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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英集資詐騙案
來源:互聯網

吳英集資詐騙案,是指吳英在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間以個人或企業的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刑事案件

吳英,1981年出生,浙江省東陽市歌山鎮人,案發時26歲。1999年,吳英從技工學校中途輟學后在當地一家美容店當學徒。2003年,以美容院起家。2006年下半年,吳英以一個億的注冊資金先后創辦了“本色集團”的8家公司,行業涉及酒店、商貿、建材、婚慶、廣告、物流、網絡等,一度登上福布斯富豪榜第六名,成為中國最年輕的女富豪。經調查,吳英曾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間從林衛平、楊衛陵等十一人處非法集資,并將所得款項用于償還本金、支付高息等,集資詐騙人民幣數額高達38985.5萬元。2007年2月7日下午5時許,吳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在北京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被公安機關抓獲。2007年3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被浙江東陽市公安局逮捕,與她同時被批捕的還有六人。2009年4月16日上午,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審理吳英案,檢察機關指控吳英涉嫌集資詐騙人民幣達38985.5萬元。2009年,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一審判處吳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2年1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此后,吳英案又經歷死緩、無期徒刑等多次改判,最終于2018年3月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吳英集資詐騙案的訴訟過程引發了媒體和公共輿論對中國金融體制、經濟犯罪死刑判決等問題的高度關注。鑒于中國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界限存在模糊的問題,該案件對于推動有關民間借貸相關法律的建立和完善有著較為重要的作用。

案件背景

吳英,集資詐騙案主要人員,1981年出生于浙江省東陽市某農村家庭,家中長女。出生2個月左右,吳英就被父親吳永正帶到甘肅玉門;7歲時,被送回東陽讀小學,成績優異;進入初中后,吳英的學習成績開始下滑,并在完成初中學業后就產生了輟學的念頭。此時的吳永正正忙于一場耗時8年的官司,只能放任吳英并安排她到姑母店里學習美容。后來,吳英雖然一度返校繼續學業,卻還是在18歲時正式輟學、開始經商。

2000年,吳英與周紅波相識,后于次年在東陽開設美容店。2003年8月,吳英賣掉舊店,憑借新開的“貴族美容美體沙龍”積累了充足人脈,并賺取了人生第一桶金。2005年,吳英先后開辦東陽吳寧喜來登俱樂部、理發休閑屋和東陽韓品服飾店。2006年,她又接連成立兩家投資擔保公司,開始介入民間借貸。此時的吳英不過25歲,卻已擁有數百萬身家。2006年下半年,吳英以一億注冊資金先后創辦了本色集團的八家公司,行業涉及酒店、商貿、建材、婚慶、廣告、物流、網絡等。同年,她還收購了博大世紀公園55%的股權和浙江博大新天地廣場100%的股權。

2006年8月,吳英因向磐安貧困大學生捐贈50萬元人民幣,首次出現在媒體報道中。10月起,各地媒體宣傳聲勢迅速擴大,開始以大量篇幅報道解讀吳英的“暴富神話”,國外眾多媒體也緊跟炒作,在報道中使用奇才、橫空出世、最年輕的女富豪等詞匯塑造出吳英的“億萬富姐”形象。比如:某報紙以3個版面的篇幅報道“東陽女演繹暴富神話”;另一家報紙以2個版面的篇幅推出長篇報道《億萬富姐是怎樣煉成的》。受吳英虛假光環和媒體炒作的影響,義烏、東陽等地的民間資金大量流入本色集團,吳英本人也迅速登上福布斯富豪榜第六名的位置,成為中國最年輕的女富豪。

但不為人知的是,吳英在成立本色集團前,已負債1400多萬元,其名下多家公司均在半年內注冊成立,且曾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虛假宣傳等一系列手段進行非法集資。

