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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來源:互聯網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全稱《禁止細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發展、生產及儲存以及銷毀這類武器的公約》)草案于1971年9月28日由美國、英國、蘇聯等12個國家向第26屆聯合國大會聯合提出,經聯大通過決議,決定推薦此公約。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共15條,締約國在任何情況下不發展、不生產、不儲存、不取得除和平用途外的微生物制劑、毒素及其武器,也不協助、鼓勵或引導他國取得這類制劑、毒素及其武器,締約國在公約生效后9個月內銷毀一切這類制劑、毒素及其武器,締約國可向聯合國安理會控訴其他國家違反該公約的行為。

公約第十二條確立了公約審議機制,旨在系統性評估與公約相關的新科技發展對公約造成的影響,引導和促進生物科技發展在增進人類福祉的同時降低誤用、謬用風險。中方支持在公約框架下建立科學咨詢委員會。相關機制應由締約國主導,充分體現地域平衡與發展中國家代表性,保持專業性和獨立性,并堅持協商一致的工作原則。

發展歷史

1971年9月28日,美國、英國、蘇聯等12個國家向第26屆聯大聯合提出該公約草案,經聯大通過決議,決定推薦此公約。1972年4月10日,《禁止生物武器公約》分別在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倫敦和莫斯科簽署。1975年3月26日公約生效。各國在自愿的基礎上遵守該公約。截止到2009年12月,已有163個締約國。公約審議大會5年舉行一次,公約簽字國曾于1980年、1986年、1991年、1996年、2001年和2006年就該公約舉行過六次審議會議。

1984年9月20日,中國決定中國加入該公約。1984年11月15日,中國政府分別向英、美、蘇政府交存加入書,該公約于同日對中國生效。

2001年,國際社會本已就建立《禁止生物武器公約》核查機制達成一致,但美國以“核查損害美國的安全和經濟利益”為由,突然單方面退出談判,造成《禁止生物武器公約》核查機制談判長期停滯。2016年11月7日至25日,《禁止生物武器公約》第八次審議大會舉行,對2011年以來多邊生物軍控進程進行了回顧和總結,并通過了最后文件,決定未來四年每年舉行一周締約國會議,并相應延長“履約支持機構”授權。在第八次審議大會上,中國積極、主動、深入參會,提出了“制定生物科學家行為準則范本”和“建立生物防擴散出口管制和國際合作機制”兩個倡議。在2017年公約締約國會議上,各方普遍希望就新的會間會工作計劃達成一致,以推動公約進程不斷發展,會議最終通過公約2018年至2020年工作計劃,就國際合作、科技發展、國家履約、加強公約機制等問題開展合作。

2018年6月,中國政府與公約履約支持機構合辦的“構建全球生物安全命運共同體:制定生物科學家行為準則”國際研討會在天津舉行。各方重點圍繞“生物科學家行為準則范本”草案進行研討,深入討論合成生物學、基因編輯技術等生物科技發展給生物安全帶來的影響,不斷推進“準則”制定工作。2019年7月,在公約專家會期間,中國舉辦了“加強生物安全實驗室能力建設,促進生物科技合作交流”專題邊會,促進會間會進程,分享中國科學家的經驗。在2019年12月公約締約國會議上,各方圍繞公約發展方向和工作重點展開討論,但各方立場分歧較大,未達成會議報告。在會上,中國闡述了中國對全球生物安全形勢的看法和主張,介紹了中國在生物安全領域的最新實踐。

2021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重申《禁止生物武器公約》是國際和平與安全至關重要的支柱,決心維護《公約》的權威性和有效性。自1975年生效,《公約》的目標始終是完全消除生物武器。10月7日,中俄兩國外長發表關于加強《禁止生物武器公約》的聯合聲明。聲明強調《禁止生物武器公約》對國際和平與安全至關重要,闡明了中俄維護公約的堅定決心,同時對美國的生物軍事化活動表達了嚴重關切。聲明指出,美國在境內外開展的生物軍事化活動對中俄的國家安全造成嚴重風險,也損害了相關地區的安全;美國應以公開、透明、負責任的態度,對其境內外生物軍事化活動作出全面澄清,停止獨家阻撓建立公約核查機制,并接受監督、核查。2021年至2022年,中國代表團積極參與公約專家會、締約國會、第九次審議大會籌備會等會議,發出中國聲音,提出中國方案,受到與會各方高度評價。截至2021年11月,共有183個締約國。

