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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政府建國大綱
來源:互聯網

《國民政府建國大綱》(英文名:Outline of the Founding of the National Government,簡稱《建國大綱》)是孫中山針對中華民國成立之后所提出的規劃方案。

1924年1月,孫中山在國民黨“一大”召開前親自擬定了《國民政府建國大綱》,共25條,作為即將成立的國民政府的施政綱領。后提交大會審議通過,2月22日修訂定稿。《國民政府建國大綱》要旨為:國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義、五權憲法,以建設中華民國;建設之首要在民生,其次為民權,其三為民族;建設之程序為軍政、訓政、憲政三個時期;憲法告成,國民則依憲法民選政府,建國大功告成。《建國大綱》以三民主義為人民應有之“權”,以五權憲法為政府施政的“能”。同年4月12日,又經孫中山親筆手書,并對原件略作修改。《國民政府建國大綱》在1928年全國形式上實現統一后付諸實施。

《國民政府建國大綱》是孫中山晚年思想的結晶,是中華民國時期關于在中國確立憲政制度的重要歷史文件之一。盡管其憲政理想囿于種種現實困難未能在動蕩而苦難的近代中國真正付諸實踐,但對當時中國爭取國家富強、自由民主,具有顯著進步意義。

歷史沿革

背景

孫中山這一思想源自1906年制定的《中國同盟會革命方略》,是對“革命程序論”的進一步提升與總結。經過中華民國初年的政治亂象和軍閥混戰,他意識到中華民國建設也應具有一定程序與方法,國家建設是一個有序的過程,即通過“軍政”時期的軍事行動統一全國,然后經過“訓政”實現“憲政”。

發展

1923年1月29日,孫中山于《申報》五十周年紀念專刊上發表《中國革命史》一文,稱:“從事革命者,于破壞敵人勢力之外,不能不兼注意于國民建設能力之養成,此革命方略之所以必要也。余之革命方略,規定革命進行之時期為三:第一為軍政時期,第二為訓政時期,第三為憲政時期。”

1924年1月20日,中國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召開當天,通過了孫中山交由臨時中央執行委員會提出的《組織國民政府之必要提案》,提案中,孫中山手擬的《國民政府建國大綱》全文25條,概述了三民主義和五權憲法,將革命建設程序分為軍政、訓政和憲政三個時期。孫中山在提案說明中指出,大會目的之一就是立即將孫中山大元帥府紀念館改組為國民政府

孫中山1924年2月擬定的《國民政府建國大綱》,明確規定“國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義、五權憲法,以建設中華民國。同年4月,又經孫中山親筆手書,并對原件略作修改。

《建國大綱》在1928年全國形式上實現統一后付諸實施。蔣介石主導的南京國民政府先后落實了軍政、訓政階段,但開啟憲政階段則步履維艱,先因抗戰爆發而被迫中斷籌備,后因大陸統治的失敗而收場。

主要內容

孫中山1924年2月擬定的《國民政府建國大綱》,開篇提出“國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義、五權憲法,以建設中華民國”,規定“建設之首要在民生”,政府要和人民協力,解決人民的衣食住行四大需要。“其次為民權”,由政府訓導人民行使選舉、罷免、創制、復決四權,并規定建設程序分為:軍政時期,訓政時期,憲政時期。內容涵蓋政治、法律、軍事、經濟、文化、歷史等方面。

1、孫中山對其三民主義思想,即“民生”“民權””“民族”的主張進行了闡述。

2、孫中山闡述了其“革命程序論”,即“軍政”“訓政”“憲政”。

“建國大綱第一條至第四條,宣布革命之主義及其內容。第五條以下,則為實行之方法與步驟。”具體而言,孫中山明確規定了不同時期的主要政治任務。在軍政時期,他指出掃清反革命勢力是首要任務,“其在第六、七兩條,標明軍政時期之宗旨,務掃除反革命之勢力,宣傳革命之主義。”在訓政時“其在第八條至第十八條標明訓政時期之宗旨,務指導人民從事于革命建設之進行。”在期,他主張政府應加強對人民的引導,憲政時期,他提出一系列開啟憲政的若干準備工作,“其在第十九條以下,則由訓政遁嬗于憲政所必備之條件與程序。”為保證憲政時期的順利實施,他主張代表人民的國民大會擁有中央統治權,對中央政府官員具有選舉權和罷免權,對中央法律有創制權和復決權

大綱原文

一、國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義、五權憲法,以建設中華民國。

二、建設之首要在民生。故對于全國人民之食、衣、住、行四大需要,政府當與人民協力,共謀農業之發展,以足民食;共謀織造之發展,以裕民衣;建筑大計劃之各式屋舍,以樂民居;修治道路、運河,以利民行。