案件經過

非法集資

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吳英以個人或企業名義,以注冊公司、投資、借款、資金周轉等為借口,從林衛平、楊衛陵、楊衛江等十一人處以高額利息為引誘,集資詐騙人民幣達38985.5萬元,所得款項用于償還本金、支付高息、股權融資、購買房產、汽車及個人揮霍等,其整體借貸體系包括十一名“直接受害人”和向這十一人提供資金的上百名“下線”。據公訴機關認定,從2006年3月30日至2007年1月,吳英共從林衛平處吸收存款4.7億元之多,其中包括2006年7月23日寫給林衛平的兩張借條,其中一張借條的金額竟達到了1.4億多元。

警方介入

2007年2月7日下午5時許,吳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在北京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被公安機關抓獲。應浙江省公安廳批示,金華市公安局在東陽市公安局的全力配合下,于2月10日下午前往本色集團大樓調查取證,并控制其在東陽開設的所有門店;隨后,東陽市政府發布公告確證,本色集團及吳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立案偵查;據2月12日相關消息,本色集團所有高層也已被警方控制。

立案偵查

2007年3月16日,公安機關依法逮捕吳英,東陽市公安局以吳英涉嫌合同詐騙及吳英、林衛平、駱華梅、楊衛陵、楊志昂、楊衛江、楊軍、徐玉蘭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法立案偵查,偵查階段歷時近3個月,于6月1日正式結束并移送東陽市檢察院審查起訴。次年2月,東陽市檢察院以吳英涉嫌合同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將案件訴至東陽市法院;8月21日,東陽市法院將案件退回東陽市檢察院;9月18日,東陽市檢察院將案件以上述兩項罪名報送至金華市檢察院審查起訴,同時對林衛平等七人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訴至東陽市法院。

法律審判

一審判決

2009年1月22日,林衛平等七人率先被東陽市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十個月不等,并處30萬至2萬元不等的罰金。同年4月16日上午9點30分,吳英非法集資案在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審理。金華市人民檢察院出具起訴書,指控吳英在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間,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個人或企業名義,采用高額利息為誘餌,以注冊公司、投資、借款、資金周轉等名義,從林衛平、楊衛陵、楊衛江等十一人處非法集資,所得款項用于償還本金、支付高息、購買房產、汽車及個人揮霍等,集資詐騙人民幣達38985.5萬元。辯方則為吳英進行無罪辯護。辯方認為,案中十一名直接債權人均為其親朋好友而非社會公眾,不存在主觀故意詐騙的行為;集資款多數用于公司經營,不存在肆意揮霍現象;而且吳英并沒有以公開宣傳的方式向社會集資,不應被認定虛假宣傳。庭審現場由包括新華社、中國中央電視臺、《南方周末》在內的50余家媒體記者進行采訪。

經金華市中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吳英在成立本色集團前,即以每萬元每日35元、40元、50元不等的高息或每季度分紅30%、60%、80%的高投資回報為誘餌,從俞亞素、唐雅琴、夏瑤琴、徐玉蘭等人處集資達1400余萬元。在已負債上千萬元的情況下,吳英繼續以高息為誘餌進行非法集資,并用集資款先后虛假注冊多家公司,后又為掩蓋巨額負債的事實,將非法集資款用于購置房產、投資、捐款等,通過虛假宣傳塑造富豪形象,持續性騙取社會資金。鑒于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別重大損失,犯罪情節特別嚴重,金華市中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吳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判決后,吳英與父親、律師就是否上訴進行了較長時間的商議,本無意上訴的吳英最終在律師的勸說下,在上訴期滿最后一刻于上訴狀上簽字。

二審判決

2011年4月,吳英案二審開庭。吳英主動承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雖然她堅持否認集資詐騙罪,但這已經是吳英犯案4年來首次認罪。二審中,吳英的代理律師張雁峰主張從輕量刑,既是因為吳英在二審中的主動悔罪行為,更是因為吳英曾在一審結束后主動控訴檢舉湖北荊門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李天貴等三人的違法犯罪行為及其他7名未被披露的官員,并借此牽出一系列窩案、串案,可認定存在重大立功表現。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吳英案作出二審判決,認為吳英集資詐騙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故維持一審對吳英的死刑判決。