2022年7月29日,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外長會議期間,俄羅斯、中國、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巴基斯坦、塔吉克斯坦、烏茲別克斯坦外長發表了關于加強《禁止生物武器公約》的聯合聲明。聲明充分體現了各方踐行真正的多邊主義、加強全球生物安全治理的堅定決心和負責任態度。12月16日,《禁止生物武器公約》第九次審議大會在日內瓦閉幕,中國成功推動《禁止生物武器公約》審議大會取得積極成果。

組織架構

協助機構

聯合國《禁止細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發展、生產及儲存以及銷毀這類武器的公約》執行協助機構于2007年8月23日在瑞士日內瓦宣告成立。各締約國從此擁有了一個國際組織協助其更有效地應對生物武器造成的威脅,并幫助其執行公約所規定的條款。

截至2023年10月14日,《禁止細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發展、生產及儲存以及銷毀這類武器的公約》沒有像《核不擴散條約》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等禁止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公約那樣,有專門的機構負責協定的執行和實施。公約執行協助機構的成立是《禁止細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發展、生產及儲存以及銷毀這類武器的公約》歷史上非常重要的一步。該協助執行機構任務繁重,將負責推動公約締約國之間以及締約國與學術研究機構和非政府組織之間的交流,為締約國提供行政支持,促使締約國全面履行禁止生物武器的承諾,并敦促尚未加入公約的國家盡早成為其成員?!逗瞬粩U散條約》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執行機構分別為國際原子能機構禁止化學武器組織。與這兩個組織相比,《禁止細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發展、生產及儲存以及銷毀這類武器的公約》執行協助機構的規模和工作側重點是不同的。國際原子能機構和禁止化學武器組織規模較大,擁有自己的實驗室和核查人員,能夠依據需要派遣核查人員進行監督和核查工作,而《禁止生物武器公約》執行協助機構只有三名工作人員,工作以促進和協調成員國加強自身對于生物武器的控制為主。

成員國

截至2021年11月,共有183個締約國。2022年7月29日,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外長會議期間,俄羅斯、中國、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巴基斯坦塔吉克斯坦、烏茲別克斯坦外長發表了關于加強《禁止生物武器公約》的聯合聲明。

相關內容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共15條,1972年4月10日在倫敦、莫斯科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開放供簽署,生效日期:1975年3月26日。保存國政府: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英國和美利堅合眾國該公約各締約國,決心采取行動以便在全面徹底裁軍方面——包括禁止并消除一切種類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在內——取得切實進展,并深信通過有效措施禁止化學和細菌(生物)武器的發展、生產和儲存以及銷毀這類武器將能促進在嚴格和有效國際監督下全面徹底裁軍的實現。承認1925年6月17日在日內瓦簽訂的禁止在戰爭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氣體和細菌作戰方法的議定書的重要意義,并且也意識到該議定書在減輕戰爭恐怖方面已經作出并將繼續作出貢獻,重申它們堅持該議定書的原則和目標,并要求所有國家嚴格遵守這些原則和目標,回顧聯合國大會一再譴責違反1925年6月17日日內瓦議定書的原則和目標的一切行動,愿意對加強各國人民之間的信任和全面改善國際氣氛作出貢獻,也愿意對實現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作出貢獻,深信通過有效措施從各國武庫中消除諸如使用化學劑或細菌(生物)劑的大規模毀滅性危險武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確認一項關于禁止細菌(生物)和毒素武器的協議,是朝向同樣就禁止發展、生產和儲存化學武器的有效措施達成協議所邁出的第一個可行步驟,并決心為此目的繼續進行談判,決心為了全人類,徹底排除使用細菌(生物)劑和毒素作為武器的可能性,深信這種使用為人類良心所不容,并應竭盡全力使這種危險減到最低限度,議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該公約各締約國承諾在任何情況下決不發展、生產、儲存或以其他方法取得或保有:一、凡類型和數量不屬于預防、保護或其他和平用途所正當需要的微生物劑或其他生物劑或毒素,不論其來源或生產方法如何;二、凡為了將這類物劑或毒素使用于敵對目的或武裝沖突而設計的武器、設備或運載工具。

