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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公路管理條例
來源:互聯網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是為了加強對收費公路的管理,規范公路收費行為,維護收費公路的經營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制定的條例。2004年8月18日,經國務院第61次常務會議通過,9月13日以國務院令第417號公布,自同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3年5月8日,為加強并規范對收費公路的管理工作,交通運輸部組織起草了《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正案征求意見稿)》。2015年7月21日,為加強收費公路管理,規范公路收費行為,保護收費公路使用者、投資者、債權人、經營管理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公路事業的可持續發展,交通運輸部起草了《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2018年12月20日,交通運輸部發布通知,對《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交通運輸部有關負責人表示2004年制定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于規范和促進收費公路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現行制度設計已不適應保障公路可持續發展的需要,亟須全面修訂。2024年5月22日,交通運輸部公布《交通運輸部2024年立法工作計劃》。交通運輸部法制司有關人士表示,該部已經明確了2024年交通運輸立法工作主要任務,其中包括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修訂工作。2025年5月12日,交通運輸部將《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訂)》列為年內公布的立法項目。

歷史沿革

2004年8月18日,《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經中國國務院第61次常務會議通過,2004年9月13日以國務院令第417號公布,這部條例于2004年11月1日正式施行。2013年5月8日,為加強并規范對收費公路的管理工作,交通運輸部組織起草了《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正案征求意見稿)》,并公開征求意見。此次修改條例首次提出利用社會融資,并引入經營性公路特許經營制度。2015年7月21日,為加強收費公路管理,規范公路收費行為,保護收費公路使用者、投資者、債權人、經營管理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公路事業的可持續發展,交通運輸部起草了《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此次修訂的條例確立了 "用路者付費、差別化負擔" 理念。提出政府收費高速公路可不再規定具體收費期限,而以路網實際償債期為準;經營性高速公路經營期一般不超過30年,投資規模大、回報周期長的可超過30年。2018年12月20日,交通運輸部發布通知,對《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交通運輸部有關負責人表示2004年制定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于規范和促進收費公路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現行制度設計已不適應保障公路可持續發展的需要,亟須全面修訂。一是現行《條例》不適應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和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新要求;二是現行《條例》難以解決收費公路債務問題;三是現行《條例》無法適應高速公路長期養護管理的客觀需要;四是現行《條例》不適應路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新要求。

2024年5月22日,交通運輸部公布《交通運輸部2024年立法工作計劃》。交通運輸部法制司有關人士表示,該部已經明確了2024年交通運輸立法工作主要任務,其中包括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修訂工作。2025年5月12日,交通運輸部將《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訂)》列為年內公布的立法項目。

條例內容

2004年8月18日,《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經國務院第61次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7號)予以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417號)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已經2004年8月18日國務院第6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溫家寶

二00四年九月十三日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收費公路的管理,規范公路收費行為,維護收費公路的經營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以下簡稱公路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收費公路,是指符合公路法和本條例規定,經批準依法收取車輛通行費的公路(含橋梁和隧道)。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支持、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公路發展應當堅持非收費公路為主,適當發展收費公路。

第四條 全部由政府投資或者社會組織、個人捐資建設的公路,不得收取車輛通行費。

第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公路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在公路上設站(卡)收取車輛通行費。

第六條 對在公路上非法設立收費站(卡)收取車輛通行費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拒絕交納。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在公路上非法設立收費站(卡)、非法收取或者使用車輛通行費、非法轉讓收費公路權益或者非法延長收費期限等行為,都有權向交通、價格、財政等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及時查處;無權查處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查處的部門。受理的部門必須自收到舉報或者移送材料之日起10日內進行查處。

第七條 收費公路的經營管理者,經依法批準有權向通行收費公路的車輛收取車輛通行費。

軍隊車輛、武警部隊車輛,公安機關在轄區內收費公路上處理交通事故、執行正常巡邏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的統一標志的制式警車,以及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車輛,免交車輛通行費。

進行跨區作業的聯合收割機、運輸聯合收割機(包括插秧機)的車輛,免交車輛通行費。聯合收割機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第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干預收費公路的經營管理,擠占、挪用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依法收取的車輛通行費。

第二章 收費公路建設和收費站的設置

第九條 建設收費公路,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發展規劃,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收費公路的技術等級和規模。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利用貸款或者向企業、個人有償集資建設的公路(以下簡稱政府還貸公路),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規定受讓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權的公路(以下簡稱經營性公路),經依法批準后,方可收取車輛通行費。

第十一條 建設和管理政府還貸公路,應當按照政事分開的原則,依法設立專門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組織。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府還貸公路,可以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貸款、統一還款。

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應當向社會公布,采用招標投標方式選擇投資者。

經營性公路由依法成立的公路企業法人建設、經營和管理。

第十二條 收費公路收費站的設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規定審查批準:

(一)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閉式的收費公路,除兩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線上設置收費站。但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確需設置收費站的除外。

(二)非封閉式的收費公路的同一主線上,相鄰收費站的間距不得少于50公里。

第十三條 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閉式的收費公路,應當實行計算機聯網收費,減少收費站點,提高通行效率。聯網收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收費公路的收費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標準審查批準:

