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軍事公司(Private Military Contractor ,PMC)是為了在世界各動蕩地區填補兵力不足留下的空白,出現在沖突地區或戰場上的私人公司。現代私人軍事公司主要提供的服務內容可分為兩大項:一是軍事支援方面,如軍事情報收集、武裝安保等;二是后勤或非作戰行動,如私人保鏢、軍事顧問等。
概述
20世紀90年代,美蘇冷戰結束后,為在世界各動蕩地區填補兵力不足留下的空白,私人軍事公司便開始出現在沖突地區或戰場上。現代私人軍事公司主要提供的服務內容可分為兩大項:一是軍事支援方面,如軍事情報收集、武裝安保等;二是后勤或非作戰行動,如私人保鏢、軍事顧問等。
因應美蘇冷戰後國際情勢的快速變化,以及軍事事務變革等因素的影響,各國與富商等直接或間接的與私人軍事服務公司簽訂合約,使得私人軍事服務公司的業績大幅成長;但世界各國對此類公司的法律規范并不一致,比如公司的注冊、許可證、司法管轄權等,且過去曾有侵犯人權的紀錄,使得私人軍事服務公司在國際法的法律地位上仍處於模糊地帶。
根據2013年的聯合國資料,全球對私人軍事服務的需求仍在增加,預計每年將增加7.4%;至2016年時,金額將達到2440億美元;2012年,美國國防部為其在海外的合約花了440億美元,其中約60%在阿富汗和伊拉克執行。截至2013年3月,美國國防部在阿富汗境內約有10萬8000名合同人員,占總人數的62%。
業務范圍
世界各國有將原本軍隊的部分功能外包給軍事服務公司的傾向,以期節約軍費在名目上的開支,或降低人員維持費等,使得私人軍事服務公司的營業項目越來越廣。
??私人軍事服務:即軍事支援部份
??海上安全:反海盜行動,約有140家大小公司受雇在印度洋海域進行此類服務。
??排雷:如金門曾於2001年委托貝爾克國際排雷公司(BACTEC INTERNAIIONAL LTD)進行排除地雷的工作。
??運輸與物流:即軍事後勤部分。
??軍事訓練與顧問
??人身安全保鑣
法律地位爭議
并不是所有的公司行為人都符合國際法下的雇傭軍定義,根據2008年通過的《蒙特勒文件》(Montreux Document),將私人軍事服務公司的雇員定義為「具有武裝的平民」,并將全稱定名為私營軍事和安保服務公司(PrivateMilitary andSecurityCompanies,PMSC),所以已將私人軍事服務公司與傭兵區隔開來。2012年時,聯合國已把雇傭兵與私人軍事服務公司的問題分開討論。
但由於私人軍事服務公司的身分并非自然人,但其承包的業務又可能涉及戰爭法,於是產生了若其雇員發生了刑事犯罪,甚至是戰爭罪行時,該如何判定其身分的問題。私營安全公司的工作人員是否應被視為雇傭兵?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法律部的艾瑪努埃拉—基阿拉·吉拉德認為,這個問題并不存在統一的答案。她說道:“應該對每一個個案進行具體分析。在大多數情況下,從嚴格的法律觀點來看,他們并不屬于《日內瓦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第47條以及其他相關國際條約所界定的雇傭兵”。
當前,私人軍事服務公司若直接涉及作戰行動,將被視為非法武裝團體。當暴力局勢達到武裝沖突的程度時,私人軍事服務公司的工作人員必須遵守國際人道法,而且,在他們犯下戰爭罪行時,將受到控訴。吉拉德表示:“如果一國授權私人軍事服務公司行使某些政府的職能,或者這些公司事實上在它的指導下行動或處在它的直接控制之下,那么,該國也可能因這些公司違反國際人 道法的行為而承擔責任”,吉拉德女士解釋道,“而且,即使這些私人締約人并不是國家的代理人,各國仍然有義務確保它們尊重國際人道法,并有義務履行所謂的 ‘合理的勤勉’,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在其領土上開展行動或來自于其領土上的個人或實體違反國際人道法,并對違法行為予以懲處”。
通過將雇傭軍單獨列出作為武裝沖突中一種特殊類別的參與者,《第一議定書》和特殊雇傭軍公約發出了一個明確的信息,那就是:雇傭軍活動( 或者更廣泛的說,法人戰爭) 至少為國際法所不贊成。
1907 年《海牙公約》
《海牙公約》并沒有明確提到雇傭軍,但是《海牙第五公約》有關中立的規定則蘊涵了雇傭軍的活動。第4 條規定不得在中立國領土內組織戰斗部隊和開設征兵事務所,以援助交戰國。第5 條賦予了中立國確保在其領土上不發生第4 條所指的行為的直接責任。根據第17 條的規定,如果個人以雇傭軍或者私人軍事承包商身份拿起武器參加戰斗,采取有利于作戰一方的行為,該個人就“不得享有中立”。但是,這一條款也規定這樣的個體仍具有享有不低于交戰國國民水平保護的權利。
1977 年《附加議定書》
1949 年四部《日內瓦公約》都沒有提及雇傭軍,1977 年《第一附加議定書》是第一個明確涉及雇傭軍的主流國際人道法文件。
《第一附加議定書》第47 條第1 款規定,被確定為雇傭兵的人不應享有作為戰斗員或成為戰俘的權利。但雇傭兵仍享有參加敵對行動的非戰斗員待遇。這樣的人有權受到包含在同一議定書第75 條規定中關于“基本保證”的保護,它包括在任何情況下均受人道待遇的權利和免受謀殺、酷刑、體罰和對人身尊嚴侵犯的權利。第75 條第4 款保證在受到刑事指控時得到公正審判和正當程序的權利。然而,紅十字國際委員會認為附加議定書第47 條是反映了習慣國際人道法的規定。
參考資料 >
安保行動:對臺灣島等大型島嶼進攻作戰后期行動的思考.秦安戰略.2024-09-19
臺灣展開金門掃雷工作.BBC chinese.2024-09-19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擴大與私營軍事和安全公司的聯絡.紅十字國際委員會.2015-06-05