第二條

該公約各締約國承諾盡快但至遲應于該公約生效后九個月內,將其所擁有的或在其管轄或控制下的凡屬該公約第一條所規定的一切物劑、毒素、武器、設備和運載工具銷毀或轉用于和平目的。在實施本條規定時,應遵守一切必要的安全預防措施以保護居民和環境。

第三條

該公約各締約國承諾不將該公約第一條所規定的任何物劑、毒素、武器、設備或運載工具直接或間接轉讓給任何接受者,并不以任何方式協助、鼓勵或引導任何國家、國家集團或國際組織制造或以其他方法取得上述任何物劑、毒素、武器、設備或運載工具。

第四條

本公約各締約國應按照其憲法程序采取任何必要措施以便在該國領土境內,在屬其管轄或受其控制的任何地方,禁止并防止發展、生產、儲存、取得或保有本公約第一條所規定的物劑、毒素、武器、設備和運載工具。

第五條

該公約各締約國承諾,在解決有關該公約的目標所引起的或在該公約各項條款的應用中所產生的任何問題時,彼此協商和合作。本條所規定的協商和合作也可在聯合國范圍內根據聯合國憲章通過適當國際程序進行。

第六條

一、該公約任何締約國如發現任何其他締約國的行為違反由該公約各項條款所產生的義務時,得向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提出控訴。這種控訴應包括能證實控訴成立的一切可能證據和提請安全理事會予以審議的要求。二、該公約各締約國承諾,在安全理事會按照聯合國憲章條款根據其所收到的控訴而發起進行的任何調查中,給予合作。安全理事會應將調查結果通知該公約各締約國。

第七條

該公約各締約國承諾,如果安全理事會斷定由于該公約遭受違反而使該公約任何締約國面臨危險,即按照聯合國憲章向請求援助的該締約國提供援助或支持這種援助。

第八條該公約中的任何規定均不得解釋為在任何意義上限制或減損任何國家根據1925年6月17日在日內瓦簽訂的禁止在戰爭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氣體和細菌作戰方法的議定書所承擔的義務。

第九條

該公約各締約國確認有效禁止化學武器的公認目標,并為此目的承諾繼續真誠地談判,以便早日就禁止發展、生產、儲存這類武器和銷毀這類武器的有效措施,以及就有關為武器目的生產或使用化學劑所特別設計的設備和運載工具的適當措施,達成協議。

第十條

一、該公約各締約國承諾促進——并有權參與——盡可能充分地交換關于細菌(生物)劑和毒素使用于和平目的方面的設備、材料和科技情報。有條件這樣做的各締約國也應該進行合作,個別地或同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一起,在為預防疾病或為其他和平目的而進一步發展和應用細菌學(生物學)領域內的科學發現方面,作出貢獻。二、在實施該公約時,應設法避免妨礙該公約各締約國的經濟或技術發展,或有關細菌(生物)的和平活動領域內的國際合作,包括關于按照該公約條款使用于和平目的的細菌(生物)劑和毒素以及加工、使用或生產細菌(生物)劑和毒素的設備方面的國際交換在內。

第十一條

任何締約國得對該公約提出修正案。修正案應自其為該公約多數締約國所接受之時起,對接受修正案的各締約國生效,此后,對其余各締約國則應自其接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