死刑復核

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發布裁決書稱,吳英集資詐騙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一審判決、二審裁定定性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綜合考量吳英犯罪行為的危害性及其歸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的事實,對吳英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因最高院不核準吳英死刑,所以案件被發回浙江省高院重審。同年5月,浙江省高院以集資詐騙罪改判吳英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

兩次減刑

二審判決后,吳英被交付浙江省女子監獄執行,死刑緩期執行期間自2012年5月21日起至2014年5月20日止。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后,浙江省女子監獄依法提出減刑建議書,建議將死緩刑減為無期徒刑。2014年7月11日,浙江省高院對案件再次進行公開審理,認為吳英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無故意犯罪,經教育能認罪悔罪,且積極參加政治、文化和技能學習,存在悔改表現,故將其死緩刑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此后,浙江省女子監獄因吳英在服刑期間的悔改表現再次提出減刑建議。經浙江省監獄管理局審核,浙江省高院于2018年3月23日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此案,當庭裁定,將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十年。截至2024年,吳英仍在浙江省女子監獄服刑。

相關涉案人

資金掮客

由楊衛江、楊衛陵、林衛平、楊志昂、徐玉蘭、駱華梅、楊軍組成的“資金客”群體,是吳英非法集資案中的重要角色。吳英直接向上述七人借款,七人再由各自的關系網完成集資。最終,吳英案形成的集資鏈條涉及人數多達上百人。2009年1月,東陽市法院對上述七人作出一審判決。林衛平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30萬元。其余六人獲刑一年到三年兩個月不等。

林衛平

林衛平吳英案最大債權人,先后借給吳英4.7億元,2009年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處六年有期徒刑。吳英案發前,林衛平常年通過私人放貸賺取差價。2005年,他在表弟的介紹下與吳英相識,但暫未達成合作。2006年初,林衛平應吳英請求借出1000萬元,后于10天后回款;4月,吳英又以投資荊門市旅游項目為由向林衛平借款3億元,林衛平提出與吳英一同前往湖北進行實地考察,卻因時間原因一再耽誤,但他還是在幾個月后將手上閑錢都借給了吳英。直到一則東陽市女富豪的新聞通過媒體大肆傳播,林衛平才開始懷疑吳英所言內容的真實性。

楊衛江

楊衛江,首位與吳英產生借貸關系的債權人,2009年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在另一位債權人楊軍的介紹下,楊衛江與吳英相識,并成為首個與吳英形成借貸關系的人,首次借貸金額為600萬元。經調查,楊衛江在2005年11月至2007年2月間,以書面或口頭承諾還本付息的方式,向朱啟明等12人非法吸收存款7060萬元。

受賄官員

2009年4月一審結束后,吳英主動控訴檢舉浙江省和湖北兩地十余位涉嫌受賄的官員。浙江省高院二審期間,吳英再次交代同樣的內容。最終,被吳英檢舉揭發的湖北荊門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李天貴被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荊門市農行原副行長周亮被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農行麗水燈塔支行原行長梁驊被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

李天貴

李天貴,湖北荊門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2007年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2006年6月,吳英通過荊門市農行原副行長周亮結識李天貴,隨即以收購荊門大酒店和開發房地產為由,表示希望得到李天貴的幫助。此后兩個月內,吳英兩次送銀行儲蓄卡給李天貴遭拒。但是,在10月與周亮一同前往本色集團考察返程時,李天貴未能經受住誘惑,收下了由吳英送出的裝有6張銀行卡等物的手提箱,每張卡內有3萬元。2007年10月,周亮受賄案被立案偵查,李天貴意識到自己的受賄問題可能暴露,但在提出退回銀行卡時遭到拒絕。最終,李天貴因吳英的檢舉落馬,被查實受賄77.2萬元人民幣,且有208萬元財產來歷不明。

