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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
來源:互聯網

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葡萄牙語:Bandeira regional da Regi?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澳門特別行政區、英語:Regional Flag of the Macau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區旗,為繪有五星、蓮花、大橋、海水圖案的綠色旗幟,自1999年12月20日起正式啟用。

1991年2月1日,澳門特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發布通知,征集區旗區徽的設計圖案。1992年9月28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評選委員會在甘肅省蘭州市舉行最后一次評選會議。1993年1月,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九次全體會議在北京召開,區旗、區徽設計方案獲得通過,并寫入基本法。

澳門區旗寓意“五星照耀下的蓮花”:同蒂的三瓣白蓮應和了當地古稱“蓮島”,代表澳凼大橋和海水的白色波紋展現臨海的地區屬性,上方金黃色的五星象征中國主權;深沉的綠色作底是對澳門安寧祥和的祝愿。

基本含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為五星蓮花綠旗。

行政區劃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堂區”作為行政區劃單位,澳門半島共有五個堂區(包括花地瑪堂區圣安多尼堂區、望德堂區、風順堂區)。氹仔島屬于嘉模堂區,路環島屬于圣方濟各堂區,此外還有一個路氹填海區。

綠色象征和平與安寧;

產生時間

1991年,在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之下成立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評選委員會,具體負責征集和評選工作。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決定在澳門及內地采取公開征集的辦法,從應征稿件中遴選出最佳設計圖案。征集啟事于1991年2月1日在澳門各大報刊上刊登,截稿時間是6月30日。4月3日,澳門基本法咨詢委員會秘書處在報刊上發表了《答讀者問》,就區旗、區徽的相關事宜作了扼要的解答。4月16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評選委員會在北京舉行首次會議,集中討論征集和評選的主要問題,決定于7月中旬評選出15份作品提交起草委員會第七次會議討論,同時分別在澳門和內地展出及征集各方意見。5月30日,咨詢委員會秘書處就區旗、區徽征集工作開展以來所遇到的問題,在報刊上發表了《再答讀者問》,詳細闡述了評選工作有關事宜。6月30日,征集工作結束。征集到中國內地28個省、市、自治區應征者設計的區旗、區徽圖案414幅,征集到澳門社會各界以及來自加拿大、葡萄牙等應征者設計的區旗、區徽圖案368幅,共計782幅。7月14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評選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在北京舉行,從782幅圖案中初步選出150幅。第二天上午,從150幅中選出118幅進入第一輪遴選。然后再經過投票初選出了15套區旗、區徽圖案。8月17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設計圖案初選優秀作品展覽在南光大廈澳門展覽中心揭幕。11月20日,初選優秀作品在北京中國美術館一連展出三天。12月8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評選委員會在瑯岐島舉行第三次會議。采取投票方式,從15套共30幅初選作品中,評選出3套共6幅復選入選作品。

1992年9月28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評選委員會在蘭州市舉行最后一次評選會議,經過評選委員會和原作者的修改,將獲得一等獎、二等獎的作品進行綜合,組成以黃色的五顆星、白色的蓮花和水波紋等構成的圖案,并一致通過選用以綠色為底色并向起草委員會建議,并提交同一設計圖案的綠色和紅色作底色兩個版本。

1993年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九次全體會議在北京召開,區旗、區徽設計方案獲得通過,并寫入基本法。

設計要素

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是繪有五星、蓮花、大橋、海水圖案的綠色旗幟。區旗的形狀、顏色兩面相同,旗上五星、蓮花、大橋、海水圖案兩面相對。旗面為綠色,呈長方形,其長與高為三與二之比。旗面中間繪有由三個花瓣組成的白色蓮花。位于蓮花上方的金黃色五角星一大四小,中置大五角星左右各有兩顆小五角星,蓮花下方是白色大橋和綠白相間并由近向遠漸變的海水。

