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歷克修斯·邁農(Alexius Meinong Ritter von Handschuchsheim,1853年7月17日 - 1920年11月27日),奧地利哲學家、心理學家,新實在論者,因其獨特的本體論而聞名。他出生于奧地利萊姆堡的一個天主教家庭,逝世于奧地利格拉茨。
人物生平
1853年7月17日,亞歷克修斯·邁農出生在奧地利帝國的倫貝格(今烏克蘭西部城市利沃夫),在維也納接受中學教育,然后進入維也納大學,攻讀歷史與哲學(師從弗朗茲·布倫塔諾)
父親是奧匈帝國的將軍。邁農在 1865-1870 年間就讀于維也納的中學,高中畢業后于 1870 年進入維也納大學學習哲學和歷史,1874 年獲學士。
1875-1878 年在維也納大學哲學心理學家 F.弗朗茲·布倫塔諾門下學習哲學。
1878-1882 年任維也納大學無俸講師,1882-1889 年任格拉茨大學副教授,1889 年升任教授并兼任哲學系主任,1894 年在該校建立奧地利第一個實驗心理學實驗室,1920 年退休。
學術思想
邁農在哲學上以提出對象論而著名。他認為“對象”不僅指存在著的具體事物和常存的共相,而且也包括那些非存在的東西,它們是并不存在但具有客觀特性的對象,這樣,我們就可以說可能存在著像圓的正方形那樣的實體。我們可以大大超過對象存在的內容加以確切地描述。他指出,每一對象都具有“特性”,而且特性獨立于對象的存在;有的對象并不具有和它的存在相矛盾的特性,他稱之為“可能的對象”。這類對象中有些是存在的,有些是不存在的,如“舊金山”。他還指出,有的對象具有和它的存在相矛盾甚至排斥它存在的特性,他稱之為“不可能的對象”。這類對象在現實的存在中是找不到的,如“圓的正方形”。在他看來,所有的對象,不論其特性和存在是否矛盾,都不是被我們所創造的,也不依賴于我們的思維活動。他強調對象在總體上遠遠超出現實東西的范圍。邁農認為,判斷的對象并不是一個存在著的具體事物,而是一個“客觀的”東西。同樣,假設的對象是客觀的,假設本身無所謂錯誤,但它所涉及的對象有真假。他指出,只有參照假設,我們才能理解精神生活中的許多現象。
邁農還認為,數學和邏輯的公理以及對象論都是直接自明的、先天的,也是確實的、必然的,它們并不涉及對象是否存在的問題。在他看來,一個預先的假設可以是直接自明,但不是確實的,記憶、感知和歸納就需要這種假設,因為它們是可以證明的、后天的,而且并非都是確實的。他指出,證明并不確保真理,卻與真理相似。
邁農把他的價值理論作為其人類心理學的基礎。其基本概念是價值情感,指由對象的存在或非存在引起的快樂或悲傷。他認為,我們的情緒反應并不是一致的,當我們談論諸如健康之類的具有共同好處的話題時,我們對好事物的不存在而表示出來的懊喪情緒要大大超過因為它的存在而帶來的愉悅情緒。與此相類似的是,我們對壞事物存在的不愉悅情緒之間也常常是不平衡的。邁農對好事物和壞事物進行了細分:
- 值得稱贊的好事物;
- 僅僅滿足了需要的好事物;
- 可以原諒的壞事物;
- 不可以原諒的壞事物。
邁農指出它們都是善、惡本性的具體表現,從而奠定了價值理論的基礎。
邁農撰寫了兩篇早期關于大衛·休謨的論文,第一篇論述了他的抽象理論,第二篇論述了他的關系理論,并受到英國經驗主義的相當大的影響。他稱任何可以成為心理行為對象的東西為“對象”。邁農的對象理論,現在被稱為“邁農的對象理論”,基于這樣一個經驗觀察:我們可以思考一些東西,比如舊金山,即使那個對象并不存在。邁農區分了一件事物的“存在”,使其成為思維的對象,與事物的“實際存在”相區分,后者是賦予事物的實體本體論地位,例如馬,但不適用于獨角獸。邁農稱這種不存在的對象為“無家可歸的”,其他人則因其數量眾多和異國情調而將它們的居所稱為“邁農的叢林”。近期的邁農學派如特倫斯·帕森斯和羅德里克·奇索姆已經證實了邁農的對象理論的一致性,而其他人(例如卡雷爾·蘭伯特)則捍衛了這種理論的無用性。
邁農在語言哲學領域也備受爭議,因為他認為“存在”只是一個對象的屬性,就像顏色或質量可能是一個屬性一樣。邁農認為對象“對存在是漠不關心的”,它們站在“存在和不存在之外”。邁農認為對象可以根據其本體論地位分為三類。對象可以具有以下三種存在和不存在的模式:存在(Existenz,動詞:existieren),或實際現實(Wirklichkeit),表示對象的物質和時間存在;存在(Bestand,動詞:bestehen),表示對象在非時間意義上的存在;存在或被給予(Gegebenheit,如德語中的“es gibt”,即“有”,“它被給予”),表示成為對象但沒有存在。
邁農區分了四類“對象”:對象(Objekt),可以是真實的(如馬)或理想的(如差異、同一性等);客觀的(Objectiv),例如對一個存在(Sein)或不存在(Nichtsein)的肯定,一個存在-這樣的存在(Sosein)或一個存在-與(Mitsein)的肯定-與當代哲學家所稱的情況相似(其中這些可能是實際的-可能“獲得”-或不是);尊貴的,例如真、善、美;渴望的,例如義務、目的等。這四類對象對應著四類心理行為:(再)表現(das Vorstellen),用于對象;思考(das Denken),用于客觀;感覺(das Fühlen),用于尊貴;欲望(das Begehren),用于渴望。
主要著作
- 假設論:1904
- 對象論:1904
- 對象論在科學體系中的地位:1907
- 可能性和或然性:1915
- 一般價值論的基礎:1923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