澀谷事件是于1946年7月19日在日本東京所發生的由日本警察與華裔日僑之間的大規模武裝沖突及美國軍隊法庭草率判決的事件,本事件是由臺籍華僑與日本攤商、浪人,與日本警察之間的攤販租地問題引起。本事件造成2人當場死亡,10多人受傷(其后又有4人死亡,故后來國民政府外交部相關文件中稱死亡6人),另有40多人被捕。
中國在澀谷事件交涉中步履維艱,最終未能保證“不讓臺僑過于吃虧”,也沒有達到“維護國家體面”的目的,最終的判決結果與國民政府外交部、國內民意的預期幾乎截然相反。使臺灣團體、媒體和民意機關對日本警察槍擊中國僑民事件表示強烈憤慨,使中國當時地位下降。
事件背景
1945年至1946年間,臺灣同胞在日本澀谷等地一帶的攤位生意日益興隆起來,日商對此產生了嫉妒和不滿,于是買通了黑幫松田組來搗蛋,不斷挑釁尋事,搗毀臺胞財產,甚至要將臺胞的攤位賣給日商。
1946年7月14日下午3時許,臺籍華僑張育勛由新橋歸家途中,被松田組浪人以短刀刺傷下顎。第二天,臺籍華僑10余人至松田組“問罪”,釀成斗毆,據稱松田組傷數人,死1人。16日下午,松田組浪人數百名在新橋車站搗毀臺僑攤篷數十家。同日傍晚,松田組數十人又乘卡車2輛,持手槍、刀棍往襲“臺僑慈善服務團(臺僑青年團)”,結果互有負傷。一時之間,臺籍華僑與日本攤商、浪人關系極為緊張。隨后兩天,臺籍華僑又在澀谷驛前廣場與日人發生斗毆,雙方“均有負傷,臺僑被捕者數人,均經僑務處交涉釋放”。17日,華僑聯合會會長陳禮桂向僑務處處長林定平匯報相關情況。次日,林即向日本警察局警視總監提出交涉,“鈴木警視總監同意約束日警,林處長負責約束臺僑”。后澀谷站附近臺灣僑胞攤販又被日人驅逐,致激起臺灣僑胞公憤企圖報復等,欲攻擊澀谷車站警察所。
事件經過
在日華僑因租攤謀生問題,與當地日本攤商、浪人乃至日警關系緊張,時起沖突。1946年7月19日下午,東京各地臺胞代表在市中心開會,商討如何共同對付日益猖的松田組。陳會長請林定平到華僑聯合會對臺胞訓話,讓聚集的臺胞解散。大部分臺胞解散回家,一部分臺胞大約三百人留在會場。知道一個臺僑從新橋經過,受到了松田組的侮辱,三百臺胞決定趕往新橋斗爭。午后六時許,陳會長又返回代表團,請林定平和李立柏前去勸阻”。林定平、李立柏即乘車前往,臺胞已乘坐卡車前往新橋。林、李二人追到新橋附近,途中遇到臺胞連呼帶嚷正往中國駐日代表團駐地請愿。到達后,李立柏訓話,命令各自返家,并“遵循臺僑的請求”,派JEEP陪送。“但是聽說澀谷驛聚集了日警三百多人,浪人也有很多,害怕遭到襲擊,林通知美憲兵司令部,請求派兵前去鎮壓監視”。臺胞乘卡車回家,陪送的吉普車一輛去往品川區,一輛去往中野。去往中野的人,有吉普車2輛、卡車4輛、轎車1輛;去往品川的人,有吉普車1輛、卡車1輛。由中國駐日代表團的吉普車引導。大約約10分鐘路過澀谷警察署門前,見到有武裝警察200多人及浪人三四百名。他們看到車隊駛來,日警上前攔阻去路,并吹響警笛,放空槍示威,勒令停車,兩傍排列的日警,也將JEEP包圍。“同時聽到‘殺’及‘開槍’的聲音,吉普車內的臺胞謝關貴君用日語大聲呼喊‘止’‘止’,并詢問‘為什么停車?為什么開槍?’日警沒有回答,并讓其下車”。此時,有1名日警一手握車,一手作撲擊姿勢。正威脅間,澀谷警察署署長土田到達現場,經臺胞周祥賡解釋“這是剛解散歸家之臺胞,由吉普護送”,土田下令放行通過。但車剛啟動,聽見后面及兩邊槍聲響了起來“。
傷亡情況
1946年7月19日,日本警察在東京澀谷警察署前槍擊臺籍華僑,當場致2人死亡,10多人受傷(其后又有4人死亡,故后來國民政府外交部相關文件中稱死亡6人),另有40多人被捕。
調查審判
調查
在日僑胞集中約六百人,似有抗雇之舉,經僑務處林委員定平,赴華僑聯合會當眾談話,即予解散。其中約半數,忽又糾集,準備抗雇。乃由李處長立柏訓示,臺僑亦允解散。當該僑一部分乘卡車歸家,道經澀谷日警署前,突遭日警槍擊,已死四人,及輕重傷者十余人,被拘者余。
交涉
此案交涉雙方雖為中國與盟軍總部,實際上是中美之間的交涉。中日之間發生糾紛卻由中國駐日代表團與盟軍總部進行交涉談判的這種模式,被有的學者稱為“非傳統外交”和“無對等外交”,也決定了中方在交涉中將處于弱勢地位。事件交涉的步驟和趨勢,完全沒有按照中方預想的節奏和方向發展。中國駐日代表團與外交部電報往來商討處置對策、擬定提出條件時,盟軍總部已經決定將被拘押的臺籍華僑視作此次事件的肇事者而非受害者,將事件定為治安案件,以法律手段處置。1946年10月1日下午,中美混合法庭開審,臺籍華僑共41人被以上所列罪名提審。交涉過程中,盟軍總部對中國方面的要求很少予以積極回應,并執意將事件定性為治安事件,以法律手段處置。此舉混淆了事件的性質,忽略了旅日華僑身份的特殊性,漠視了中國駐日代表團保護華僑的權利與職責,也淡化了其自身對事件所應承擔的責任。國民政府外交部一直心有所忌,不欲因此事件引起盟軍總部、道格拉斯·麥克阿瑟的反感;美方則露骨地在交涉場合提及“美國援華”問題,意存威脅,既暴露出其霸凌作風,也襯托出沒有國家實力作為后盾的外交的軟弱和無奈。
