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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行規(1882年-1944年),字斐成,浙江縣人,清末中華民國司法人物。他在中國和英國接受了深厚的法學教育,并在回國后擔任了多個重要的司法職務。他的生涯充滿了對公正和公平的追求,他的貢獻對中國的司法制度產生了深遠影響。
個人經歷
1896年,林行規就讀于上海南洋公學(交通大學的前身)。南洋公學畢業后,他入讀京師譯學館(北京大學的前身)。
1904年,他考取官費留學,赴英國就讀于倫敦大學政治經濟學院,獲得法學學士。倫敦大學畢業后,他入讀林肯大學法學院,繼續深造。
1911年,林行規被授予大英帝國大律師執照,就職于林肯思皇家律師事務所。1912年,他回國,擔任南京臨時政府總統府法律顧問。他曾先后擔任中華民國司法部大理院推事,司法部民治司司長,法院編查會編查員,司法部部長,調查治外法權委員會專門委員等職務。1914年1月至1916年2月,他擔任國立北京大學法科學長。
1918年,因不滿袁世凱稱帝和政府的司法舞弊,林行規毅然辭去公職。他自設律師事務所,常為窮人打官司和提供司法援助。他的行為贏得了社會的廣泛贊譽。
1944年6月,因病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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