首先提出,并在土耳其國家公共部門的私營化項目中加以應用。由于這一方式為私人資本參與基礎設施建設開辟了渠道,BOT模式開始在一些國家付諸實施已被廣泛用于發(fā)達國家和發(fā)展中國家的基礎設施建設中,如著名的英吉利海峽隧道、澳大利亞悉尼的港口隧道、泰國曼谷的高架鐵路、土耳其的博斯普魯斯第二大橋、菲律賓的諾瓦塔斯火電廠、馬來西亞和泰國的高速公路等,都采用了BOT投資方式。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允許開辦有外資參與的合資公司,國家鼓動外商投資和貿易,引進外國資本和技術,項目融資作為一種重要的國際金融工具,在80年代中期被介紹到了中國的企業(yè)界和金融界。1983年,位于深圳市的投資42億港元的沙角B電站項目是中國完成的有限追索的BOT投資方式項目。1994年5月和11月,國家計委分別與國際銀行亞洲開發(fā)銀行、世界銀行外國投資咨詢服務中心聯(lián)合召開了兩次關于吸引外資參與中國基礎設施建設的國際研討會。并派員對印度、泰國、菲律賓、中國香港、澳大利亞、英國、挪威奧地利匈牙利等國家和地區(qū)吸引私人資本投資基礎設施。特別是對BOT投資方式的政策導向、操作方式、管理辦法、經驗教訓等問題進行了考察研究。目前,中國有許多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已采用項目融資方式,而且大多數(shù)為BOT投資方式。

基本概念

定 義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即“建設-經營-轉讓”。基本可以將其認定為一個較為完整的項目融資過程的縮寫,代表著一個完整的項目融資概念。隨著理論和實踐研究的深入,人們對于BOT的理解也更加深入,較為權威的包括兩種。第一種:BOT模式是將項目從個人轉移到政府手中的過程。在政府賦予某一基礎建設設施之后,具有相應經濟能力的個人或是合伙人如果對相應的條款滿意,就會出資投入相應的建設當中,并按照協(xié)議約定在特許期內展開經營及維護等相關工作,特許期滿后將項目交還給政府;第二種:BOT模式是將私有項目轉化為公有的過程。公有機構對某一基礎設施項目授予一定的特許權之后,有能力的私有企業(yè)對項目進行一系列建設運營等活動,到期將基礎設施交還給公有機構。

究其本質,BOT屬于一種產權,既有股權的性質,又包含債務性質。BOT項目的融資投資方、承建商、經營方及商戶等主體共同參與,項目公司以股份組織的形式負責項目各個階段的設計、咨詢和施工等活動。在項目建設完成之后,按照相關的要求在特許期限之內開展運營等活動,并對項目的定向用戶收取相應的費用,通過這種方式回收其成本,償還債務最終獲得一定的利潤。特許期滿,項目公司履行約定將項目無償交還給政府。

主要參與人

項目發(fā)起人

作為項目發(fā)起人,首先應作為股東,分擔一定的項目開發(fā)費用。在BOT項目方案確定時,就應明確債務和股本的比例,項目發(fā)起人應作出一定的股本承諾。同時,應在特許協(xié)議中列出專門的備用資金條款,當建設資金不足時,由股東們自己墊付不足資金,以避免項目建設中途停工或工期延誤。項目發(fā)起人擁有股東大會的投票權,以及特許協(xié)議中列出的資產轉讓條款所表明的權力,即當政府有意轉讓資產時,股東擁有除債權人之外的第二優(yōu)先權,從而保證項目公司不被懷有敵意的人控制,保護項目發(fā)起人的利益。

產品購買商

在項目規(guī)劃階段,項目發(fā)起人或項目公司就應與產品購買商簽訂長期的產品購買合同。產品購買商必須有長期的盈利歷史和良好的信譽保證,并且其購買產品的期限至少與BOT項目的貸款期限相同,產品的價格也應保證使項目公司足以回收股本、支付貨款本息和股息,并有利潤可賺。

債權人

債權人應提供項目公司所需的所有貨款,并按照協(xié)議規(guī)定的時間、方式支付。當政府計劃轉讓資產或進行資產抵押時,債權人擁有獲取資產和抵押權的第一優(yōu)先權;項目公司若想舉新債必須征得債權的同意;債權人應獲得合理的利息。