梁驊

梁驊中國農業銀行麗水市燈塔支行原行長,2010年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2006年12月,吳英因資金鏈斷裂無法在東陽市貸款,梁驊為使吳英成為自己支行的客戶,承諾幫其盤活資產取得貸款。2007年1月,本色集團正式在麗水市燈塔支行開戶,梁驊先后聯系麗水市分行、廣州發展銀行、香港匯豐銀行、上海某信托公司和某金融中介公司為其辦理貸款未果,但已存在收受賄賂的情況。2010年10月15日,青田縣法院認定梁驊收受吳英賄賂26萬余元,以受賄罪判決梁驊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

后續進展

公司上訴

2013年5月,吳英就東陽市政府不準東陽市公安局返還原告公司財產及營業執照一案提起行政訴訟。吳英及本色集團認為,東陽市政府以公告方式非法干預公安機關辦案,要求東陽市公安局驅散本色集團員工,查封、扣押本色集團財產、營業執照和公章,既未向檢察院依法移送,又未及時返還,其行為嚴重侵犯集團的合法權益。2015年11月23日,金華市中院認定,公安機關在辦理吳英刑事案件中的一系列行為,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授權實施的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故不予立案。吳英在2016年被駁回上訴后,再次發起申請。2018年1月26日,最高院立案庭派法官前往浙江省高院,就吳英訴東陽市政府一案,舉行立案再審聽證會。

賠償處置

早在2007年吳英被捕時,東陽市公安機關就曾對吳英的部分財產進行拍賣。吳英刑事案件終審判決后,吳英及本色集團名下涉案財產才正式進入處置環節,浙江省高院新聞發言人也曾專門介紹“吳英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查封的資產”情況。但截至2013年10月,對涉案資產的處置仍未有實質性的推進。吳英堅稱其被扣押的資產存在大量漏計的情況;其父吳永正則認為漏計資產經多年時間已大幅升值,足以償還案發時吳英所欠債務。

2014年6月5日,東陽市政府牽頭成立由法院、公安、國土、房管、國資、工商等多部門人員為處置小組成員、時任副市長陳軍任組長的“吳英案資產處置小組”,同時邀請林衛平等5名債權人代表成立“吳英案資產處置監督小組”,共同推進涉案資產的處置工作。2021年8月,吳英案涉案資產以4712.7萬的成交價拍賣成功。但據東陽市新聞辦工作人員于2023年透露的消息,吳英案的資產處置仍處于推進過程中。

相關爭議

爭議一

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法院審理認為,吳英在身負巨額債務,且明知自己沒有還款能力的情況下,仍不計條件、不計后果地大量集資,并以高額利息作為債權人的回報條件。此外,吳英并未將集資款全部用于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其中,部分集資款用于支付前期集資的本金和高額利息,部分用于購買珠寶,作為禮物隨意贈送或作為擺件起到炫富作用。其二審辯護律師張雁峰否認吳英行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因為吳英的大部分資金都被用于公司經營管理、購置房產汽車等與生產經營相關的事項,只有小部分款項用作購置珠寶。而且,其購置珠寶的行為也并非出于炫富目的,而是用于生意往來和后續的珠寶經營活動

爭議二

是否構成詐騙。法院認定,吳英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向他人高息借資,且在短時間內大量虛假注冊公司、虛假購買房地產協議和房產證,通過虛構富豪形象騙取社會公眾的信任,故認定其行為構成詐騙。但其辯護律師張雁峰認為,吳英借款時使用的宣傳手冊是本色集團的遠景規劃,該手冊專用作某房地產項目的談判,而非借款。 因此,吳英的行為不構成詐騙。