(一)政府還貸公路的收費期限,按照用收費償還貸款、償還有償集資款的原則確定,最長不得超過15年。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

(二)經營性公路的收費期限,按照收回投資并有合理回報的原則確定,最長不得超過25年。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經營性公路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年。

第十五條 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標準,應當依照價格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聽證,并按照下列程序審查批準:

(一)政府還貸公路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查批準。

(二)經營性公路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查批準。

第十六條 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標準,應當根據公路的技術等級、投資總額、當地物價指數、償還貸款或者有償集資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資的期限以及交通量等因素計算確定。對在國家規定的綠色通道上運輸鮮活農產品的車輛,可以適當降低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標準或者免交車輛通行費。

修建與收費公路經營管理無關的設施、超標準修建的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設施和服務設施,其費用不得作為確定收費標準的因素。

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標準需要調整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七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序審查批準的收費公路收費站、收費期限、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或者收費標準的調整方案,審批機關應當自審查批準之日起10日內將有關文件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其中屬于政府還貸公路的,還應當自審查批準之日起10日內向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建設收費公路,應當符合下列技術等級和規模:

(一)高速公路連續里程30公里以上。但是,城市市區至本地機場的高速公路除外。

(二)一級公路連續里程50公里以上。

(三)二車道的獨立橋梁、隧道,長度800米以上;四車道的獨立橋梁、隧道,長度500米以上。

技術等級為二級以下(含二級)的公路不得收費。但是,在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的二級公路,其連續里程60公里以上的,經依法批準,可以收取車輛通行費。

第三章 收費公路權益的轉讓

第十九條 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轉讓收費公路權益的,應當向社會公布,采用招標投標的方式,公平、公正、公開地選擇經營管理者,并依法訂立轉讓協議。

第二十條 收費公路的權益,包括收費權、廣告經營權、服務設施經營權。

轉讓收費公路權益的,應當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一條 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權益中的收費權,可以申請延長收費期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5年。

轉讓經營性公路權益中的收費權,不得延長收費期限。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費公路權益中的收費權不得轉讓:

(一)長度小于1000米的二車道獨立橋梁和隧道;

(二)二級公路

(三)收費時間已超過批準收費期限2/3。

第二十三條 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權益的收入,必須繳入國庫,除用于償還貸款和有償集資款外,必須用于公路建設。

第二十四條 收費公路權益轉讓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和財政部門制定。

第四章 收費公路的經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 收費公路建成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收取車輛通行費。

收費公路不得邊建設邊收費。

第二十六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規范,對收費公路及沿線設施進行日常檢查、維護,保證收費公路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為通行車輛及人員提供優質服務。

收費公路的養護應當嚴格按照工期施工、竣工,不得拖延工期,不得影響車輛安全通行。

第二十七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在收費站的顯著位置,設置載有收費站名稱、審批機關、收費單位、收費標準、收費起止年限和監督電話等內容的公告牌,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結合公路交通狀況、沿線設施等情況,設置交通標志、標線。

交通標志、標線必須清晰、準確、易于識別。重要的通行信息應當重復提示。

第二十九條 收費道口的設置,應當符合車輛行駛安全的要求;收費道口的數量,應當符合車輛快速通過的需要,不得造成車輛堵塞。

第三十條 收費站工作人員的配備,應當與收費道口的數量、車流量相適應,不得隨意增加人員。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加強對收費站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收費人員應當做到文明禮貌,規范服務。

第三十一條 遇有公路損壞、施工或者發生交通事故等影響車輛正常安全行駛的情形時,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在現場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并在收費公路出入口進行限速、警示提示,或者利用收費公路沿線可變信息板等設施予以公告;造成交通堵塞時,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并協助疏導交通。

遇有公路嚴重損毀、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車輛安全通行的情形時,公安機關應當根據情況,依法采取限速通行、關閉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及時將有關交通管制的信息向通行車輛進行提示。

第三十二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收取車輛通行費,必須向收費公路使用者開具收費票據。政府還貸公路的收費票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監)制。經營性公路的收費票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稅務部門統一印(監)制。

第三十三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對依法應當交納而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的車輛,有權拒絕其通行,并要求其補交應交納的車輛通行費。

任何人不得為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而故意堵塞收費道口、強行沖卡、毆打收費公路管理人員、破壞收費設施或者從事其他擾亂收費公路經營管理秩序的活動。

發生前款規定的擾亂收費公路經營管理秩序行為時,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四條 在收費公路上行駛的車輛不得超載。

發現車輛超載時,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五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提高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

(二)在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費用;

(三)強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按車輛收取某一期間的車輛通行費;

(四)不開具收費票據,開具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稅務部門統一印(監)制的收費票據或者開具已經過期失效的收費票據。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通行車輛有權拒絕交納車輛通行費。

第三十六條 政府還貸公路的管理者收取的車輛通行費收入,應當全部存入財政專戶,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政府還貸公路的車輛通行費,除必要的管理、養護費用從財政部門批準的車輛通行費預算中列支外,必須全部用于償還貸款和有償集資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七條 收費公路的收費期限屆滿,必須終止收費。