建筑發(fā)起人

BOT項目的建筑發(fā)起人必須擁有很強的建設隊伍和先進的技術,按照協(xié)議規(guī)定的期限完成建設任務。為了充分保證建設進度,要求總發(fā)起人必須具有較好的工作業(yè)績,并應有強有力的擔保人提供擔保。項目建設竣工后要進行驗收和性能測試,以檢測建設是否滿足設計指標。一旦總發(fā)起人因本身原因未按照合同規(guī)定期限完成任務,或者完成任務未能通過竣工驗收,項目公司將予以罰款。

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的責任是對項目中各個角色不愿承擔的風險進行保險,包括建筑商風險、業(yè)務中斷風險、整體責任風險、政治風險(戰(zhàn)爭、財產充公等)等。由于這些風險不可預見性很強,造成的損失巨大,所以對保險商的財力、信用要求很高,一般的中小保險公司是沒有能力承作此類保險的。

供應商

供應商負責供應項目公司所需的設備、燃料、原材料等。由于在特許期限內,對于燃料(原料)的需求是長期的和穩(wěn)定的,供應商必須具有良好的信譽和較強而穩(wěn)定的盈利能力,能提供至少不短于還貨期的一段時間內的燃料(原料),同時供應價格應在供應協(xié)議中明確注明,并由政府和金融機構對供應商進行擔保。

運營商

運營商負責項目建成后的運營管理,為保持項目運營管理的連續(xù)性,項目公司與運營商應簽訂長期合同,期限至少應等于還款期。運營商必須是BOT項目的專長者,既有較強的管理技術和管理水平,也有此類項目較豐富的管理經驗。在運營過程中,項目公司每年都應對項目的運營成本進行預算,列出成本計劃,限制運營商的總成本支出。對于成本超支或效益提高,應有相應的罰款和獎勵制度。

政府

政府是BOT項目成功與否的最關鍵角色之一,政府對于BOT的態(tài)度以及在BOT項目實施過程中給予的支持將直接影響項目的成敗。政府在整個BOT項目中的作用:一是有效地吸引國家基礎設施建設所急需的資金;二是追蹤整個項目發(fā)展的全過程,并扮演積極的角色以確保政府和投資者的雙贏。

特點

BOT具有市場機制和政府干預相結合的混合經濟的特色。一方面,BOT能夠保持市場機制發(fā)揮作用。BOT項目的大部分經濟行為都在市場上進行,政府以招標方式確定項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競爭機制。作為可靠的市場主體的私人機構是BOT模式的行為主體,在特許期內對所建工程項目具有完備的產權。這樣,承擔BOT項目的私人機構在BOT項目的實施過程中的行為完全符合經濟人假設。 另一方面,BOT為政府干預提供了有效的途徑,這就是和私人機構達成的有關BOT的協(xié)議。盡管BOT協(xié)議的執(zhí)行全部由項目公司負責,但政府自始至終都擁有對該項目的控制權。在立項、招標、談判三個階段,政府的意愿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在履約階段,政府又具有監(jiān)督檢查的權力,項目經營中價格的制訂也受到政府的約束,政府還可以通過通用的BOT法來約束BOT項目公司的行為。

適用范圍

BOT目前主要是收費或價格形成機制較為健全的經營性、準經營性基礎設施,包括以下幾類:收費的高等級公路、橋梁、隧道、港口、碼頭、城際軌道交通等交通設施項目;城鎮(zhèn)源水供應工程、以發(fā)電或城鎮(zhèn)供水等經營性效益為主的綜合利用水利樞紐等水利建設項目;城鎮(zhèn)自來水、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煤氣(天然氣)供應、熱力供應和熱水供應、城市軌道交通和城市公共汽車交通等市政基礎設施項目;體育場館、文化娛樂、醫(yī)療衛(wèi)生保健和旅游景觀建設等社會服務性基礎設施項目。