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的綠色在色板上是沒有的,回歸前剛開始染制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的時候,一般生產廠家并沒有這種顏色的現成顏料,需要特別調配,一次次的調試,直至符合標準為止,因此這種綠色被稱為“澳門綠”。

產生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由時為清華大學美術學院裝潢系教師的張磊與全院許多師生一起設計最終稿。評審委員會認為,能讓澳門居民產生認同感,并形象地領會“一國兩制”的精神,雅俗共賞、有群眾基礎的作品才是最好的。籌委會副主任錢偉長建議澳門區旗、區徽以綠色為底色,理由是澳門周邊環水、綠色生態好,加之澳門以和平的方式回歸,它又是和平美好的象征。由于在表決時沒有一套獲得草委會一致認定為可以報請全國人大審議的區旗、區徽圖案,根據草委會的建議,由肖紅(一等獎獲得者)和張磊(二等獎獲得者)進行合作,在獲獎作品的基礎上對其進行修改完善。

法律規定

特區基本法

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除懸掛和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國徽外,還可懸掛和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和區徽。”

特區區旗、區徽使用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使用暫行辦法

(1999年1月1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條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除懸掛和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國徽外,還可懸掛和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和區徽。為實施基本法的規定,特制定區旗、區徽使用暫行辦法。

第一條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象征和標志,應當予以尊重和愛護。

第二條凡國旗與區旗同時升掛、懸掛、使用時,國旗應當大于區旗,應將國旗置于中心、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國旗在右,區旗在左(“左”、“右”的位置應以旗的正面面向觀眾為基準)。列隊舉持國旗和區旗行進時,國旗應當在區旗之前。

凡國徽與區徽同時懸掛、使用時,處理原則同本條第一款的規定。

第三條不得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區旗、區徽。

第四條區旗、區徽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商業廣告。

第五條區旗、區徽必須按照國家制定的標準制作。

使用條例

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6/1999號法律)

區旗及區徽的使用及保護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定義

就本法而言:

(一)“區旗”指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

(二)“區徽”指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

第二條

對區旗、區徽的尊重

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象征,應當被尊重和愛護。

第三條

區旗、區徽的展示及使用

一、行政長官有權規定必須展示或使用區旗及區徽的機構、場所及場合,展示或使用區旗及區徽的方式及條件,以及本法未有規定的使用區旗及區徽的其它情況。

二、行政長官亦有權限制或禁止展示或使用區旗、區徽、區旗圖案或區徽圖案。

三、區旗下半旗的情況載于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一。

第四條

禁止將區旗、區徽用作某些用途

區旗、區徽、區旗圖案或區徽圖案不得展示或使用于:

(一)商標或廣告;

(二)行政長官限制或禁止展示或使用區旗、區徽、區旗圖案或區徽圖案的其它場合或場所。

第五條

破損的區旗、區徽

不得展示或使用破損、污損、褪色、不合規格或因任何原因而被毀壞的區旗或區徽。

第六條

區旗、區徽的制造

一、區旗必須按照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二所列規格制造。

二、區徽必須按照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三所列規格制造。

第七條

侮辱區旗、區徽罪

一、以言詞、動作或散布文書,又或以其它與公眾通訊之工具,公然侮辱區旗或區徽,又或對其不尊重者,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二、下列情況構成對區旗或區徽的不尊重:

焚燒、毀損、涂劃、玷污或踐踏區旗或區徽。

三、上兩款的規定適用于不尊重對象為區旗或區徽的復制本的情況,但復制本除必須與原本明顯相似外,還須足以令公眾誤以為是區旗或區徽。

第八條

監察

一、對第四條及第五條的監察權屬于治安警察局和水警稽查隊。

二、對第六條的監察權屬于經濟局。

第九條

行政違法行為

一、違反第四條規定者,可科澳門幣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

二、違反第五條規定者,可科澳門元二千元至八千元的罰款。

三、違反區旗區徽制造規范者﹐可科澳門元一萬元至二萬五千元罰款。

第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一、經濟局有權扣押違反本法附件二及附件三的規定制造的區旗及區徽。