政府還貸公路在批準的收費期限屆滿前已經還清貸款、還清有償集資款的,必須終止收費。

依照本條前兩款的規定,收費公路終止收費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告,明確規定終止收費的日期,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八條 收費公路終止收費前6個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對收費公路進行鑒定和驗收。經鑒定和驗收,公路符合取得收費公路權益時核定的技術等級和標準的,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方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交通主管部門辦理公路移交手續;不符合取得收費公路權益時核定的技術等級和標準的,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在交通主管部門確定的期限內進行養護,達到要求后,方可按照規定辦理公路移交手續。

第三十九條 收費公路終止收費后,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自終止收費之日起15日內拆除收費設施。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通過封堵非收費公路或者在非收費公路上設卡收費等方式,強迫車輛通行收費公路。

第四十一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提供統計資料和有關情況。

第四十二條 收費公路的養護、綠化和公路用地范圍內的水土保持及路政管理,依照公路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對收費公路實施監督檢查,督促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依法履行公路養護、綠化和公路用地范圍內的水土保持義務。

第四十四條 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收費公路的審計監督,對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四十五條 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對收費公路實施監督檢查時,不得向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收費公路及收費站名稱、收費單位、收費標準、收費期限等信息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擅自批準收費公路建設、收費站、收費期限、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或者收費公路權益轉讓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非法干預收費公路經營管理,或者擠占、挪用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收取的車輛通行費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非法干預,退回擠占、挪用的車輛通行費;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擅自在公路上設立收費站(卡)收取車輛通行費或者應當終止收費而不終止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強制拆除收費設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收費站的設置不符合標準或者擅自變更收費站位置的;

(二)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規范對收費公路及沿線設施進行日常檢查、維護的;

(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設置交通標志、標線的;

(四)道口設置不符合車輛行駛安全要求或者道口數量不符合車輛快速通過需要的;

(五)遇有公路損壞、施工或者發生交通事故等影響車輛正常安全行駛的情形,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防護設施或者未進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時疏導交通的;

(六)應當公布有關限速通行或者關閉收費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時公布的。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收費時不開具票據,開具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稅務部門統一印(監)制的票據,或者開具已經過期失效的票據的,由財政部門或者稅務部門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政府還貸公路的管理者未將車輛通行費足額存入財政專戶或者未將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權益的收入全額繳入國庫的,由財政部門予以追繳、補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財政部門未將政府還貸公路的車輛通行費或者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權益的收入用于償還貸款、償還有償集資款,或者將車輛通行費、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權益的收入挪作他用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償還貸款、償還有償集資款,或者責令退還挪用的車輛通行費和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權益的收入;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收費公路終止收費后,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不及時拆除收費設施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原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承擔。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未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收費公路養護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收費。責令停止收費后30日內仍未履行公路養護義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指定其他單位進行養護,養護費用由原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承擔。拒不承擔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執行法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綠化和水土保持義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對原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處履行綠化、水土保持義務所需費用1倍至2倍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違反本條例的價格違法行為,應當依據價格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為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而故意堵塞收費道口、強行沖卡、毆打收費公路管理人員、破壞收費設施或者從事其他擾亂收費公路經營管理秩序活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造成損失或者造成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假冒軍隊車輛、武警部隊車輛、公安機關統一標志的制式警車和搶險救災車輛逃交車輛通行費的,由有關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施行前在建的和已投入運行的收費公路,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和財政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原則進行規范。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以上內容來源于:

修訂信息

2013年

2013年5月8日,為加強并規范對收費公路的管理工作,交通運輸部組織起草了《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正案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意見收集截止日期為2013年6月7日。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正案征求意見稿全文:

現決定對《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三條增加兩款作為第二款和第三款:“非收費公路的發展資金由公共財政承擔;收費公路以高速公路為主體,其發展資金除公共財政投入外,可利用社會融資方式籌集,通過收取的車輛通行費償還。

收費公路不得無償劃撥。除收費權益以外,收費公路不得轉讓和上市交易。”

二、將第四條修改為:“全部由政府投資或者社會組織、個人捐資建設及養護管理的公路,不得收取車輛通行費。”

三、將第七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別修改為:“軍隊車輛、武警部隊車輛,公安機關、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在轄區內收費公路上處理交通事故、執行正常巡邏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的統一標志的制式執法車輛,以及經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車輛,免交車輛通行費。

對符合國家規定的整車合法裝載鮮活農產品運輸車輛和進行跨區作業的聯合收獲機、運輸聯合收獲機(包括插秧機)的車輛以及經國務院批準在特定時段通行的其他車輛,免交車輛通行費。聯合收獲機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四、將第十一條第二、三、四款分別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府還貸公路,可以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貸款、統一還款,并依照前款規定成立法人組織具體實施。

經營性公路實行特許經營制度,其建設項目應當向社會公布,采用招標投標方式選擇投資者,選定的投資者應當與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簽訂特許經營協議。特許經營協議應當包括特許經營的標的;對收費公路的養護管理、服務質量、信息公開等主要責任內容;批準的收費期限和收費標準以及調整的具體方式;確定的合理回報率;收費權益轉讓的有關要求;收費期滿后的公路移交手續等內容。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制定。

經營性公路由依法成立并簽訂特許經營協議的公路企業法人建設、經營和管理。”

五、將第十二條第一項修改為:“(一)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閉式的收費公路,除兩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線上設置收費站。但是,對于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確需設置主線收費站的應當聯合設置。”