相關概念

相關方式

相關對比

BOT與PPP共同點

BOT與PPP不同點

公私合作的理念不同

在BOT模式中,參與項目的公共部門和私人企業(yè)之間是以等級關系發(fā)生作用的。在中國現(xiàn)行的法律制度的情況下,BOT中的私人企業(yè)和政府的公共部門是通過特許經營協(xié)議來確定關系的,同時在實際的運作過程當中,政府部門總是和企業(yè)的職責不明郎。同時由于組織結構中沒有一個相互協(xié)調的機制,不同的角色參與各方的利益目標都是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政府更多的是追求公共利益和社會的利益,而私人企業(yè)追求的是個人的利益,這樣就會使得政府和企業(yè)的目標不一致,這使得他們之間很容易產生利益沖突,參與各方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

而PPP模式是建立在公共部門和私人企業(yè)之間相互合作和交流的基礎之上的共贏,避免了BOT模式由于缺乏相互溝通協(xié)調而造成的項目前期工作周期過長的問題,也解決了項目全部風險由私人企業(yè)承擔而造成的融資困難問題。公共部門、私人企業(yè)合作各方可以達到互利的長期目標,實現(xiàn)共贏,能創(chuàng)造更多的社會效益,更好地為社會和公眾服務。它是政府、贏利性企業(yè)和非贏利性企業(yè)基于某個項目而形成的以“雙贏”或“多贏”為理念的相互合作形式,參與各方可以達到與預期單獨行動相比更為有利的結果。

運行程序不同

BOT模式運行程序包括:招投標、成立項目公司、項目融資、項目建設、項目運營管理、項目移交等環(huán)節(jié)。而PPP模式運行程序包括:選擇項目合作公司、確立項目、成立項目公司、招投標和項目融資、項目建設、項目運行管理等環(huán)節(jié)。從運行程序的角度來看,兩種模式的不同之處主要在項目前期。PPP模式中私人企業(yè)從項目論證階段就開始參與項目,而 BOT模式則是從項目招標階段才開始參與項目。

BOT與PPP優(yōu)缺點

實施過程

立項階段

在這一階段,政府根據(jù)中、長期的社會和經濟發(fā)展計劃列出新建和改建項目清單并公諸于眾。私人機構可以根據(jù)該清單上的項目聯(lián)系本機構的業(yè)務發(fā)展方向做出合理計劃,然后向政府提出以BOT方式建設某項目的建議,并申請投標或表明承擔該項目的意向。政府則依靠咨詢機構進行各種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根據(jù)各方案的技術經濟指標決定采用何種方式。

招標階段

如果項目確定為采用BOT方式建設,則首先由政府或其委托機構發(fā)布招標書,然后對報名的私人機構進行資格預審,從中選擇數(shù)家私人機構作為投標人并向其發(fā)售招標文件。對于確定以BOT方式建設的項目也可以不采用招標方式而直接與有承擔項目意向的私人機構協(xié)商。但協(xié)商方式成功率不高,即便協(xié)商成功,往往也會由于缺少競爭而使政府答應條件過多導致項目成本增高。

投標階段

BOT項目標書的準備時間較長,往往在6個月以上,在此期間受政府委托的機構要隨時回答投標人對項目要求提出的問題,并考慮招標人提出的合理建議。投標人必須在規(guī)定的日期前向招標人呈交投標書。招標人開標、評標、排序后,選擇前2-3家進行談判。

談判階段

特許合同是BOT項目的核心,它具有法律效力并在整個特許期內有效,它規(guī)定政府和BOT項目公司的權力和義務,決定雙方的風險和回報。所以,特許合同的談判是BOT項目的關鍵一環(huán)。政府委托的招標人依次同選定的幾個投標人進行談判。成功則簽訂合同,不成功則轉向下一個投標人。有時談判需要循環(huán)進行。

履約階段

這一階段涵蓋整個特許期,又可以分為建設階段、經營階段和移交階段。BOT項目公司是這一階段的主角,承擔履行合同的大量工作。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良好的特許合約可以激勵BOT項目公司認真負責地監(jiān)督建設、經營的參與者,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運作流程

項目前期開發(fā)階段

該階段提出項目和組建項目公司,主要任務是BOT項目建設的基礎準備工作,如確定項目法人和特許協(xié)議條款以及項目資金來源等。BOT項目一般是由政府作為發(fā)起人,也有由投資者向當?shù)卣岢龅摹?/p>

