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決權是人民對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或重大政策進行投票表決的權力。當立法機關通過一項法律或重大政策時,人民可以對其進行復決,以決定是否同意該法律或政策的實施。
復決權的分類
復決權可分為強制性和非強制性兩種類型。強制性復決指當特定條件滿足時,如法律規定或憲法規定,必須由公民投票決定法律案或其他議案是否成立。而非強制性復決則是在沒有法定條件下,公民自愿發起的投票表決過程。
復決權的設立背景
西方式代議制民主形式——國會、內閣、政黨,照搬照套過來,結果與中國固有社會和文化環境發生了嚴重的沖突,最后陷于破產。在這種情況下,孫中山提出的“全民政治”成為一個替代方案。既不同于西方的“代議政體”,也有異于蘇聯的“人民獨裁”,全民政治不滿足間接民權,而要求直接民權,似乎更加美好,其實不然。孫中山提出了四種民權即政權,包括選舉權、罷免權、創制權、復決權,其中選舉、罷免兩權是對官制而言,創制、復決兩權是對法制而言;五種政府權即五種治權,包括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考試權、監察權,其中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來自西方,行政(王)、考試、監察“三權分立”據稱來自中國傳統。兩者之間的關鍵是“權能分別”。
復決權的重要性
全國層次上的公民創制權和公民復決權是公民影響政府決策的最主要方式,它給予公民討論和決定國家事務的機會并使權力得到有效的制約。另一方面,公民創制權和復決權也是參與式民主中公民教育的一個重要手段,能夠增加大眾對政府的參與和責任,因而它要求在集會(包括鄰里集會)和廣播媒體上對投票問題展開地方性的和全國性的討論,從而減少公民復決中濫用公民投票權的危險。???
參考資料 >
瑞士政治體系研究.參考網.2024-10-30
《戰略與管理》:“政治哲學視野下的北洋政府”研討.《戰略與管理》:“政治哲學視野下的北洋政府”研討.2024-10-30
當代參與式民主的現實路徑.地方立法網.2024-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