爭議三

是否向“社會公眾” 非法集資。 法院認定,吳英案中的十一名直接受害人均非吳英親友,因而不具有特定性,屬于社會公眾范疇;且其下線人員眾多、涉及面廣,可被列為不特定公眾。因此,據相關法律規定,吳英存在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情況,構成集資詐騙罪。對此,張雁峰再次表達了反對意見。第一,即使十一名直接債權人存在向社會公眾集資的違法犯罪行為,也不能任由因果無限延伸,將十一人的直接行為轉嫁到吳英身上。第二,十一位直接債權人均為吳英的親朋好友,屬于特定少數人。第三,十一位直接債權人曾否認遭到吳英欺騙,且并未因此起訴吳英。 所以,吳英的行為不構成集資詐騙,而是屬于典型的民間借貸糾紛。

案件影響

吳英案因涉及民意表達引發了媒體和社會的高度關注。在2009年12月吳英一審被判處死刑時,案件中暴露出的相關爭議就被媒體全部揭露。2010年間,吳英又因檢舉多名官員頻繁見諸媒體報道。2012年,吳英案二審維持原判時,媒體對案件的關注度再次攀升至新高度,引爆輿論高潮。二審判決后的半個月內,網絡上關于吳英案件的討論持續、密集地出現。比如,一個名為“吳英案輿論匯總”的微博每日高密度更新相關評論;諸多網站開設“吳英該不該死”的民意調查。同年2月7日,《法治日報》、新華社“中國網事”等媒體的加入再次提高了吳英案的社會關注度。

吳英案使民間借貸的制度困境就此暴露,同時引發一系列有關民間借貸合法性和相關權益保障的討論。法學專家、金融學家、社會學家普遍認為,當時公眾所處的市場經濟仍處于待發育完善的特定時期,民間金融與正規金融兩個市場長期并存,且民間借貸與現行資金供給體制之間的沖突已經變得尖銳化和公開化。因為只有民間借貸能夠滿足經濟快速發展過程中對資本的渴求。中國民營企業聯合會時任會長保育鈞曾言,吳英案的根本原因在于銀行業結構不合理、監管不到位,應通過推進金融改革、開放民間借貸杜絕此類案件再發生。

吳英案的二審判決引發了輿論對死刑裁定的爭論。法學界、經濟學界專門開會研討吳英案,諸多學者就吳英死刑公開持反對意見,吳英“罪不至死”和“不構成犯罪”的聲音此起彼伏。除對民間借貸背后制度因素的討論外,還存在一些從被害人角度、社會背景角度出發的觀點。吳英案中的被害人不同于其他詐騙案,他們多是公務人員或長期從事民間融資的準專業人士,在具有判斷能力的情況下,懷著追求高回報的投機心理參與集資。相關法律規定,當被害人存在重大過錯時,應給予被告人減輕或從輕處理。因此,綜合考慮吳英的道德譴責性、被害人的過錯性和投機性,死刑判決應慎之又慎。

各界評價

法律界

2012年1月,律師張思之致信最高法院主管刑事的時任副院長張軍,稱吳英案一二審披露的證據不足以認定吳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進行集資詐騙,且“少殺慎殺”是中國刑事司法政策的共識,所以,對吳英的死刑判決過重。以田文昌為代表的多名刑辯律師則認為“吳英案不是該死不該死的問題,而是有罪還是無罪的問題”,且主張吳英無罪,此外,浙江省金融法學會時任副會長姜叢華也曾表示,法律界需關注,法律應如何把握原則才能最大程度地確保社會公平和秩序。

經濟學界

何兵教授曾就案件表示,吳英案背后的根本問題是民間借貸被控制過度。國家銀行存在壟斷現象,但銀行利率跟不上物價上漲速度,不受法律保護的民間借貸卻是高利率的。經濟學家薛兆豐也明確反對判處吳英死刑,但認為吳英之行為理應受到懲罰。茅于軾、張維迎馬光遠等學者甚至主張吳英無罪。其中經濟學家張維迎曾在2012年2月舉行的亞布力中國企業家論壇會上稱“吳英的死刑是中國改革的倒退”。

