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稅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此外,抗稅也可以是人民為反對政府稅收政策和其他政策而拒絕納稅的一種形式,它是一種直接行動和公民不服從的表現。歷史上有人為了倡導地方自治、促進女性參政權等社會政治目的而發動抗稅運動,例如莫罕達斯·卡拉姆昌德·甘地領導的食鹽進軍以及婦女抗稅聯盟。
詞語釋義
一、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條。
二、對于抗稅的處理,《刑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對刑法中的“情節嚴重”的理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的規定:實施抗稅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聚眾抗稅的首要分子。
(二)抗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多次抗稅的。
(四)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
(五)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三、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第六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拒繳稅款五倍以下的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拒繳稅款五倍以下的罰金。以暴力方法抗稅,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按照傷害罪、殺人罪從重處罰,并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金。
歷史案例
在歷史上,抗稅不僅僅是以暴力、威脅的方式拒絕繳稅,它還包括了為了特定的社會政治目的而進行的非暴力抗議行為。例如,莫罕達斯·卡拉姆昌德·甘地領導的食鹽進軍是為了反對英國殖民政府的鹽稅政策,通過長途行軍到達海邊自制食鹽的方式,來抗議和反抗英國的稅收制度。此外,婦女抗稅聯盟則是為了爭取女性參政權,通過拒絕繳稅的方式來表達對政府政策的不滿和要求改革。這些歷史案例表明,抗稅也可以是一種和平的政治抗議手段,用以推動社會變革和政策改善。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