三、其次為民權縣。對于人民之政治知識、能力,政府當訓導之,以行使其選舉權,行使其罷官權,行使其創制權。

四、其三為民族。故對于國內之弱小民族,政府當扶植之,使之能自決自治;對于國外之侵略強權,政府當抵御之。并同時修改各國條約,恢復我國際平等,國家獨立。

五、建設之程序分為三期;一曰軍政時期;二曰訓政時期;三曰憲政時期。

六、在軍政時期,一切制度悉隸于軍政之下。政府一面用兵力掃除國內之障礙;一面宣傳主義以開化全國之人心,而促進國家之統一。

七、凡一省完全底定之日,則為訓政開始之時,而軍政停止之日。

八、在訓政時期,政府當派曾經訓練、考試合格之員,到各縣協助人民籌備自治。其程度以全縣人口調查清楚,全縣土地測量完竣,全縣警衛辦理妥善,四境縱橫之道路修筑成功;而其人民曾受四權使用之訓練,而完畢其國民之義務,誓行革命之主義者得選舉縣官,以執行一縣之政事;得選舉議員,以議立一縣之法律,始成為一完全自治之縣。

九、一完全自治之縣,其國民有直接選舉官員之權,有直接罷免官員之權,有直接創制法律之權,有直接復決法律之權。

十、每縣開創自治之時,必須先規定全縣私有土地之價。其法由地主自報之,地方政府則照價征稅,并可隨時照價收買。自此次報價之后,若土地因政治之改良、社會之進步而增價者,則其利益當為全縣人民所共享,而原主不得而私之。

十一、土地之歲收,地價之增益,公地之生產,山林川澤之息,礦產水力之利,皆為地方政府之所有;而用以經營地方人民之事業,及育幼、養老、濟貧,救災、醫病與夫種種公共之需。

十二、各縣之天然富源與及大規模之工商事業,本縣之資力不能發展與興辦,而須外資乃能經營者,當由中央政府為之協助;而獲之純利,中央與地方政府各占其半。

十三、各縣對于中央政府之負擔,當以每縣之歲收百分之幾為中央歲費,每年由國民代表定之;其限度不得少于百分之十,不得加于百分之五十。

十四、每縣地方自治政府成立之后,得選國民代表一員,以組織代表會,參預中央政事。

十五、凡候選及任命官員,無論中央與地方,皆須經中央考試、定資格者乃可。

十六、凡一省全數之縣皆達完全自治者,則為憲政開始時期,國民代表會得選舉省長,為本省自治之監督。至于該省內之國家行政,則省長受中央之指揮。

十七、在此期間,中央與省之權限采均權制度。凡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劃歸中央;有因地制宜之性質者,劃歸地方;不偏于中央集權或地方分權。十八、

十八、縣為自治之單位,省立于中央與縣之間,以收聯絡之效。

十九、在憲法開始時期,中央政府當完成設立五院,以試行五權之治。其序列如下:曰行政院;曰立法院;曰司法院;曰考試院;曰監察院。

二十、行政院暫設如下各部:一、內政部;二、外交部;三、軍政部;四、財政部;五、農礦部;六、工商部;七、教育部;八、交通部。

二十一、憲法未頒布以前,各院長皆歸總統任免而督率之。

二十二、憲法草案當本于建國大綱及訓政、憲政時期之成績,由立法院議訂,隨時宣傳于民眾以備到時采擇施行。

二十三、全國有過半數省分達至憲政開始時期,即全省之地方自治完全成立時期,則開國民大會決定憲法而頒布之。

二十四、憲法頒布之后,中央統治權則歸于國民大會行使之,即國民大會對于中央政府官員有選舉權,有罷免權;對于中央法律有創制權,有復決權

二十五、憲法頒布之日,即為憲政告成之時,而全國國民則依憲法行全國大選舉。國民政府則于選舉完畢之后三個月解職,而授政于民選之政府,是為建國之大功告成。

參考資料:

價值意義

《國民政府建國大綱》是孫中山晚年思想的結晶,是中華民國時期關于在中國確立憲政制度的重要歷史文件之一。盡管其憲政理想囿于種種現實困難未能在動蕩而苦難的近代中國真正付諸實踐,但對當時中國爭取國家富強、自由民主,具有顯著進步意義。

相關文物

《國民政府建國大綱》的稿本系孫中山親自批注。稿本縱30厘米,橫21.2厘米,紙質,毛筆寫。共4頁。首頁右上有孫中山手批“第十九號 已印 改正本 廿二日”。另有“此大綱未議”。右下有白文“潘震亞印”。文中有幾處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潘震亞將此件獻給國家。國民政府建國大綱文物現藏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名譽主席宋慶齡陵園管理處。

參考資料 >

國民政府建國大綱.國民政府建國大綱.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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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中山手抄影印本《建國大綱》檔案簡述.寧夏回族自治區檔案館官方微信公眾平臺.2025-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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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中山手批《國民政府建國大綱》稿本.中國國家博物館官方網站.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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