二、根據上款規定而扣押的財貨在宣告喪失后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第十一條

適用制度

十月四日第五二/九九/M號法令的規定適用于第九條所規定的行政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

同時展示國旗與區旗

一、凡同時展示或使用國旗與區旗,或同時展示國徽與區徽時,國旗或國徽應當大于區旗或區徽,且應將國旗、國徽置于中心、較高或突出的位置。

二、列隊舉持國旗和區旗行進時,國旗應當在區旗之前。

三、如國旗與區旗并排展示,國旗在右,區旗在左。

第十三條

生效

本法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通過。

使用原則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條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除懸掛和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國徽外,還可懸掛和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和區徽。

2019年1月25日,澳門特區政府制訂的《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案生效,后又制訂了《關于使用國旗、國徽、區旗、區徽及奏唱國歌的具體規定》的行政法規,并于同年6月1日生效。

一﹑以言詞﹑動作或散布文書﹐又或以其他與公眾通訊之工具﹐公然侮辱區旗或區徽﹐又或對其不尊重者﹐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二﹑下列情況構成對區旗或區徽的不尊重: 焚燒、毀損、涂劃、玷污或踐踏區旗或區徽。

三、上兩款的規定適用于不尊重對象為區旗或區徽的復制本的情況﹐但復制本除必須與原本明顯相似外﹐還須足以令公眾誤以為是區旗或區徽。

一、違反第四條規定者,可科澳門幣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

二、違反第五條規定者,可科澳門元二千元至八千元的罰款。

三、違反區旗區徽制造規范者﹐可科澳門元一萬元至二萬五千元罰款。

四、科處第一、二款及第三款所規定的罰款的權限分別屬于上條所指的治安警察局局長、水警稽查隊隊長及經濟局局長。

一般規則

一、區旗在直立的旗桿上須徐徐升降,升起時,須把區旗升至桿頂;降下時,不得使區旗落地。

二、下半旗時,須先把區旗升至桿頂,然后降至區旗頂與桿頂之間距離為旗桿全長的三分之一處;降下時,須先把區旗升至桿頂,然后再降下。

三、根據國際慣例,區旗是在日出時升起,日落時降下,但在政府建筑物、辦事處及場所升掛的區旗,須在上午八時升起,下午六時降下。

四、每支旗桿只準升掛一面區旗。

五、如遇惡劣天氣,可以不升掛區旗。

六、須向奉派執行這項職務的人員詳盡闡明正確的升降區旗程序。

一、國旗與區旗同時展示,須把國旗置于中心、較高或突出的位置。

二、國旗與區旗同時升掛或并排升掛時,須先把國旗升起,最后才降下;而區旗須較國旗為小。

三、列隊舉持國旗和區旗行進時,國旗須在區旗之前。

四、國旗與區旗并排展示時,國旗在右,區旗在左。

五、國旗和區旗與其他機構的旗幟同時升掛,其他機構的旗幟不得較區旗為大。

六、國旗、區旗與其他機構的旗幟同時展示,須把國旗置于中心,區旗在左,其他機構的旗幟在右。

七、每支旗桿不得同時升掛國旗、區旗及其他機構的旗幟。

八、本條所指的左、右的位置,在室外時應以旗的正面面向觀眾為基準,以觀眾之左為左,觀眾之右為右;在室內時,以人背向展示國旗及區旗的后方墻壁為基準,以該人之左為左,該人之右為右。

特殊規定

行政長官在應當或認為適宜將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下半旗的情形中,發布區旗下半旗的指示。

一、下列人士逝世,須下半旗志哀: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

(三)中央人民政府知會行政長官,指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杰出貢獻的人。

(四)中央人民政府知會行政長官,指為對世界和平或者人類進步事業作出杰出貢獻的人。

(五)行政長官認為對澳門特別行政區作出杰出貢獻的人,或行政長官認為適宜下半旗予以哀悼的人。

二、中央人民政府知會行政長官,謂發生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可以下半旗志哀。

三、發生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如行政長官認為適宜下半旗,可以下半旗志哀。

使用場景

一、以下地點須每日展示或升掛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

(一)行政長官官邸;

