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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海鷗
來源:互聯網

劉海鷗,女,1968年2月生于永州市,中國共產黨黨員,法學博士,博士生導師。她曾在中國人民大學武漢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學習,現任湘潭大學法學院法律史學科教授。

教育及工作經歷

劉海鷗的教育和工作經歷豐富,1986年9月至1990年6月,在湘潭大學法律系學習,獲得法學學士。1999年9月至2002年6月,她在湘潭大學法學院深造,獲得法律碩士學位,專業方向為民商法。2005年9月至2008年6月,劉海鷗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法律史專業攻讀比較法律文化方向的博士學位,并獲得法學博士學位。在教學方面,她自1990年6月至2002年7月在湖南警察學院(原湖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從事教學工作,歷任助教、講師、副教授,主講民法學、法理學、外國法制史、民事訴訟法等課程。2002年10月至2008年1月,劉海鷗在北京人民警察學院法律系擔任副教授,講授民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英美法系等課程。自2008年5月起,她擔任湘潭大學法學院法律史學科副教授、教授、碩士生導師、博士生導師。

主講課程

劉海鷗教授主講的課程包括《外國法制史》(本科)《羅馬法史》(研究生)《侵權行為法》(研究生)外國環境法(研究生)等。

科研項目

劉海鷗教授參與和主持了多個科研項目,包括2011年《澳門特別行政區輕軌交通立法調研與咨詢》項目,擔任首席法律專家。她還主持了2008年司法部專項任務項目《〈物權法〉對公安行政立法與執法的影響研究》,以及湖南省社科基金項目《大陸法系侵權責任法的歷史研究》和湖南省法學基地項目《美國環境侵權責任因果關系理論的發展及借鑒意義》。此外,她還參與了武漢大學博士后研究項目《中國環境法律史研究》、澳門基金會委托項目《澳門法律史研究》、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課題攻關項目《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研究》以及教育部一般項目《大陸法系研究》。

主要論著

劉海鷗教授的著作和教材包括獨著的《澳門法律史綱要——澳門法的過去、現在與未來》,共同主編的《合同法》,以及參編的《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研究》《外國法制史》《大陸法系研究》《公安民警執法疑難解答900案》《律師實務》《基礎法學教程》和《中國法制史》等。

個人作品

1、《月令》的生態保護思想與中國傳統生態保護法律,《光明日報·理論周刊》2010年6月29日。

2、環境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因果關系推定規則及其適用,《新華文摘》2009年第5期。

2、中國傳統環境法律文化的現代價值,《光明日報·理論周刊》2008年12月23日。

3、“環境污染責任”立法特點及配套機制的建立,《湘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年第3期。

4、中國傳統生態法律文化的現代價值,《東疆學刊》2010年第4期。

5、試論股東帳簿查閱權的行使,《法律適用》2007年第7期。

6、論大陸法系侵權法的古代基礎——以古羅馬《阿奎利亞法》為視角,《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年第5期。

7、論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美國警察搜查權的調控——以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演變為視角,《北京人民警察學院學報》2007年第3期。

8、論上市公司董事對公司債權人的連帶責任,《財經理論與實踐》2007年第3期。

9、論當代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發展趨勢——以德國侵權法的變革為視角,《求索》2007年第2期。

10、論商業銀行對營業場所客戶的安全保障義務,《金融論壇》2007年第2期。

11、論古代羅馬侵權責任方式發展演變,《湖南社會科學》2007年第2期。

12、論日本民法對古代羅馬法優先權制度的發展,《湖南科技學院學報》,2007年第2期。

13、論葡萄牙法對澳門地區的影響歷程,《當代法學》2006年第6期。

14、歐陸法系侵權行為法的發展演變,《法學家》2006年第6期。

15、古代羅馬私犯法對大陸法系侵權行為法的影響,《光明日報·理論周刊》2006年10月9日。

16、簡釋《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辯權,《財政問題研究》(東北財政大學學報)2001年第1期。

17、地役權探析,《河北法學》2001年第5期。

社會任職

劉海鷗教授在社會任職方面也頗有建樹,擔任全國外國法律史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環境資源法研究會理事、湖南省法學會政府投融資法制研究會會長、湖南省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湖南省法學法律專家庫專家、湖南省法學會民營經濟法治研究會學術顧問、湖南省發改委、省財政廳ppp專家庫專家、湘潭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咨詢專家、澳門特別行政區“輕軌鐵路交通立法調研與咨詢”項目首席法律專家、世界自然保護同盟(IUCN)環境法學院首批中國認證講師等職務。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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