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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來源:互聯網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成立于1979年12月。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秘書長及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必須向常務委員會辭去常務委員會的職務。

現任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為王浩。

歷史沿革

1979年12月18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正式設立,此后,全省各級人大相繼產生本級人大常委會。12月19日,浙江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首次行使地方立法權,通過浙江省地方立法史上第一件地方性法規——《浙江省縣以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試行細則》,由此拉開浙江省地方立法工作的帷幕。

1979年至1986年是浙江省地方立法的初創和探索階段。1987年后,浙江省高度重視經濟立法,省人大常委會出臺了一大批規范市場主體和經濟秩序、加強宏觀調控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法規,浙江省地方立法進入“快車道”。

1994年,浙江省人大常委會首次采用上下聯動方式開展農業法和農業技術推廣法執法檢查。從此,對年度重要監督議題采用聯動方式組織開展監督,成為浙江人大的新常態。1998年起,浙江省人大常委會以提高立法質量為重點,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加強經濟立法的同時,更加重視社會領域立法。

2000年7月29日?,浙江省第一次立法聽證會——《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修訂草案)》聽證會在杭州舉行,這也是《立法法》頒布實施后全國范圍內舉行的第一次立法聽證會。2002年12月,由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辦的“地方立法網”正式開通,成為全國第一家由省級人大主辦的地方立法方面的網站。2004年5月,浙江省委召開全省人大工作會議,自此,每屆省委召開一次人大工作會議成為制度性安排。2018年以來,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每年都會安排兩項左右聯動監督議題,省市縣三級人大同向發力、同題共答,寓支持于監督之中。

截至2024年6月,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共制定修訂省地方性法規 449件(現行有效 231件),修改 325件次,批準設區的市地方性法規 676件、景寧畬族自治縣自治條例單行條例 13件……

主要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三章第四十四條,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領導或者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三)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四)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部分變更;

(六)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系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群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七)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八)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九)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的個別任免;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十)根據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的提名,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科長的任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監督庭庭長?副庭長?審判長簽發法律文書權限的暫行規定、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準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和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任免,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決定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二)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監督庭庭長?副庭長?審判長簽發法律文書權限的暫行規定、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職務;

(十三)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十四)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議事規則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按照本規則的規定議事。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準備、召開以及會議期間的相關工作,適用本規則。

常務委員會行使立法、監督、討論決定重大事項、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職權的活動,法律和本省地方性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會議的舉行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會議。

遇有特殊情況,常務委員會會議可以采取視頻會議方式舉行。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有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出席,始得舉行。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開會日期由主任會議決定;會議議程草案由主任會議擬訂,并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需要臨時調整議程的,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七日前,將主任會議決定的開會日期和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部門及人員,并在五日前提供有關會議材料,但特殊情況除外。臨時召集的會議,可以臨時通知。

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負責督促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供有關會議材料。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前,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圍繞議題開展調查研究。形成的調研報告可以作為常務委員會會議參閱材料。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按時出席會議,依法行使職權,認真履行職責。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請假,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報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同意。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出席會議情況和缺席的原因,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予以通報。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下列人員列席會議:

(一)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

(二)不是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成員;

(三)不是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負責人,派駐常務委員會機關監察機構負責人;

(四)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

(五)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部分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本省選舉產生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六)主任會議決定列席的其他人員。

列席會議的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會議的,參照本規則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第十一條 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的人員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組織公民旁聽。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應當召開全體會議、分組會議,也可以根據需要召開聯組會議。

全體會議和聯組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分組會議由小組召集人主持,召集人應當按照會議日程,組織對各項議程進行逐項審議。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應當合理安排,保證必要的審議時間,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

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履職提供便利。

常務委員會會議材料一般使用電子文本,確有必要的,印發紙質文本。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的內容,應當通過新聞媒介等途徑,及時向社會公開。

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對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聯組會議進行視頻直播。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十七條 主任會議可以依法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依法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依法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應當向提案人說明或者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向常務委員會提請人事任免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付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由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后,再由主任會議提交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十九條 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應當寫明案由、案據和方案,并隨附有關材料。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提案人對議案的說明后,召開分組會議進行審議;必要時,召開聯組會議進行審議。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受主任會議委托,可以就有關議案進行審議,并向主任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議報告。

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受主任會議委托,可以擬定有關議案草案,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出說明。

第二十二條 提案人可以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聯組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對議案作補充說明。