其他領域

北京大學教授湯一介樂黛云夫婦曾就吳英案撰短文,“人命關天慎用死刑,吳英案應廣泛聽取各界意見,認真調查取證,依法公正判定,建議成立各界代表調查團,也許可以有助于吳英案合理合法的解決”。文章在微博平臺被廣泛傳播。社會學者馮鋼表示,法、理、情在吳英案中出現嚴重沖突。群眾基于民間常識堅持“欠債還錢,殺人償命”。但是,死刑判決使吳英在沒殺人的情況下也要償命,在欠債的情況下卻無法還錢,完全不合民間邏輯。

參考資料 >

吳英集資詐騙案今日一審開庭.浙江檢察網.2024-03-12

4712.7萬!浙江前“億萬富姐”吳英案涉案房產拍賣成功 .大皖新聞百家號.2024-03-13

“億萬富姐”吳英獄中起訴離婚,丈夫:我在外面也要生活,對不對? .九派新聞百家號.2024-03-12

吳英再度獲減刑 父親:她希望盡早償還債權人債務.海南省人民檢察院.2025-09-22

浙江東陽女富豪吳英受審推翻部分口供(圖).環球網國內.2025-06-17

浙江吳英集資案法律裁定和社會輿論背離引關注.宜昌市商務局.2024-03-12

吳英案大逆轉背后:眾多潛在吳英打響拯救戰役.映象網.2024-03-12

.中國新聞網.2025-12-01

吳英案大事記 .第一財經百家號.2024-03-12

浙江“億萬富姐”吳英因集資詐騙一審被判死刑.中國法院網.2024-03-21

吳英案首席掮客為其辯白 稱吳英不是騙子.新浪財經.2024-03-12

吳英案與民間借貸的公共利益.鳳凰財經.2024-03-13

保育鈞:吳英案背后存金融壟斷 應開放民間借貸.新京報網.2024-03-13

吳英生死沖擊波 .環球人物.2024-03-22

26歲“東陽富姐”吳英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刑拘.新浪網.2025-05-27

透視女富豪吳英非法集資案:宣判前40天認定死刑.新浪網.2025-05-22

據稱東陽26歲女富豪吳英在北京機場被警方控制.浙江新聞頻道.2024-03-12

吳英案本色集團狀告東陽市政府獲立案?浙江媒體:未立案.澎湃新聞.2024-03-12

吳英案終審改判死緩三周年.財新網.2024-03-22

吳英生死劫背后 民意與司法激烈博弈.映象網.2024-03-14

吳英獄中寫自傳小說 政府多人曾聯名要判其死刑.新浪網.2024-03-12

浙江高院依法將吳英死緩減刑為無期.澎湃新聞.2024-03-14

吳英減刑案宣判:無期徒刑減為二十五年刑期.中國法院網.2024-03-14

吳英案再起波瀾 吳父:要搞清女兒到底有多少資產.央視網.2024-03-14

不再相信天上掉餡餅的事 .中國經濟周刊.2024-03-14

吳英案最大債權人林衛平:不再相信天上掉餡餅的事.中國新聞網.2024-03-14

女富豪吳英案凸顯浙江發達民營經濟借貸鏈條(3).新浪時尚.2024-03-14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東陽“吳英案”7名相關人獲刑圖.央視網.2024-03-14

浙江省高院發言人就吳英案重審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中國政府網.2024-03-22

湖北荊門原人大副主任受審時翻供 是被吳英供出(2)——中新網.中國新聞網.2024-03-22

億萬富姐吳英檢舉農行貪官 或被免除死刑(圖).青島新聞網.2024-03-14

吳英案資產處置無實質進展 當地政府稱一直在研究.環球財經.2024-03-13

吳英涉案資產處置調查:債權人沒拿回1分錢.海口網.2024-03-13

吳英案十年后,債權人仍沒拿回一分錢.南方+.2024-03-13

吳英案大逆轉背后:眾多潛在吳英打響拯救戰役.映象網.2024-03-22

8位專家分角度解讀吳英案.新浪網.2024-03-15

吳英案終審改判死緩三周年.財新網.2024-03-14

祝華新:網友勿誤讀最高院吳英案復核.新浪網.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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