項目實施籌備階段

該階段從組建項目公司開始直到項目開工,主要任務是項目公司組建、簽訂各項合同和辦理建設手續(xù)等。

項目建設實施階段

該階段與一般項目的建設階段相同,從項目開工直到工程竣工驗收為止。

項目運營維護階段

該階段從項目試運營直到項目移交,是BOT項目周期中時間最長的階段,這一階段的長短視特許協(xié)議的規(guī)定而定。

項目移交過渡階段

在運營維護階段的后期,政府和項目公司會劃定一段的過渡階段。這樣政府就能有時間適應項目運營,不至于移交后影響項目運營。在特許期屆滿并完成了移交后,BOT項目隨之結束。但是從項目生命周期的角度看,項目并沒有完全結束。完成這些移交工作后,政府部門或投資者一般會進行項目評價,各自總結經驗和啟示,為下一次參與BOT項目提供借鑒。

作用

拓寬了東道國政府基礎設施建設的融資渠道。基礎設施建設的特點是建設規(guī)模大、建設周期長、投資額巨大、投資回收慢。因而,基礎設施建設的巨額投入與東道國政府的財政、借貸資金不足之間始終是一個難以平衡的缺口。采用BOT形式可有效緩解財政負擔和資金困難。

避免了東道國政府的債務風險。BOT項目的建設資金由私人負責籌措,政府不承擔項目的貸款債務,因而不直接負擔債務,也不影響國際金融機構對有關政府規(guī)定的借貸限額。

有利于提高項目的運作效率。BOT 項目一般涉及到巨額資金投入,以及項目周期長所帶來的風險,由于有私人參加,借款機構對項目的要求會比對政府更加嚴格。私營企業(yè)為了減少風險,獲得較多收益,客觀上就促使其加強管理。

有利于引進管理人才,學習外國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同時可以創(chuàng)造更多的就業(yè)機會。

局限性

BOT的項目正在不斷增加,其中出現(xiàn)的問題和其本身存在的局限性也日益明顯:政策的不可預見性和法律、法規(guī)的不健全阻礙了某些項目BOT的實行;BOT項目的固定回報率形式,一方面降低了項目資本運營的效率,另一方面也使項目融資這個本來有風險的市場行為變成了一種類似資本的儲蓄行為,不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某些基礎設施項目自身的現(xiàn)金流量不能保證BOT融資對現(xiàn)金流的要求,某些項目本身的經濟效益很小,甚至根本沒有途徑產生現(xiàn)金流如河流治理等;有些基礎設施項目的現(xiàn)金流不適于以項目公司的方式取得。

存在風險

政治風險

政局不穩(wěn)定,社會不安定會給BOT項目帶來政治風險,這種風險是跨國投資的BOT項目公司特別考慮的。投資人承擔的政治風險隨項目期限的延長而相應遞增,而對于本國的投資人而言,則較少考慮該風險因素。

法律風險

BOT項目是在國家現(xiàn)行的法律法規(guī)環(huán)境下進行的,在項目建設和特許經營期內,法律法規(guī)的變更將可能導致建設運營的成本提高,收益減少。目前中國沒有以BOT方式進行投融資進行基礎設施建設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而現(xiàn)有的行政部門規(guī)章和地方立法又沒有普遍適用和確認行為效力的約束力。因此,BOT項目一旦引起爭議形成訴訟,則會陷入無法可依的判斷誤區(qū)和法律尷尬。

市場風險

在BOT項目的特許期中,供求關系變化和價格變化時有發(fā)生。在BOT項目回收全部投資以前市場上有可能出現(xiàn)更廉價的競爭產品,或更受大眾歡迎的替代產品,以致對該BOT項目的產出的需求大大降低,此謂市場風險。通常BOT項目投資大都期限長,又需要政府的協(xié)助和特許,所以具有壟斷性,但不能排除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帶來的市場風險。此外,在原材料市場上可能會由于原材料漲價從而導致工程超支,這是另一種市場風險。

技術風險

在BOT項目進行過程中由于制度上的細節(jié)問題安排不當帶來的風險,稱為技術風險。這種風險的一種表現(xiàn)是延期,工程延期將直接縮短工程經營期,減少工程回報,嚴重的有可能導致項目的放棄。另一種情況是工程缺陷,指施工建設過程中的遺留問題。該類風險可以通過制度安排上的技術性處理減少其發(fā)生的可能性。