六、將第十三條修改為:“省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閉式的收費公路,推行聯網收費和電子不停車收費,并逐步實現全國聯網,減少收費站點,提高通行效率和服務水平。聯網收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七、將第十四條第二項修改為:“(二)經營性公路的收費期限,按照收回投資并有合理回報的原則確定,最長不得超過25年。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經營性公路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年。國家實施免費政策給經營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響的,可通過適當延長收費年限等方式予以補償。”并增加兩項作為第三項、第四項:“(三)高速公路因改建擴容增加投資需調整收費年限的,可依據本條例有關規定重新核定。

(四)還貸、經營期滿后,除由公共財政承擔養護費用的以外,高速公路可按滿足基本養護管理支出需求的原則收取通行費,收費年限可按照公路的兩個大修周期進行核準。”

八、將第十六條修改為:“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標準,應當根據下列因素確定:

(一)對于政府還貸公路的收費標準,應當根據貸款、有償集資款總額、融資成本、償還債務的期限、當地物價指數、收費年限以及交通流量等因素計算確定。

(二)對于經營性公路的收費標準,應當根據投資總額、融資成本、合理回報、當地物價指數、收費年限以及交通流量等因素確定。

(三)對于還貸、經營期滿后的高速公路收費標準應當根據養護及運營管理成本確定。

(四)修建與收費公路經營管理無關的設施、超標準修建的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設施和服務設施,其費用不得作為確定收費標準的因素。

(五)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可根據交通流量、當地物價指數變化情況等因素適時予以調整,其程序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九、在第十六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經營性公路投資的合理回報率可在上海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Shibor)基礎上通過適當上浮的方式確定。具體的上浮幅度在特許經營協議中確定。”

十、將第十八條修改為:“建設收費公路,應當符合下列技術等級和規模:

(一)高速公路連續里程30公里以上。但是,為完善中國高速公路而修建的以及城市市區至本地機場的高速公路除外。

(二)一級公路連續里程50公里以上。

(三)獨立橋梁、隧道,長度1000米以上。

技術等級為二級以下(含二級)的公路不得收費。”

十一、將第十九條修改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權益的,應當向社會公布,采用招標投標的方式,公平、公正、公開地選擇經營管理者,并依法訂立轉讓協議。”

十二、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權益中的收費權,不得提高車輛通行費標準,但可以申請延長收費期限,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5年。

轉讓經營性公路權益中的收費權,不得延長收費期限和提高車輛通行費標準。”

十三、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收費時間已超過批準收費期限2/3的收費公路以及經批準已經收費的二級公路不得轉讓收費權。”

十四、將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根據省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下達的年度養護管理目標,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規范,對收費公路及沿線設施進行日常檢查、維護,保證收費公路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為通行車輛及人員提供優質服務。”

十五、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結合公路交通狀況、沿線設施、路網運行等情況,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規范和技術要求,補充和完善交通運行監測、信息服務和交通標志、標線等設施。”

十六、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收費道口的設置,應當符合車輛行駛安全的要求;收費道口的數量,應當符合車輛快速通過的需要,不得造成車輛堵塞。新建收費公路的收費站應當同步建設電子不停車收費車道。”

十七、將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遇有公路嚴重損毀、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車輛安全通行的情形時,公安機關應當會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時疏導交通,并視情況依法采取限速、間斷放行、關閉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及時將有關交通管制的信息向通行車輛進行提示。”并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遇有重大突發事件啟動應急響應時,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法》及相關應急預案的要求,積極配合并做好應急救援、處置以及通行保障等相關工作。”

十八、刪除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將該條原第三款修改為:“收費公路終止收費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告,明確規定終止收費的日期,接受社會監督。”

十九、將第三十八條修改為:“經營性公路收費期屆滿前6個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收費公路進行鑒定和驗收。經鑒定和驗收,公路符合取得收費公路權益時核定的技術等級和標準的,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方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公路移交手續;不符合取得收費公路權益時核定的技術等級和標準的,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在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的期限內進行養護,達到要求后,方可按照規定辦理公路移交手續。”

二十、將第四十六條修改為:“收費公路及收費站名稱、收費單位、收費標準、收費期限、通行費收支以及養護管理目標完成情況等信息應當按規定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收費公路信息公開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制定。”

二十一、將第五十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收費站的設置不符合標準或者擅自變更收費站位置的;

(二)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規范對收費公路及沿線設施進行日常檢查、維護的;

(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設置交通標志、標線的;

(四)道口設置不符合車輛行駛安全要求或者道口數量不符合車輛快速通過需要的;

(五)遇有公路損壞、施工或者發生交通事故等影響車輛正常安全行駛的情形,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防護設施或者未進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時疏導交通的;

(六)應當公布有關限速通行或者關閉收費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時公布的。”

二十二、在第五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拒交、逃交、少交通行費的車輛和假冒鮮活農產品運輸蓄意逃交通行費的車輛,應當補交通行費,并加付三倍至五倍的應交票款。”

二十三、將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九條中的“交通”修改為“交通運輸”,將第十七條“價格主管”修改為“發展改革”。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以上內容來源于:

2015年

2015年7月21日,為加強收費公路管理,規范公路收費行為,保護收費公路使用者、投資者、債權人、經營管理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公路事業的可持續發展,交通運輸部起草了《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5年8月20日。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收費公路管理,規范公路收費行為,保護收費公路使用者、投資者、債權人、經營管理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公路事業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以下簡稱公路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收費公路,是指符合公路法和本條例規定,經批準依法收取車輛通行費的公路(含橋梁和隧道)。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公路發展應當以非收費公路為主,以收費公路為輔。

收費公路以高速公路為主體,其建設、養護、管理資金除一般公共預算投入外,通過政府舉債、社會資本投資、征收車輛通行費等方式籌集。

第四條 收費公路發展實行用路者付費。收費公路的投資、建設和管理堅持鼓勵社會資本投資、防控政府債務風險、實行信息公開和加強政府監管的原則。

收費公路使用者依法享有收費公路相關信息的知情權。

第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法律和本條例規定,以任何形式非法減損收費公路使用者、投資者、債權人、經營管理者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第二章 收費公路的設立

第六條 建設收費公路,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發展規劃,符合本條例規定的設立收費公路的技術等級和里程要求。

收費公路建設應當統籌考慮建設成本、償債能力,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實施步驟。

第七條 建設收費公路,應當符合下列技術等級和里程要求:

(一)高速公路;

(二)一級公路連續里程50公里以上;

(三)獨立橋梁、隧道,長度1000米以上。

國家確定的東、中部省、直轄市已經取消收費的二級公路升級改造為一級公路的,不得重新收費。

新建和改建技術等級為二級以下(含二級)的公路不得收費。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通過政府舉債方式建設的公路(以下簡稱政府收費公路),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包括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規定受讓公路收費權的公路(以下簡稱特許經營公路),經依法批準后,收取車輛通行費。

第九條 政府收費公路中的高速公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實行統一舉債、統一收費、統一還款。

建設和管理政府收費公路,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政事分開的原則,依法設立專門的非營利事業法人組織實施。其中,高速公路的建設和管理由省政府依法成立的非營利事業法人組織實施。

第十條 特許經營公路建設項目應當向社會公布,采用招標投標方式選擇投資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與確定的投資者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協議應當包括收費公路養護管理和服務質量、信息公開、經營期限、定價機制、合理回報、風險分擔、爭議解決等內容。收費公路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制定。

特許經營公路由投資者依法成立的企業法人建設、經營和養護。

第十一條 收費公路收費站的設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審核后,報省政府批準:

(一)高速公路除兩端出入口和省界外,不得在主線上設置收費站;省界收費站應當聯合設置;

(二)非封閉式收費公路的同一主線上,相鄰收費站的間距不得少于50公里。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公路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在公路上設站(卡)收取車輛通行費。

對在公路上非法設立收費站(卡)收取車輛通行費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拒絕交納。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在公路上非法設立收費站(卡)、非法收取或者使用車輛通行費、非法轉讓收費公路權益或者非法延長收費期限等行為,都有權向交通運輸、價格、財政等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及時查處;無權查處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查處的部門。受理的部門應當及時查處。

第十三條 收費公路的償債期限或者經營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下列標準審核后,報省政府批準:

(一)政府收費公路的償債期限,應當按照用收費償還債務的原則確定。其中,高速公路由省級人民政府按照統借統還核定,其他收費公路最長不得超過15年,但是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最長不得超過20年;

(二)特許經營公路的經營期限,按照收回投資并有合理回報的原則確定,并通過收費標準動態調整、收益調節等方式控制合理回報。高速公路的經營期限不得超過30年,但是投資規模大、回報周期長的高速公路,經批準可以超過30年。一級公路和獨立橋梁、隧道的經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5年,但是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最長不得超過30年。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實施收費公路改擴建工程,將一級公路改建為高速公路或者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且增加政府債務或者社會投資的,可重新核定償債期限或者經營期限。

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政府提前終止特許經營合同、實施通行費減免等政策,給經營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損失的,應當由相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報做出決策的政府予以行政補償。

第十四條 特許經營公路中的高速公路經營期屆滿后,由政府收回統一管理,與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府收費公路中處于償債期的高速公路實行相同收費標準,統一收費。

政府統一管理的高速公路在政府債務償清后,可按滿足基本養護、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通行效率的原則,重新核定收費標準,實行養護管理收費。

第十五條 收費的一級公路二級公路、獨立橋梁、獨立隧道等在償債期限或者經營期限屆滿后必須終止收費,其剩余政府債務經審計后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第十六條 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標準,應當依照價格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聽證,由省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價格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查批準。

聽證應當由收費公路使用者、投資者、經營管理者等各方共同參與。聽證結果應當作為審查批準的依據。

第十七條 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標準,應當根據下列因素確定:

(一)政府收費公路償債期的收費標準,應當根據債務規模、利率水平、養護運營管理成本、當地物價水平、償債期限以及交通流量等因素計算確定;

(二)特許經營公路經營期的收費標準,應當根據社會資本投資規模、合理回報、養護運營管理成本、當地物價水平、經營期限以及交通流量等因素計算確定;