該公約生效滿5年后,或在這以前經該公約多數締約國向保存國政府提出建議,應在瑞士日內瓦舉行該公約締約國會議,審查該公約的實施情況,以保證該公約序言的宗旨和各項條款——包括關于就化學武器進行談判的條款——正在得到實現。此項審查應考慮到任何與該公約有關的科學和技術的新發展。

第十三條

一、該公約應無限期有效。二、該公約各締約國如斷定與該公約主題有關的非常事件已經危及其國家的最高利益,為行使其國家主權,應有權退出該公約。該國應在3個月前將其退約一事通知該公約所有其他締約國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這項通知應包括關于它認為已危及其最高利益的非常事件的說明。

第十四條

一、該公約應開放供所有國家簽署。未在該公約按照本條第三款生效前簽署該公約的任何國家,得隨時加入該公約。二、該公約須經各簽署國批準。批準書和加入書應交美利堅合眾國、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和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三國政府保存,該三國政府經指定為保存國政府。三、該公約應在包括經指定為該公約保存國政府在內的22國政府交存批準書后生效。四、對于在該公約生效后交存批準書或加入書的國家,該公約應自其批準書或加入書交存之日起生效。五、保存國政府應將每一簽字的日期、每份批準書或加入書交存的日期和該公約生效日期,以及收到其他通知事項,迅速告知所有簽署國和加入國。六、該公約應由保存國政府遵照聯合國憲章第一百零二條辦理登記。

第十五條

該公約的英文、俄文、法文、西班牙文和中文五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應保存在英國政府的檔案庫內。該公約經正式核證的副本應由保存國政府分送各簽署國和加入國政府。

重要作用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締約國在任何情況下不發展、不生產、不儲存、不取得除和平用途外的微生物制劑、毒素及其武器;也不協助、鼓勵或引導他國取得這類制劑、毒素及其武器,締約國在公約生效后9個月內銷毀一切這類制劑、毒素及其武器;締約國可向聯合國安理會控訴其他國家違反該公約的行為。

公約意義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是國際安全和全球生物安全治理的重要基石之一,是國際防擴散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公約開放簽署50年來,在禁止生物武器、防范生物安全威脅、促進生物科技和平利用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在百年變局和世紀疫情背景下,全球生物安全面臨新的威脅和挑戰,傳統生物安全威脅尚未根除,非傳統生物安全威脅更為多元,新型生物科技被誤用和謬用風險加大。

俄羅斯教育科學院副院長、俄羅斯科學院院士、前俄羅斯國家總防疫師根納季·奧尼先科在表示:“《禁止生物武器公約》對于禁止和銷毀生物武器、防止生物武器擴散發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國際社會需要共同努力推動建立對生物武器的監督核查機制?!?/p>

相關事件

2024年1月15日,俄羅斯武裝力量輻射、化學和生物防護部隊司令伊戈爾·阿納托利耶維奇·基里洛夫中將在簡報會上表示,美國正在加緊從事“生物間諜活動”?;锫宸蛘f:“美國軍事生物學家的工作旨在制造‘人為控制的流行病’,并且不受《禁止生物武器公約》和聯合國秘書長調查生物武器使用情況機制的控制。”

參考資料 >

1972年4月10日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簽署.中國軍視網.2024-01-19

禁止細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發展、生產及儲存以及銷毀這類武器的公約.大連理工大學生物工程學院.2024-01-19

Forbidden.外交部網站.2024-01-19

(國際)中國倡導為全球生物安全治理凝聚新共識.今日頭條-新華社.2022-11-29

共同推進全球生物安全治理(國際視點).百家號.2024-01-19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2024-01-19

中俄兩國外長關于加強《禁止生物武器公約》的聯合聲明_.央視網.2021-10-08

人民日報鐘聲:美國的生物軍事化活動問題必須解決.今日頭條.2021-10-09

中國成功推動《禁止生物武器公約》審議大會取得積極成果.今日頭條.2022-12-17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審議取得重要突破.華夏經緯.2024-01-19

俄官員:美國加緊“生物間諜活動”.今日頭條.202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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