(二)政府總部;

(三)立法會;

(四)各級法院;

(五)檢察院;

(六)禮賓府;

(七)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邊境管制及檢查站;

(八)澳門國際機場及客運碼頭;

(九)行政長官指定的其他地點。

二、以下地點須于工作日展示或升掛區旗:

(一)行政長官辦公室;

(二)行政會;

(三)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機構;

(四)政府船只;

(五)行政長官指定的其他地點。

三、如具備展示及升掛區旗的條件,應以升掛為優先。

一、每年國慶日(十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十二月二十日)、元旦(一月一日)、農歷新年假期(農歷正月初一至初三)及國際勞動節(五月一日),上條第二款規定的地點須展示或升掛區旗。

二、由市政署管理且具備條件展示或升掛區旗的廣場和公園等公共地方,可在上款規定的重大慶典和節日展示或升掛區旗。

三、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應積極推動具備條件展示或升掛區旗的社團在第一款規定的重大慶典和節日展示或升掛區旗。

四、行政長官可透過公布于《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規定須展示或升掛區旗的其他重大慶典和節日。

象征意義

澳門古稱“蓮島”,蓮花也成了澳門的象征。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中含苞待放的蓮花是澳門居民喜愛的花種,這既與澳門古稱“蓮島”相關,又寓意澳門將來的興旺發展;蓮花的三個花瓣表示澳門特別行政區由澳門半島、氹仔、路環島三個島嶼組成;大橋、海水表示三島以跨海橋梁相互連接,展現出澳門自然環境與人文景觀的特色。

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以綠為底色,象征和平與安寧;五顆呈弧型排列的五角星,象征中國政府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蓮花、大橋和海水,是澳門自然地理和景觀的代表,也寄托了澳門回歸祖國后一定能保持穩定發展的美好愿望。綠色在中國文化中還有生命的含義,可代表自然、生態、環保等,如綠色食品、綠色低碳產業等。綠色因為與春天有關,所以象征著青春,也象征繁榮(取自枝繁葉茂)。因此,選取綠色作為澳門區旗的底色,不僅僅是符合澳門人的心理訴求,更是與中國傳統的文化意涵不謀而合,回歸祖國后的澳門,和平穩定與繁榮昌盛更是成了澳門的發展的主色調。

文化特色

2019年12月,澳門各界人士齊聚金蓮花廣場舉行升旗儀式,慶祝澳門回歸祖國20周年。升旗儀式結束后,觀禮嘉賓、警察樂隊與儀仗隊先后退場。市民們涌入金蓮花廣場,以國旗與區旗為背景,合影留念。

2019年12月,澳門郵電局發行了以“澳門回歸祖國二十周年”為題的郵品。包括一套4枚郵票及一枚小型張。郵票以明快的線條勾畫出彩虹花媽閣廟大三巴牌坊港珠澳大橋等景觀。郵票設計者林子恩介紹,用動感的線條將這些景觀連接起來,是想展現出澳門積極融入國家發展大局、與內地實現合作共贏。大量使用金色,是想表現澳門市民對回歸祖國20年的喜悅之情。

參考資料 >

澳門回歸20周年丨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誕生記.中國政協網.2025-07-07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新網.www.chinanews.com.2022-06-08

五星照耀下的蓮花:澳門特區區旗區徽的誕生記憶.m.toutiao.com.2022-06-08

五星照耀下的蓮花:澳門特區區旗區徽的誕生記憶.m.toutiao.com.2022-06-08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_中國人大網.www.npc.gov.cn.2022-06-08

國務院關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同時升掛使用國旗區旗的規定_行政法規庫_中國政府網.www.gov.cn.2022-06-08

哪些國家領導人逝世后下半旗志哀?-新華網.www.xinhuanet.com.202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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