(三)高速公路的養護管理收費標準,應當低于償債期和經營期的收費標準,根據實際養護運營管理成本、當地物價水平以及交通流量等因素計算確定。

修建與收費公路運營管理無關的設施、超標準修建的收費公路運營管理設施和服務設施,其費用不得作為確定收費標準的因素。

省政府應當建立收費公路收費標準動態評估調整機制,車輛通行費定價因素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調整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程序進行合理調整。

第十八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序審查批準的收費公路收費站、收費期限、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或者收費標準的調整方案,審批機關應當自審查批準之日起10日內向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 收費公路權益的轉讓

第十九條 政府收費公路不得無償劃撥。除收費公路權益外,收費公路資產不得轉讓和上市交易。

第二十條 除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收費公路權益可以依法轉讓。

收費公路權益包括收費權、廣告經營權、服務設施經營權。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費公路收費權不得轉讓:

(一)實行非營利性養護管理收費的高速公路;

(二)經營期滿的特許經營公路;

(三)長度小于1000米的獨立橋梁和隧道;

(四)二級公路

(五)政府收費公路中收費時間已超過批準的償債期限2/3的一級公路、獨立橋梁、獨立隧道,以及收費時間超過15年的高速公路。

第二十二條 轉讓政府收費公路權益,應當向社會公布,采用招標投標的方式,公平、公正、公開地選擇投資者,并依法訂立轉讓協議。

轉讓收費公路權益的,應當依法保護投資者、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轉讓政府收費公路權益中的收費權,應當綜合考慮轉讓的必要性、合理性、社會承受力、債務余額等因素,并嚴格限制。

第二十四條 轉讓政府收費公路權益中的收費權,其收費權的價值應當由省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委托具備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合理評估。收費權出讓價不得低于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的價值,且最低成交價不得低于該路段的債務余額。

政府收費公路收費權轉讓資產評估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核準或者備案。

第二十五條 轉讓特許經營公路收費權應當征得簽訂該公路特許經營協議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

特許經營公路收費權轉讓后,受讓者應當重新簽訂特許經營協議。

第二十六條 轉讓政府收費公路中的一級公路和獨立橋梁、隧道收費權,不得以轉讓為由提高車輛通行費標準,但可以申請延長收費期限,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5年,且累計收費期限不得超過20年;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累計收費期限不得超過25年。

轉讓政府收費公路中的高速公路收費權,不得以轉讓為由提高車輛通行費標準,轉讓前的償債期和受讓后的經營期累計收費期限不得超過25年。

轉讓特許經營公路收費權,不得延長經營期限和以轉讓為由提高車輛通行費標準。

第二十七條 轉讓政府收費公路權益的收入,必須全額繳入國庫,除用于償還收費公路政府債務外,必須優先用于公路發展。

第二十八條 收費公路權益轉讓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和財政部門制定。

第四章 收費公路的經營管理

第二十九條 收費公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收取車輛通行費。

第三十條 收費公路的經營管理者,經依法批準有權向通行收費公路的車輛收取車輛通行費。

軍隊和武警部隊車輛,公安機關、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在轄區內收費公路上處理交通事故、執行正常巡邏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的統一標識的制式警車、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經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車輛,進行跨區作業的聯合收獲機、運輸聯合收獲機(包括插秧機)的車輛,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特定車輛,免交車輛通行費。

遇有極端惡劣天氣、突發事件等情形,省政府可以決定收費公路特定路段暫停收費。

第三十一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結合公路交通狀況、沿線設施、路網運行等情況,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規范和技術要求,補充和完善交通運行監測、信息服務、安全防護和交通標志、標線等設施。

第三十二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根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下達的年度養護管理目標,按照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標準和規范,對收費公路及沿線設施進行日常檢查、維護,保證收費公路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三十三條 收費道口的設置和開放,應當符合車輛快速通過的要求。

當收費公路車流量過大造成車輛嚴重擁堵時,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在該收費公路入口前方予以提示,合理控制進入收費公路的通行車輛數量。

第三十四條 收費高速公路實行聯網收費,利用新技術推行不停車收費,逐步減少人工收費方式,提高通行效率和服務水平。

第三十五條 收費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加強服務區的停車場、公共衛生間、餐廳、便利店、加油站、車輛維修站、客房、公路出行信息播報等公共服務設施維修和改造,實行標準化作業和管理,為通行車輛和駕乘人員提供安全、便捷、文明服務。服務區公共服務設施的改善和維修經費納入高速公路養護經費支出范圍給予保障。

第三十六條 在高速公路入口處可以設立超限超載檢測設備。發現貨運車輛違法超限超載運輸的,高速公路管理經營者應當拒絕其通行,并及時報告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七條 遇有公路損壞、施工或者發生交通事故等影響車輛正常安全行駛的情形時,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在現場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并在收費公路出入口進行限速、警示提示,或者利用收費公路沿線可變信息板等設施予以公告;造成交通堵塞時,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并協助疏導交通。

遇有公路嚴重損毀、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車輛安全通行的情形時,公安機關應當會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時疏導交通、視情況依法采取限速、間斷放行、關閉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及時將有關交通管制的信息向通行車輛進行提示。

遇有重大突發事件啟動應急響應時,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法》及相關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合并做好應急救援、處置以及通行保障等相關工作。