第二十三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研究,并征得多數委員同意,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四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由主任會議決定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審議人事任免案時提出的問題需要進一步了解的,由主任會議決定交提請任免的機關作進一步了解、提出報告。

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

第二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有計劃地聽取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聽取省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工作報告。

常務委員會可以選擇若干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劃地聽取和審議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應當由省長、主任、院長、檢察長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工作。因特殊原因不能到會的,可以委托副省長、副主任、副院長、副檢察長報告工作。

省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工作報告的,除特殊情況外,應當分別由主任、廳長、局長到會作報告。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可以建議常務委員會聽取其專項工作報告。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聽取和審議,由主任會議決定。

第二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工作報告后,可以召開分組會議或者聯組會議進行審議。

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工作報告交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意見。

第二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審議工作報告時提出的審議意見,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歸納整理,經主任會議討論通過后,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研究處理。有關機關應當在審議意見確定的時限內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

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決定將研究處理情況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并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決定對有關審議意見整改落實情況開展跟蹤監督和滿意度測評。測評結果不滿意的,可以要求報告機關再次報告。

第三十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工作報告后,認為有必要的,可以作出決議或者決定。

詢問和質詢

第三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應當派有關負責人員到各分組會議和聯組會議現場,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三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在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可以就相關工作開展專題詢問。專題詢問一般采取聯組會議形式。

專題詢問的方案由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提出,經主任會議研究通過后實施。

第三十三條 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第三十四條 質詢案應當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三十五條 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交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 質詢案由受質詢機關按照主任會議決定的答復形式和時間予以答復。

質詢案以口頭形式答復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以書面形式答復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負責人簽署,并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成員。

第三十七條 專門委員會審議質詢案時,提案人可以出席會議,發表意見。

專門委員會審議質詢案后,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或者主任會議提出報告。

第三十八條 提案人對受質詢機關的答復不滿意的,可以要求再作答復;是否交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由主任會議決定。

第三十九條 經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交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的質詢案,在受質詢機關答復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對該質詢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四十條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依法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并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

發言和表決

第四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全體會議、聯組會議和分組會議上發言,應當圍繞會議確定的議題,提出有針對性的意見。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向會議提供書面發言材料。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或者聯組會議安排對有關議題進行審議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要求發言的,應當在會前向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提出,由會議主持人安排,按順序發言。在全體會議和聯組會議上臨時要求發言的,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后,可以發言。

列席會議人員的發言,適用本章有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人員在全體會議上發言,不超過十五分鐘;在聯組會議上,第一次發言不超過十五分鐘,對同一問題再次發言不超過十分鐘。事先提出要求,經會議主持人同意的,可以適當延長發言時間。

發言內容與議題無關或者事先未經會議主持人同意而超過發言時間的,會議主持人應當及時予以提醒。

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的發言,由工作人員記錄整理,經發言人審核簽字后,編印會議簡報并存檔。

第四十三條 議案和有關報告經審議,需要交付表決的,由主任會議決定交付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四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議案和有關報告,采用按表決器、無記名投票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十五條 表決議案和有關報告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四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地方性法規、人事任免事項、決議、決定等,應當及時在浙江人大網、《浙江日報》等媒體上公布,并在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刊載。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機構設置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研究室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察和司法工作委員會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工作委員會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外事工作委員會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工作委員會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社會建設工作委員會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委員會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現任領導

參考資料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主席令第三十號).中國政府網.2025-08-19

浙江地方立法三十年.浙江日報.2025-08-19

浙江.中國經濟網.2025-08-19

想人民之所想 行人民之所囑——浙江省推動人大工作高質量高水平發展紀事.貴州人大網.2025-08-19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浙江新聞頻道.2025-08-19

組織機構.中國浙江人大.2025-08-19

王浩當選浙江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主任,劉捷當選浙江省省長.今日頭條-界面快訊.2025-01-17

副主任、黨組書記 : 陳金彪 .浙江人大.2025-12-29

副主任、黨組副書記 : 彭佳學 .浙江人大.2025-12-29

鄭青任浙江省高院院長,此前任遼寧省高院院長.今日頭條·澎湃新聞.2026-01-17

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浙江人大-微信公眾平臺.2025-12-29

副主任 :.浙江人大.2025-01-17

副主任 : 劉忻 .浙江人大.2025-12-29

副主任 : 趙光君 .浙江人大.2025-12-29

魯俊.浙江人大.2025-12-29

主任之窗.中國浙江人大.2025-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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