融資風險

由于匯率、利率和通貨膨脹率的預期外的變化帶來的風險,是融資風險。若發(fā)生了比預期高的通貨膨脹,則BOT項目預定的價格則會偏低,如污水處理廠水處理費單價是固定的,進水量一定的情況下,收入固定;如果利率升高,由于高的負債率,則BOT項目的融資成本大大增加。

不可抗力風險

不可抗力風險包括因火災、洪水和地震等引起的傷亡損失和由罷工、戰(zhàn)爭和民眾動亂引起的非傷亡損失,這些風險是BOT項目參與者所無法控制的。這種風險具有不可預測性和損失額的不確定性,有可能是毀滅性損失。而政府和私人機構都無能為力。對此可以依靠保險公司承擔部分風險,這必然會增大工程費用,對于大型BOT項目往往還需要多家保險公司進行再保險公司。在項目合同中政府和項目公司還應約定該風險的分擔方法。

風險規(guī)避

政治風險的規(guī)避

在與政府簽定BOT特許經營權協(xié)議時,與政府進行談判,讓政府在特許經營協(xié)議中注明,保障BOT項目建設、運營順利實施的外在條件(例如:污水處理廠的公共排污管網由政府負責承建,保障污水處理廠進水的水量,政府應書面承諾進水水量的保證,及違約補償條款)和保障項目公司權益的其他條款,這些條款包括:特許經營的權限、特許經營的時間,許可證的有效性及可轉讓性,對外匯管理的相關承諾,稅收優(yōu)惠政策等。

法律風險的規(guī)避

為規(guī)避項目的法律風險,企業(yè)應聘請專業(yè)的法律顧問,在BOT特許經營權協(xié)議進行簽定前,對協(xié)議進行復核,在符合國家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下,盡可能讓政府作出相關的保證,保障BOT項目的建設、運營。

技術風險的規(guī)避

對于工程延期和工程缺陷應在分包合同中做出規(guī)定,與承包商的經濟利益掛鉤。項目公司還應在工程費用以外留下一部分維修保證金或施工后質量保證金,以便順利解決工程缺陷問題。對于影響整個工程進度和關系整體質量的控制工程,項目公司還應進行較頻繁的期間監(jiān)督。運營中,應聘請專業(yè)人員對運營技術進行規(guī)范,選擇恰當?shù)男录夹g,避免技術缺陷的產生。

市場風險的分擔

項目公司應經常關注原材料價格及價格走勢,當出現(xiàn)原材料價格上漲預期時,有必要儲備一定量的原材料;加強員工培訓,提高業(yè)務水平,提高工作效率,精簡人員機構,降低總人工成本及管理成本;加強工作效率,節(jié)約動力成本,有可能的情況下,讓政府在特許經營權協(xié)議中注明,給予動力價格優(yōu)惠政策。

融資風險的規(guī)避

在BOT項目開始之初,做好資金來源的規(guī)劃,尋求銀行資金的貸款資助或其他資金的資助,保障資金鏈完整,避免因資金鏈斷裂造成的項目無法建設完成。

不可抗力風險的分擔

通過向保險公司投保,支付一定量的保費,可將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讓政府承諾遇到自然風險與不可抗力風險時,給予相關的保障,來規(guī)避自然風險與不可抗力風險。

應用案例

英吉利海峽隧道

英吉利海峽隧道就是BOT項目,英吉利海峽隧道包括2條7.3m直徑的鐵路隧道和1條4.5m直徑的服務隧道,長50 km。項目公司Eurotunnel由英國的海峽隧道集團、英國銀行財團,英國承包商以及法國的France-Manehe公司,法國銀行財團、法國承包商等十個單位組成。特許權協(xié)議于1987年簽訂,該項目于1993年建成。政府授予Eurotunnel公司55年的特許期(1987-2042,含建設期7年)建設、擁有并經營隧道,55年之后隧道由政府收回。