第三十八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收取車輛通行費,必須向收費公路使用者開具收費票據。政府收費公路的收費票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監)制。特許經營公路的收費票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稅務部門統一印(監)制。

不停車收費票據,由代收機構負責開具。

第三十九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對依法應當交納而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的車輛,有權拒絕其通行,并要求其補交應交納的車輛通行費,無法確定通行里程的車輛,可以按照其通行的省域內最遠站點間收費里程計算。

任何人不得故意堵塞收費道口、強行沖卡、毆打收費公路工作人員、破壞收費設施或者從事其他擾亂收費公路經營管理秩序的活動。

發生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行為時,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加強對收費站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收費人員應當做到文明禮貌,規范服務。

第四十一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提高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

(二)在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費用;

(三)強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按車輛收取某一期間的車輛通行費;

(四)擅自關閉經批準開通的收費站;

(五)不開具收費票據,開具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稅務部門統一印(監)制的收費票據或者開具已經過期失效的收費票據。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通行車輛有權拒絕交納車輛通行費。

第四十二條 政府收費公路的車輛通行費收入,應當及時、足額繳入國庫,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用于養護、管理和償還收費公路政府債務,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三條 特許經營公路經營期屆滿前6個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收費公路進行鑒定和驗收。經鑒定和驗收,公路符合取得收費公路權益時核定的技術等級和標準的,收費公路經營者方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公路移交手續;不符合取得收費公路權益時核定的技術等級和標準的,收費公路經營者應當在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的期限內進行養護,達到要求后,方可按照規定辦理公路移交手續。

第四十四條 收費公路終止收費后,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自終止收費之日起15日內拆除收費設施。

第四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收費公路的審計監督,對隨意擴大車輛通行費減免范圍,擠占、挪用車輛通行費,瞞報虛報通行費收支和債務情況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五章 收費公路信息公開

第四十六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在收費站的顯著位置,設置載有收費站名稱、審批機關和文號、收費公路屬性、經營管理單位、收費標準、收費起始時間、經營期限、監督電話等內容的公告牌,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七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向社會公布以下信息:

(一)收費公路項目和屬性;

(二)里程規模和技術等級;

(三)累計投資總額和構成;

(四)債務余額;

(五)年度通行費、廣告、服務設施運營收入,年度財政補貼;

(六)年度還本付息、養護、運營管理、稅費等費用支出;

(七)年度通行費減免情況。

第四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將本行政區域內收費公路的下列信息定期向社會公布:

(一)收費公路項目和屬性及相應的收費標準;

(二)里程規模和技術等級;

(三)累計投資總額和構成;

(四)債務余額;

(五)年度通行費、廣告、服務設施運營收入,年度財政補貼;

(六)年度還本付息、養護、運營管理、稅費等費用支出;

(七)政府統一管理的高速公路的項目、里程規模、累計投資總額及構成、債務余額、年度收支情況、通行費減免情況;

(八)施工、養護單位名稱、養護服務水平評估。

第四十九條 收費公路償債期屆滿終止收費的,特許經營公路中的高速公路經營期屆滿納入政府收費公路統一收費的,以及政府統一管理的高速公路政府債務償清后轉入養護管理收費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如實報送有關信息。

第五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依法向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公開收費公路的相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公開的信息有疑問的,可以要求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復核和解釋;認為公開的信息虛假的,可以向省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舉報。

第五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和收費公路使用者信用記錄機制,如實記錄其違法行為,并納入國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公路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批準收費公路建設、設站收費、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或者收費公路權益轉讓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非法干預收費公路經營管理,作出減損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或者擠占、挪用車輛通行費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非法干預,退回擠占、挪用的車輛通行費;對負有責任的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擅自在公路上設立收費站(卡)收取車輛通行費或者應當終止收費而不終止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強制拆除收費設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負有責任的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收費站的設置不符合標準或者擅自變更收費站位置的;

(二)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規范對收費公路及沿線設施進行日常檢查、維護的;

(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設置交通標志、標線的;

(四)未執行國家有關車輛通行費減免等優惠規定的;

(五)擅自改變道口設置影響車輛安全行駛或者車流量大時未開通所有道口導致嚴重擁堵的;

(六)遇有公路損壞、施工或者發生交通事故等影響車輛正常安全行駛的情形,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防護設施或者未進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時疏導交通的;

