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參政權(英語:Women's suffrage,Woman suffrage),又稱婦女參政權,在民主社會中,意指允許女性擁有平等參與選舉投票以及擔任候選人的政治權利。在人類歷史的多數時期中,女性大多不被允許參與政治。在法國大革命之后,隨著民主理念與女權主義理念的興起,歐洲開始有人推動讓女性擁有同等的投票權。19世紀開始,隨著兩性教育平等的推廣,更多女性懂得投入推動女性參政權的運動,這一運動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后推廣到全世界,被認為是婦女權利的一部分。
簡介
在人類歷史的多數時期中,女性都不被允許參與政治。在法國大革命之后,歐洲開始有人推動讓女性擁有投票權,19世紀開始,更多女性投入推動女性參政權的運動。
從19世紀晚期開始,在歐洲的瑞典、芬蘭與美國某些西部州,開始給予婦女有限的投票權。1893年,新西蘭通過公民普選權,成為第一個讓成年婦女擁有投票權的區域,當時新西蘭仍是隸屬于英國的一個殖民地;1895年,同樣隸屬于英國的殖民地,南澳大利亞州同意讓成年婦女可以出任政府官員及議員,擁有完整選舉權。1907年,當時仍附屬于俄羅斯帝國的芬蘭大公國通過給予女性參政權,成為第一個允許女性參政的歐洲國家。挪威在1913年跟進,1917年十月革命后建立起的蘇聯也落實了女性普選權,之后多數歐洲國家都通過了類似法案。
各國概況
在全球范圍內,女性參政權的實現程度不盡相同。截至目前,大多數國家已經實現了男女平等的參政權,但仍有少數國家存在性別差異。在這些國家中,女性可能面臨有限度的參政權,或者在某些情況下,女性甚至被完全剝奪投票權。這種差異性的存在,反映了全球范圍內對于性別平等的認識和實踐上的差異。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