項目總投資103億美元。在特許權協(xié)議中,政府對項目公司提出了3項要求:政府不對貸款作擔保;本項目由私人投資,用項目建成后的收入來支付項目公司的費用和債務;項目公司必須持有20%的股票。項目資金來源依靠股票和貸款籌集。其中,股票20億美元,由銀行和承包商持有2.80億美元,由私有機構持有3.70億美元,由公共投資者持有13.50億美元。在1986-1989年間分4次發(fā)行,貸款為83億美元,由209家國際商業(yè)銀行提供,其中用于主要設施68億美元,用于備用設施15億美元。

廣西來賓電廠

廣西來賓電廠BOT項目,是中國通過BOT方式利用外資的另一個特許權項目。該廠計劃裝機容量為90萬千瓦第一期工程即A廠,裝機兩臺12.5萬千瓦燃煤發(fā)電機組,由廣西投資建設,并已于1990年投入運營。該廠第二期工程即B廠采用BOT方式招標建設。1997年9月,由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政府與法國電力國際/通用電氣阿爾斯通公司聯(lián)合體組建的來賓法資發(fā)電有限公司簽署了特許權協(xié)議。按協(xié)議規(guī)定,來賓電廠B廠安裝兩臺各35萬千瓦燃煤發(fā)電機組,特許期為18年,到期由對方無償?shù)貙⒃撃恳平粡V西壯族自治區(qū)政府。第一臺機組擬于1999年秋季竣工投產。B廠投資總額為6.16億美元,其中總投資的25%即1.54億美元為股東投資,兩個發(fā)起人按照60:40的比例向項目公司出資,具體出資比例為法國電力國際占60%,通用電氣阿爾斯通公司占40%,出資額作為項目公司的注冊資本;其余的75%通過有限追索的項目融資方式籌措。

深圳沙頭角B電廠

沙角B電廠是中國首例以BOT方式建造的火力發(fā)電廠,由深圳經濟特區(qū)電力開發(fā)公司與香港合和電力(中國)有限公司于1985年合作興建,1988年4月正式投入商業(yè)運行。1999年8月,香港合和電力(中國)有限公司在運營10年后將電廠正式移交給深圳市廣深沙角B電力有限公司。?沙角B電廠的興建在中國電力史上占據(jù)一席之地,中國電力新聞網曾于2011年6月30日報道:沙角B電廠建于20世紀80年代電力嚴重短缺時期,由深圳能源有限公司與香港合和電力(中國)有限公司合作興建。首次采用了BOT方式,合同期為10年。電廠由合和實業(yè)負責在國際金融市場融資貸款,以電廠投產后產生的現(xiàn)金流量來償還融資貸款;在合作期內,由港方擁有電廠資產并單獨進行管理,合作期滿后港方將電廠的一切權益無償移交。

1999年8月,沙角B電廠產權正式移交,深圳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和廣州發(fā)展實業(yè)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持有其64.77%、35.23%的股權。為響應高質量建設粵港澳大灣區(qū)的工作部署,兩臺機組分別于2018年11月、2019年11月關停。三十余年來累積發(fā)電量近1218億千瓦時,為廣東電網公司的安全穩(wěn)定和廣東省的經濟騰飛做出了重要貢獻。

泉州刺桐大橋

在福建省泉州市的東南角的特大型公路橋梁——泉州刺桐大橋,由泉州市名流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陳慶元攬下,是中國首例民營經濟以BOT方式建成的項目。它橫跨晉江,全長1530m,寬27m,接線公路長2285m,匝道2400m,主橋310m,水面凈空17m,橋下可通行500噸胖體海輪,采用預應力混凝土連續(xù)鋼結構技術施工,總投資2.5億人民幣,工期僅18個月,比計劃提前一年半完成。以BOT方式建設基礎設施,在國外許多國家已得到愈來愈普遍的應用,中國的BOT項目多是外商投資興建的。在中國,以民營經濟為主,通過BOT形式參與大型基礎設施建設,刺桐大橋工程實屬首例。1994年,泉州市國民生產總值達到308億元,位居全省九地市之榜首。在全市工農業(yè)總產值中,95%是由民營企業(yè)創(chuàng)造的,它們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現(xiàn)已成為經濟發(fā)展的主力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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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首個PPP項目調查:刺桐大橋“刺痛”了誰.搜狐財經.2023-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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