(七)應當公布有關限速通行或者關閉收費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時公布的。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收費時不開具票據,開具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稅務部門統一印(監)制的票據,或者開具已經過期失效的票據的,由財政部門或者稅務部門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負有責任的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政府收費公路的管理者未將車輛通行費收入或者未將轉讓政府收費公路權益的收入全額繳入國庫的,由財政部門予以追繳、補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財政部門未將政府收費公路的車輛通行費收入用于養護、管理和償還收費公路政府債務,或者未將轉讓政府收費公路權益的收入用于償還收費公路政府債務和公路建設,將車輛通行費、轉讓政府收費公路權益的收入挪作他用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償還政府債務,或者責令退還挪用的車輛通行費和轉讓政府收費公路權益的收入;對負有責任的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非法轉讓收費公路權益的,轉讓行為無效,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改正;負有責任的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予以處分。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收費公路終止收費后,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不及時拆除收費設施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原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承擔。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未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收費公路養護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收費。責令停止收費后30日內仍未履行公路養護義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指定其他單位進行養護,養護費用由原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承擔。拒不承擔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執行法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綠化和水土保持義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對原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處履行綠化、水土保持義務所需費用1倍至2倍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違反本條例的價格違法行為,應當依據價格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或者假冒本條例第七條所列車輛逃交車輛通行費的,應當補交車輛通行費,并加付3倍至5倍的應交票款,同時記入收費公路通行車輛信用檔案,在1年內不再享受任何車輛通行費減免政策。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為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而故意堵塞收費道口、強行沖卡、毆打收費公路工作人員、破壞收費設施或者從事其他擾亂收費公路經營管理秩序活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造成損失或者造成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假冒軍隊和武警部隊車輛,公安機關、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統一標識的制式警車、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逃交車輛通行費的,由有關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國務院對中央和地方公路事權作出調整,涉及收費公路建設、養護、管理等職責發生變化的,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5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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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2018年12月20日,交通運輸部發布通知,對《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交通運輸部有關負責人表示,2004年制定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于規范和促進收費公路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現行制度設計已不適應保障公路可持續發展的需要,亟須全面修訂。

一是現行《條例》不適應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和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新要求。按照預算法及相關改革要求,地方政府要為政府收費公路發展舉借債務、發行收費公路專項債券,并以車輛通行費收入償還,這改變了現行《條例》中交通部門“貸款修路、收費還貸”的融資模式,不少收費公路項目按現行收費標準和收費期限難以獲得投資回報。

二是現行《條例》難以解決收費公路債務問題。近年來,收費公路建設、償債及養護管理成本不斷增長,但收費標準基本延續上世紀90年代水平,收支缺口居于高位,累積債務余額逐年擴大。按照現行《條例》,如果高速公路到期停止收費,將直接導致債務懸空。

三是現行《條例》無法適應高速公路長期養護管理的客觀需要。目前,高速公路網已基本成型并不斷完善,養護任務越來越重,而高速公路管理、養護運營等需要持續大量的資金投入。

四是現行《條例》不適應路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新要求。收費公路以路段和項目為單元的建設和管理模式,客觀上導致了多模式管理、多標準收費,不利于路網整體效益發揮。

新建的收費公路只能是高速公路,停止新建收費一、二級公路

為化解債務風險、保障收費公路可持續發展的資金需求,《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從完善政府收費公路“統借統還”制度、建立養護管理收費制度、明確收費公路償債期限等方面提出了應對措施。

提高收費公路設置門檻,建立收費公路發展的剛性控制機制。明確新建的收費公路只能是高速公路,停止新建收費一、二級公路和獨立橋梁、隧道,嚴格控制收費公路規模;明確車輛通行費收入無法滿足債務利息和養護管理支出需求的省份不得新建收費公路,防止盲目投資建設。

完善政府收費公路“統借統還”制度,加快政府債務償還。形象些說,“統借統還”就是通過各省份范圍內政府收費高速公路統收統支,收入好壞路段的交叉補貼,通過“統”的方式提高整體的還本付息能力,加快債務償還速度。

明確收費公路的償債期限和經營期限。政府收費高速公路項目償債期限應當按照覆蓋債務還本付息需求的原則合理設置。經營性公路項目經營期限按照收回投資并有合理回報的原則確定,一般不得超過30年,投資規模大、回報周期長的收費公路,可以超過30年,以有效吸引社會資本投資。

建立養護管理收費制度。一省份范圍內所有政府收費高速公路債務償清的,按照滿足基本養護、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通行效率的原則,重新核定收費標準,實行養護管理收費,保障養護管理資金需要。

另據了解,《農村公路條例(征求意見稿)》確定了村道范圍,明確了縣級人民政府的主體責任,完善了農村公路公共財政保障體系,推行農村公路工作目標責任制和績效管理,實行“先建后補”“以獎代補”等投資獎補制度,建立農村公路管理縣級、鄉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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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事件

2025年9月,四川省交通運輸廳發布通告成綿高速、成都城北出口高速先后停止收費成為西部地區率先取消收費的高速。去年通車30年的廣州北環高速取消收費而上海—嘉定高速公路、廣東廣州-佛山高速公路等“元老級”公路也早已免費通行,高速收費是不是終于迎來停止。事實上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規定,政府還貸公路和經營性公路的收費期限分別為最長不得超過15年和25年,中西部最長不得超過20年和30年。

參考資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中國政府網.2024-03-13

交通部公布《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正案征求意見稿)》.中國日報網.2025-10-11

交通部就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正案征求意見.新浪網.2025-10-11

交通運輸部關于《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交通運輸部政府信息公開.2025-10-11

交通運輸部關于《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中國政府網.2024-03-13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將如何修訂.中國政府網.2024-03-13

交通運輸部明確!今年將加快推進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訂.騰訊網.2025-10-11

高速公路收費密集到期:“免費時代”漸近?.澎湃新聞.2025-10-11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全文).手機環球網.2025-10-11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將如何修訂.中國政府網.2025-10-11

隨事開麥|首批高速收費到期潮來了!“免費時代”還遠嗎?.新湖南.202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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