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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廈公契
來源:互聯網

大廈公契(英語:Deed of Mutual Covenant)是香港特別行政區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它詳細規定了建筑物業主、住客、租客及物業管理公司在樓宇內私人地方、公用部分及設施的監管、行政、維修保養及管理方面的權利、權益及責任。對所有在土地注冊處注冊的業主均有約束力。

歷史

香港特別行政區出現的第一份大廈公契,是在1950年代的蟾宮大廈。

產生

當一幢物業發展商與該物業的第一位買家簽訂大廈公契,之后開始,第二位業主及其他買家,權限也會受該份《公契》約束。

條款

大廈公契條款列明有關大廈的物業管理權、維修責任、居住及使用權限規則等,它巨細靡遺地包括:

- 樓宇所處土地的地段編號;

- 個別單位的不可分割份數及管理份數數目,以及物業總份數數目;

- 樓宇內只限由業主使用的部分(例如天臺及平臺)的業權及其他行使權利(例如安裝煙囪及招牌);

- 公用部分的范圍;

- 個別業主的權利及責任;

- 物業管理代理的委任程序及其權力和責任;

- 個別業主就其名下物業應分擔的管理費用的比例;

- 組成業主委員會的程序及規則;

- 第一位小業主及其他業主,各自占有該大廈的份數;

- 物業單位的用途:例如住宅單位不可作商業活動;

- 大廈公用地方的界定,例如走廊、后樓梯、天臺水箱、電表房、升降機等;

- 業主應遵守的規則,例如不可飼養寵物、空調滴水、制造噪音等;

- 成立業主立案法團可能性;

- 聘請大廈管理人及物業管理公司決定權;

- 日常大廈物業保養及維修之決議;

- 物業管理費金額的決定;

- 樓宇總平面圖,以顏色劃分公有設施(自2003年起簽立的公契必須夾附,并由負責建筑師或測量師簽署核證,但精準度不一);

- 轉售限制(適用于資助房屋項目)。

其他條款,例如發展商保留大廈外墻廣告收益權等。不過,一份大廈公契條款還是不能違背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筑物管理條例的條文。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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