經過
41名被捕的臺灣僑胞正在東京首都警察廳接受審訊,被指控攜帶危險武器、擾亂秩序、鳴槍,構成“不合法占據地方及侵害行為”等犯罪。在開庭偵訊時,有數親睹沖突情形者出庭作證(內有澀谷車站警察局督察之助手),證明被控者參加了暴動。法庭由美第八軍軍長指派的美嘉禾爾上校、易柏遜中校和中國官員徐亨利(譯音)等三人組成。起訴者是盟軍統帥部法律科科長加板特氏和推事員易洛德哈根、施柯特等三人。目前這些臺灣僑胞仍被押候繼續審理,如果易洛德等人在法庭上能舉出被告者的罪狀證件屬實,則這些臺灣僑胞可能被逐出境。1946年12月10日下午,澀谷事件正式宣判。對于中方提出的延期宣判或與日警同時宣判的要求,盟軍總部的答復是“不能干涉司法,無法延緩宣判”。在中、美三位法官密商判決時,“美法官偏袒,絲毫不講法理,裘法官與之爭辯甚烈,最后投票二對一之比,美法官決將被告判決兩三年徒刑,裘法官擬于宣判時當場聲明異議”。另電中,中國駐日代表團報告判決結果謂:“澀谷事件下午一時宣判,被告中二人因檢察官無法證明其與本案有關,判決無罪。另一人自認有槍,判三年徒刑。余卅[sà]五名全以攜帶武器、擾亂治安、妨害盟軍占領日本之目的,并圖襲擊警察,妨害警察行使職權等罪狀,判決兩年徒刑。被判徒刑者,盡速驅逐出境。占領期中,不得再來日本。驅逐出境后,即告緩刑。”12月27日在橫濱市以“危害盟軍占領日本之目的”罪名開庭審訊澀谷警察署署長土田、副署長兵頭、副督察宮內三人。中國駐日代表團雖事先要求派員參與庭審,但“美方未待我派員,先行開審,且不通知”。1947年1月6日又在東京警察廳開庭,至8日,檢察官方面提證完畢,對被告日警并未予以監禁。1月15日,朱世明往晤道格拉斯·麥克阿瑟,談中美關系、中日關系、占領問題等。在談及澀谷事件及審訊日警問題時,麥克阿瑟明確表示,關于澀谷事件,1月28日下午,美第八軍軍事法庭宣判:“日警三人均無罪釋放,該法庭程序簡單,宣判并無書面,不具理由。”這樣,外交部一再堅持的對肇事日警的“檢舉”,最終不了了之。
結果
1947年8月13日,中國駐日代表團致電外交部:“因澀谷事件被遣返臺僑民,先經軍事法庭判決后,再經第八軍當局復核判罪者共四十名,內謝再勛等三十三名,已由橘丸輪押運返臺,顏來明、陳金龍二名,當時因病未能一并押返,已乘此次遣僑之海黔輪返國。另,劉子材等五名,雖經判罪,但處緩刑,現仍留。”澀谷事件落下帷幕。
判決結果
判決朱德富徒刑三年,如遣送回國即停止執行,惟在占領期間,不得重來日本。
判決徒刑二年,如遣送回國即停止執行,惟在占領期間,不得重來日本,人員名單如下:
1.范逢義。2.李謀如。3.李培棟。4.許錫福。5.林加文。6.張樹枝。7.廖順景。8.樂秀根。9.蔡立灶。10.蔡龍涂。11.謝再勛。12.張榮立。13.李文智。14.廖墻景。15.宋文祥。16.簡木松。17.范云鶴。18.郭重厚。19.林友松。20.翁星川。21.張茂。22.劉照光。23.王英芳。24.廖敘榮。25.鄭阿炳。26.莊廷標。27.劉維江。28.翁天郎。29.姜烘楷。30.徐有章。31.鄭德萬。32.黃金保。33.顏來明。34.陳金龍。35.陳生明。
被判徒刑六月,予以緩刑者五名,名單如下:
1.葉圳庭。2.張育勛。3.范養景。4.林。5.劉子材。
復核結果
以上除判決徒刑二年者陳生明一人復核無罪釋放外,余均如原判。
事件影響
臺灣省團體、媒體和民意機關對日本警察槍擊中國僑民事件表示強烈憤慨,認為這是日本法西斯主義殘存的證據,要求懲處肇事者并防止類似事件。但交涉對手是駐日盟軍總部,使中國的優勢和道義優勢消失,甚至變為劣勢。外交部按照國內輿論的邏輯提出的要求都未實現。有評論指出美國扶植日本的戰略意圖和對事件應付的責任,以及中國國民黨政權的軟弱無力。評論還指出,由于國民黨的依靠美國擴大內戰和獨裁,使中國地位下降,日本不再重視中國。
參考資料 >
卞修躍 | 1946年東京澀谷事件研究.中國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2023-11-18
人民法院報.人民法院報.2023-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